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39 知行集团控股 通函:(1)建议重选退任董事;(2)建议授出回购股份、转售库存股份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3)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及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及(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的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持牌证券交易商、
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知行集团控股国际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
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经理、持牌证券交易商或
注册证券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Unity Group Holdings International Limited
知行集团控股国际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1)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2)
建议授出回购股份、转售库存股份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
(3)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及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及
(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知行集团控股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
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
35-45B
号
J Plus
大厦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
本通函第
页至第
页。股东周年大会所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亦已随函附奉。该代表委任表格
亦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htp:/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htps:/w.
unitygroup.eco)
。
不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早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的指示填妥及
签署,并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核证本交
回,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或倘股
东周年大会押后举行,则不得迟于已押后的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本公
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在此情况下,有关股东委任代表的文据视作撤回论。
如本通函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4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5
3.
建议授出回购股份、转售库存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8
4.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及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9
5.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10
6.
责任声明
.11
7.
推荐意见
.11
附录一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的详情
.12
附录二 - 回购股份授权之说明函件
.18
附录三 -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2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7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上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
35-45B
号
J Plus
大
厦
楼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借以考
虑及酌情批准载于本通函第
页至第
页之大会
通告所载之决议案;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目前生效的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营运的中央结算及
交收系统;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法例第
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三号法
例,经综合及修订);
「本公司」指知行集团控股国际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的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 义
「发行及再出售股份授权」指建议向董事授出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
或处理不超过载于本通函第
页至第
页股东周
年大会通告第
项的建议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20%
的额外
股份(包括出售或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库存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
定本通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
方式修改);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指本公司目前生效的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
组织章程细则;
「标准守则」指上市规则附录
C3
所载的《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
交易的标准守则》;
「新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第二份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当中
纳入及合并本公司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采纳
的所有建议修订;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议修订」指本通函附录三所载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薪酬委员会」指董事会辖下之薪酬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
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释 义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之普通股,或倘若
之后本公司股本进行分拆、合并、重新分类或重
组,则指构成本公司股本一部份的普通股;
「回购股份授权」指建议向董事授予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在联交所
回购不超过载于本通函第
页至
页股东周年大
会通告第
项的建议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10%
的股份;
「股东」指股份的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
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并经不时修订;及
「
%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Unity Group Holdings International Limited
知行集团控股国际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黄文辉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非执行董事:
P.O. Box 2681
曾思维先生
Grand Cayman KY1-1111
蔡欣女士
Cayman Islands
独立非执行董事: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钟琯因先生香港
张翼雄先生湾仔
黄子鑍博士告士打道
号
唐伟伦先生华懋世纪广场
楼
敬启者:
(1)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2)
建议授出回购股份、转售库存股份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
(3)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及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及
(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有关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举行的股东
周年大会上提呈的若干决议案的所需资料,以(其中包括)
(a)
重选退任董事及授权董
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b)
授予董事回购股份授权及发行及再出售股份授权;及
(c)
建议
修订及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函件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会由
(i)
执行董事黄文辉先生;
(i)
非执行董事曾思维
先生及蔡欣女士;及
(i)
独立非执行董事钟琯因先生、张翼雄先生、黄子鑍博士及
唐伟伦先生组成。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84(1)
条及
(2)
条,黄文辉先生、曾思维先生及唐伟伦先生将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
上述所有退任董事均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
C1
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
B.3.4
条,若董事会拟于股
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通函中应该列明(其中包
括):
(i)
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彼等认为
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i)
如拟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将担任第七家(或以上)
上市公司的董事,董事会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充足时间履行董事职责的原因;
(i)
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及
(iv)
该名人士如何促进董事
会成员多元化。
提名程序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物色及提名合资格董事会成员候选人供董事
会批准,以作为额外董事或填补临时空缺。提名委员会通过各种渠道物色董事
候选人,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晋升及本公司管理层转介。提名委员会亦可接受股
东提名候选人参选董事。于确定候选人后,提名委员会将考虑候选人之履历资
料,并根据本公司提名政策所载之若干准则评估候选人,以厘定该候选人是否
符合资格担任董事,并据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函件
就重选董事会之任何现任成员而言,提名委员会亦须根据本公司提名政
策所载之若干准则评估候选人,并就在股东大会上重选连任之候选人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以供其考虑及推选。
于评估及甄选董事候选人时,提名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准则:
•
品格与诚信。
•
资格,包括与本公司业务及企业策略相关之专业资格、技能、知识
及经验。
•
为本公司事务付出时间的承诺及投入充足时间及精力的能力,并履
行董事会成员及其他董事职务之职责及肩负重大承担。
•
董事会根据上市规则有关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规定,以及候选人
参照上市规则所载之独立指引是否被视为独立。
•
本公司之董事会多元化政策。
•
适用于本公司业务之其他各项因素。
于检讨董事会架构、规模及组成以及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重选有关人
士为董事时,提名委员会从一系列因素考虑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该等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及行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时间
投入。董事会成员的聘任均以任用贤能为原则,而在考虑具体人选时,将按照
董事会整体运作所需要的品格及诚信、技能及经验等准则而作出,以保持董事
会成员的适当平衡。
董事会函件
提名委员会已根据上述遴选准则对唐伟伦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
选连任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评估,并已考虑彼丰富的专业及工作经验(如本
通函附录一所载)。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凭借唐先生透过彼多元化的教
育背景、专业资格、丰富经验及实践以及于法律领域的深入知识所获得的观点
及技能,彼可提供宝贵及相关的见解,为本公司带来适当的资格及相关专长及
经验,并为董事会的多元化作出贡献。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唐先生具备
继续有效履行彼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务所需的品格、诚信及经验。鉴于唐
先生积极参与本公司的董事会议及提名委员会议,董事会认为,彼就本公
司事务方面可投入充足时间及精力以履行董事职责。本公司亦认为,彼将继续
为董事会具效率及有效的运作及多元化,带来宝贵的业务经验、知识及专业精
神。
此外,唐先生已根据上市规则第
3.13
条向董事会呈交年度独立性确认函
确认彼之独立性。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评估彼之独立性,认为唐先生独立于本
公司,并符合上市规则第
3.13
条所载的独立性规定。就董事所深知,于最后实
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不知悉任何可能发生并影响唐先生作为独立非执行董
事的独立性的事项或事件。
鉴于以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唐先生获重选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符合本公
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的履历资料载于本通函附录
一。
董事会函件
3.
建议授出回购股份、转售库存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一般授
权,以行使所有权力回购股份、转售库存股份和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该等授
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为令本公司在合适情况下可灵活地回购及发行股
份(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下列普通决议案以
供批准:
(a)
授予董事回购股份授权,以于联交所回购不超过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第
项的建议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10%
的股份(假设已发行股份数目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维持不变,即合共
344,411,154
股份);
(b)
授予董事发行及转售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载于股东周年大
会通告第
项的建议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总数
20%
的额外股份(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库存股份)(假
设已发行股份数目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维持不变,即合共
688,822,309
股
股份);及
(c)
透过加入本公司根据回购股份授权回购的股份总数扩大发行及转售授
权。
上述各项授权将于下列情况届满(以最早者为准):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结束时;或
(i)
按组织章程细则或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
销或修订该授权时。
关于回购股份授权及发行及转售授权,董事谨此说明彼等目前并无计划根据
该等授权回购任何股份或发行任何新股份或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
董事会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第
10.06(1)(b)
条,本公司须向股东发出一份说明函件,内容包括
合理所需的资料,以使股东能对授出回购股份授权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作出知情决
定。该份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4.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及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
议修订及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以反映(其中包括)
(i)
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
(i)
股东以电子方式线上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
(i)
新库存股份制度;
(iv)
其他轻微修订;
及
(v)
因应上述修订而调整的若干组织章程细则编号(即建议修订)。鉴于建议修订,
董事会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以取代及摒除组织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的详情载
于本通函附录三。
本公司香港法律顾问及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各自确认,建议修订符合上市规则
适用规定,并无违反开曼群岛法律。本公司亦确认,就一间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而
言,建议修订并无异常之处。
建议修订乃以英文编制,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建议修订的中英版本有任何歧
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建议修订及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须待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
获股东批准后,方可作实,并将在有关特别决议案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后生效。
董事会函件
5.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页至第
页。
根据上市规则及组织章程细则,股东于股东大会上的任何表决均必须以投票
方式进行(惟股东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
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则除外)。以本公司名义登记的库存股份(如有)于本公司股
东大会上并无表决权。为免生疑,待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及╱或通过中央结算系统
转让的库存股份(如有)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不享有任何表决权。因此,股东周年大
会通告所载的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公司将于股东周
年大会后根据上市规则规定的方式刊发有关投票结果之公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股东须就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任何决议案放
弃投票。
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所用的代表委任表格已随本通函附奉,而
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联交所网站
(htp:/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htps:/w.unitygroup.eco)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按其印列的指示填妥及签署,并连
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核证本,尽快
送达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上午
十一时正(香港时间)(或倘股东周年大会押后举行,则不得迟于已押后的股东周年
大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
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据视作
撤回论。
董事会函件
6.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所
载资料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
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确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且并
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通函中任何陈述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7.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建议重选退任董事、授出回购股份授权以及发行及再出售股份授
权、扩大发行及再出售股份授权、重新委任北京兴华鼎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
为本公司核数师及建议修订及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
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相关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知行集团控股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黄文辉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的详情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及愿意膺选连任之董事的详情如下。
执行董事
(1)
黄文辉先生
黄文辉先生(「黄文辉先生」),
岁,本公司行政总裁、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
彼亦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汇能灯光有限公司及汇能集团环球有限公司之董事,
亦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董事,并于二零九年七月一日获委任为汇能灯光有限
公司的行政总裁。彼于二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彼主要负责
本集团整体企业战略、发展管理及营运。黄文辉先生于一九六年五月毕业于美国
亚利桑那州亚利桑那大学,获得电子工程学士学位。彼亦于一九七年五月获得美
国纽约州康奈尔大学(电子)工程硕士学位。彼拥有逾
年管理经验。黄文辉先生为
Mplication Group Limited
的唯一董事兼唯一股东,该公司为本集团提供资讯科技管
理服务。黄文辉先生为富甲发展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兼唯一股东及本公司控股
东。彼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蔡欣女士的配偶。
黄文辉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补充服务协议,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续期
三年。彼须按上市规则及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
任。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黄文辉先生就彼向本集团所提供的服务
收取董事酬金连同住房津贴约
1,428,000
港元。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彼可享有年度董事酬金
918,000
港元以及每月不超过
42,500
港元的住房津贴,金
额经由董事会参考其职责及投入时间厘定,并须经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不时检讨。
彼的酬金乃涵盖于补充服务协议及其后经由董事会批核的任何修订。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黄文辉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在任何其证券于香港或海
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的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黄文辉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且目前并无于本公司及本集
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务,亦无拥有其他重大任命及专业资格。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黄文辉先生及其联系人富甲发展有限公司及
Mplication
Group Limited
拥有
1,932,007,481
股份的好仓,合共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
56.10%
。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黄文辉先生概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第
XV
部)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任何债券中拥有载于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
XV
部第
条存置之登记册的任何权益或淡仓,或根据标准守则已另行知会本
公司及联交所之任何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的资料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条
至第
13.51(2)(v)
条的任何规定,并无任何与黄文辉先生有关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无
有关黄文辉先生的任何其他事宜需要敦请股东垂注。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的详情
非执行董事
(2)
曾思维先生
曾思维先生(「曾先生」),
岁,于二零二年十二月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
董事,彼于资本市场拥有逾
年经验,并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
SPAC
」)、私募股
权、并购交易及
PIPE
投资方面拥有丰富的成功经验。自二零二一年起,曾先生一直
担任
Model Performance Acquisition Corp
(纳斯达克股票代码:
MPAC
)及
A SPAC I
Acquisition Corp
(纳斯达克股票代码:
ASCA
)的首席执行官兼主席。彼亦作为首席
执行官成功上市
A SPAC I Acquisition Corp
(纳斯达克股票代码:
ASCB
)。于二零
八年至二零二零年,曾先生任职于
Templeton Aset Management Ltd
。彼为北亚地区
私募股权的联席主管及
Templeton Private Equity Partners
(一家全球领先的新兴市场
私募股权公司,隶属于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
)的合伙人。于
Templeton
任职
期间,曾先生曾担任多个职位,包括合伙人、高级执行董事及副总裁,负责
Templeton
Private Equity Partners
于北亚地区的整体投资、管理及营运活动。彼之职责包括监督
对亚洲(包括中国、香港及台湾)战略股权投资机会的分析及评估。于任职期间,曾
先生管理为数
亿美元的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约
家投资组合公司。彼曾参与管理
一支
亿美元的基金,该基金於伦敦首次公开发售时为中东欧最大的上市封闭式
基金。于二零七年至二零八年,曾先生亦任职于
Lehman Brothers
,管理香港、中
国、台湾及美国的私募股权项目。于
Lehman Brothers
,曾先生管理为数
亿美元的自
有资金。
曾先生于二零一七年获得芝加哥大学布斯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于二零
零五年获得清华大学法学第二学士学位,并于一九八年获得香港中文大学工程学
学士学位。彼为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的特许金融分析师持证人。彼于二零二三年六
月取得剑桥大学可持续发展领导力学院的可持续商业研究生证书。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的详情
曾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聘书,初步任期为三年,自二零二年十二月十六
日开始。彼须按上市规则及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
任。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曾先生就彼向本集团所提供的服务收取
董事酬金
396,000
港元。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彼可享有董事年度酬
金
396,000
港元,金额经由董事会参考其职责及投入时间厘定,并须经由本公司薪酬
委员会不时检讨。彼之酬金乃涵盖委聘书及其后经由董事会批核的任何修订。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曾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在任何其证
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曾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且目前并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
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务,亦无拥有其他重大任命及专业资格。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曾先生拥有
18,000,000
股份的好仓的权益,占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约
0.52%
。此外,曾先生亦于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可认购本公司
50,000,000
股份的
50,000,000
份购股权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
1.45%
。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曾先生概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
XV
部)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任何债券中拥有载于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第
条存置之登记册的任何权益或淡仓,或根据标准守则已另行知会本公司
及联交所之任何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的资料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条
至第
13.51(2)(v)
条的任何规定,并无任何与曾先生有关而须予披露的其他资料,亦无
有关委任曾先生的任何其他事宜需要敦请股东垂注。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的详情
独立非执行董事
(3)
唐伟伦先生
唐伟伦先生(别名:唐俊懿)(「唐先生」),
49
岁,自二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
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提名委员会联席主席。唐先生于一九八年六月毕业
于多伦多大学,取得应用科学士学位,主修电脑工程。彼于二零年七月自曼
彻斯特都市大学取得英国及香港法律专业文凭及于二零一年六月自香港大学取得
法学专业研究生证书。唐先生于二零一年十二月成为香港高等法院香港执业大律
师,并自此为香港大律师公会的执业大律师及会员。唐先生曾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期间任环球信贷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的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曾为
高雅光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唐先生于二零一九
年成为香港仲裁司学会资深会员及自二零二零年成为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唐
先生分别于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年八月获委任为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的暂委裁判
官。并于二零二零年获委任为香港九龙城裁判法院的暂委裁判官。
唐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更新委聘书,据此,彼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任
期为三年,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开始。彼须按上市规则及组织章程细则规定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唐
先生就彼向本集团所提供的服务收取董事酬金
205,200
港元。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唐先生可享有董事酬金每年
205,200
港元,金额经由董事会参考其
职责及投入时间厘定,并须经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不时检讨。彼的酬金乃涵盖于委
聘书及其后经由董事会批核的任何修订。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唐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在任何其证
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的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唐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且目前并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
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务,亦无拥有其他重大任命及专业资格。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唐先生拥有
250,000
股份的好仓的权益,占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约
0.007%
。此外,唐先生亦于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可认购本公司
250,000
股
股份的
250,000
份购股权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
0.007%
。除上文所披露
者外,唐先生概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之任
何股份、相关股份或任何债券中拥有载于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第
条存
置之登记册的任何权益或淡仓,或根据标准守则已另行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任何
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的资料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条
至第
13.51(2)(v)
条的任何规定,并无任何与唐先生有关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无有关
唐先生的任何其他事宜需要敦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
回购股份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按上市规则规定向股东发出的说明函件,内容包括合理所需的资料,
以便股东能对股东周年大会上所提呈有关授出回购股份授权的普通决议案投赞成票
或反对票作出知情决定。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为
3,444,111,548
股份,全部均已全
数缴足。
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
项所载关于授出回购股份授权的普通决议案获通过
后及假设在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发行或回购其他股份(即
3,444,111,548
股份),在
回购股份授权仍然生效的期间内,董事根据回购股份授权将获授权可回购最多达
344,411,154
股份,占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
10%
。
2.
回购股份的状况
本公司回购的股份可作为库存股份持有或注销,惟须视乎(其中包括)回购股份
当时的市况及本公司的资本管理需求而定,而有关市况及资本管理需求可能因本公
司的实际情况而变动。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留意本公司日后刊发的任何公告,包
括但不限于任何翌日披露报表(当中须注明(其中包括)将会以库存股份方式持有或
于有关回购交收时注销的回购股份数目)及有关月报表。
根据公司法,当本公司将股份持作库存股份时,本公司应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中
登记为持有该等股份。然而,本公司不得就库存股份行使任何权利,任何声称行使有
关权利均属无效。库存股份不得在本公司任何会议上直接或间接投票。
此外,不得就库存股份向本公司宣派或派付任何股息,亦不得以现金或其他方
式向本公司进行本公司资产的其他分派。然而,允许就库存股份分配股份作为缴足
红股,而就库存股份分配作为缴足红股的股份应视作库存股份。
附录二
回购股份授权之说明函件
对于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在联交所再出售的任何本公司库存股份,本公
司须于获得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以下临时措施,包括:
(i)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促使其经纪不向香港结算发出于股
东大会上投票的指示;
(i)
于派发股息或分派(如有及如适用)的情况下,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
股份,并以其本身名义将该等股份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
(在各情况下均须于股息或分派的相关记录日期前进行);或
(i)
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益,
倘若该等股份以其本身名义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则根据适用法律,该
等股东权利或权益将被暂停。
本公司回购(不论是于联交所或以其他途径)但并非作为库存股份持有的所有
股份,其上市地位将于回购时自动取消。本公司须确保于任何有关回购交收后,在合
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注销及销毁该等回购股份的所有权文件。
3.
回购股份之原因
董事相信,董事获股东授予一般授权,让彼等可于市场上回购股份,符合本公
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该等回购可能会提高每股份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
盈利(惟须视乎当时市况及融资安排而定),并仅于董事相信进行该等回购将会对本
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的情况下方会进行。
4.
回购之资金
回购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其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法例及╱或任何
其他适用法律(视情况而定)可合法用作此用途的资金。本公司回购所动用之资金来
源应为本公司之内部资金。
附录二
回购股份授权之说明函件
5.
回购之影响
倘于建议回购期间的任何时候全面行使回购股份授权可能会对本公司的营运
资金或资本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的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账目所披露的状况比较而言)。然而,董事不拟于对本公
司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认为不时适合本公司的资本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行使回购股份授权。
6.
股份的市价
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包括该日)前十二个月每月股份在联交所交易的每股
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年份及月份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七月
二零二四年八月
二零二四年九月
/0.650/0.500
二零二四年十月
0.5500.385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0.4900.350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0.4350.375
二零二五年一月
0.4400.370
二零二五年二月
0.4750.360
二零二五年三月
0.5400.435
二零二五年四月
0.4700.380
二零二五年五月
0.4100.350
二零二五年六月
0.4200.360
二零二五年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0.4150.365
*
股份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至二零二四年九月八日暂停买卖。
附录二
回购股份授权之说明函件
7.
一般资料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概无董事或任何彼等各自的紧密
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目前有意在股东批准授出回购股份授权的情况下向本公司
或其附属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概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其目前有意于股东批
准授出回购股份授权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彼
等所持有的任何股份。
董事将根据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的规定根据回购股份授权行使本公
司回购股份的权利。说明函件或回购股份授权概无任何异常之处。
8.
有关回购股份之意向声明
根据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回购股份可由本公司于任何有关购回结算后注销
或持作库存股份,视乎回购股份时的市况及其资本管理需求等因素而定。倘本公司
决定将回购股份持作库存股份,于回购股份完成后,本公司将自中央结算系统提取
回购股份,并将库存股份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倘将任何库存股份记存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再出售,则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
施,以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益,倘该等股份以本公司本身名
义登记为库存股份,该等权利或权益可能会根据适用法律而另行遭暂停。该等措施
可能包括董事会批准:
(i)
本公司将不会(或将促使其经纪不会)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
指示,要求其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之库存股份于股东大会上投票;及
(i)
于派发股
息或分派的情况下,本公司将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其本身名义将该
等股份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在各情况下均须于股息或分派的相关
记录日期前)。
附录二
回购股份授权之说明函件
9.
收购守则
倘因根据回购股份授权回购股份导致某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表决权的权益比例
增加,则该增幅将就收购守则而言被视为收购表决权。因此,视乎股东权益增加幅
度,某股东或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的某组股东或会取得或巩固于本公司的控
制权,并因而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第
条的规定进行强制性收购。
就董事所深知及确信,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a)
富甲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于
1,932,007,481
股份中拥有权益,
合共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56.10%
;及
(b) Ancient Wisdom Limited
(该公司由伍尚敦先生全资拥有)于
1,240,547,360
股份中持有保证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36.02%
。根据证券及期
货条例,伍先生被视为于
Ancient Wisdom Limited
所拥有之股份中拥有权
益。
倘董事全面行使回购股份授权:
(1)
富甲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百分比将增加至约
62.33%
(倘
彼等并无参与有关回购),该增加将不会导致须根据收购守则第
条进行
强制性收购;及
(2)
倘保证权益获执行,
Ancient Wisdom Limited
的持股百分比将增加至约
40.01%
(倘彼并无参与有关回购),该增加将会导致须根据收购守则第
条进行强制性收购。
附录二
回购股份授权之说明函件
除上述披露者外,董事并不知悉任何会导致须根据收购守则第
条进行强制性
收购的后果。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股东或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的某组
股东可取得或巩固于本公司的控制权,而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第
条及第
条进行
强制性收购。倘行使回购股份授权会导致须根据收购守则第
条进行强制性收购及
╱或导致公众股东持有之股份总数低于上市规则规定之指定最低百分比,则董事不
拟作出有关行使。
10.
本公司回购股份
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于联交所或以其他途径回购任
何股份。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公司法(经修订)
获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知行集团控股国际有限公司
之
第二份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细则
(于
[•]
二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举行之股东大会上采纳
并自
[•]
二零二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公司法(经修订)
获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知行集团控股国际有限公司
之
第二份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细则
(于
[•]
二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举行之股东大会上采纳
并自
[•]
二零二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表
A
1.
公司法(经修订定义见本细则第
条)附表中表
A
的规定不适用于本公司。
释义
2. (1)
于本细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表左栏的词汇分别具有右栏中对应
的涵义。
词汇涵义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
年第
号法例(经合并及修订)第
章
公司法及其当时有效之任何修订或重新制定,且
包括所有与该法规合并或替代该法规的其他法律。
「地址」指就本细则而言,「地址」包括电子地址,除非法例或
上市规则要求提供邮寄地址。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公告」指本公司正式发布的通知书或文件,包括在上市规
则规限下及其准许范围内,透过电子通讯方式或
于报章上刊登广告或以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指定
及准许的方式或途径作出的公告。
…
「紧密联系人」就任何董事而言,应具有不时经修订的指定证券
交易所规则(「上市规则」)所界定的相同涵义,惟就
本细则第
条而言,倘董事会将予批准的交易或
安排属上市规则所述之关连交易,则该词具有上
市规则赋予「联系人」的相同涵义。
…
「电子通讯」指透过任何媒介以有线、无线电、光学方式或其他任
何形式的类似方式发送、传输、传送及接收的通
讯。
「电子会议」指为股东及╱或受委代表完全及专门透过电子设施
虚拟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行的股东大会。
…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混合会议」指为
(i)
股东及╱或受委代表于主要会议地点及(如适
用)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亲身出席及
(i)
股东及╱或
受委代表透过电子设施虚拟出席及参与而召开的
股东大会。
「上市规则」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规例。
第
13.44
章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会议地点」指具有本细则第
64A
条所赋予的涵义。
…
「通知书」指书面通知书(除本细则另有特别指明及本细则另有
界定者外),及倘文义另有所指,则包括本公司将
根据本细则或根据适用法律及规例(包括上市规则
及╱或主管规管机构的规则)送达、发布或发出的
任何其他文件(包括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的
任何「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或
通讯。为免生疑问,通知书可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
供。
…
「实体会议」指为股东及╱或受委代表于主要会议地点及╱或(如
适用)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亲身出席及参与而举行
及进行的股东大会。
「主要会议地点」指具有本细则第
59(2)
条所赋予的涵义。
…
「附属公司及
控股公司」
指具有指定证券交易所之规则赋予该等词汇的涵义。
「主要股东」指一名有权在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
使
10%
或以上(或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规则不
时指定的其他百分比)表决权的人士。
…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2) (e)
除表明相反意图以外,「书面」一词须解释为包括列印、平板印刷、
影印及以可读及非短暂有形方式显示或复制词句或数字的其他模
式,或在法规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允许的范围内并据此,
任何可见的书面替代物(包括电子通讯),或部分以一种有形式及
部分以另一种显示或复制词句的模式,包括以电子书面或萤幕(如
电子文件或电子通讯)方式显示,惟相关文件或通知书的送达方式
与股东的选择均符合所有适用的法规、规则及规例;
…
(h)
凡提述签署或签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决议案)包括提述以
亲笔签署或签立、加盖印章或电子签名或电子通讯或任何其他方式
签立的文件,凡提述通知书或文件包括以任何数码、电子、电气、磁
性或其他可检索形式或媒介中记录或储存的通知书或文件,及无论
是否具有实体的可见资料;
(i)
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
年)第
条及第
条(经不时修订)所施加
超越于本细则所载之责任或规定将不适用;。
(j)
凡提述股东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上发言的权利,均包括透过电子
设施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会议主席提出问题或作出陈述的权利。倘
出席大会的全部或仅部分人士(或仅大会主席)可听到或观看该等
问题或陈述,而在此情况下,大会主席须将会上提出的问题或作出
的陈述,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透过电子设施传达予所有出席人士,则
有关权利将被视为已获正式行使;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k)
凡提述会议:
(a)
指以本细则允许的任何方式召集及召开的会议,就
法规及本细则而言,任何透过电子设施出席及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董
事均应视为出席会议,而出席、参加等相关词汇应据此解释,及
(b)
(倘文义适用)应包括董事会根据细则第
64E
条已延后的会议;
(l)
凡提述某人士参与股东大会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及在相关情况下享
有发言或沟通、投票、由委任代表作为代表及以印刷本或电子形式
取得法规或本细则所规定须于大会上提供的所有文件的权利(倘为
法团,包括通过正式授权代表),而参与股东大会的事务应按此诠
释;
(m)
凡提述电子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地址、在线研讨会、网络广播、
视频或任何形式的电话会议系统(电话、视频、网络或其他);
(n)
若股东为法团,则视乎文义所指,本细则中任何对股东的提述,均
指该股东的正式授权代表;
(o)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对「印行」、「打印」或「打印副本」及「列印」的任
何提述应视为包括电子版本或电子副本;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p)
在本细则中对「地点」一词的任何提述应仅在需要或相关的具体位
置上下文中解释。任何提及由本公司或股东进行金钱交付、接收或
支付的「地点」,均不应妨碍使用电子方式进行该等交付、接收或支
付。为免生疑问,在会议的上下文中提及的「地点」应包括实体、电
子或混合会议形式,并遵循适用的法律及法规。会议、休会、延后会
议通知书或任何其他对「地点」的提及应解释为在适用的情况下包
括虚拟平台或电子通讯方式。倘「地点」一词在文义上不合适、不必
要或不适用,则该提述应予以忽略,而不影响相关条文的有效性或
解释;及
(q)
本细则提及的所有投票权不包括库存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
股本
…
3. (2)
根据公司法、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如适用)上市规则任何指
定证券交易所及╱或任何具管辖权的监管机构之规则及法规,本公司有权购买或以
其他方式购入其本身股份,而有关权力应由董事会根据及遵照其全权酌情认为适当
之条款及条件,按其全权酌情认为适当之方式行使,而就公司法而言,董事会决定之
购买方式须被视为已获本细则授权。本公司据此获授权自资本中或根据公司法可就
此授权作此用途的任何其他账户或资金中拨付款项购买其股份。根据公司法、上市
规则及╱或任何具管辖权的监管机构之规则,本公司进一步获授权可将任何回购、
赎回或交还的股份作为库存股份持有,而无需董事会就每次情况作出单独决议。
(3)
在遵守上市规则指定证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相关具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的
规则及法规的情况下,本公司可就任何人士购买或拟购买本公司任何股份或相关事
宜提供财务资助。
(4)
董事会可接受无偿交回的任何缴足股份。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45)
本公司不得发行不记名股份。
…
股份权利
…
9.
在不违反公司法条文、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组织章程
大纲及细则,以及不影响任何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所获赋予的任何特别权利
的情况下,股份可依据本公司或持有人之选择,按董事会认为合适的赎回条款及方式
(包括以资本赎回)发行。
权利的更改
…
10. (a)
必要法定人数(包括延会除外)须由两名持有或代表不少于该类已发行股
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名义价值三分之一的人士或其受委代表(如股东为
法团,乃其正式授权代表)构成,而在有关持有人出席的任何延会上,法
定人数须由两名持有人(如股东为法团,乃其正式授权代表)亲自或由受
委代表(无论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何)出席构成;
(b)
该类别股份的每个持有人有权在表决中就其持有的每股份投一票。
…
附录
第
条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股份
12. (1)
在公司法、本细则、本公司于股东大会上作出的任何指示及(如适用)任
何指定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规限下,及在不损害当时随附于任何股份或任何类
别股份的任何特殊权利或限制的原则下,本公司的未发行股份(无论是否构成原始
或任何增加资本的一部分)须由董事会处置。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根据有关条款
及条件,以有关代价于有关时间向有关人士发售、分配、授予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股份,但任何股份均不得以其面值的折让价发行。当就股份作出或授予任何分配、发
售、期权或处置时,本公司及董事会均无义务向股东或注册地址位于任何特定地区
或多个地区的其他人士作出或提供任何分配、发售、期权或股份,而于该等特定地区
或多个地区,在缺乏登记表或其他特定手续的情况下,董事会认为上述行为会或可
能属非法或不切实可行。无论出于任何目的,因上述行为而受影响的股东不得成为
或被当作独立股东类别。
…
股份证书
16.
每份股份证书须在加盖印章或其摹本或在其上盖章后发行,且须指明相
关股份数量、类别及识别编号(如有),以及缴足股额,并且可以采用董事不时决定的
其他格式。本公司须在董事授权下或由法定机构的适当官员签署后于股票上加盖或
盖上印章,惟董事另有订明者除外。发行的任何证书均不得代表一个类别以上的股
份。在一般或任何特定情况下,董事会可经由决议案决定任何相关证书(或有关其他
证券的证书)上的任何签名无需亲自签署,但可透过若干机械手段或列印方式于证
书上进行签署。
…
17. (2)
凡一股份属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士,则于登记册中名列第一的人士会是
通知书送达的对象,且在本细则条文的规限下,就与本公司有关的所有或任何其他
事宜而言,除股份转让外,该人士须被视为股份的唯一持有人。
…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留置权
22.
就股份的已催缴或于固定时间应付的所有款项(无论是否现时应缴付),
本公司对每股份(非已缴足股款股份)享有首要的留置权。对于以一名股东名义(无
论是否与其他股东联名持有)登记的每股份(非已缴足股款股份),本公司亦就该
名股东或其产业现时应缴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款项金额而对该等股份拥有首要的留置
权,而无论是否于任何人士(有关股东除外)就任何衡平法上的或其他权益向本公司
发出通知书前后招致该等款项,无论支付或清偿该等款项的期限是否确实已到期,
且即使该等款项为有关股东或其产业及任何其他人士的共同债项或负债,无论是否
为股东,概不影响。本公司对股份的留置权须延伸至适用于就该股份应缴付的所有
股息或其他款项。在一般或任何特定情况下,董事会可随时豁免已设定的任何留置
权或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免于遵守本条细则的条文。
23.
在本细则的规限下,本公司可以董事会决定的方式出售本公司对其拥有
留置权的任何股份,惟除非存在留置权的股份有现时应缴付的款项,或存在留置权
的股份所涉的法律责任或职责现时可予履行或解除,否则一概不得出售,直至在发
出书面通知书,述明并要求支付现时应缴付的款项,或指明其法律责任或职责及要
求履行或解除及发出有关出售未缴付股份意图的通知书后十四
(14)
个净日期满时,
当时作为股份登记持有人或因该持有人去世或破产而享有股份的人士才可出售。
…
催缴股款
25.
在本细则及分配条款的约束下,董事会可不时就股东所持股份的任何未
付款对其作出催缴(无论股份的名义价值或溢价),各有关股东须(在已向其发出通
知期至少十四
(14)
个净日的通知书指明付款时间及地点的情况下)向本公司支付该
通知书就其股份规定应缴付的款项。催缴股款可按董事会决定全部或部分延期、延
迟或撤销,惟除获宽限及优待外,任何股东均无权享有任何该等延期、延迟或撤销。
…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股份的充公
…
35.
当任何股份均被充公时,须向充公前该股份的持有人送达充公通知书。
不可因任何遗漏或忽略发出通知书而致使充公无效。
…
44.
股东登记册及分册(视情况而定)须在每个营业日至少开放两
(2)
小时以供
查阅,于办事处或按照公司法备存登记册的其他地方,由股东免费查阅或任何其他
人士在最多支付
2.50
港元或董事会指定的较低数额后查阅,或在适当的情况下于登
记处最多支付
1.00
港元或董事会指定的较低数额后查阅。包括任何海外、当地或其他
股东登记册分册在内的登记册,在指定报章或按照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
其他报章登报公告,或按指定证券交易所就示明此事而接受的方式透过任何电子手
段发出通知书后,可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或每年不超过三十
(30)
整日的期间内总体
关闭或就任何类别的股份关闭。倘获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批准,则三十
(30)
日的期限可
在任何一年内再延长一个或多个不超过三十
(30)
日的期限。
记录日期
45.
受上市规则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规限及即使本细则有任何其他条
文规定,本公司或董事仍可为以下目的而将任何日期厘定为记录日期:
(a)
决定有权接收任何股息、分派、分配或发行的股东,而该记录日期可能是
宣派、支付或作出该等股息、分派、分配或发行的任何日期,或在此日期
前后不超过三十
(30)
日的任何时间;
(b)
决定有权接收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书并在会上表决的股东。
附录
第
条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股份的转让
…
51.
在公告或以电子通讯或任何报章登报公告,或按照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
就示明此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发出通知书后,可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及期间(于
任何年度内均不得超过三十
(30)
整日)暂停办理股份转让或任何类别股份登记。倘获
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批准,则三十
(30)
日的期限可在任何一年内再延长一个或多个不
超过三十
(30)
日的期限。
…
失去联络的股东
…
55. (2) (c)
本公司已按照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证券交易所
发出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在日报以及于有关股东或根据细则第
条有权获得
股份之任何人士的最后所知地址所属地区发行的报章上刊登公告,表明其有
意以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出售该等股份,且自该等公告刊登日期起计
三
(3)
个月期间或指定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较短期间已经届满。
…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股东大会
56.
除本公司采纳本细则之财政年度外,每个财政年度均须按董事会决定的
时间及地点举行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而该股东周年大会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
结束后六
(6)
个月内举行(除非较长的期间不会违反指定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如
有)。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大会可透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施举行,以允许
所有参与大会的人士彼此同时及即时沟通,而参与该大会将构成出席该大会。
57.
股东周年大会以外的各股东大会均称为股东特别大会。所有股东大会(包
括股东周年大会、任何续会或延会)可在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的世界任何地区及细
则第
64A
条规定之一个或多个地点以实体会议形式举行,亦可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
议形式举行。
58.
只要董事会认为合适,可随时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任何一名或多名股东
于任何时间内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本公司秘书递交请求书,要求董事会就
处理请求书所述任何事务或决议案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惟股东于递交请求书之日须
持有不少于本公司已缴足资本(不包括库存股份)之十分之一(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
具表决权者(按一股一票基准),而该大会须于请求书递交日期后两
(2)
个月内举行。
如董事会于请求书递交日期起计二十一
(21)
日内未有召开该大会,则该等请求者可
按相同方式自行仅在一个地点(为主要会议地点)召开实体会议大会,而本公司须向
请求者偿付因董事会的不作为令请求者招致的所有合理开支。
股东大会通知书
59. (1)
股东周年大会须发出通知期不少于二十一
(21)
个净日的通知书。所有其
他股东大会(包括股东特别大会),须发出通知期不少于十四
(14)
个净日的通知书;惟
若指定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允许,如取得以下同意,则股东大会可根据公司法藉
较短的通知期召开:
(a)
如属作为股东周年大会而召开的大会,全体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
同意召开该大会;及
附录
第
14(2)
条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b)
如属任何其他会议,过半数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同意召开该会
议;该等股东须合共持有占名义价值不少于与会之全体股东总投票权之
百分之九十五
(95%)
的已发行股份,而该等股份乃给予股东出席该会议并
表决的权利。
(2)
通知书须列明
(a)
会议时间和地点日期,
(b)
会议地点(电子会议除外),及
(倘董事会根据细则第
64A
条厘定于多个地点举行会议)主要会议地点(「主要会议
地点」),
(c)
倘股东大会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形式举行,通知书须载有相关说明,
并附有以电子方式出席及参与会议之电子设施详细资料,或说明本公司于会议举
行前将于何处提供相关详细资料,以及
(d)
该会议拟审议的决议案详情,如属特殊事
务,亦须列明事务的一般性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书须同样如此指明大会事
宜。所有股东大会的通知书须发给除根据本细则条文或股东所持股份发行条款,无
权接收本公司发出的该等通知书的股东以外的所有股东,因股东身故、破产或清盘
而有权享有股份的所有人士,以及各名董事及核数师。
…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
61. (2)
除非开始该事务时有足够的法定人数,否则不得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处理
委任会议主席以外的事务。具有表决权且亲自、委任受委代表或(仅就法定人数而
言)透过(如股东为法团)其正式由结算所委派作为授权代表或受委代表出席的两
(2)
名股东就各方面而言构成法定人数。
62.
如在指定的会议时间之后三十
(30)
分钟(或会议主席决定等待不超过一小
时的更长时间)内未有足够的法定人数出席,而该会议是应股东要求而召开的,则该
会议须解散。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会议须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在同一时间和(如
适用)同一地点举行,或延期至董事会可大会主席(如其缺席,则董事会)可能全权决
定的时间和(如适用)地点以细则第
条所述之形式及方式举行。如在该延会上,从
指定开会时间起半小时内,未有足够的法定人数出席,则该延会须解散。
附录
11B
第
3(1)
条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63. (1)
本公司主席或(如有多位主席)主席间协定之任何一位主席或(如无法达
成协定)所有在场董事推选出之任何一位主席须以主席身份主持每次股东大会。如
在任何会议上,主席在指定开会时间后十五
(15)
分钟内未出席主持会议或不愿担任
主席,则本公司副主席(或如有多位副主席,则由彼等协定之其中一位,或如未能达
成协定,则由现场所有董事推选之其中任何一位)应以主席身份主持会议。若主席及
副主席均无出席或不愿意担任会议主席,则出席的董事须于与会董事中推选一人担
任主席,或如仅有一名董事出席,且如该董事愿意,则须由其担任主席。如没有董事
出席,或如出席的各董事均拒绝担任主席,或如获选的主席须卸任,则亲自或(如股
东为法团)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受委代表出席且有权表决的股东须从其中推选一人担
任会议主席。
(2)
倘以任何形式举行的股东大会主席获准许透过电子设施参与股东大会,
且因电子设施原因无法参与股东大会,则另一名人士(根据上文细则第
63(1)
条确定)
须担任会议主席,除非及直至原会议主席能够使用电子设施参与股东大会。
64.
在细则第
64C
条之规限下,主席可(毋须经会议同意)或按大会指示不时
按大会之决定,在具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会议同意之下(且如会议上如此指示,则
须)将会议延期至另一确定(或不确定)时间,及╱或更改大会举行地点,及╱或更改
会议形式(现场会议、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在会议决定的不同时间和地点举行,但
在任何延会上,除处理若延期未发生时会议本应合法处理的事务外,不得处理其他
事务。如会议延期十四
(14)
日或以上,须就该延会发出通知期至少七
(7)
个净日的通
知书,列明延会的时间和地点细则第
59(2)
条规定之详细资料,但无须在该通知书中
指出延会上拟处理事务的性质及拟处理事务的一般性质。除以上所述外,无须就延
期发出通知书。
64A. (1)
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安排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士透过电子设施于董事会
全权酌情确定的一个或多个地点(「会议地点」)同时出席及参与股东大会。以此方式
出席及参与的任何股东或任何受委代表或通过电子设施方式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
混合会议的任何股东或受委代表均被视为已出席并须计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2)
所有股东大会均须符合以下规定及(倘适用)本第
(2)
分段对「股东」的提述
应包括受委代表:
(a)
如股东于某一会议地点出席会议及╱或如为混合会议,则大会于主要会
议地点开始后即视为已开始;
(b)
亲自或委任代表于某一会议地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或通过电子设施方
式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股东须计入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并
有权于会上投票,而该会议将正式成立且其议事程序为有效,惟大会主
席须信纳于整个会议期间有足够电子设施可供使用,以确保于所有会议
地点的股东及通过电子设施方式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股东能够参
与为此而召开会议的事项;
(c)
当股东于一个会议地点出席会议及╱或股东通过电子设施方式参与电子
会议或混合会议时,即使电子设施或通讯设备失灵(因任何原因)或任何
其他安排无效,令股东无法在会议地点(并非主要会议地点)参与处理为
此召开会议的事项,或就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而言,于本公司已提供充
足及可用的电子设施的情况下,一名或多名股东或受委代表仍无法接入
或持续接入电子设施,亦不会影响会议或所通过决议案的有效性,或于
会上处理的任何事项或就此采取的行动,惟于整个会议期间须具有法定
人数;及
(d)
如任何会议地点位于主要会议地点的司法管辖区外,及╱或就混合会议
而言,本细则有关送达及发出会议通告以及何时提交代表委任表格的条
文须参考主要会议地点而适用;就电子会议而言,提交代表委任表格的
时间应在会议通知书上载明。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64B.
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大会主席可不时在其全权酌情认为合适的
情况下作出安排,以管理于主要会议地点、任何会议地点的出席及╱或参与及╱或
表决及╱或以电子设施方式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不论是否涉及发出门票或若
干其他识别方式、通行码、预留座位、电子投票或其他),并可不时变更任何有关安
排,前提是根据有关安排,无权在任何会议地点出席(亲身或由委任代表)的股东应
有权在其中一个其他会议地点出席;及任何股东在有关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出席大
会或续会或延会的权利应符合当时可能有效的任何有关安排,并于会议或续会或延
会通知书中列明适用于相关会议。
64C.
倘股东大会主席认为:
(a)
位于主要会议地点或可出席会议的有关其他会议地点的电子设施就细则
第
64A(1)
条所指之目的而言变得不足够或因其他原因不足以容许会议在
相当程度上根据会议通知书所载的条文进行;或
(b)
在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情况下,本公司提供的电子设施变得不足够;
或
(c)
无法确定与会人士的观点或给予所有权如此行事的人士合理机会在会
议上沟通及╱或投票;或
(d)
在会议上发生暴力或暴力威胁、不守管束的行为或其他干扰,或无法保
证妥善有序地进行会议;
则在不损害大会主席根据本细则或普通法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力下,主席可全权
酌情(毋须获得大会同意),且于会议开始之前或之后及不论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
中断或押后会议(包括无限期押后)。截至有关押后时已在会议上进行的所有事务应
属有效。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64D.
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大会主席可视情况作出董事会或大会主席
认为适当的任何安排及施加任何规定或限制,以确保大会安全有序地进行(包括但
不限于规定出席大会者须出示身份证明、搜查其个人物品及限制可带入会议地点的
物品、厘定容许可在大会上提出问题的数目及频次以及时间)。股东亦须遵守举行会
议所在场地的拥有人所施加的所有规定或限制。根据本条细则作出的任何决定应属
最终及不可推翻,而拒绝遵守任何有关安排、规定或限制的人士均可能会被拒绝进
入会议或被逐出(实体或电子)会议。
64E.
倘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书后但于大会举行前或于押后大会后但于续会举
行前(不论是否须发出续会通知书),董事全权酌情认为于召开大会通知书指明之日
期或时间或地点或利用电子设施举行股东大会因任何理由而不适当、不切实际、不
合理或不理想,则其可在未经股东批准下变更或押后大会至另一日期、时间及╱或
地点及╱或变更电子设施及╱或变更大会形式(实体会议、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
在不影响前述的一般性原则下,董事有权于召开股东大会之每一份通知书中规定可
在未作出进一步通告下自动押后相关股东大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八号或以上台
风警告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于大会举行当日任何时间内生效。本条
细则将受到以下各项规限:
(a)
倘大会如此押后,本公司应尽力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在本公司网页刊
登有关押后的通知书(惟未有刊登有关通知书将不会影响该大会自动押
后);
(b)
倘仅变更通知书所列明的会议形式或电子设施,则董事会应按董事会可
能厘定的有关方式知会股东有关变更的详情;
(c)
倘大会根据本条细则押后或变更,受限于且在不影响细则第
条下,除
非原大会通知书经已列明,否则董事会应厘定押后或变更大会的日期、
时间、地点(倘适用)及电子设施(倘适用),并应按董事会可能厘定的有关
方式知会股东有关详情;此外,所有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如按本细则规定
于押后大会时间不少于
小时前接获,则其将属有效(除非遭撤销或以新
受委代表取代);及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d)
倘将于押后或变更大会上处理的事务与已经向股东传阅的原股东大会通
知书所载者相同,则毋须就将于押后或变更大会上处理的事务发出通知
书,亦毋须重新传阅任何随附文件。
64F.
所有寻求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人士须负责维持充分设施,
确保彼等可如此参与会议。在本细则第
64C
条的规限下,倘一名或多名人士无法以电
子设施出席或参与股东大会,将不会使会议程及╱或通过的决议案无效。
64G.
在不损害本细则第
条其他条文的情况下,实体会议亦可以电话、电子
或其他通讯设施举行,以容许所有参与会议的人士同时及即时彼此沟通,而参与该
会议将构成亲身出席该会议。
…
表决
66. (1)
在任何股份当时随附或根据或按照本细则,有关表决的任何特殊权利或
限制的规限下,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如以投票方式表决,则每名亲自出席的股东或如
属作为法团的股东,则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受委代表,均可就其持有的每股缴足股款
的股份投一票,但在催缴股款或分期付款前就股份缴足或记作缴足的任何款项,就
上文而言概不得视为就该股份缴足的款项。任何提呈大会表决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
式表决,惟倘为实体会议,大会主席可真诚准许就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
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在该情况下,每名亲身(或如为法团,则由正式授权代表出席)
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东均可投一票,惟倘身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的股东委派多
于一名受委代表,则每名受委代表于举手表决时可投一票。就本细则而言,程序及行
政事宜指
(i)
并无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或本公司可能向其股东发出的任何补充通函者;
及
(i)
涉及主席维持会议有序进行的职责者及╱或令会议事项获适当有效处理,同时
让全体股东均有合理机会表达意见者。不论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均可由董事或
大会主席决定以电子或其他方式投票。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2)
倘准许举手表决,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之时,下述人士可要求以
投票方式表决:
(a)
至少三名亲自出席的股东,或如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且当时有权
在会上表决的代表或受委代表;或
(b)
一名或多名亲自出席的股东或其代表,或如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
代表或受委代表,其代表不少于会上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的总表决权的
十分之一;或
(c)
一名或多名亲自出席的股东,或如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
受委代表,其持有赋予会议表决权的本公司股份,就该等股份缴足的总
款额不少于就赋予会议表决权的所有股份缴足的总款额的十分之一。
股东委任为代表的人士,或如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代表所提出的要求须被视
为如同股东提出的要求。
67.
倘决议案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则由主席宣布决议案通过,或全票
通过,或经特定多数票通过,或未经特定多数票通过,或未通过,且在本公司会议纪
录簿中记载的相应记项须为决定性的事实证据,而无需证明录得赞成或反对决议案
的票数或比例。投票表决的结果须被视为会议的决议案。倘上市指定证券交易所规
则有所规定,本公司始须披露表决之票数。
…
72. (1)
就任何方面而言,身为精神病患者的股东或由无能力保护或管理自身事
务而获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颁命保护或管理其事务的股东,均可透过其接管人、受
托监管人、财产保佐人,或由该法院指定具有接管人、受托监管人或财产保佐人性质
的其他人士作出表决;而该等接管人、受托监管人、财产保佐人或其他人士,均可在
委任受委代表决,犹如他就股东大会而言是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一样行事和被
对待,惟如董事会要求声称有权表决的人士证明权限,则须在举行会议或延会或延
后会议(视情况而定)的指定时间之前不少于四十八
(48)
小时内,交存于办事处、总办
事处或登记处(如适用)。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2)
根据本细则第
条有权登记成为任何股份持有人的任何人士,可就此在
任何股东大会上,以犹如他是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一样的方式表决,惟在举行其
拟作出表决的会议或延会或延后会议(视情况而定)之前至少四十八
(48)
小时,该人
士要令董事会信纳其对该等股份的享有权,或董事会事前已承认其就此有权在该会
议上表决。
…
73. (2)
所有股东均有权
(a)
于股东大会上发言;及
(b)
于股东大会上投票,惟上市
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规定股东须就批准审议事项放弃投票除外。
(3)
如本公司知悉上市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任何股东不得就本公司的任
何特定决议案投票表决,或仅限于对本公司的任何特定决议案投票表决,股东或其
代表违反该要求或限制而作出的任何投票表决不得被计数。
74.
如:
…
有关反对或错误不得使会议或延会或延后会议对任何决议案的决定成为
无效,除非在遭到反对的投票作出或投出或发生错误的会议或延会或延后会议(视
情况而定)上,上述反对或错误被提出或指出。任何反对或错误均须提交予会议主
席,并且仅在主席裁定上述反对或错误可能影响会议决定的情况下,使该会议对任
何决议案的决定无效。主席对该等事宜的决定属最终及具决定性。
附录
第
14(3)
条
附录
第
14(4)
条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受委代表
…
76.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书须采用董事会可能厘定的格式(包括电子或其他格
式),如董事未厘定有关格式,则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书面形式)并由委任人或其
正式书面授权的受权人书面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法团,则该文书须加盖法团印
章或由高级人员、受权人或获授权签署文书的其他人士亲笔签署。如属声称是法团
的高级人员代表法团签署的代表文书,除非情况看似相反,否则须假定为该高级人
员获正式授权代表法团签署该代表文书,而无需进一步事实证据。
77. (1)
本公司可全权酌情决定提供电子地址以收取有关股东大会委任代表的任
何文件或资料(包括任何委任受委代表文书或委任受委代表的邀请函、证明委任受
委代表有效性或其他有关委任受委代表(无论是否为本细则所规定)所需的任何文
件,以及终止受委代表授权的通知)。若提供有关电子地址,本公司将被视作同意通
过电子方式将与前述受委代表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发至该地址,惟须遵守后文规
定以及本公司在提供地址时指明的任何其他限制或条件。本公司可不受限制地不时
决定将任何该电子地址一般性地用于前述事宜,或专门用于特定会议或目的,若确
定如此使用,本公司可就不同目的提供不同的电子地址。本公司亦可就传送及接收
该等电子通讯施加任何条件,包括(为免生疑问)施加本公司可能规定的任何安保或
加密安排。如根据本条细则须发送予本公司的任何文件或资料以电子方式发送予本
公司,则本公司非经其按本条细则指定的电子地址(或若本公司并无就收取该等文
件或资料指定电子地址)所收取的该等文件或资料概不被视作有效送交或存放于本
公司。
(2)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书及(如董事会要求)其他据以签署该委任受委代表的
文书的授权书或特许书(如有),或该授权书或特许书的核证副本,须于该文书所指
明的人士拟行使表决权的会议或续会或延会的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四十八
(48)
小
时,送交在或透过附注或召开会议的通知书随附的任何文件中就此方面指明的一个
或多个地点(如有)(或如未如此指明地点,则为登记处或办事处(如适用),或如本公
司已根据前段提供电子地址,应送交指明的电子地址。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书,从该文
书中指明作为其签立时间起的十二
(12)
个月届满后即为无效,惟倘其续会或延会原
订于该日期起计十二
(12)
个月内举行除外。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书交付并不妨碍股东
亲自参加召开的会议并表决,且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书须被视为撤销。
附录
第
条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78.
受委代表文书须采用任何通用格式或董事会批准的其他格式(惟此举不
妨碍双向表格的使用),且在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随通知书发出受委代表文
书的任何会议表格,供会上使用。受委代表文书须视为授予受委代表就其认为合适
的交由会议表决的决议案的任何修订表决的权限。受委代表文书对于会议相关的任
何续会或延会同样有效,除非该文书中有相反规定。即使委任或本细则规定之任何
资料并非按照本细则之规定收取,董事会可在一般情况或任何特定情况下决定将受
委代表委任视为有效。在前述规定之规限下,若受委代表委任及本细则规定之任何
资料并非按照本细则规定之方式收取,则获委任人士无权就有关股份进行投票。
79.
即使先前主要人员身故、精神失常或撤销受委代表文书或签立受委代表
文书所依据的授权,根据受委代表文书的条款所作的表决仍属有效,惟本公司未于
使用受委代表文书的会议或续会或延会召开前至少两
(2)
个小时,在办事处或登记处
(或召开会议的通知书或其随附的其他文件中为交付受委代表文书指明的其他地
点)接获有关身故、精神失常或撤销的书面通知。
…
透过代表行事的法团
…
81. (2)
如属于法团的结算所(或其一名或多名提名人)身为股东,则该结算所可
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士于本公司任何会议或任何类别股东的任何会议上担任其代
表,惟(倘一名以上名人士获如此授权)有关授权须指明有关各代表如此获授权所涉
的股份数量和类别。根据本条细则条文如此获授权的各人士须视为无需进一步事实
证据的正式授权人士,该等人士有权代表结算所(或其一名或多名提名人)行使相同
权利和权力,犹如该人士是结算所(或其一名或多名提名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登
记持有人一样,包括发言及表决以及,(如允许举手表决)在举手表决中以个人身份
表决的权利。
…
附录
第
条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股东书面决议案
82.
就本细则而言,由或代表当时有权接收本公司通知书及出席本公司股东
大会并于会上表决的所有人士签署的书面决议案(以示意、明示或默示、无条件批准
的方式)须被视为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正式通过的决议案及(倘相关)如此通过的特
别决议案。任何此类决议案须被视为于最后一名股东签署之日举行的大会上通过,
而凡决议案中指明某日期为任何股东签署之日期,则该说明须作为其于该日期签署
决议案的表面证据。该决议案可由若干类似格式的文件组成,各文件均由一名或多
名有关股东签署。
董事会
…
83. (3)
董事有权不时及随时委任何人士成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
作为现有董事会的增补。如此获委任的任何董事之任期须仅直至其获委任后本公司
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时届满,届时可于该会上膺选连任。
(4)
在资格方面,董事及替任董事无须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且非股东的董
事或替任董事(视情况而定)有权接收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及本公司所有类别股份的
股东大会通知书,参加大会并在会上发言。
(5)
股东可在按照本细则召开及举行的任何股东大会上,藉特别决议案在董
事任期届满前随时罢免董事(包括董事总经理或其他执行董事),而不论本细则已有
任何相反规定或本公司与该董事之间有任何协议(但不损害根据任何有关协议提出
的任何损害赔偿申索)。
(6)
根据上文第
(5)
分段的条文,因罢免董事而产生的董事会空缺,可在罢免
该董事的会议上,由股东透过普通决议案推选或委任。
…
附录
第
4(2)
条
附录
第
4(3)
条
附录
11B
第
5(1)
条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退任
…
85.
除在大会上退任的董事外,其他人士(获董事推荐参选者除外)概无资格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当选为董事,除非一名符合适当资格可出席大会并于会上表决的
股东(并非被提名人士)签署一份通知书,表明有意提名该人士参选,而被提名者亦
签署一份通知书,表明愿意参选,两份通知书均须送交至总办事处或登记处,惟发出
该通知书的最短期限须至少为七
(7)
日,(若该等通知书于寄发指定就该选举所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书后递交)交存该通知书的期限不得早于发送指定举行该选举的股东
大会通知书后的一天开始,且不得迟于该股东大会日期前七
(7)
日结束。
…
董事议事程序
111.
董事会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方式举行会议,以处理事项、延会或续会及以
其他方式管理会议。于任何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均须经大多数董事表决定。如出现
相同票数,会议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投决定票。
112.
董事会议可由秘书应一名董事要求或由任何董事召开。应董事不时提
出的要求,秘书须召开董事会议。应董事不时提出的要求,秘书以书面或口头(包
括当面或透过电话)或透过电邮子方式发送至董事不时通知本公司的电子地址或(倘
接收者同意在网站上查阅)透过在网站上刊登或电话或以董事会不时决定的其他方
式向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议的通知书,则有关通知书视为已向董事正式发出。
…
113. (2)
董事均可透过会议电话、电子方式或所有与会人士可同时及即时彼此沟
通的其他通讯设备参加董事会的任何会议,就计算法定人数而言,以该等方式参与
会议的人士均属出席该会议的人士,犹如按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人士亲自出席一
样。
…
第
13.70
章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115.
董事会可推选一名或多名会议主席及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并分别厘定其
任期。如未推选任何主席或副主席,或如概无主席或副主席于任何会议指定举行时
间后五
(5)
分钟内未出席,则出席的董事可从彼等中选出一名担任会议主席。
…
119.
除因身体不适或残疾而暂时未能行事者之外的所有董事,及所有替任董
事(如适当)因其委任人暂时未能按上述职责行事(惟该人数足以构成法定人数,以
及已发出该决议案的副本,或依据本细则需要发出会议通知书的相同方式,向当时
有权收到董事会议通知书的所有董事传达相关内容)签署的书面决议案,须视作
犹如在正式召开及举行的董事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案同样有效及生效。就本条细
则而言,董事以任何方式(包括电子通讯方式)向董事会发出同意该决议案之书面通
知,应被视为其对该决议案之书面签署。该决议案可载于一份文件或若干份格式类
似的文件,每份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替任董事签署,且董事或替任董事为此目的作
出的复制签名须被视为有效。尽管上文有所规定,于考虑本公司主要股东或董事有
利益冲突且董事会已确定该利益冲突属重大的任何事宜或业务时,概不得以通过书
面决议案取代召开董事会议。
…
高级人员
124. (1)
本公司的高级人员须包括至少一名主席、董事及秘书,以及董事会可不
时决定的其他高级人员(未必为董事),上述高级人员须被视为符合公司法及本细则
的高级人员。
(2)
董事可在其获委任或推选后尽快在彼等之中推选一名主席,如该职位拟
定由一
(1)
名以上的董事担任,则董事可该职位的推选须按董事决定的方式开展选出
多名主席。
…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股息及其他付款
…
139.
以现金支付予股份持有人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项可透过支票或权
证缴付,而该支票或权证可直接邮寄至持有人的登记地址,或如为联名持有人,则邮
寄至于登记册上有关股份排名首位的持有人登记地址,或寄至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
书面指定的人士及地址。除非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另有指示,否则每张支票或权证
的应付抬头人均为持有人,或如为联名持有人,则为登记册上有关股份排名首位的
持有人,而邮寄风险由该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承担,尽管随后该支票或权证可能被
窃取或对其伪造任何签注,银行兑现支票或权证即证明本公司已有效清缴。两名或
以上联名持有人中任何一名均可就彼等作为联名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任何股息或其他
应付款项或可分派的财产作出有效认收。为免生疑问,以现金派付之任何股息、利息
或其他应付款项亦可依据董事可能决定之条款及条件以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支付。
…
资本化
144. (1)
在董事会建议下,本公司可随时及不时通过普通决议案以将所有当时的
任何储备或基金(包括股份溢价账、股本赎回储备及损益账)进项内结余的全部或任
何部分款项拨作资本(不论是否可作分派),从而可拨出款项以按相同比例分派予如
以股息方式分派则原应享有股息的股东或任何类别股东(惟不得以现金派付,只可
用于缴足就该等股东当时各自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的未缴款项或用于悉数缴足本公
司以入账列为全部缴足股款的方式配发及分配予上述股东的本公司未发行股份或债
权股证或其他义务),或部分以某一方式而部分以另一方式分派,而董事须实行该决
议案。惟就本条细则而言,股份溢价账及股本赎回储备或代表未变现溢利的基金仅
可用于悉数缴足以入账列为全部缴足股款的方式配发予股东的本公司未发行股份。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2)
尽管有本细则所载任何规定,董事会可议决将当时任何储备或资金(包
括股份溢价账及损益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账金额(不论其是否可供分派)拨充资
本,将有关金额用于缴足下列人士将获配发的未发行股份:
(i)
于根据已于股东大会
上经股东采纳或批准的任何股份奖励计划或雇员福利计划或其他与该等人士有关的
安排而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奖励获行使或获归属时,本公司雇员(包括董事)及╱或
联属人士(指直接或透过一家或多家中介公司间接控制本公司或受本公司控制或与
本公司受共同控制的任何个人、法团、合伙企业、团体、合股公司、信托、非法团
体或其他实体(本公司除外);或
(i)
任何信托的任何受托人(本公司就执行已于股东
大会上经股东采纳或批准的任何股份奖励计划或雇员福利计划或其他与该等人士有
关的安排而将向其配发及发行股份)。
…
会计记录
…
150.
在妥为遵守所有适用法规、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上市指定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以及取得该等适用法规、规则及规例规定的所有必要同意(如有)的规
限下,以法规未予禁止的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士发送取自本公司年度账目的财务报表
摘要及董事报告(以适用法律及规例规定的格式及载有所规定的内容),则本细则第
条的规定就该人士而言即被视为已遵守,惟任何人士如基于其他原因而有权收
取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及有关董事报告,则可向本公司送达书面通知书,要求本公
司除发送财务报表摘要外,亦向其发送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及有关董事报告的完整
印刷本。
151.
如本公司按照所有适用法规、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上市指定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将本细则第
条所述文件及(如适用)按照本细则第
条的财务报告
摘要副本,发布于本公司电脑网络或以任何其他许可的方式发出(包括发送任何形
式电子通讯),而本细则第
条所述人士已同意或被视为已同意以该等方式发表或
收取该等文件,须视为本公司已履行向其发送该等文件的责任,亦视为已遵守向本
细则第
条所述人士发送本细则第
条所述文件或按照本细则第
条的财务报
告摘要规定。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核数
152. (1)
于每年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后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上,股东须透过普通
决议案委任核数师审核本公司账目,核数师的任期将直至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为
止。该核数师可为本公司股东,惟本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或雇员于其在任期间,均无
合资格担任本公司核数师。
…
154.
核数师酬金须由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厘定或按股东可能
决定的方式透过普通决议案厘定。
…
通知书
158. (1)
任何通知书或文件(包括具有上市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下所给予的涵义
的任何「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无论是否由本公司根据本细则向
股东送交或发出,均须为书面形式或经由电报、电传、传真传送的讯息或其他电子传
送或电子通讯形式。于上市规则规限下,任何该等通知书及文件在由本公司向股东
送达或交付时,可透过以下方式发出或发布:由专人送递或以预付邮资的信封邮递
往该股东在登记册上的登记地址或股东就此目的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或
可按股东就向其发出通知书而向本公司提供或按传送通知书人士合理及真诚相信在
有关时间传送即可使股东妥善收到通知书的任何有关地址,或任何电传或传真号码
或电子号码或地址或网址(视情况而定)而传送有关通知书,或可按照指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借由在适当报章刊发公布而送达,或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通知书
发布于本公司网站或指定证券交易所网站,并向股东发出通知书,说明有关通知书
或其他文件在有关网站可供查阅(「可供查阅通知书」)。可供查阅通知书可借以上任
何方式(于网站发布的方式除外)提供予股东。就股份的联名持有人而言,所有通知
书均须向于登记册上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发出,而如此发出的通知书须视为已妥
善送达或交付予所有联名持有人。
(a)
以专人送达有关人士;
附录
第
条
附录
第
条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b)
以预付邮资寄发予其在股东名册显示之注册地址或彼向本公司就
此提供之其他地址;
(c)
交送或留存于上述地址;
(d)
根据指定证券交易所之规定透过在指定报章或其他刊物及(如适用)
刊登广告;
(e)
以电子通讯形式发送或传送至相关人士根据细则第
158(3)
条提供之
电子地址,而无需任何额外同意或通知;
(f)
把通告登载于本公司网站或指定证券交易所网站,而无需任何额外
同意或通知;及
(g)
根据法规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之规定并在其允许之情况
下,以寄送方式或任何其他方式提供予相关人士。
(2)
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所有通告须向在股东名册内名列首位之联名持有
人发出,以该形式发出之通知书将视作已向所有联名持有人送达或交付。
(3)
根据法规或本细则之规定有权自本公司接收通知之各股东或人士,可向
本公司登记能够向其送达通告之电子地址。
(4)
在符合任何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以及本细则条款之情况下,本公司可
仅提供任何通告、文件或刊物(包括但不限于细则第
条、
条及
条所提及之
文件)之英文版,亦可同时提供英文版及中文版,或经任何股东同意或选择,仅向该
名股东提供中文版。
…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159. (b)
倘以电子通讯发送,须视为于通知书或文件从本公司或其代理的伺服
器传送当日发出。发布于本公司网站或指定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通知书、
文件或刊物,在可供查阅通知书视为送达股东首次于有关网站上发布当
日的翌日视为由本公司已向股东发出或送达,除非上市规则订明不同日
期。于该等情况下,视作送达之日期应按上市规则之规定或要求;
…
(d)
如于本细则允许之报章或其他刊物以广告形式发出,则于广告首次刊登
当日视为已送达可以英文或中文发给股东,惟须妥为符合所有适用法
规、规则及规例。
160. (1)
根据以本细则允许的任何方式以邮递方式交付或发送或留置于任何股东
登记地址的任何通知书或其他文件,无论该股东当时是否已身故或破产或发生其他
事故,亦无论本公司是否知悉有关身故、破产或其他事故,均应视作已就以股东(无
论作为单独或联名持有人)名义登记的任何股份妥为送达或交付,除非于送达或交
付通知书或文件时,其姓名已从登记册股份持有人中除名,则就所有目的而言,亦应
视作该通知书或文件已充分送达或交付予所有对股份拥有权益者(不论是共同持有
或透过或依靠其索偿)。
(2)
本公司可透过电子方式或以邮寄方式向因股东身故、精神错乱或破产而
有权取得股份的人士用预付邮资的函件、信封或封套注明该名人士的姓名、或该身
故股东的遗产代理人或破产受托人的称衔或类似称谓,按由声称有权取得股份的人
士就此所提供的电子或邮寄地址(如有)发出任何通知书,或以假设该名股东并未身
故、精神错乱或破产的情况下按原有形式发出通知书(直至获提供有关电子或邮寄
地址)。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3)
倘任何人士藉法律的施行、转让或其他途径而有权获得任何股份,则须
受于其姓名及地址登记于登记册前原应向从其取得股份所有权的人士正式发出有关
股份的所有通知书约束。
签署
161.
就本细则而言,声称是来自股份持有人或(视情况而定)董事或替任董事或
(如公司为股份持有人)公司董事或秘书或为及代表公司的正式受委人或正式授权
代表发送的电报或电子传送讯息,如倚赖该等讯息的人士在有关时间并无接获明显
相反证据,则应被视作经上述持有人或董事或替任董事书面签署的文件或文书。本
公司所发出的任何通知书或文件可以书面、印制或电子方式签署。
清盘
162. (2)
除公司法另有规定者外,本公司被法院颁令清盘或自愿清盘的决议案须
为特别决议案。
163. (1)
在任何类别股份所附有关于清盘当时分配可供分配剩余资产的任何特殊
权利、特权或限制的规限下,
(i)
如本公司清盘而可供分配予股东的资产超过偿还清
盘开始时的全部缴足股本所需数额,则余额将根据该等股东分别所持股份缴足的股
款按比例分配予股东,及
(i)
如本公司清盘而可供分配予股东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
缴足股本,则该等资产仍会分派,令损失尽可能根据本公司开始清盘时股东分别持
有缴足或应缴足股本按比例由股东承担。
…
附录
第
条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3)
如本公司在香港清盘,于通过本公司自愿清盘的有效决议案或颁令本公
司清盘后十四
(14)
日内,本公司当时不在香港的每位股东须向本公司送达书面通知
书,委任在香港居住的人士(列明该人士的全名、地址及职务)接收就本公司清盘所
送达的所有传票、通知书、法律程序文件、命令及判决,如无作出该提名,则本公司
清盘人可自由代表该股东委任有关人士,而向任何有关受委任人(无论由股东或清
盘人委任)送达文件,就所有目的均视为对该股东的妥善面交方式送达。如清盘人作
出此项委任,其须在方便范围内尽快藉其视为适当的公告或按股东在登记册的地址
邮寄挂号函件,将此项委任通知该股东,此通知书视为于公告首次刊登或函件投邮
当日的翌日送达。
弥偿保证
164. (1)
本公司当时任何时候的董事、秘书及其他高级人员及每名核数师(不论
现任或离任)以及当时现时或曾经就本公司事务行事的清盘人或受托人(如有)以及
每名该等人士及该等人士的每名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均可从本公司
的资产及溢利获得弥偿,该等人士或任何该等人士、该等人士的任何继承人、遗嘱执
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就各自的职务或信托执行其职责或假定职责时因所作出、发生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招致或蒙受的所有诉讼、费用、收费、损失、损害及开支,可获确保
免就此受任何损害。任何该等人士均毋须就其他人士的行为、待遇、疏忽或过失而
负责,亦毋须为符合规定以致参与任何待遇或为本公司向其寄存或存入任何款项或
财产作保管用途的任何银行或其他人士或为本公司赖以投放或投资任何款项的抵押
不充分或不足,或为该等人士执行各自的职务或信托时发生的任何其他损失、不幸
事故或损害而负责,惟本弥偿保证不延伸至任何与上述人士欺诈或不忠诚有关的事
宜。
…
资料
167.
任何股东均无权要求披露或取得以下资料:有关本公司商业活动的任何
详情或可能有关本公司经营业务而属或可能属商业秘密或秘密工序性质的任何事
宜,而董事认为将该等资料向公众传达将不符合本公司股东的利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Unity Group Holdings International Limited
知行集团控股国际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兹通告知行集团控股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
35-45B
号
J Plus
大厦
楼举行股东周
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作为普通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1.
接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会与本公司核数师的报告。
2.
重选黄文辉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
重选曾思维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4.
重选唐伟伦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5.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各董事之酬金。
6.
重新委任北京兴华鼎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并授
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7.
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第
7(c)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
权,根据所有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的规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或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目的认可
而本公司股份可能在其上市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本公司之
股份;
(b)
此外,第
7(a)
段的批准应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促使本公司按本公司董事厘定的价格购买其股份;
(c)
根据上文第
7(a)
段的授权所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的
10%
,
而倘其后本公司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拆,紧接该合并或分拆前一
日与后一日根据上文第
7(a)
段授权可予回购的股份最高数目占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之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8.
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第
8(c)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
权,以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
的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
股权及自库存中出售及╱或转让持作库存股份的股份;
(b)
上文第
8(a)
段的授权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
会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及自库存中出售及╱或转让持作库存股份的股份;
(c)
董事根据上文第
8(a)
段的授权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的股
份,及出售及╱或转让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出售及╱或转让的库
存股份总数,除因: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行使购股权;及
(i)
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实行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
或类似安排,以配发股份(包括自库存中出售及╱或转让持作
库存股份的任何股份)方式代替支付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股
息外,
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
股份)总数的
20%
,而倘其后本公司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拆,紧接
该合并或分拆前一日与后一日根据上文第
8(a)
段授权可予发行的股
份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之日。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上的
本公司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有股份或类别
股份的比例而提出股份发售建议(惟董事可在其认为有必要或权宜
的情况下就零碎股权或根据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律项下的任何
限制或责任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而取消该等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9.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
「动议待载于召开本大会的通告(「通告」)第
项及第
项的决议案获通过
后,扩大载于通告第
项决议案所指的一般授权,于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
可能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上,加上
本公司根据载于通告第
项决议案所指授权回购的股份数目,惟该数目不
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的
10%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特别决议案
10.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
案:
「动议:
(a)
批准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的通函(「通函」)附录三
所载本公司目前生效的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
则」)的建议修订(「建议修订」);
(b)
批准及采纳本公司第二份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新组织章
程细则」)(纳入所有建议修订,其注有「
A
」字样之文本已提呈大会
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作为本公司的第二份经修订及重列
组织章程细则,以取代及摒除组织章程细则,于大会结束后立即生
效;及
(c)
授权董事作出一切必要事宜,以落实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包括但
不限于签立任何及所有文件以及向开曼群岛及香港注册处长办
理就此可能必要的备案手续。」
承董事会命
知行集团控股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黄文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注:
1.
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惟主席决定容许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则除外)。投票结
果将会根据上市规则刊载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
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
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超过一名代表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
的有关股份数目及类别。
3.
已填妥及签署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的核证本,不得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或倘股东
周年大会押后举行,则不得迟于已押后的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于香
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
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而于该情况
下,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4.
为确定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至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期间将不
会办理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过户登记。为符合出席上述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资格,已填写及签署
妥当之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
交本公司在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
中心
楼,以办理登记手续。确定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于会上投票资格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
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
倘股东周年大会因恶劣天气或其他理由而押后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后的日期,则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及确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资格的记录日期将
仍为上述日期。
5.
就上述第
项建议决议案,董事会同意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的建议,并建议重新委任北京兴华鼎丰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
6.
载有关于本通告所载第
至
项决议案及第
至
项决议案进一步详情的通函,将会连同二零二四╱
二零二五年报寄发予本公司的股东。
7.
恶劣天气安排
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的规限下,于股东周年大会当天上午八
时正至十一时正期间的任何时候,倘香港悬挂
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发出或预计发出
黑色暴雨警告讯号,股东周年大会将自动延后至较后日期举行。当董事确定续会之日期、时间
及地点后,本公司将于联交所网站
(htp:/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htps:/w.unitygroup.
eco)
发出公告,以通知股东续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倘若香港悬挂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讯号,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如股东决定于天气恶劣的
情况下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无论如何务请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