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84 中国燃气 委任代表表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之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赞成4反对4
1.省览并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 报表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书
2.宣派末期股息每股股份35港仙
3.(a) 重选(各为独立决议案)以下董事:
i. 重选朱伟伟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 重选刘畅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i. 重选熊斌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iv. 重选周雪燕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v. 重选毛二万博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vi. 重选陈燕燕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续聘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5.授予董事购回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性授权(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通告」) 第5项普通决议案)
6.授予董事发行及配发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性授权(通告之第6项普通决议案)
7.扩大授予董事发行及配发本公司股份的一般性授权(通告之第7项普通 决议案)

CHINA GAS HOLDINGS LIMITED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4)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

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地址为

为上述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股份共

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

本公司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股东周年大会」)之主席或(如其

未克出席)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在中国广

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梅园路

号中国燃气大厦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并按下列指示就召开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决议案投票,或如未有作出任何指示,则由本人╱吾等之代表自行酌情投票:

日期:二零二五年

签署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2.

请将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如

阁下未有填上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与

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本

公司股份有关。

3.

如欲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人士为代表,请删除「本公司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股东周年大会」)之主席」

等字眼,并于空位内填上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于本代表委任表格上作出之修改均须经签署人简签示可。

4.

注意: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于相关「赞成」栏内加上「

」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请在相关「反对」栏内

加上「

」号。如

阁下未有在相关决议投票栏内作出指示,则受委代表有权自行酌情投票。

阁下之代表亦将有权就大

会通告所载以外但正式提呈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5.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股东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人士签署。如股东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应加盖法团印章或由公司正

式授权之代表亲笔签署。

6.

如为联名股东,则任何一位股东可签署本代表委任表格。如排名首位者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则其他联名股东概无投票权。

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根据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东排名次序而定。

7.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上

述大会(或任何续会或延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M

楼,方为有效。

8.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必须代表

阁下亲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

9.

除非另有所指,本代表委任表格所用之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之通函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i)

本声明中所指之「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之涵义。

(i)

阁下是自愿向本公司及╱或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提供

阁下之个人资料,该等资料用以处理

阁下在本代表委任

表格上所述之指示。

(i)

除非按法例规定,例如应法庭命令或执法机关之要求,否则

阁下之个人资料将不会转交任何第三方(本公司之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除外),并将在适当期间保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iv)

阁下及

阁下之委任代表有权根据《私隐条例》之条文要求查阅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任何该等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

向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M

楼)之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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