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66 同仁堂科技 公告及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6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

日(星期一)下午一时三十分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20

号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借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并授权董事会与其订立董事服务合约。

并授权董事会与其订立董事服务合约。


特别决议案

  1. (包括取消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及设立职工董事)。

承董事会命

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张毅

董事长

中国,北京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张毅先生;非执行董事邸淑兵先生、陈加富先生、陈飞先

生、冯智梅女士及冯莉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陈清霞女士、詹原竞先生及李兆彬先生。

附注:

1.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资格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名列本公司于香港之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存置之股东名册之H股持有人及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内资股持有人将有资格出席股东特

别大会。

2. 代理人

  • ,均可书面委派一名或多名代理人出席大

会及代其投票。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倘代理人为公司,则

书面文件必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经由其董事或正式授权代表亲笔签署。倘书面文件已由股

东之代表签署,则该代表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

  • (如有)及代理人委任表格须最迟于股东特别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召开时间前24小时(i)由H股持有人送至本公司于香港

之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i)由内资股持有人送至本公司办公地

点,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 ,该等代理人仅能以投票方式行使彼等所代表之表决权。

3.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登记手续

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倘股东为法人,该股东之法定代表

或其董事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授权之人士须出示有关股东之董事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委任其出席

大会之决议案副本。

4.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于下述期间关闭股东名册,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

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以及有资格收取末期股息,H股持有人须于下述时限前将所有过户文件送

达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

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有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向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交回

股份过户文件的最后时限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

八月十八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

股东特别大会记录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

5. 股东特别大会表决方式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于股东大会之任何表决必须以

投票方式进行。因此,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将要求就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以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

6. 其他事项

  • 。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往返及食宿费用自理。
  •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中国北京市

丰台区

南三环中路20号

电话:(+86) 10 87632179

电邮:ir@ tongrentangkj.com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