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41 木薯资源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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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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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A CASAVA RESOURCES HOLDINGS LIMITED

亚洲木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4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亚洲木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么地道63号好时中心11楼1109室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借以处理以下事项:

1. 省览及批准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

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与董事(「董事」)及核数师报告。

  1. (执业会计师)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董事

会」)厘定其酬金。

(b) 重选Amporn Lohathanulert女士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c) 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之酬金。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提呈决议案为本公司普

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第(i)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规定,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

本中之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

议、协议及购股权;

(i) 本决议案第(i)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

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上述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i)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第(i)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

(不论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之股本面值总额,除根据以下发

行者外:(a)供股(定义见下文);或(b)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项下

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c)依照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组

织章程细则」)实行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其他类似安排,以配发及

发行股份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或(d)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

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讲或兑换权时发行

之任何股份,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

值总额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发生时间止期

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 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

第三册,经综合及修订)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

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C) 本决议案所载之权力经本公司股东(「股东」)在股东大会通

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b)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

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股份或类别股份

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股本证券,惟董事有权就

零碎股权或就适用于本公司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境外任何地区之法律项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该等地区任

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宜

之免除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第(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遵照经不时修订之组织章程

细则、开曼群岛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以及其他规例,在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股份

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

交所认可之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i)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第(i)段之批准可予购回之股份面

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

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i)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发

生时间止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 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

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c) 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经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

撤销或修订。」


(c) 「动议待上文第4(a)项及第4(b)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上文第4(a)项

决议案第(i)段向董事授出之一般授权,于董事根据或按照该授权可能配

发、发行或处理之股份面值总额,加入本公司根据或按照上文第4(b)项

决议案第(i)段所授出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本中股份面值总额之款额。」

承董事会命

亚洲木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朱铭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尖沙咀东部

么地道63号

好时中心11楼

1109室

附注:

  1. ,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及

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条文之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按照其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签署,连同签

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

本,最迟须于大会或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

效。


  1. (「股东周年

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首

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股东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

上投票,请将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最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

送交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即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办理过户手续。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执行董事朱铭泉先生

廖玉明女士

林静芬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崔志仁先生

洪思杰先生

Amporn Lohathanulert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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