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37 利记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 – 收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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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37)
须予披露交易
收地事项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金利合金制造工业(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澥
浦镇房屋拆迁事务所公司就收地事项订立收地补偿协议,据此,金利合金制造
工业将收取合共人民币12,594,318元(相当于约13,853,750港元)作为收地补偿以
及人民币401,250元(相当于约441,375港元)作为搬迁津贴。
由于收地补偿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
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收地补偿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
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绪言
鉴于镇浦路三期项目之建设需要,金利合金制造工业(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持
有的土地位于中国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公告的收地范围内。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金利合金制造工业与澥浦镇房屋拆迁事务所公司就
收地事项订立收地补偿协议,据此,金利合金制造工业将收取合共人民币
12,594,318元(相当于约13,853,750港元)作为收地补偿以及人民币401,250元(相当
于约441,375港元)作为搬迁津贴。
收地补偿协议
收地补偿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1) 金利合金制造工业;及
(2) 澥浦镇房屋拆迁事务所公司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于本公
告日期,澥浦镇房屋拆迁事务所公司及其最终实益拥有
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有关其最终
实益拥有人之详细资料,请参阅本公告「订约方之一般
资料-有关澥浦镇房屋拆迁事务所公司之资料」一节。
土地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镇国用(2001)字第0500062号」项下位
于中国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王方路的双方协定的地块,
土地面积为3,221平方米
土地面积:3,221平方米
收地补偿及搬迁津贴:根据收地补偿协议,澥浦镇房屋拆迁事务所公司应向金
利合金制造工业支付收地补偿人民币12,594,318元(相当
于约13,853,750港元)。金利合金制造工业亦将收取搬迁
津贴(「搬迁津贴」),金额为人民币401,250元(相当于约
441,375港元)。
收地补偿乃由金利合金制造工业与澥浦镇房屋拆迁事务
所公司进行公平磋商后协定,当中已参照《宁波市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248号)、《宁波
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
政发[2024] 31号),以及所委聘之独立估值师有关土地、
建筑物等之估值报告的评估价值,并包括就收地、搬迁
及临时安置、设施及设备,以及中断生产及业务应付之
所有补偿。
收地补偿及
搬迁津贴款项:
收地补偿款项按下列方式结付:
(i) 收地补偿之40%(金额为人民币5,037,728元(相当于
约5,541,501港元)须于收地补偿协议日期起计60日
内支付;及
(i) 收地补偿之余下60%(金额为人民币7,556,590元(相
当于约8,312,249港元)须于土地腾空及交付后30日
内支付。
搬迁津贴须于土地腾空及交付后30日内支付。
土地交吉时间:土地须于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前交吉。
余下土地之拥有权:金利合金制造工业对余下土地之现有权利将不会受收地
事项所影响,而金利合金制造工业将有权继续其于余下
土地之营运及生产。
界线调整:于完成收地事项后,余下土地之界线一般不会作出调整,
而因任何特殊情况而作出的任何必要调整,须经收地补
偿协议之订约方进一步协商。
营运支援:于镇浦路三期项目施工期间,金利合金制造工业应有权
继续在余下土地上正常营运,包括使用交通、水、电、
气及通讯,且金利合金制造工业应获提供协助,以解决
任何中断情况(如停水或停路)。
设施迁移:必要的设施将迁移至余下土地,并可在指定范围内兴建
功能及规模与移除设施相似的新设施,但不允许增建设
施及先前未登记的设施。
余下土地之
土地使用权:
余下土地将不受收地事项所规限,并将继续由金利合金
制造工业持有。
订立收地补偿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根据收地补偿协议,收地事项主要用于作为中国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未来发展一
部分的镇浦路三期项目之建设需要。
就收地事项而言,金利合金制造工业已对后续过渡事宜作出适当安排,并将继续
在余下土地上从事其经营及生产活动。预计收地事项将不会对金利合金制造工业
及本集团之业务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收地补偿之所得款项拟用作设施迁移及
金利合金制造工业之一般营运资金。
收地事项之财务影响
根据金利合金制造工业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财务报表,收地事
项所涉及之资产账面净值约为人民币1,794,311元(相当于约1,973,742港元)。鉴于
收地补偿人民币12,594,318元(相当于约13,853,750港元)以及搬迁津贴人民币
401,250元(相当于约441,375港元),本集团预期因收地事项而录得估计除税前净
收益约人民币11,201,257元(相当于约12,321,383港元)。
有关估计净收益并未计及与收地事项及搬迁有关的任何成本及开支,包括但不限
于搬迁成本、楼宇拆卸成本、生产及业务中断造成的损失、临时安置成本及搬迁
初期产生的其他搬迁成本及开支。本集团将记录之收地事项实际收益有待审核作
实,且可能与上述金额有所不同。
经考虑上述因素,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收地补偿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
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因此,收地事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且不会对本集团的业务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收地补偿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
分比率均低于25%,故收地补偿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订约方之一般资料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本集团主要于香港及中国从事买卖锌、锌合金、镍、
镍相关产品、铝、铝合金、不锈钢及其他电镀化工产品、提供金属检测及顾问服
务以及合金生产。
有关金利合金制造工业之资料
金利合金制造工业为于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其主
要于中国从事制造及买卖锌合金产品。
有关澥浦镇人民政府之资料
澥浦镇人民政府为负责管理位于中国宁波市镇海区的澥浦镇之行政机构。
有关澥浦镇房屋拆迁事务所公司之资料
澥浦镇房屋拆迁事务所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并主要从事与房屋拆迁、拆迁政策
咨询有关的服务。其由澥浦工业经济开发公司全资拥有,而澥浦工业经济开发公
司则由宁波市镇海四源农业公司全资拥有。宁波市镇海四源农业公司由宁波市镇
海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全资拥有,而宁波市镇海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则
由中国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成立。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利记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637)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金利合金制造工业」指金利合金制造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为于中国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土地」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镇国用(2001)字第0500062号」项
下位于中国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王方路的双方协定
的地块,土地面积约为3,221平方米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宁波市镇海四源
农业公司」
指宁波市镇海四源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于中国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百分比率」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余下土地」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镇国用(2001)字第0500062号」项
下位于中国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王方路的部分地块,
收地事项后之土地面积约为7,179平方米
「收地事项」指澥浦镇房屋拆迁事务所公司收回土地
「收地补偿」指应付予金利合金制造工业之款项人民币12,594,318
元(相当于约13,853,750港元),作为澥浦镇房屋拆
迁事务所公司收回土地之金钱补偿
「收地补偿协议」指金利合金制造工业与澥浦镇房屋拆迁事务所公司就
收回土地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之收
地补偿协议,经补充协议予以补充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指本公司之股东
「平方米」指平方米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补充协议」指金利合金制造工业、澥浦镇房屋拆迁事务所公司与
澥浦镇人民政府就补充收地补偿协议之条款所订立
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之协议
「澥浦工业经济开发
公司」
指宁波市澥浦工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中国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
「澥浦镇房屋拆迁事
务所公司」
指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澥浦镇人民政府」指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人民政府
「镇浦路三期项目」指由中国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发起的开发项目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主席
陈伯中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于本公告日,本公司之董事为陈伯中先生、陈婉珊女士、陈稼晋先生、陈佩珊女
士、何贵清先生
*
、戴麟先生
*
及黄锦辉先生
*
。
*
独立非执行董事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