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84 EPRINT集团 通函:建议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

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eprint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

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

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print GROUP LIMITED

eprint 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84)

建议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print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

香港九龙观塘观塘道448至458号观塘工业中心第3期4楼A及B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

大会」),会上将考虑(其中包括)上述决议案,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5至18页。

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或于会上表决,务请 阁下按随附代表委任表

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并尽快及无论如何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

交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

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

会上投票。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目 录

– i –

页次

责任声明.i

释义.1

董事会函件.3

附录一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7

附录二 -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董事详情.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15


责任声明

– i –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定义见本通函)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

董事(定义见本通函)就本通函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定义见本通函)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

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所载任何陈

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观塘观塘道448至

458号观塘工业中心第3期4楼A及B室召开及举

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

「细则」指本公司现时有效的章程细则

「联系人」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建立和营运的中央结

算及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eprint集团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

件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包括自库存出

售或转让库存股份)最多相当于授出该授权之

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总数20%之股份,并将该授权

加上相当于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所授出授权

购回之股份总数之任何股份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即本通函付印前

就确定其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


释 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

件授权,以购回最多相当于授出该授权之相

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

括库存股份)10%之已发行及缴足股份,并厘

定该等购回股份是否应由本公司持作库存股

份或以其他方式予以注销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eprint GROUP LIMITED

eprint 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84)

执行董事:

佘绍基先生

(主席兼行政总裁)

庄卓琪先生

梁一鹏先生

非执行董事:

梁衞明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潘振威先生

傅 忠先生

马兆杰先生

余美红女士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观塘

观塘道448至458号

观塘工业中心

第3期4楼A室

敬启者:

建议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寻求股东批准有关(其中包括)

以下各项之决议案资料:(i)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及(i)重选退

任董事之普通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一般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发行授权以一般及无条件授

权配发、发行及处理(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最多占于相关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20%之新股份。

另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以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行使本公司

一切权力,于联交所购回最多占于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总数10%之股份。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将于下列期限届满:(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b)

开曼群岛法例或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或(c)股东于本公

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之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以较早日期为准)。

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为550,000,000股,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不会

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发行授权将授予董事权力可发行最多110,000,000股份。

说明函件

载有建议购回授权所有相关资料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说明函件旨在

向 阁下提供合理所需资料,以便 阁下对表决赞成或反对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

事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重选董事

董事会现由八名董事组成,分别为佘绍基先生、庄卓琪先生、梁一鹏先生、梁衞

明先生、潘振威先生、傅忠先生、马兆杰先生及余美红女士。

根据细则第108(a)条,梁衞明先生、傅忠先生及余美红女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轮值退任,符合资格并愿意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接受重选。

梁一鹏先生已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获

委任为执行董事,彼须根据细则第112条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且符合资格并愿

意接受重选。


董事会函件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已审阅即将退任董事的履历资料,并考虑到(i)

傅忠先生拥有逾30年印刷业经验。彼于二零九年至二零一六年为香港印刷业商会理

事;及(i)余美红女士在行政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尤其是在处理与中国业务经营相关方

面,认为重选傅忠先生及余美红女士各自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

整体最佳利益。彼等之工作履历、其他经验及因素详列于本通函附录二内。彼等之丰

富的知识和经验可以支持彼等之角色,且彼等积极参与本公司的董事会议和董事会

委员会议,并为本集团做出了宝贵的贡献。

提名委员会信纳傅忠先生及余美红女士各自具有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所需的品格、

诚信和经验,彼能继续有效履行其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

基于对傅忠先生及余美红女士各自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向本公司发出的独立

性确认之审阅,提名委员会亦已评估彼之独立性,并确认彼仍保持独立。

因此,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董事会建议所有退任董事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重

选为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5至18页,会上将考虑并酌情批准有关(其

中包括)建议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以及重选退任董事之普通决议案。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及╱或于会上表决,务请 阁下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尽快及无论如何于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

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董事会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原则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

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于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

式进行。因此,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全部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股东身份,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

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暂停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

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抵本公司的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

楼,以作登记。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身份之记录日期将为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发行授权、购回授权,以及重选退任董

事之普通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最佳利益。

因此,董事建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有关决议案。

一般事项

敬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各附录。

其他事项

本通函之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eprint集团有限公司

佘绍基

主席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说明函件,旨在向股东提供一切合理所需资料,以

便彼等对表决赞成或反对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普通决议案以批准购回授权作出知

情决定。

1. 与购回股份有关之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允许以联交所作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于联交所购回股份,惟受若干限

制规限。

2.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包括550,000,000股份。待通过购回股份

之决议案后及假设截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不会进一步发行或购回新股份,则本公司

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55,000,000股份,相当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

份数目之10%。

3. 进行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

有关购回可能导致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增加,并在董事相信有关购回将为本

公司及股东带来裨益之情况下方会作出。另一方面,本公司购回并作为库存股持有之

股份可于市场上以市价转售为本公司筹集资金,或转让或用于其他目的,惟须遵守上

市规则、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经不时修订)、细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购回股份

仅会于董事认为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有利之情况下方会进行。

4. 用于购回之资金

于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应用根据细则、开曼群岛法例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

可合法拨作有关用途之资金,包括于购回股份时已付资本、可用于分派之其他溢利及

本公司股份溢价账或缴纳盈余账内之款项。

5. 一般事项

倘购回授权于建议购回期间内任何时间获全面行使,则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状况相比,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

或资产负债比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然而,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至对董事不时认为适合本公司之营运资金要求或

资产负债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之程度。

本公司购回之股份可由本公司持作库存股份或经董事决定注销(视乎于购回相

关时间的市场状况及本集团的资本管理需求而定)。就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

所转售之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i)促使其经纪不得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

出任何指示,以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之库存股份进行投票;及(i)

就股息或分派而言,自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其自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

库存股份或将其注销,在每种情况均于股息或分派之记录日期之前进行,或(倘该等

股份以其自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其在根据适用法律将

被暂停的情况下,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益。

6. 股价

于直至最后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各月,股份于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股价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1720.108

八月0.1210.100

九月0.1070.085

十月0.1190.085

十一月0.1640.099

十二月0.1400.112

二零二五年

一月0.1200.094

二月0.1200.100

三月0.1240.098

四月0.1350.100

五月0.1170.103

六月0.1150.104

七月(直至及包括最后可行日期)0.1100.099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7. 承诺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倘股东批准购回授权,概无董事或彼等

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现时有意根据购回授权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董事将根据上市规则、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细则按照建议决议案行使购回授权。

本公司确认,说明函件及建议的股份购回均无异常之处。

8. 核心关连人士

概无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表示现时有意于股东批准购

回授权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亦无表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9. 收购守则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倘根据购回授权行使购回权力令股东于本公司之表决权比例增加,则有关增加

将根据收购守则第32条被视为一项收购处理。

因此,股东或一组行动一致之股东可能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之控制,并须根据

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于最后可行日期,根据本公司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存置之登记册以及就董

事作出合理查询后所知或所能确认,控股东为:

控股概约百分比

股东名称所持股份数目

于最后

可行日期

倘购回授权

获全面行使

eprint Limited313,125,00056.93%63.26%

佘绍基先生(附注)314,709,00057.22%63.58%

庄卓琪先生(附注)313,837,00057.06%63.40%

周鋈球先生(附注)313,125,00056.93%63.26%

梁衞明先生(附注)313,125,00056.93%63.26%

梁一鹏先生(附注)313,125,00056.93%63.26%

附注:

eprint Limited持有313,125,000股份。eprint Limited由Star Leader Limited(佘绍基先生控制的公

司)、卓飞控股有限公司(庄卓琪先生控制的公司)、周鋈球先生、梁衞明先生及领华国际有限公

司(梁一鹏先生控制的公司)(统称「一致行动股东」)分别持有21.62%、21.62%、21.62%、21.62%

及13.52%权益。根据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之确认契据,上述一致行动股东已各自同意共同

控制彼等各自于本公司的权益。因此,eprint Limited惯常根据一致行动股东共同指示行事。因此,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各一致行动股东被视为于eprint Limited所持有所有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权益。

倘若董事根据购回授权全面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则上述各股东之应占权益将

增至与上表彼等各名称右侧所列之百分比相若。有关增加不会导致须根据收购守则第

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董事目前无意行使购回授权致使公众人士所持股份数目(不包

括库存股份)跌至低于25%。

10.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并无购回任何股份(不论于联交所或以其他方

式)。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以下载列根据细则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及愿意膺选连任之退任

董事详情。

执行董事

梁一鹏先生(「梁一鹏先生」),60岁,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获委任为执行

董事。彼为本公司多家附属公司的董事,并自二零二三年八月起获聘为本集团的行政

助理。彼曾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期间担任本公司的

非执行董事。梁一鹏先生于印刷业拥有约30年经验。彼于一九八七年七月毕业于华侨

大学,获工程学士学位。

梁一鹏先生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初始任期自二

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计为期三年,除非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书

面通知予以终止。梁一鹏先生须于获委任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膺选

连任,其后亦须依据细则最少每三年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梁一鹏先生有权享有每月

100,000港元的董事袍金及酌情花红,此乃由董事会经参考本公司薪酬委员会(「薪酬

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其在本集团之职责及当前市况而厘定。

于最后可行日期,eprint Limited持有的313,125,000股份,该公司由Star Leader

Limited、卓飞控股有限公司、周鋈球先生、梁衞明先生及领华国际有限公司(一间由

梁一鹏先生控制的公司)分别拥有21.62%、21.62%、21.62%、21.62%及13.52%权益。根

据由彼等签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之确认契据确认存在之一致行动安排,彼等

各自被视为于eprint Limited所持有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梁一

鹏先生被视为透过领华国际有限公司于eprint Limited持有的313,125,000股份中拥有

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梁一鹏先生并无(i)于过往三年内出任何

其他上市公司的任何董事职务;(i)拥有任何其他主要委任及专业资格;(i)担任本公

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任何其他职务;(iv)与任何其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

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各自之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关系;及(v)于或被视为于本公

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

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须予披露

之任何资料,亦无其他有关重选梁一鹏先生之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非执行董事

梁衞明先生(「梁衞明先生」),53岁,非执行董事。彼于二零八年加入本集团。

梁衞明先生于市场推广领域拥有逾15年经验。

梁衞明先生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与本公司签订续订委任书,任期自二零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计为期三年,除非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书面通

知予以终止。梁衞明先生须依据细则最少每三年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根据续订委任

书,梁衞明先生有权享有每月100,000港元的董事袍金,此乃由董事会经参考薪酬委员

会的建议,考虑其在本集团之职责及当前市况而厘定。

于最后可行日期,eprint Limited持有的313,125,000股份,该公司由Star Leader

Limited、卓飞控股有限公司、周鋈球先生、梁衞明先生及领华国际有限公司分别拥有

21.62%、21.62%、21.62%、21.62%及13.52%权益。根据由彼等签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

一月六日之确认契据确认存在之一致行动安排,彼等各自被视为于eprint Limited所持

有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梁衞明先生被视为于eprint Limited持

有的313,125,000股份中拥有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梁衞明先生并无(i)于过往三年内出任何

其他上市公司的任何董事职务;(i)拥有任何其他主要委任及专业资格;(i)担任本公

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任何其他职务;(iv)与任何其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

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各自之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关系;及(v)于或被视为于本公

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

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须予披露

之任何资料,亦无其他有关重选梁衞明先生之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独立非执行董事

傅忠先生(「傅先生」), 56岁,于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彼亦为提名委员会之主席及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各自之

成员。傅先生拥有逾30年的印刷业经验。彼于二零九年至二零一六年为香港印刷业

商会理事。傅先生于二零年至二零三年期间于柯达(中国)有限公司担任销售

经理,并于二零三年至二零一六年期间亦担任其销售总监职务。

傅先生于二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签订由本公司发出的续订委任书,任期自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计为期三年,除非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书

面通知予以终止。傅先生须依据细则最少每三年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傅先生有权享

有每年180,000港元的董事袍金,此乃由董事会经参考薪酬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其在本

集团之职责及当前市况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傅先生并无(i)于过往三年内出任何其他

上市公司的任何董事职务;(i)拥有任何其他主要委任及专业资格;(i)担任本公司或

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任何其他职务;(iv)与任何其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

股东或控股东(各自之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关系;及(v)于或被视为于本公司或

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

有任何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须予披露

之任何资料,亦无其他有关重选傅先生之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余美红女士(「余女士」),61岁,于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

董事。彼亦为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之成员。余女士于一九六年七月于香港

大学专业进修学院联同墨尔本大学合办的计算研究课程取得深造证书及于一九八九

年六月于暨南大学取得经济学(企业管理)学士学位。余女士自二零一六年八月起担

任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高级理财规划师。余女士在行政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尤其是在处

理与中国业务经营相关方面。彼(i)于二零一年三月至二零一三年八月在联想集团

有限公司、(i)于一九七年六月至二零年六月于嘉华建材(香港)有限公司、(i)

于一九五年四月至一九七年五月于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iv)于一九二年

十一月至一九五年二月于会德丰地产有限公司工作。

余女士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签订由本公司发出的委任书,初始任期自二

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计为期三年,除非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书面通知

予以终止。余女士须依据细则最少每三年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余女士有权享有每年

180,000港元的董事袍金,此乃由董事会经参考薪酬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其在本集团之

职责及当前市况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余女士并无(i)于过往三年内出任何其他

上市公司的任何董事职务;(i)拥有任何其他主要委任及专业资格;(i)担任本公司或

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任何其他职务;(iv)与任何其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

股东或控股东(各自之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关系;及(v)于或被视为于本公司或

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

有任何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须予披露

之任何资料,亦无其他有关重选余女士之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print GROUP LIMITED

eprint 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8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eprint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观塘观塘道448至458号观塘工业中心第3期4楼A及B室举

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借此处理以下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b) 重选梁衞明先生为董事。

(c) 重选傅忠先生为董事。

(d) 重选余美红女士为董事。

(e) 授权董事厘定其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1.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在本决议案下列条文之规限下,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

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包括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任何出售或转让

库存股份(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并根据所有适用法例作

出或授出将或可能需要行使有关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

股权证、可换股债券及债务证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须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将或可能要

求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

认股权证、可换股债券及债务证券);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已配发及发行(或转让库存股份)或

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及发行(无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

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行使本公司所发

行任何可换股证券附带之换股权利;(i)行使认股权证以认购股份;

(iv)行使本公司当时所采纳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已授出之购股

权;或(v)根据本公司的章程细则(「细则」)发行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

之股份除外)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

括库存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

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根据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期间之到期日;或

(i) 本公司股东(「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或修

订有关授权当日。

「供股」乃指于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的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于该日的当时之持股比例提

呈发售股份之建议(惟须受董事就零碎股权,或于考虑适用于本公司任何

地区之法律或其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

责任后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所规限)。」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根据经不时修订之所

有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认可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规

定,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并在上市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厘定该等购回股份是否应由本公司持

作库存股份或以其他方式予以注销;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予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

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

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期间之到期日;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当日。」

  1. 「动议待上文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授

予董事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并订立或授予可能需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选择权之无条件一

般授权,方式为另加相等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权力本公

司所购回之股份总数,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eprint集团有限公司

佘绍基

主席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 ,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十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期间不会进行

股份过户。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

分前送交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

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厘定有权出席本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身份之记录日期将为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1. ,均有权根据细则委派受委代表代其

出席及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出席以代表该股东。

  1.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相关副本,

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表决。

  1. ,梁一鹏先生须根据细则第112条退任,惟彼符合资格并愿意于大会上

接受重选,而梁衞明先生、傅忠先生及余美红女士须根据细则第108(a)条退任董事职务,惟彼等愿

意接受重选。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须予披露之退任董事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

月二十九日之通函。

  1. ,董事会由三名执行董事佘绍基先生(主席)、庄卓琪先生及梁一鹏先生;一名非执

行董事梁衞明先生;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潘振威先生、傅忠先生、马兆杰先生及余美红女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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