01039 畅由国际集团 委任代表表格: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决议案 | 赞成(附注4) | 反对(附注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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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决议案 | |||
1. |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PCL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的有条件 补充融资协议(「第四份补充二零一九年融资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二五年八月一日的通函(「通函」),注有「A」字样的协议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 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鉴别)(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就向PCL 垫付本金总额不超过1亿港元的无抵押循环贷款融资进一步更改二零一九年 融资协议(经第一份补充二零一九年融资协议、第二份补充二零一九年融资协 议及第三份补充二零一九年融资协议所修订)(所有四份协议定义见通函)的期 限)、建议二零一九年循环贷款融资年度上限(定义见通函)及第四份补充二零 一九年融资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在其认为可能属必要、适 当、适合及适宜的情况下作出所有其他行动及事宜并签署及签立所有有关文 件及协议,并采取所有有关措施,以实施及╱或落实第四份补充二零一九年 融资协议、建议二零一九年循环贷款融资年度上限及第四份补充二零一九年 融资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 ||
2. |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PCL(定义见通函)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 日的有条件补充融资协议(「第二份补充二零二一年融资协议」),注有「B」字样 的协议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鉴别)(据此, 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就向PCL垫付本金总额不超过1亿港元的无抵押循环贷款 融资进一步更改二零二一年融资协议(经第一份补充二零二一年融资协议所修 订)(所有两份协议定义见通函)的期限)、建议二零二一年循环贷款融资年度上 限(定义见通函)及第二份补充二零二一年融资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在其认为可能属必要、适当、适合及适宜 的情况下作出所有其他行动及事宜并签署及签立所有有关文件及协议,并采 取所有有关措施,以实施及╱或落实第二份补充二零二一年融资协议、建议 二零二一年循环贷款融资年度上限及第二份补充二零二一年融资协议项下拟 进行的交易。 |
CHANGYOU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畅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39)
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1)
地址为
为畅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美元股份(「股份」)共股
(附注2)
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主席或
(附注3)
地址为
作为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薄扶林数码港道100号数码
港3座E区四楼405-414室举行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按下列指示以本人╱吾等之名义代本人╱吾等就召开大会的通告所载之决议案投票;
倘无作出指示,则由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酌情投票。除非另有界定,本表格所使用词汇应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的通函所
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日期: 签署:
(附注5)
附注:
- 。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之姓名亦须注明。
- 。如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 阁下名下登记之所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之股份有关。
- ,请将「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主席或」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本代表委任表格如有任何
更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 :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有关「赞成」栏内填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则请在有关「反对」栏内填上「✔」号。如无任何指示, 阁下委任之
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阁下之受委代表亦有权就于大会上正式提呈而未载于召开大会通告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 。如股东为法团,则代表委任表格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书面授权之人士签署。
- ,则只有排名最前之亲身出席股东或其受委代表方有权就联名登记持有之股份投票,而其他联名登记持有人再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名先后概以联名持有
人就联名持有股份而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之次序为准,名列首位者优先。
-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48小时(即不
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
楼,方为有效。
- ,惟必须亲自代表 阁下出席大会。
- ,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惟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大会有关 阁下委任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
我们可能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
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所提
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上述该等用途所需的时间保留。有关存取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至本公司╱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之上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