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6 中国投融资 通函:购回及发行股份之建议一般授权、建议重选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商、银行经理、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中国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代

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商或其他代理商,以

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文件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INVESTMENT AND FINANCE GROUP LIMITED

中国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6)

购回及发行股份之建议一般授权、

建议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

中心12楼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定义见本文),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5至

18页。无论股东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列印指示将其填妥,

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

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本公司网站w.chnif.com.hk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1. 序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重选退任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股东周年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推荐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责任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一般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 其他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附录一 - 购回建议之说明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附录二 - 拟重选连任董事之详细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上午

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

心12楼2室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其通告载于本

通函第15至18页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之现有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

则,而「细则」为组织章程细则其中一项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

收系统

「本公司」指中国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及「港仙」分别指港元及港仙,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非执行董事」指独立非执行董事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即确定本通函所载若

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提名委员会」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通告」指载于本通函第15至18页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释 义

「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

力以购回最多达授出该项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

数10%之股份之一般授权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份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

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达授出该项授权之普

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

存股份)总数20%之股份(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

让任何库存股份)之一般授权

「股东」指股份不时之登记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CHINA INVESTMENT AND FINANCE GROUP LIMITED

中国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6)

执行董事:

陈昌义先生

非执行董事:

吴 祺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陆东全先生

刘晓茵女士

韩 亮先生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皇后大道中70号

卡佛大厦1104室

敬启者:

购回及发行股份之建议一般授权、

建议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序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i)股份发行授权;(i)购回

授权;及(i)重选退任董事之决议案之资料并向 阁下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并征

求 阁下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与该等事项有关之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2.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以下有关一般授权之普通决议案:

(i) 授权董事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总数不超过本公司于通过决议案当

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20%的额外股份(包括自库存出

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及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为412,596,600股,假设由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

大会日期将不会发行及购回额外股份,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之20%股

份发行授权为82,519,320股份)。

(i) 授权董事购回总数不超过本公司于通过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

括任何库存股份)10%的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为

412,596,600股,假设由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将不会发行

及购回额外股份,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之10%购回授权为41,259,660股

股份);及

(i) 授权将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股份(上文(i)段所述)加入发行新股之

授权(上文(i)段所述)内。

根据上市规则,尤其有关监管于联交所购回证券之规则,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

一份说明文件,其中载有合理所需之资料,以便股东于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本公司购

回其股份之决议案时,作出知情决定。此说明文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除上文所披露

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任何根据股份发行授权发行任何股份及╱或

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的计划。

3.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第88条,吴祺先生及刘晓茵女士(统称「退任董事」)将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分别退任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均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重选连任。


董事会函件

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程序及流程

提名委员会将根据以下程序及流程向董事会建议任命独立非执行董事:

  • ,首先制定一份理想的技

能、观点及经验清单,以集中物色重点;

i. 提名委员会于物色或甄选合适候选人时可咨询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例

如现有董事的推荐、广告、第三方代理公司的推荐及股东的建议,并适当

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a) 各方面的多样性,其中包括性别、年龄、文化和教育背景、专业经验、

技能、知识和服务年限;

(b) 其能投放于董事会职责的可投入时间及相关利益;

(c) 资格,包括涉及本集团业务的相关行业的成就和经验;

(d) 独立性;

(e) 诚信声誉;

(f) 个人可以向董事会带来的潜在贡献;及

(g) 为董事会有序继任而制订的计划。

i. 提名委员会可采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程序评估候选人的合适性,例如面试、

背景调查、演讲及第三方背景调查;

iv. 提名委员会将考虑在董事会联络圈内外的各类候选人;

  • ,提名委员会将举行会议及╱或以书

面决议案方式酌情批准向董事会提交委任建议;


董事会函件

vi. 提名委员会将向薪酬委员会提供所选候选人的相关资料,以供考虑该所选

候选人的薪酬待遇;

vi. 其后,提名委员会将就建议委任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而薪酬委员会将就薪

酬政策及架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vi. 董事会可安排选定的候选人由不属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董事会成员进行面试,

此后,董事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审议并决定任命;及

ix. 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命,将通过提交相关独立非执行董事表示同意担

任董事的文件(或要求相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或接受任命为董事的任何

其他类似文件,视具体情况而定)予相关法定机构(如有需要)作存档予以

确认。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提名委员会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独立性标准,评估及审阅每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其后直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的年度独立书面确认书,并确认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陆东全先生、韩亮先生及刘

晓茵女士(「刘女士」)仍属独立。此外,提名委员会已评估每名退任董事于截至二零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表现,并信纳彼等的表现。刘女士已为本公司服务逾九年,

期间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及见解。彼对本集团业务及营运有深入了解,并于任职期

间在董事会及╱或董事委员会议上提供公正的意见及评论,展现出较强的独立性。

彼不参与本公司日常管理。提名委员会认为,长期服务不会影响其行使独立判断力,

并满意其具备继续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品格及经验。基于上述考虑,提名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名退任董事,以建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因此,董事会因应提名委员会的推荐建议,建议全体退任董事(即吴祺先生及刘

晓茵女士)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董事。作为良好之企业管治常规,各退任董事

均于相关董事会议上就推荐彼等于股东周年大会上由股东重选连任之相关提案放

弃投票。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详情列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有关董事会组成及多元化,以及董事(包括退任董事)于董事会及╱或其辖下委

员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出席记录的更多资料,在本公司二零二四╱二五年报的董事简

介及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

4. 股东周年大会

本通函第15至18页载有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

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本公司网站w.chnif.com.hk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无论股东是否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

列印指示将其填妥,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须不迟于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所有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批准之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将于股东

周年大会结束后公布股东周年大会结果。

5.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及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均符合本

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

之所有决议案。

6.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之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愿就

本通函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

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

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

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其本身产生误导。


董事会函件

7. 一般资料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

所提呈决议案中拥有重大权益而须就股东周年大会所提呈决议案放弃表决。

8. 其他资料

敬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一所载有关建议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说明文件及

附录二所载根据上市规则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董事之详细资料。

此 致

全体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中国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陈昌义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录一 购回建议之说明文件

以下乃就建议购回证券之一般授权,根据上市规则须向股东提供之说明文件:

1. 购回证券之上市规则规定

上市规则准许第一上市地为联交所之公司,于联交所购回其证券(若文义许可,

将包括附带权利认购或购买一家公司股份之各类别股份及证券,亦将包括认股权证),

惟须遵守若干规限,其中最重要之规限概述如下:

(a) 股东批准

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于联交所购回市场上之所有证券,均须获股

东事先透过普通决议案授出一般授权予以批准,或就特定交易以特定方式批准。

(b) 资金来源

购回所需资金,必须根据公司之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开曼群岛法

律,调拨自合法可供有关用途资金。

2.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为412,596,600股份。

待购回授权获通过后及假设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不会再行发行或购

回任何股份,由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通过当日起,直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结束;(i)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或(i)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修订或更

新购回授权当日(以最早发生者为准)止期间,本公司将可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达

41,259,660股份(占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

不多于10%)。

3. 购回理由

董事相信,向股东寻求一般授权,使本公司于市场中购回股份,符合本公司及其

股东之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该等购回可提高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

股盈利,惟仅于董事认为该等购回将令本公司及其股东得益之情况下,方会进行购回。


附录一 购回建议之说明文件

4. 购回之资金来源

根据购回授权作出购回之资金全部来自本公司可用现金流量或营运资金安排。

根据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开曼群岛法律规定,任何购回仅可以本公司合法可供

有关用途之资金拨付。

倘购回授权于建议购回期间内任何时间获行使,则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

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与本公司最近期刊发经审核账目所披露之情况相比)。

然而,在董事认为不时适合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资产负债水平因其行使购回授权

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况下,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5. 股份价格

在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往12个历月各月内,股份于联交所买卖的最高及

最低价格如下: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2600.206

八月0.2800.220

九月0.3800.250

十月0.6300.430

十一月0.5400.500

十二月1.3500.400

二零二五年

一月0.8000.800

二月0.6800.540

三月0.5400.480

四月0.5100.500

五月4.0000.510

六月1.5800.650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1.4900.960


附录一 购回建议之说明文件

6. 一般事项

各董事或(在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任何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定义

见上市规则)目前无意在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授出后,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董事将按照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根据购回授权购

回股份。

本公司并无接获任何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通知,表示彼等目

前有意在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授出后,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或已承诺不会出售彼

等持有之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本公司已确认,本附录(作为购回授权的说明文件)载有上市规则第10.06(1)(b)

条规定的资料,且本说明文件以及本公司于董事根据股东周年大会所提呈第4项普通

决议案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任何股份时将作出的建议股份购回并无任何异常。

本公司可于任何有关购回结算后注销其购回的任何股份及╱或持有该等股份作

为库存股份,惟受限于(其中包括)于购回相关时间的市场状况及本集团的资本管理

需求等因素。

在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允许的范围内,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售

的任何库存股份而言,倘该等股份以本公司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本公司将采取

适当措施,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获得根据相关法例本已中止的任何权利,

有关措施可能包括董事会批准(i)本公司不会(或将促使其经纪不会)指示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于股东大会上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进行投票,及(i)就股息

或分派而言,本公司将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本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

库存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在各种情况下,均于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前进行。


附录一 购回建议之说明文件

7.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根据购回授权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时,一名股东于本公司的投票权比例增加,

则就收购守则规则32而言,有关增加将被视作一项收购。由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

行动之股东,视乎股东权益的增加程度,可取得或加强对本公司的控制权并须根据收

购守则规则26及32作出强制性要约。董事并不知悉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购回股份

之权力,会出现任何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可能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作出

强制性要约。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基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作出之披露及

就本公司所深知及确信,本公司并无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倘董事根据购回授

权悉数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将不会产生任何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作出强制性

要约之责任。

根据本公司公开可得之资料及据董事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本公司

股东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5%或以上。因此,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公众持有本公

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从而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a)条之规定,犹如本公司已悉数行使

购回授权。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购回其任何股份(不论在联交所

或在其他证券交易所)。


附录二 拟重选连任董事之详细资料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及委任之董事详细资料如下:

非执行董事

吴祺先生(「吴先生」),42岁,于二零一五年七月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彼为中

国知名证券分析师,在金融界累积多年坚实的经验。彼经常接受国内媒体访问及受邀

作为财经节目客席嘉宾,在新浪网、第一财经等著名网站亦设有财经专栏。吴先生擅

长分析股市走势,对选择个股也有精辟见解。

吴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担任非执行董事,而彼并无固定任期,但须根

据章程细则轮值退任及合资格重选连任。

吴先生有权收取董事袍金每年120,000港元,有关袍金乃根据其对本公司承担之

职责及责任、现行市场水平及本公司之薪酬政策而厘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非执行董事之委任外,吴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

上市公司持有任何委任及资格或董事职位,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

东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亦无任何关系。除上述者外,吴先生于本公司或其任

何附属公司并无担任何其他职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吴先生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所指的任何权益,以及并无有关彼之委任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

作出披露。


附录二 拟重选连任董事之详细资料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晓茵女士(「刘女士」),40岁,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起担任独立非执行董

事。彼现为一间以中国为基础之投资公司之总经理助理。彼拥有逾5年之稳健投资及

管理经验。

刘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而彼并无固定任期,惟

须根据本公司之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刘女士有权收取董事袍金120,000港元,

有关袍金乃根据其对本公司承担之职责及责任、现行市价及本公司之薪酬政策而厘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委任外,刘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于

其他上市公司持有任何委任及资格或董事职位,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

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亦无任何关系。除上述者外,刘女士于本公司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并无担任何其他职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刘女士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此外,刘女士已确认,并无有关彼之重选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

则第13.51(2)(h)至(v)条作出披露,或需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HINA INVESTMENT AND FINANCE GROUP LIMITED

中国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6)

兹通告中国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

一)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以讨论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b) 重选刘晓茵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c)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及╱或薪酬委员会厘定各董事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

酬金。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在本决议案第(b)段的规限下,授予董事无条件的

一般授权,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

现时或可能上市及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

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有关证券,惟须遵守及按照所有适

用的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

所不时修订的规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依据上文第(a)段的批准,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可能购回

本公司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库存股份」,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

涵义)的10%;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时起,至下列各项的最早日期止的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按照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须举行本公

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间届满时;或

(i) 在股东大会上本公司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

案所授出的授权时。」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b)及(c)段的规限下,授予董事无条件的一般授权,以

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让任

何库存股份),并就此作出或授出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该项授权不得延至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后行使,惟董事在有关期

间内作出或授出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可能所需的建议、

协议及购股权除外;

(c) 董事根据上文第(a)段,而非根据下列各项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

同意将予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包括自库

存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将不得超过本公司于通过本决议案当

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的20%: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根据本公司所发行任何认购权证或可兑换本公司股份的任何

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

(i) 根据当时为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行政人员及╱或

雇员获授或获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而采

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行使认购权;或

(iv) 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而提供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

藉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时起,至下列各项的最早日期止的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按照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须举行本公

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间届满时;或

(i) 在股东大会上本公司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

案所授出的授权时;及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时间,向指定记录日期股东名册内所载的股份

持有人,按彼等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出售股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

或经考虑任何法例或香港境外任何地区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的豁免或其

他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动议待载于本大会通告内第4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将董事根据本大会

通告所载第5项普通决议案所授出的授权而可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

意将予配发的本公司股份总数(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

增加并扩大至包括本公司根据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项普通决议案所获授的

授权购回的股份总数,惟该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

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的10%。」

承董事会命

中国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陈昌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其中任何一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于大会上

投票,犹如该等股份为彼所独自拥有般,惟倘有一位以上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

则上述出席大会之人士中,仅在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的人士,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1.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

文件之核证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联合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否则代表委任表

格将被视为无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

投票。

  1. (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

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以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之资格。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已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

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送交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联合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以进行登记。因此,为确

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或「黑色」暴雨警告

信号,又或于香港政府公布的「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在香港生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于

本公司网站w.chnif.com.hk及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刊登公告,以通知股东有关重新安排

举行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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