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94 锦胜集团(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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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E SUR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锦 胜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79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锦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及其
任何续会)(「大会」),借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经修订与否)下列决议案为本公
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
核综合账目、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 ,并授权本公司董事局
厘定其酬金。
- 。
(b) 重选徐珮文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张宏业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d) 授权本公司董事局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 仅供识别
-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及(D)段之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
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
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自库存中销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具上
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并作出或授出将要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
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
及债权证);
(B) 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董事将要
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内或其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配发、
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之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
权(包括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
权证及其他证券);
(C) 除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行使根据本公司就向本公司及╱
或其附属公司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认购本公
司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类似安排所授出之任何
购股权获行使时;或(i)任何根据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以配
发本公司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利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
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前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于本决议案通过
当日前发行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换股权,并转换为本公司股
份外,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及(B)段所述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
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及发行之股份
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时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数目20%,而上述批准亦受相应限制;
(D) 除非于有关配售时初步换股价并不低于股份之基准价(定义见下文),
否则本公司不可发行可转换为股份以获取现金代价之证券,以及本公
司不可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类似权利,以供就获取现金代价认购(i)
本公司之任何新股份;或(i)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新股份之证券;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基准价」指以下各项之较高者:(a)本决议案项下涉及建议根据一般授
权发行证券之相关配售协议或其他协议获批准当日之收市价;及(b)紧
接以下较早发生者前五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i)根据本决议案批准涉
及建议根据一般授权发行证券之配售或建议进行之交易或安排之公告
日期;(i)本决议案项下涉及建议根据一般授权发行证券之相关配售协
议或其他协议获批准当日;及(i)配售或认购价获确定之日。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至下列最早发生之日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除非有关授权于该大会通过普
通决议案无条件或受条件约束下获更新;
(i) 香港任何适用法例或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
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
案授予之权力时。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
持有人,按彼等于当日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惟董事可就零
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
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按其认为必要或适当情况排除任
何人士或作出其他安排)。
于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在其条文的限制下,对配发、
发行、授出、要约或出售股份的任何提述须包括出售或转让本公司股本
中的库存股份(包括履行因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换股证券、购股权、认股
权证或认购股份的类似权利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于其上市并
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
所回购本公司股本中之已发行股份,而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回购
该等股份须遵守所有适用法例及╱或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
规定(经不时修订)及受其所规限;
(B) 本决议案上文(A)段所述批准乃附加于董事所获授予之任何其他授权,
并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回
购其股份;
(C) 董事获授权于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所述批准回购之本公司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时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
库存股份(如有)数目10%,而上述批准亦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通过本决议案时至下列最早发生之日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除非有关授权于该大会通过普
通决议案无条件或受条件约束下获更新;
(i) 香港任何适用法例或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
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
案授予之权力时。」
- 「动议待本召开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部分)所载第4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
过后,扩大根据本召开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部分)所载第4项决议案授
予董事之一般授权,方法为加入本公司根据本召开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为其
中部分)所载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所回购之已发行股份数目,惟有关数额
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数
目10%。」
承董事局命
锦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庄金洲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及于会上表决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代其
出席大会及表决。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表决。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
表决。
- ,或倘委任人为
公司,则须盖上印鉴或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获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 ,本通告所载全部决议案均须在大会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 (如董事局要求)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
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日)上午十时正),送达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及过户处香港分处卓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 ,惟倘原订于该日期
起计十二个月内举行之大会,其任何续会或于该大会或其续会上要求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
行之表决除外。
- ,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登记持有人均可于大会亲身或由受
委代表就该等股份表决,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表决之持有人;如超过一名联名登记持有人出
席大会,则仅接受排名首位之人士亲身或委派代表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表决将不获接纳。
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公司之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
- ,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表决,而在该情
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视为已撤销论。
- (「通函」)附录一附奉一份说明函件,当中
载有让股东就表决赞成或反对本通告所载第5项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所需之必要资料。
- ,本公司将于下列时间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详情如下:
递交过户文件以供登记之截止时间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至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
记录日期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表决,所有过
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上述递交过户文件截止时间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及过户处香
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办理登记,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有关厘定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表决之权利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
10. 上文第3项决议案有关于大会分别建议重选庄华彬先生为执行董事及建议重选徐珮文女士及
张宏业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庄华彬先生、徐珮文女士及张宏业先生之履历详情及
其于本公司证券之权益(如有)载于通函附录二。
- 。
- ,董事局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庄金洲先生、庄华彬先生及庄华清先生;以及
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徐珮文女士、罗子璘先生及张宏业先生。
- ,
则大会将顺延举行,并就有关大会另行安排的详情再度发表公告。大会于悬挂三号或以下
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时仍如期举行。在恶劣天气下, 阁下应
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如选择出席大会,则务请小心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