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48 阿尔法企业 通函:重选退任董事、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

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全部

Alpha Profesional Holdings Limited

阿尔法企业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

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lpha Profesional Holdings Limited

阿尔法企业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重选退任董事、

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封面的词汇与本通函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

号香港诺富

特世纪酒店

B3

号宴会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页。无

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 阁下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

及签署,并尽早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

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视情

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

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

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

仅供识别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3

2.

重选退任董事

.4

3.

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5

4.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5

5.

股东周年大会

.6

6.

推荐意见

.6

7.

以投票方式表决

.6

8.

责任声明

.7

9.

附加资料

.7

附录一 - 建议重选连任董事之详情

.8

附录二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6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下午

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

号香港诺富特世纪

酒店

B3

号宴会厅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或延会,以考虑及(如适用)批准大会通告所载

之决议案,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内

「审核委员会」指本公司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细则」指本公司之细则(经不时修订)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

Alpha Profesional Holdings Limited

阿尔法企业控

股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

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向董事授予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

行及处置相关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通过当

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最多

20%

之额外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如有)

*

仅供识别


释 义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

定其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薪酬委员会」指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购回授权」指建议向董事授予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购回相

关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

份总数不超过

10%

之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

0.16

美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之公司收购

及合并守则(经不时修订)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美元」指美元,美国法定货币

%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Alpha Profesional Holdings Limited

阿尔法企业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赵 磊先生(行政总裁)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泽雄先生

涂春安先生

陈建国先生

注册办事处:

The Penthouse, 5 Reid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告士打道

联合鹿岛大厦

敬启者:

重选退任董事、

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

(其中包括)

(i)

重选退任董事;及

(i)

向董事授出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之决议案之资

料。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2.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细则第

83(2)

条,董事将有权不时及随时委任何人士为董事以填补董事

会临时空缺或作为董事会新增董事。董事会委任的填补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

新增董事的任何董事的任期直至在其获委任后本公司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符

合资格在该大会上重选连任。

根据细则第

条,尽管细则有任何其他规定,于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

当时三分一的董事(或如董事人数并非三

(3)

的倍数,则须为最接近三分一但不少于

三分一的董事人数)均须轮席退任,惟各董事须至少每三年告退一次。退任董事有资

格膺选连任并须在其退任的大会上担任董事。李泽雄先生及涂春安先生将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退任董事一职,及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倘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除获重选董事外)有意提名

个别人士于股东周年大会参选董事(「候选人」),可将

(i)

其已签署之提名候选人参选

之意向书面通知书;及

(i)

经候选人签署表明其愿意参选之书面通知书,该等通知书

发出的最短期限应至少为七天,且(如书面通知书在该参选委任之股东周年大会通

告寄发后提交)该等书面通知书的递交期应自参选委任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寄发后

翌日开始,及不得迟于该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前七日,递交至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号联合鹿岛大厦

室予本公司公司秘书。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

条及

13.74

条规定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连任之各董

事履历详情载列于本通函附录一。


董事会函件

3.

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第

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购回授权,有关详情

已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根据购回授权,可购回股份数目最多相等于在第

项普

通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

10%

。购回授权可于该

普通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计至(以较早者为准)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该普通决议案所载的授权之日止期

间内行使。

本通函附录二载列上市规则规定的说明函件,当中载有购回授权的全部有关

资料。说明函件中为股东提供合理所需资料,让股东可就第

项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

决定。

4.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第

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发行授权。此外,将提

呈第

项普通决议案,以授权扩大发行授权,于董事根据发行授权可配发或同意有条

件或无条件配发的股份总数,加上根据购回授权(如获授)购回的股份数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349,280,383

股份。待载于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第

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以及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不会进一

步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本公司将可配发、发行及处置最多

69,856,076

股份,相当于

不超过于上述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

20%

发行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可于第

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计至(以较早

者为准)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一项或多项普

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上述普通决议案所载的授权之日止期间内行使。

有关发行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的详情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


董事会函件

5.

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页。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

月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将不予办理。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

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随函附奉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务

请 阁下尽快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并无论如何不迟于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

小时前送达本

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

金融中心

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或延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

为被撤销。

6.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重选董事、授出购回授权、发行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均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所有

决议案。

7.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之规定,股东大会上股东之任何表决须以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惟主席本著真诚决定允许以举手方式表决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

议案除外。按照上市规则并根据细则,股东周年大会之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其投

票结果将按照上市规则第

13.39(5)

条及

13.39(5A)

条规定方式于股东周年大会后刊发。


董事会函件

8.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共

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

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主要方面均为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遗漏

其他事项,致令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9.

附加资料

敬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中所载列的附加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Alpha Profesional Holdings Limited

阿尔法企业控股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赵磊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

仅供识别


附录一

建议重选连任董事之详情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载列如下:

李泽雄

李泽雄先生,六十岁,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他亦

是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的主席,以及薪酬委员会的成员。彼于二零二三年

九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为本公司信贷委员会主席及成员。李先生持有

香港中文大学之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他亦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执业会计师及香港税务

学会资深会员。

李先生于会计、审计、税务及财务管理方面拥有逾三十年经验。他现时出任亚

证地产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曾于二零一八年十月至二

零二四年一月出任凯升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凯升」)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并随后于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一日再度委任为凯升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之股

份均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李先生与本公司订立的委任函,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为期三年,并自二

零二年十月十八日重续另行三年任期,惟须根据续任函条款、细则及上市规则的

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规定及其他相关条文而提前终止。李先生有权享有每年

180,000

港元之董事袍金,此乃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推荐,参考其职责、资格、经验水平、

将为本公司作出的贡献、现行市场状况及本公司薪酬政策条款而厘定。截至二零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李先生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合共收取

180,000

港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李先生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的任何

股份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先生于过往三年并无于香港或

海外任何其他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位,亦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

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且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概

无任何关系。


附录一

建议重选连任董事之详情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重选李先生的其他资料

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v)

条予以披露,且概无其他事项须促请股东垂注。

涂春安

涂春安先生,现年六十一岁,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出任独立非执行董

事。他亦是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的成员。涂先生持有中国人民

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陕西教育学院(现称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育

学士学位。他已获取由中国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

涂先生在产业园区物业管理、运营服务创新及产业转型升级拥有丰富经验。他

于二零一年至二零二年出任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自二零

二年七月起出任董事长。他曾于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年出任深业智慧园区运营

(深圳)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及总经理。他亦自二零五年起担任深圳市物业管理协

会副会长及自二零一五年起担任深圳电子商会常务副会长。

涂先生与本公司订立的委任函,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为期三年,惟须

根据委任函条款、细则及上市规则的轮值退任、重选连任规定及其他相关条文而提

前终止。涂先生有权享有每年

50,000

港元之董事袍金,此乃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推

荐,参考其职责、资格、经验水平、将为本公司作出的贡献、现行市场状况及本公司

薪酬政策条款而厘定。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涂先生作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合共收取

46,780.82

港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涂先生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的任何

股份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涂先生于过往三年并无于香港或

海外任何其他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位,亦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

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且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概

无任何关系。


附录一

建议重选连任董事之详情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重选涂先生的其他资料

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v)

条予以披露,且概无其他事项须促请股东垂注。

有关重选之进一步资料

向董事会推荐委任上述董事,乃根据本公司的提名政策及客观标准(包括但

不限于专业经验、技能、知识、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及服务年限)而作

出,并充分考虑本公司的董事会多元化政策项下所载多元化裨益。董事会亦已考虑

上述董事的贡献,以及彼等对其角色的承诺。尤其是考虑到即将退任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专业经验,董事会认为,李泽雄先生及涂春安先生已经并将继续以彼等技能

及经验为董事会做出贡献。本公司亦已收到李泽雄先生及涂春安先生根据上市规则

3.13

条发出的独立性确认书,并信纳彼等独立性。

鉴于上述,董事会相信,以上各董事各自的教育、背景及经验能为董事会提供

宝贵意见,有助董事会多元化,故应获重选连任。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说明函件载有根据上市规则第

10.06(1)(b)

条须向股东寄发有关本公司购回其

本身股份的所需资料。

1.

行使购回授权

本公司获授权可购回其股份的股份总数最多为于授出购回授权之决议案

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不包括库存股份)。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

349,280,383

股份及无库存股份计算,悉数行使购回授权可导致本公司于下列时间

(以较早者为准)前期间购回最多

34,928,038

股份(已缴足及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总

10%

):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细则或百慕达适用法律及规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

届满;或

(i)

股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更新购回授

权。

2.

购回之理由

尽管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惟董事相信,董事向股东寻求一般授权以便

本公司可于市场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的最佳利益。购回股份仅会于董

事相信该项购回将令本公司及股东整体获益的情况下作出。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

排而定,有关购回可令本公司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有所上升。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3.

购回股份之资金

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细则、上市规则及百

慕达法律可合法作此用途的资金。百慕达法律规定,就购回股份而退还之资本款额

仅可自有关股份之实缴资本,或可供派发股息或作出分派之公司资金或就此用途发

行新股份之所得款项中拨付。就购回股份之应付溢价款额(如有)仅可自可供派发股

息或作出分派之公司资金或自公司于购回股份前之股份溢价账中拨付。

4.

对本公司之影响

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可能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如适用)(相对于最近期刊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账

目所披露状况)。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要或董事不时认为

适合本公司之资产负债状况(如适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建议行使购回授

权。

5.

权益披露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彼等或任何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定

义见上市规则)目前均无意于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

份。

6.

董事之承诺

董事将会按照上市规则、细则以及百慕达适用法律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7.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而导致一名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的权益

比例有所增加,则根据收购守则,该项增加将视作取得投票权。因此,一名股东或一

群一致行动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的控制权(视乎股东权益增

加程度),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第

条作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股东名称

股份权益

之数目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之

概约百分比

倘悉数行使

股份购回授权,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之

概约百分比

庄舜而女士(「庄女士」)(附注)

207,026,61559.2765.86

华得投资有限公司(「华得」)(附注)

193,026,61555.2661.40

李明治先生

20,974,0006.006.67

附注:

华得为

Miracle Planet Developments Limited

之全资附属公司,而

Miracle Planet Developments

Limited

为庄女士全资拥有之公司。

Vigor Online Ofshore Limited

China Spirit Limited

之全资附

属公司,拥有

14,000,000

股份。庄女士于

China Spirit Limited

拥有

100%

实益权益。因此,庄女士

被视为

(i)

透过

Miracle Plant Developments Limited

及华得拥有

193,026,615

股份;及

(i)

透过

China

Spirit Limited

Vigor Online Ofshore Limited

14,000,000

股份中拥有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深知及确信,庄女士及与其一致行动之人士持

207,026,615

股份实益权益,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59.27%

以此等股份权益为基准,倘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且假设庄女士及与其一致行

动之人士持有之股份数目概无变动及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概无其他变动,庄女士

及与其一致行动之人士于本公司之股权将增加至紧随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后本公司

经削减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65.86%

。董事认为,有关投票权增加不会引致须根据收

购守则第

条作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在联交所或循其他途径购回

任何股份。

9.

概无向核心关连人士作出购回

概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表示其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

份,或倘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承诺不会进行上述事项。

10.

股份价格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股份在联交所买卖的每月最高及最低

价格如下:

最高价最低价

港币港币

二零二四年

七月

0.390.28

八月

0.290.25

九月

0.250.18

十月

0.800.20

十一月

0.290.20

十二月

0.230.22

二零二五年

一月

0.260.23

二月

0.290.22

三月

0.230.22

四月

0.320.20

五月

0.480.28

六月

0.300.21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0.220.20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11.

无异常之处

此说明函件及购回授权均无异常之处。

12.

处理回购股份的意向

倘若本公司回购任何股份,本公司可注销该等回购股份及╱或将其作为库存

股份持有,惟须视乎市场情况及本集团在相关回购时间的资本管理需要而定,并将

按照上市规则、百慕达相关法律及细则的适用规定进行。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lpha Profesional Holdings Limited

阿尔法企业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兹通告

Alpha Profesional Holdings Limited

阿尔法企业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

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

号香

港诺富特世纪酒店

B3

号宴会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讨论下

列事项:

一般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与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李泽雄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重选涂春安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及

3.

续聘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直至本公司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特别事项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

(b)

分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

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本中每股

0.16

美元之股份(「股

份」)可能上市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

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根据及按照不时修订之所有适用法

例及╱或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

所之规定购回股份;

(b)

根据上文

(a)

段授权将予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于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

10%

,及倘其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拆,根据上文

(a)

段授权可予

购回的股份的最高数目占紧接该合并或分拆前及紧随该合并或分

拆后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应为相同;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发生者止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

(i)

本公司根据本公司细则(「细则」)及百慕达任何适用法律及规

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

(i)

本公司股东(「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撤

销、修订或更新本决议案所赋予董事之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

(c)

分段规限下,及根据上市规则,谨此一般及无条件

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

以配发、发行、授出、派发及以其他方式处置额外股份(包括从库存

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如有),及作出、发行或授出可能须于有

关期间或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收购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包括但不限于认股权证、债券及证券或可兑换为股份之债权证)

及兑换或转换权;

(b)

本决议案第

(a)

分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发行或授出可

能需要于有关期间或有关期间结束后将予发行本公司股本中股份

之收购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及证券或可兑换为

股份之债权证)及兑换或转换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第

(a)

分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

配发或发行(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或发行)之股

份总数(不包括根据

(i)

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

(i)

行使任何认

股权证、优先股、可换股债券或本公司发行可兑换为股份之其他证

券随附之认购权或兑换权;

(i)

行使本公司根据当时为授予本公司

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及╱或其他合资

格人士(如有)收购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

排所授出之购股权;

(iv)

根据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股份之全部

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

(v)

由股东于股东大

会上授出之特别授权而配发或发行者),不得超出本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

20%

,且上述批准

亦须受此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发生者

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根据细则及百慕达任何适用法律及规例规定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更新本

决议案所赋予董事之授权;及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

之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有权参与该收购建议之本公司其他证券

持有人),按彼等当日所持有关股份(或如适用,有关其他证券)之

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有权认购股份之其他

证券,惟于所有情况下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适用于本公司

任何地区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该等地区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

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

排。」

6.

「动议待上述第

及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藉向董事根据有关一般授权可

能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加入相当于

本公司根据上述第

项决议案所指授权购回之股份数目,扩大上述第

决议案所指之一般授权,惟该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

10%

。」

承董事会命

Alpha Profesional Holdings Limited

阿尔法企业控股有限公司

*

公司秘书

陈振康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

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于一名受委代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2.

指定格式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

有关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方为有效,否则代表委任表格不会被视作有效。

3.

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

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将不予办理。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未登记之股份持有人必

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4.

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可就该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在会

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持有人,惟倘若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

席大会,则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该股份排名首位的该名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该股份投

票。

5.

按上市规则规定,载有关于第

项决议案重选退任董事的资料以及就第

项决议案之建议购回授

权的说明函件之通函已连同本公司二零二五年报一并寄予股东。

6.

本通告所载决议案之中文版本仅供参考。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7.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赵磊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泽雄先生、涂春安先生及陈建国

先生。

8.

倘于大会当日中午

时或之后任何时间香港悬挂

号或以上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

或在任何其他极端情况或恶劣天气情况下,大会将延期举行。本公司将于其网站及联交所网站

刊发公告通知股东该延期会议之日期、时间及地点。在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大会将会

如期举行。于天气不稳定的情况下,股东应顾及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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