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63 上海实业控股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1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1. 委员会的设立
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上实控股」或「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于二零一
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以函审方式审议,决议批准设立提名委员会(「委员会」)。
2. 设立的目的
委员会是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
则》」)的要求而设立,目的是设定正式、经审慎考虑并具透明度的新董事委任程
序及有秩序的董事继任计划,并就加入董事会或填补董事会成员空缺的人选,向
董事会作出建议。
3. 委员会的组成
3.1 委员会至少由五位成员组成,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两位管理层代
表。
3.2 委员会委员及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
3.3 委员会主席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3.4 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5 委员会须至少有一位不同性别的董事。
4. 委员会秘书
委员会秘书由上实控股公司秘书出任,负责委员会议会务安排,并备存会议纪
录。
5. 会议及法定开会人数
5.1 委员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三人。如委员会主席因故未能出席会议,则出
席的委员可推举其他委员主持该次会议。
5.2 其他董事会成员有权列席会议,而在委员会邀请下须应邀出席。
2
5.3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时召开会议或以函审方式审议会议程。但无论如
何,每年应召开不少于一次会议。
5.4 会议程及相关会议文件应全部及时送交全体委员会委员,在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应至少在计划举行会议日期的三天前(或由委员会协定的其他
时间内)送出。
5.5 委员会议地点为本公司会议室,或由委员会不时另订的其它地点。在
有需要时,委员会议亦可以电话会议形式进行。
5.6 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所考虑事项及达致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
录,其中应包括委员会委员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会议结
束后,委员会秘书应于合理时间内先后将会议记录初稿及最终稿发全体
委员会委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记录之用。
5.7 委员会议记录应由委员会秘书负责保存,委员可随时要求查阅,而该
等会议记录亦需于其后传董事会各成员阅。
6. 委员会的职责
6.1 委员会是董事会辖下的一个常设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执行其职权范围
以内的一切职务,并须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
6.2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
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公司策
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6.3 委员会应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
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6.4 委员会应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并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
检讨结果,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亦须向公司每年书面确认其独立性。
6.5 委员会应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
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6 委员会应参考《上市规则》要求的考虑因素,检讨及评估每位董事对董
事会投入之时间及贡献,以及董事能否有效履行其职责。
3
6.7 委员会应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6.8 委员会应定期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有效性,以及性别多
元化目标,并就任何建议修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9 委员会应处理一切由董事会不时委托委员会办理的其他事宜。
7. 委员会的权力
7.1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调查职权范围内的活动。
7.2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有需要时,可要求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
会议,可向公司任何部门索取其所需的资料及信息等,以便委员会能获
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7.3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有需要时,可寻求外界的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
见,如有需要更可邀请具备有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所有
因此而引致的费用,概由公司承担。
7.4 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有需要时,成立委员会辖
下的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根据授权所进行的一切事务等同由委员会
处理,并由委员会承担一切责任及向董事会汇报。
8. 其它
8.1 委员会可不时参考《上市规则》内适用的条例守则要求及市场一般惯例,
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有需要时向董事会提出修订本职权范围书的
建议。
8.2 委员会议常规及程序须按照公司章程细则所载的董事会议程序之规
定执行。
8.3 委员会应将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书登载于联交所网站及上实控股网站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