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84 EPRINT集团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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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rint GROUP LIMITED
eprint 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8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eprint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观塘观塘道448至458号观塘工业中心第3期4楼A及B室举
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借此处理以下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
核财务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 。
(b) 重选梁衞明先生为董事。
(c) 重选傅忠先生为董事。
(d) 重选余美红女士为董事。
(e) 授权董事厘定其酬金。
-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在本决议案下列条文之规限下,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
面值0.01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包括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具
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并根据所有适用法例作出或授出将或可能
需要行使有关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可换股债券及
债务证券);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须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将或可能要求于
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
可换股债券及债务证券);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已配发及发行(或转让库存股份)或同意
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及发行(无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之本
公司股份总数(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行使本公司所发行任何可
换股证券附带之换股权利;(i)行使认股权证以认购股份;(iv)行使本公
司当时所采纳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已授出之购股权;或(v)根据本
公司的章程细则(「细则」)发行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股份除外)不得
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
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
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根据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期间之到期日;或
(i) 本公司股东(「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或修订有
关授权当日。
「供股」乃指于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
名册的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于该日的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
股份之建议(惟须受董事就零碎股权,或于考虑适用于本公司任何地区之法
律或其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后认为必
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所规限)。」
-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根据经不时修订之所有适
用法例及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认可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董事
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并在上市规则允许
的情况下,厘定该等购回股份是否应由本公司持作库存股份或以其他方
式予以注销;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予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
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
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
间之到期日;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当日。」
- 「动议待上文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授予
董事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并订立
或授予可能需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选择权之无条件一般授权,
方式为另加相等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权力本公司所购回之
股份总数,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
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eprint集团有限公司
佘绍基
主席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注:
- ,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将于二零二五
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
期间不会进行股份过户。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
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厘定有权出席本大会并于会上
投票的股东身份之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 ,均有权根据细则委派受委代
表代其出席及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出席以代表该股东。
- 。
-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相
关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表决。
- ,梁一鹏先生须根据细则第112条退任,惟彼符合资格并愿意于大
会上接受重选,而梁衞明先生、傅忠先生及余美红女士须根据细则第108(a)条退任董事职务,
惟彼等愿意接受重选。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须予披露之退任董事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之通函。
- ,董事会由三名执行董事佘绍基先生(主席)、庄卓琪先生及梁一鹏先生;一
名非执行董事梁衞明先生;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潘振威先生、傅忠先生、马兆杰先生及余
美红女士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