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89 御佳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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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ROYAL DELUXE HOLDINGS LIMITED
御佳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不供应茶点、不提供餐饮服务、不派发公司礼品、礼券或饼券。
兹通告御佳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
期四)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
35-45B
号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告。
2.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
厘定其酬金。
3. a.
重选王麒铭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b.
重选周丽卿女士为执行董事;及
c.
重选萧锦成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4.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c)
段的规限下及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
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的任何额外股份(「股份」),或可转换为该等
股份的证券,或可认购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可换股证券的购股权、认
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及作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
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
证);
b.
本决议案
(a)
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需要或
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包括但不
限于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的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
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
(a)
及
(b)
分段的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
发或发行(不论依据购股权或其他理由)的股份总数,除非根据或由
于: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根据可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高级职员及╱或雇员及
╱或计划下任何其他合资格人士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
股本中股份的权利而经本公司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经
采纳的类似安排授出的任何购股权获行使;
(i)
规定依据本公司不时的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配发
本公司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
排;或
(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证券的
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股份,否则不得超过于本决议
案获通过时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的
20%
,而上述
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
早一项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回或修改根据本
决议案给予的授权当日。
「供股」乃指于本公司或董事指定的期间内,按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
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任何库存股份持有人除外)于当日持
有该等股份的比例,向彼等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的要约(惟董事可就
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
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而作出彼等可能视为必
须或合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在上市规则以及适用法律及法规容许的范围内及在其条文规限下,
任何对股份配发、发行、授出、要约或处置的提述均应包括出售或
转让本公司股本中的库存股份(包括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任何可换
股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获转换或行使时履行任何义
务)。
6.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c)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并
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目的认可的任何其
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而董事行使所有权力购
回该等股份时须受限于及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经不时修订);
b.
上文本决议案
(a)
段的批准应加于给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之上,并
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的价格购
回其股份;
c.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
(a)
段的批准于有关期间内购回或有条件或无条
件同意将予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已发
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10%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
早一项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回或修改根据本
决议案给予的授权当日。」
7.
「动议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本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一部分)所载第
项
及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透过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的本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一部分)所载第
项决议案授出的授权可能购
回股份总数的数额,扩大董事依据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本通告(本决议案
为其中一部分)所载第
项决议案获授的一般授权,惟该等股份的数额不
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的
10%
。」
股东提问
董事会认为,股东周年大会乃供股东透过提出问题及表决表达彼等之意见的
重要机会。股东参与股东周年大会被视为至关重要。董事会谨此强调,股东可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问。有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中就本通告所载任何决议案或
本公司事务提问的股东可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时三十分
前(即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
小时)透过发送电
邮至
rdh@royal-deluxe.com
或致电热线
(852) 2180 7387
提交疑问,并提供以下个
人资料以供核实:
a)
全名;
b)
登记地址;
c)
所持股份数目;
d)
香港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就自然人而言)╱公司注册号码(就法人团
体而言);
e)
联络电话号码;及
f)
电邮地址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亦可于股东周年大会中提交疑问。
董事会将尽可能安排解答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的疑问及事先提交的疑
问。
承董事会命
御佳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王麒铭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任何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出席
大会并于表决时代其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作为
其代表及代其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受委代表委任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
为法团,则必须加盖印鉴或由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代表代为亲笔签署。
(3)
倘属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人士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于上述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
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
份排名首位的上述出席者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的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
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
心
楼),方为有效。
(5)
股东交回委任代表的文据后,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
表的文据将被视作撤销。
(6)
就第
项决议案而言,王麒铭先生、周丽卿女士及萧锦成先生将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惟合资格将膺选连任。该等董事的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7)
上市规则所规定有关上文第
项决议案下的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8)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包
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及股东登记手续。于该期间,概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为符合资格享有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权利,所有填妥的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
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以
办理登记手续。因此,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之记录日期
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9)
随附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王麒铭先生、王宇轩先生及周丽卿
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黎雅明先生、邝炳文先生及萧锦成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