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93 万景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于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2193)

MAN KING HOLDINGS LIMITED

万景控股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万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旺角塘尾道18号嘉礼大厦10楼D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账

目以及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1. (「董事会」)厘定各董事薪酬;
  1. ,并授权董事

会厘定其酬金;


  1. (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本公司的额外股份(「股份」)(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让的任何库存股份)

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售

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段授出的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于有

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授出的批准而配发、发行及处理(包括自库存

出售或转让的任何库存股份)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及处

理(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的股份总数,惟因以下各项除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 根据于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任何附带认购或购买股份或

以其他方式转换为股份的权利的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的条款行

使认购权或换股权;或

(i) 本公司购股权计划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

(iv) 按照本公司不时的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股份全部或部

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

不得超过于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的

20%(可就于批准发行授权后,任何或全部股份合并或分拆为数目更

多或更少的股份而进行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自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时间

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 本决议案所载授权经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

式撤回或更改当日。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

的股份持有人(任何库存股份持有人除外),按彼等当时所持该等股份

的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于考虑任何相关司

法权区法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地区的任何

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后,作出彼等可能视为必要

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凡提述证券或股份配发、发行、授出或发售,均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

让的库存股份,而凡提述获分配证券人士则包括有关库存股份的买

方或承让人。为免生疑问,董事仅可于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准

许的情况下使用该一般授权转售库存股份。」

  1. (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所载规定,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


(B) 董事根据上文(A)段授出的批准而获授权回购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

回购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

库存股份)的10%(可就于批准回购授权后,任何或全部股份合并或分

拆为数目更多或更少的股份而进行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

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自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时间

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 本决议案所载授权经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

式撤回或更改当日。」

  1. (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本召开大会的通告(「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分)第7及8项决

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本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分)第8项决议案

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方法为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本通告(本决议案构

成其中一部分)第8项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所回购股份总数的数目,惟有关数

目不得超过于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的10%

(可就通过本决议案后,任何或全部股份合并或分拆为数目更多或更少的

股份而进行调整)。」


特别决议案

「动议:

(a) 谨此批准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的通函附录三所载

的建议对本公司现有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现

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修订(「建议修订」);

(b) 谨此批准及采纳本公司第四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新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当中载有所有建议修订,其注有「A」字样的

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取代及摒除现有组织章程大

纲及细则,即时生效;及

(c)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公司秘书或注册办事处提供方作出其认为就

使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生效而言属必要或权宜的一切有关行

动、契据及事宜,并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及作出一切有关安排,包括但

不限于向开曼群岛及香港公司注册处长办理必要存档手续。」

承董事会命

万景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卢源昌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注:

  1. ,均有权委任另一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

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

会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于进行按股数投票时,可亲身或由受委

代表投票。

  1. ,或如委任人

为公司,则必须加盖印鉴或由负责人员或获正式授权的授权代表亲笔签署。


  1. ,则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当中任何一人可亲身或委派

受委代表就有关股份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

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上述出席的人士当中,只有于

本公司股东名册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的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1. (倘董事会要求)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

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

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

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惟就原订于该日起计十二个

月内举行大会的续会或于该大会或其续会上要求投票表决者则除外。

  1. ,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于此情况下,该委

任受委代表的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1. ,就上文第8项决议案项下有关回购授权而刊发的说明函件载于本

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的通函附录一内。

8. 拟于大会上膺选连任董事的退任董事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的通函附录二内。

  1.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至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期间

内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八日(星期四)。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

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卢源昌先生及卢奕昌先生;非执行董事陈

惠英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梁威达先生、劳敏慈教授、周怀蓉女士及苏其

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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