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08 鼎亿集团投资 通函:(I)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II)重选董事;及(III)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注册

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所有鼎亿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

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

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DINGYI GROUP INVESTMENT LIMITED

鼎亿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08)

(I)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I)重选董事;

(I)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

公大楼27楼2703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8页至第

22页。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 阁下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该表

格,并尽快且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

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

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

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3

2.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3

3. 重选董事.5

4. 股东周年大会 .6

5.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6

6. 责任声明.6

7. 推荐意见.7

附录一—说明函件.8

附录二—拟重选董事之详情 .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8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三时

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27楼2703室

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8页至第22

「审核委员会」指本公司之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经不时修订之公司细则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中央结算设立及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鼎亿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一家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一般授权」指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批准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指港币,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中央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

式处理于有关决议案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通过当日已发行

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最多20%之新股份


释 义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本通函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之提名委员会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薪酬委员会」指本公司之薪酬委员会

「购回授权」指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使彼等可购回于有关决

议案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

存股份(如有)总数之最多10%之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1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DINGYI GROUP INVESTMENT LIMITED

鼎亿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08)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苏晓浓先生(行政总裁)Victoria Place, 5th Flor

曾山先生31 Victoria Stret

Hamilton HM 10

非执行董事:Bermuda

岳鹰先生(主席)

刘苗女士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独立非执行董事:港湾道1号

周肇基先生会展广场办公大楼

叶志威先生27楼2703室

张志伟先生

敬启者:

(I)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I)重选董事;

(I)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资料,以(其中包括)(i)

授出一般授权;(i)重选退任董事,以及向 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董事拟就授予董事一般授权而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


董事会函件

发行授权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倘获通过,将向董事授出一般及

无条件授权,以令彼等可于该决议案获通过之后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举行日期或该决议案指明之有关较早日期止,随时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

于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最多20%之新股份(包

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如有)。

待通过授出发行授权之建议普通决议案后,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

行或购回股份,根据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850,678,301股份计算,本公

司根据发行授权将获准配发及发行最多170,135,660股新股份。此外,亦将提呈一项普通决

议案,以批准扩大发行授权,藉于发行授权中加入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股份数目而增加发

行授权之限额。

购回授权

本公司亦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倘获通过,则将向董事授出一

般及无条件授权,以令彼等可于该决议案获通过之后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或该决

议案指明之有关较早日期止,随时购回本公司于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

存股份(如有)总数之最多10%之股份。

待通过授出购回授权之建议普通决议案后,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

行或购回股份,根据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本850,678,301股份计算,本

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将获准购回最多85,067,830股份。

此外,倘授出购回授权,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另一项普通决议案,规定

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之任何股份(最多相当于授出购回授权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

份(如有)总数之10%)将加入根据发行授权可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内。

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1)(b)条之规定,就购回授权提供所需资料的说明函件载于本通

函附录一。


董事会函件

3. 重选董事

董事会现由七名董事组成。根据公司细则第95条,岳鹰先生、曾山先生、刘苗女士及张

志伟先生的任期仅至彼等获委任后的本公司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彼等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根据公司细则第112条,叶志威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惟彼

符合资格并将愿意膺选连任。

提名委员会在审阅董事会的组成后,提名岳鹰先生、曾山先生、刘苗女士、叶志威先生

及张志伟先生供董事会向股东推荐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退任董事提名乃根据本公司提名政策并考虑建议候选人优点包括(i)品格、诚信及能力;(i)

与本集团主要业务相关的技能、知识及经验;(i)向董事会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iv)满足独立非

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规定;及(v)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多样化政策所载多样化方面规定。提名委员会

及董事会亦已考虑退任董事各自对董事会的贡献及彼等对其职责之承诺。提名委员会已基于叶志

威先生及张志伟先生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性指引向本公司提供彼等各自独立性确认

书,评估彼等的独立性,并确认彼等保持独立。叶先生已任职独立非执行董事逾九年,惟自二零

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获委任以来并无担任本集团管理层职务。彼表示愿意行使独立判断,并且始

终为本公司提供客观意见。概无凭证显示服务年资对其独立性有不良影响。此外,提名委员会亦

认为,与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相同,叶先生可继续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董事会信纳叶先生多

年来所提供之宝贵独立判断及意见,已妥为证明其具备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需之品格、诚

信、独立性及经验。董事会并不知悉任何可能影响叶先生行使其独立判断及经验以履行独立非执

行董事职责之情况。

经考虑提名委员会之建议,董事会认为岳鹰先生、曾山先生、刘苗女士、叶志威先生及

张志伟先生应继续以彼等之切合本集团业务要求之技能、经验及多样化观点及对本集团的热诚,

为董事会作出贡献。董事会认为重选彼等为董事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董事会函件

上述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4.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

会展广场办公大楼27楼2703室举行。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8页至第22页。

本通函随附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务请 阁下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该表格,并尽快且无论如何须于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

及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

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

票。

就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股东须就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

之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

5.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之任何投票须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除非主

席真诚决定准许仅与程序或行政事项有关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则作别论。本公司将于股东

周年大会后以上市规则第13.39(5)条指定之方式刊发投票表决结果公布。

6. 责任声明

本通函遵照上市规则规定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就本通函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

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于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

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有所误

导。


董事会函件

7.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所提呈的普通决议案,(包括但不限于)(i)授出一般授权及(i)重选退任董事符合

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会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普通

决议案。

谨请 阁下亦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之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鼎亿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主席

岳鹰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说明函件载有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1)(b)条规定向 阁下提供之所需资料,令 阁下可

就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授出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850,678,301股份及本公司并无持有任何库存股

份。

待通过批准购回授权之建议普通决议案后及按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前概不会进一步发

行、配发或购回股份之基准,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如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决议案所述)将根据

购回授权获许可购回最多85,067,830股份(即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本(不包括

库存股份(如有)之10%)。

2. 购回之理由

董事认为,股东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令本公司可于市场上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

之最佳利益。购回股份将仅于董事认为有关购回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之情况下方会作出。有

关购回可(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提高本公司及其资产之净值及╱或其每股份盈利。

3. 购回之资金

于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以及百慕达适用法例规定

可合法用作有关用途之资金。本公司不可以现金以外之代价或根据联交所不时之买卖规则规定者

以外之结算方式在联交所购回其本身股份。百慕达法例规定,股份可自本公司之溢利及╱或就此

目的而发行新股份之所得款项及╱或甚至自获购回股份之缴足股本中拨款购回。

4. 购回之影响

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与

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最近期已刊发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之状况作比


附录一 说明函件

较)。然而,董事不拟在董事不时认为适合本公司之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之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5. 股价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之过往十二个月各月内在联交所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最高价最低价

港币港币

二零二四年

七月0.5400.490

八月0.6000.480

九月0.5600.460

十月0.5600.390

十一月0.5400.445

十二月0.6300.430

二零二五年

一月0.4500.330

二月0.4400.350

三月0.3750.305

四月0.3350.255

五月0.4000.240

六月0.4050.340

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3900.315

6. 权益披露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或(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彼等所知)彼等各自

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士目前有意在股东批准购回授权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已知会本公司彼目前

有意在购回授权获行使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彼持有之任何

股份。

7. 一般事项

董事将根据上市规则、百慕达之适用法例以及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按照购回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授权行使本公司购回股份的权力。本附录一的说明函件或购回授权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本公司可于任何股份购回结算后注销所购回之股份,及╱或持有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份,

以供日后销售或转让,惟须考虑购回相关时间之市况及本集团资本管理需求等因素。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等待在联交所转售的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

施,以确保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利,倘该等股份以本公司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

则根据适用法例,该等股东权利或权利将被暂停,该等措施可包括由董事会批准(i)本公司将不会

(或将促使其经纪不会)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于股东大会

上投票;及(i)在股息或分派的情况下,本公司将于股息或分派记录日期前从中央结算系统撤回

库存股份,并以本公司名义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

8. 收购守则

倘于本公司购回股份后,股东于本公司投票权所占之权益比例会增加,则有关增加就收购

守则规则32而言将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之股东可取得

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本公司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所存置之登记册,就董事于

作出合理查询后所知或所能确认,控股东李光煜先生拥有326,256,540股份权益,占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约38.35%,透过(i)其于26,942,000股份之个人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17%;

(i)控股东及李先生全资实益拥有之永冠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拥有297,967,040股份权益,占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5.03%;(i)李先生全资实益拥有之永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拥有1,147,500

股份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0.13%;及(iv)李先生全资及实益拥有之Win Master Group

Limited拥有200,000股份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0.02%。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悉数行使

权力购回股份,并假设自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概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

份,李先生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股权将增加至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42.61%。然而,董事无

意行使购回授权的权力以购回股份,致使任何股东或一组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一项强

制性收购建议。


附录一 说明函件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并不知悉倘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收购守则项下可能产生之任何

后果。然而,董事无意在导致公众人士持有之股份数目减少至低于指定最低百分比25%之情况下

行使购回授权。

9.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概无购回股份(不论于联交所或以其他方

式)。


附录二 拟重选董事之详情

以下为根据上市规则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详情:

岳鹰先生(「岳先生」)

资格及经验

岳先生,61岁,于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加入本公司担任非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彼

亦为提名委员会主席。彼于一九八五年毕业于河南大学,获经济学士学位。彼亦持有西南财

经大学授予的经济学硕士学位。岳先生于银行、金融及风险管理方面拥有逾30年工作经验。自

一九八年七月至一九三年六月,岳先生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历任信贷员、人事科

长及支行长。自一九三年六月至二零三年六月,彼历任广州黄埔支行长、广州开发区支

行长及东莞分行长。自二零三年七月至二零九年二月,彼获委任为广东省分行副行长,

及自二零九年二月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彼获委任为苏州分行长。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至二

零二年一月,岳先生加入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并担任行长,先后担任深圳分行长及总行业务总

监。岳先生目前亦受聘为深圳大学管理学院的客座教授。此外,彼为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投委

会主席及深圳妇女儿童发展基金荣誉会长。

除上文披露者外,岳先生(i)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往三年并无出任其他上市公司之任何

董事职务或任何其他重大委任及专业资格;(i)与任何董事、本公司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

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于股份之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岳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之股份或相关股份拥有根据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附录二 拟重选董事之详情

其他

岳先生与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十月订立服务协议,初始为期两年,并将于委任期限届满之

日起自动续期一年,直到任何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终止通知为止。彼须根据公司细则于本公

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有关岳先生担任主席兼非执行董事之董事袍金为每年

港币600,000元,其乃由董事会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现行市况及薪酬委员会之建议后

厘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注意,亦无有关岳先生之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

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而作出披露。

曾山先生(「曾先生」)

资格及经验

曾先生,62岁,于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加入本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彼于一九八四年毕业

于四川大学,获理论物理学士学位。彼于一九八九年完成中国人民大学的人口学研究生课程。

彼亦持有西南财经大学授予的经济学博士学位。曾先生于投资、企业管理及重组方面拥有逾30

年工作经验。彼自一九八九年二月至一九一年十一月担任中国中青年农村经济研究会干事及副

总干事,自一九一年十一月至一九四年十一月担任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

理。曾先生曾担任三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的总经理,即于一九四年十一月至一九六年八月

担任海南农村发展建设联合总公司总经理、于一九六年八月至一九年六月担任北京市华德

实业公司总经理及于一九年八月至二零一二年八月担任北京华德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于二

零一二年九月,彼加入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合伙人兼副董事长直至二零

二三年九月。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起,曾先生一直担任深圳前海中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合伙人。

除上文披露者外,曾先生(i)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往三年并无出任其他上市公司之任何


附录二 拟重选董事之详情

董事职务或任何其他重大委任及专业资格;(i)与任何董事、本公司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

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于股份之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曾先生于20,546,500股份中拥有个人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

曾先生并无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之股份或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根据证券及期

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及淡仓。

其他

曾先生与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十月订立服务协议,初始为期两年,并将于委任期限届满

之日起自动续期一年,直到任何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终止通知为止。彼须根据公司细则于

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有关曾先生担任执行董事之酬金约为每年港币

600,000元,其乃由董事会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现行市况及薪酬委员会之建议后厘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注意,亦无有关曾先生之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

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而作出披露。

刘苗女士(「刘女士」)

资格及经验

刘女士,35岁,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加入本公司担任非执行董事。彼亦为提名委

员会成员。彼于二零一年毕业于深圳大学,获经济学士学位。彼亦持有北京大学授予的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刘女士于组织管理及业务整合方面拥有逾十年工作经验。于二零一二年二月至二

零一八年四月,彼担任比利时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瓦隆地区商务处深圳首席代表。于二零一八年

五月至二零二三年五月,彼担任巴林王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大中华区首席代表。刘女士现任阿联酋

哈伊马角经济区中国区业务发展总监。

除上文披露者外,刘女士(i)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往三年并无出任其他上市公司之任何


附录二 拟重选董事之详情

董事职务或任何其他重大委任及专业资格;(i)与任何董事、本公司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

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于股份之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刘女士并无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之股份或相关股份拥有根据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其他

刘女士与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订立服务协议,初始为期两年,并将于委任期限届满

之日起自动续期一年,直到任何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终止通知为止。彼须根据公司细则于本

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有关刘女士担任非执行董事之董事袍金为每年港币

120,000元,其乃由董事会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现行市况及薪酬委员会之建议后厘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注意,亦无有关刘女士之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

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而作出披露。

叶志威先生(「叶先生」)

资格及经验

叶先生,57岁,于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加入本公司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审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各会之成员。彼毕业于香港大学,持有法学士学位。彼为香

港之合资格律师,拥有逾二十年法律执业经验。叶先生现为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泛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股份代号:129)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彼自二零一七年六月至二零二五年五月为联交所主

板上市公司浩森金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848)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自二零三年十二

月至二零二三年四月期间为泛海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公司股份于二零二四年

十月二十二日在联交所撤销上市地位。

除上文披露者外,叶先生(i)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往三年并无出任其他上市公司之任何


附录二 拟重选董事之详情

董事职务或任何其他重大委任及专业资格;(i)与任何董事、本公司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

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于股份之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叶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之股份或相关股份拥有根据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其他

叶先生与本公司于二零一六年三月订立服务协议,初始为期两年,并将于委任期限届满之

日起自动续期一年,直到任何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终止通知为止。彼须根据公司细则于本公

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有关叶先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董事袍金为每年港

币150,000元,其乃由董事会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现行市况及薪酬委员会之建议后厘

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注意,亦无有关叶先生之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

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而作出披露。

张志伟先生(「张先生」)

资格及经验

张志伟先生,70岁,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加入本公司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

为提名委员会成员。彼于一九八二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更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国民

经济计划学士学位。彼拥有超过40年管理及银行工作经验。于一九八二年一月,张先生加入中国

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并于计划会计处工作至一九八三年七月。于一九八三年八月至一九八四年九

月,彼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广州铁路支行副行长。于一九八四年十月至一九八六年七月及一九八六

年八月至一九一年七月,张先生先后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及办公室主

任。于一九一年八月至一九三年十一月及一九三年十二月至一九五年六月,张先生先后

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肇庆市分行长及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于一九五年七月


附录二 拟重选董事之详情

至一九年九月及一九年十月至二零年四月,张先生先后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分

行长及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于二零年五月至二零一年七月,张先生担任中

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负责整体营运)。于二零一年八月至二零六年五月,彼出任深

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先生现任广东今盛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董事长。

除上文披露者外,张先生(i)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往三年并无出任其他上市公司之任何

董事职务或任何其他重大委任及专业资格;(i)与任何董事、本公司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

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于股份之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张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之股份或相关股份拥有根据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其他

张先生与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订立服务协议,初始为期两年,并将于委任期限届满

之日起自动续期一年,直到任何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终止通知为止。彼须根据公司细则于本

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有关张先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董事袍金为每年

港币120,000元,其乃由董事会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现行市况及薪酬委员会之建议后

厘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注意,亦无有关张先生之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

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而作出披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INGYI GROUP INVESTMENT LIMITED

鼎亿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0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鼎亿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三

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27楼2703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

项:

1. 考虑及接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经审核合并

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b) 重选曾山先生为执行董事。

(c) 重选刘苗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d) 重选叶志威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 重选张志伟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f)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

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

则,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行使本公司一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1元之股

份(「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包

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如有)之类似权利,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

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认股权证;

(b) 上文(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

段)结束后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

购股权或其他方式所配发者)、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之股本及自库存中出售

及╱或转让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自库存中出售及╱或转让的库存股份面值总

额(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或(i)行使根据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授出

之任何购股权;或(i)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规定以

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股份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包括出售及╱或转让库存中持作库

存股份的任何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而行使之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任何股

份除外)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面值总额之20%,而上述批准亦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依照公司细则、一九八一年百慕达公司法(「公司法」)或任何适用法例规

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 本公司股东(「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

赋予董事之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上之合资格股份持

有人,按其当时持有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

购股权或其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之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香港以外任何

司法管辖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

易所之规定所指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就确定该等法律限制或责任存在与否或

其范围而可能涉及之费用或延误,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情况或其他安

排)。」

  1.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限制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

段)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及就此获香港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

份,及以遵照证监会、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公司细则、公司法及就此而言之

所有其他适用法律之方式购回股份;

(b) 本公司依据(a)段之批准可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

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总额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依照公司细则、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或

(i)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赋予董事之授

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动议待上文第4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后,扩大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授予

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之无条件一般授权,即加

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之数

额。」

承董事会命

鼎亿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主席

岳鹰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注册办事处: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Victoria Place, 5th Flor香港湾仔

31 Victoria Stret港湾道1号

Hamilton HM 10会展广场办公大楼

Bermuda27楼2703室

附注:

  1. (倘其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多名

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1.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

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1. ,任何一位联名登记持有人均可签署代表委任表格,惟倘亲身或委

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之联名登记持有人超过一位,则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登记股份

排名首位之人士方可投票,而其他联名登记持有人所作之投票将不获接纳。

  1. (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期

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

投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

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的记录日期为二零

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1. 「黑

色」暴雨警告信号仍有效,股东周年大会将不会在当天举行并押后。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

htp:/w.dingyi.hk及联交所网站htp:/w.hkexnews.hk刊登公告以通知股东续会日期、时间及地

点。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苏晓浓先生(行政总裁)及曾山先生;非执行董事岳鹰

先生(主席)及刘苗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周肇基先生、叶志威先生及张志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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