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6 中国投融资 委任代表表格: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附注4) | 反对(附注4) | |
---|---|---|---|
1. |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董 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 ||
2. | (a) 重选吴祺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 ||
(b) 重选刘晓茵女士(担任董事超过九年)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 |||
(c)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及╱或薪酬委员会厘定各董事之酬金 | |||
3. | 重新委聘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
4. | 给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本公司本身不超过现时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 | ||
5. | 给予董事一般授权以发行及配发本公司不超过现时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额外股份(包 括自库存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 | ||
6. | 扩大给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发行及配发本公司根据第4项普通决议案所购回之股份 |
CHINA INVESTMENT AND FINANCE GROUP LIMITED
中国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6)
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
中环中心12楼2室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注1)
地址为
为中国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股份 股(附注2)的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大会主席(附注3)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的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
中心12楼2室举行的大会,借以考虑并酌情通过载于召开大会通告的下列决议案,并在大会上代表本人╱吾等以本人╱吾等的名义,
就上述决议案按下列指示表决。
上述决议案内容仅为概要。全文载于召开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日期:二零二五年月日 签署(附注5):
附注:
- 。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之姓名均须填上。
- 。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与登记于 阁下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 ,请删去「大会主席或」的字样,并于空栏内填上欲委任的代表姓名及地址。本代表委任表格内每项更正均须由
签署人简签示可。
- :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一项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有关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如栏内并无
任何指示,则 阁下的受委代表有权自行酌情表决。 阁下的受委代表亦有权酌情就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的决议案以外并于会上适当提出的任何决议
案投票。
- ,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的人士
亲笔签署。
- ,均有权委任他人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并以按股数投票的方式表决。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出席同一个会议。
- ,其中任何一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于大会上投票,犹如该等股份为彼所独自拥有般,惟倘有一名
以上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上述出席大会之持有人中,仅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的持有人,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核证副本),最迟须于名列该文据的人士
拟投票的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填妥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
期33楼3301-04室,否则委任代表的文据将视作无效。
- ,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的文据将视为已撤回。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大会有关 阁下委任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我们可
能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以用于该等用途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
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所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
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上述该等用途所需的时间保留。有关存取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而任何
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至本公司╱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上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