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97 资本策略地产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

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资本策略地产有限公司

*

CSI PROPERTIES LIMITED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9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资本策略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香港丽酒店七楼宝宏厅举行股东周年

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一般事务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 、董

事会报告以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 (各自为独立决议案)下列退任董事为本公司董事(「董事」):

(a) 简士民先生为执行董事。

(b) 周厚文先生为执行董事。

(c) 卢庆雄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d) 翟廸强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仅供识别


  • (「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作为特别事务

普通决议案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下文5(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并按照所有适用法例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上市规则」)的规定并在其规限下,

购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股份」),且本公司可能以库存方式持有所购

回股份;

(b) 5(a)段的批准乃给予董事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额外授权,授权董事代表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的价格购买其股份;

(c) 董事根据上文5(a)段的批准获授权购买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

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总数的10%(于有

关授权已获批准后,如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则须进行调整,惟可

予回购之股份最高数目于紧接及紧随该项合并或拆细前后一天所占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百分比须为相同),而上述批准须受

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依照本公司的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及

(i) 于股东大会上以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当日。」

  • 「动议

(a) 在下文6(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包括出售或自库存

转拨的库存股份(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并作出或授出或须行

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购股权及交换或转换权;

(b) 6(a)段的批准乃给予董事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额外授权,授权董事于有

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在有关期间届满后方行使该等权力

的要约、协议、购股权及交换或转换权;

(c) 董事根据上述6(a)段的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股份总

数(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循其他途径),除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因行使任何购股权计划所授出认购权,或因行使任何现有认股权证、债

券、债权证、票据、契据或可转换为股份的其他证券所附的认购权而发

行的股份,或根据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本公司的公司细则所规定的类

似安排而发行的股份外,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数目总数的20%(于有关授权已获批准后,如进行任何股


份合并或拆细,则须进行调整,惟可予配发、发行及处理(包括出售或

自库存转拨的库存股份)之新股份最高数目于紧接及紧随该项合并或拆

细前后一天所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之百分比须为相同),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止的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依照本公司的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及

(i) 于股东大会上以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当日;及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的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

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有权接纳要约的其他证券持有人)按彼等当时

所持股份(或(如适用)其他证券)的比例发售股份或发行附带权利认购

本公司股份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当

地任何认可管制机构的法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

出彼等认为必须或适当的豁免或其他安排);及

任何对股份配发、发行、授出或要约或买卖的提述均须包括上市规则以

及适用法例及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遵守其规定的情况下出售或转让本

公司股本中的库存股份(以(其中包括)履行转换或行使任何可转换证券、

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时的任何责任)。」


  • 「动议待上文第(5)及(6)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根据上文第(6)项决议案授予

董事一般授权予以扩大,方式为加上文第(5)项决议案所授出的授权由本公

司购买股份的总数,惟扩大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股份总数的

10%。」

特别决议案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的特别决议案:

  • 「动议

(a) 谨此批准建议修订本公司现行公司细则(「建议修订」),详情载于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的通函附录三;

(b) 谨此批准并采纳本公司新公司细则(「新公司细则」)为本公司的公司细

则,其中包含所有建议修订,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送呈大会,并由

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以立即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现行公司细则,并立

即生效;及

(c) 授权本公司董事签立、执行及交付一切有关文件、文据及协议(包括于

需要时加盖本公司法团印章),并作出彼等全权认为必要、合适、可取

或权宜的一切有关行动或事宜,并作出一切有关安排,以达到或与以下

目的相关:实施及落实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公司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代表

本公司办理任何必要登记及╱或备案手续。」

承董事会命

资本策略地产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邓炜杰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注:

  • ,均有权委任另一人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

及投票;而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则可委任一位或多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

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或倘股东为法团,则须盖上公

司印鉴或经由获正式授权的行政人员或授权人签署。

  •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

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

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

  • ,则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均可于会上就所持的股份投票(不论亲身

或委派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

表出席大会,则只接纳在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的人士作出的投票,其他联名持

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

  • (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

期四)(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登记,期间不会办理股份的过户手续,以厘定有权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厘定股东有权出席并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之记录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如欲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

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地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钟楚义先生(主席)、简士民先生、周厚文先生、何乐辉

先生、梁景贤先生及钟宛彤女士;非执行董事为卢庆雄先生(叶浩宏先生作为

其替任董事);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郑毓和先生、石礼谦先生(GBS, JP)、卢永仁博士(JP)

及翟廸强先生。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