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26 朗华国际集团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BRILIANT GLOBAL LIMITED

朗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2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朗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就下列事项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

期五)下午二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9号华人行1103–06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

东周年大会」):

1. 省览及审议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及董事(「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a) 张春华先生;

(b) 陈美恩女士;及

(c) 彭银先生;

(i)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

其酬金;


  1.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任何

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及所有就此而言适用法例,一般及无

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如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回本公

司之股份,而该等股份乃于联交所GEM或本公司股份于证监会及联交

所可能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于有关期间获授权购回本公司之股份总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

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

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

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

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权力。」


  1.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根据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

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如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

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

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

为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

(b) 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如下)作出或授

出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

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

配发(不论是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之总数之20%,惟根据(i)于

指定记录日期向股东按其当时持有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比例提呈发

售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之供股(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就顾及香港

以外任何地区之有关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

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任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恰当之取消权利或其

他安排);或(i)本公司当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任

何购股权获行使以向本公司之合资格参与人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入本

公司股本中股份之权利;或(i)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以

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

息除外,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

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

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授予董事

之权力。」

  1.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上述通告第4及第5项所载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根据上述通告第5项

所载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予以扩大,

方式为加入相等于本公司根据上述通告第4项所载普通决议案之授权而购回

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惟有关股份数额不得超过上述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朗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张春华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元朗

厦村石埗路

D125地段#1998 R.P.

(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更改为香港新界元朗流浮山道D129地段2288)


附注:

  1. ,董事会包括以下董事:

张春华先生(执行董事(主席)

张春萍女士(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陈美恩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敬舒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

彭银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2.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均可委任另一人士作

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代其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

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如受委代表超过一位,则须注明每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1.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本,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

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确保合资格出席上述

通告所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九

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一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记录日期为二

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

  1. ,董事谨此表示,于最后可行日期,彼等并无有关购回

本公司任何现有股份或发行任何新股份之即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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