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94 锦胜集团(控股) 通函:(1) 更新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2) 退任董事退任及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及(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

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锦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份,应立即

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

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不会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OME SUR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锦 胜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794)

(1) 更新发行新股份及

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2) 退任董事退任及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锦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

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

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19页。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随附代表

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并尽快且于任何情况下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

举行时间48小时(即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日)上午十时正)前,交回本公司

股份登记及过户处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表决。

股东周年大会上将不会提供公司礼品或茶点。

* 仅供识别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i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局函件 .3

附录一 - 说明函件.8

附录二 -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董事之详情 .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4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上午十

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举

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细则」指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审核委员会」指本公司审核委员会;

「董事局」指董事局;

「回购授权」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决议案所载建议授予董事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回购股份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运作之中央结算

及交收系统;

「庄氏家族信托」指庄金洲先生(作为财产授予人)与汇丰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作为信托人)于二零九年二月二日成立

之不可撤回全权信托。该信托之受益人包括庄金洲

先生、陈宝锭女士、庄华彬先生、庄华清先生及庄

华琳先生以及庄华彬先生之儿子庄锦诚先生。陈

宝锭女士乃庄金洲先生之配偶,而庄华彬先生、庄

华清先生及庄华琳先生为庄金洲先生之儿子;

「紧密联系人」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本公司」指锦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控股东」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释 义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项决议案所载建议授予董事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及发行股份(自库存中销

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

定其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大纲」指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19页;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及

「%」指百分比。


董事局函件

COME SUR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锦 胜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794)

执行董事:

庄金洲先生(主席)

庄华彬先生(行政总裁兼总裁)

庄华清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徐珮文女士

罗子璘先生

张宏业先生

注册办事处:

Windward 3

Regata Ofice Park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

营业地点:

香港

柴湾

永泰道50号

港利中心

8楼8–10室

敬启者:

(1) 更新发行新股份及

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2) 退任董事退任及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仅供识别


董事局函件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i)建议发行授权及建议回购授权以及藉加入根据回购

授权可能回购之股份数目而扩大发行授权之详情;(i)有关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i)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之详情;及(iv)向 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普通决议案,以向董事授出下列一般授权:

(i) 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超过提呈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获通过当

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数目20%之新股份(自库存中销售

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及

(i) 回购不超过提呈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

存股份(如有)数目10%之股份。

此外,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另一项普通决议案,于发行授权中加入本公司根

据回购授权(倘于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回购之该等股份。

董事现时无意行使发行授权或回购授权(倘于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

于最后可行日期,共有331,084,000股已发行股份。待向董事授出发行授权之提

呈决议案获通过后,及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本公司不会发行及╱或回购任何股份,

则本公司将获准根据发行授权发行最多66,216,800股份以及根据回购授权回购最多

33,108,400股份。发行授权(包括经扩大发行授权)及回购授权一经授出,将于通过

决议案批准发行授权(包括经扩大发行授权)及回购授权(视情况而定)当日起直至以

下时间最早者为止期间内一直有效:(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除非有关授

权于该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无条件或受条件约束下获更新;(i)香港任何适用法例或

开曼群岛法例或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i)股东

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发行授权(包括经扩大发行授权)或回购授

权(视情况而定)时。

载有回购授权资料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董事局函件

董事退任及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细则第108(a)条及第108(b)条,庄华彬先生及徐珮文女士(「徐女士」)各自将

于股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任董事职务。彼等均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

连任。根据细则第112条,张宏业先生(「张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获董事局

为填补某临时空缺而委任)须于股东周年大会退任董事,并符合资格及愿意重选连任

董事。

有关评估重选董事的重选合适性,提名委员会已审阅及评估重选董事之背景、

专长及经验,并就本公司之提名政策及董事局成员多元化政策考虑不同多元化因素,

例如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技能及专业经验、知识、服务年期及投入时间。

提名委员会认为,(a)重选庄华彬先生为执行董事将有助于董事局成员多元化,尤其

是因其对本集团业务之深入了解以及监督本集团事务及其发展之管理经验;(b)重选

徐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将有助于董事局成员多元化,尤其是因其在法律及顾问服

务方面的教育背景及专业经验;及(c)重选张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将有助于董事局

成员多元化,尤其是因其过去在其他在联交所上市之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所获得的经验。

徐女士乃于二零九年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已作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为本公司效力超过九年。根据上市规则附录C1第B.2.3段所载之守则条文,任

何在任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续任事宜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获股东批准,而

随该决议案提交予股东之文件须说明何以董事局或提名委员会相信该董事仍独立及

应重选。

就徐女士之独立性而言,彼并无与其他董事相互担任对方公司董事职务或透过

参与其他公司或团体与其他董事有任何重大联系,故其独立判断将不会受到影响。

徐女士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性准则提供书面确认,而提名委员会信纳

徐女士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性准则并为独立人士。此外,提名委员会已

评估其相关表现,认为尽管徐女士已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九年,但彼对本公司

作出宝贵贡献,并已证明具备就本公司事务提供独立、持平及客观意见之能力。鉴于

上述情况,提名委员会认为徐女士的长期服务不会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并信纳徐

女士具备所需品格、诚信及经验,可继续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角色,以及信纳徐女

士的独立性,尽管其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年期已超过九年。


董事局函件

就张先生之独立性而言,彼并无与其他董事相互担任对方公司董事职务或透过

参与其他公司或团体与其他董事有任何重大联系,故其独立判断将不会受到影响。

张先生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性准则提供书面确认,而提名委员会信纳

张先生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性准则并为独立人士。

鉴于上述情况,提名委员会已向董事局推荐庄华彬先生、徐女士及张先生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为董事。董事局已按照提名委员会之推荐建议提名庄华彬先生、

徐女士及张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局认为,各重选

董事能够及将能够继续透过参与本公司事务以及董事局讨论及决定,为董事局作出

正面贡献。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董事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续聘核数师

董事局(其已同意审核委员会之推荐建议)已建议,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批准

后,天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获续聘为本公司核数师。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

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举行,以考虑及酌情通过召开大会之通告所载决议案,大会

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19页。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全部决议案之表决须以按股

数投票方式进行。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根据细则第72(a)条要求,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所载全部决议案之表决,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

为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表决之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八日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概不

会办理股份过户。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表决,所有股份过户文件

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

心17楼。有关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表决之权利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

年九月二日。


董事局函件

随附供 阁下于股东周年大会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务请将随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并尽快且于任何情况

下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即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日)上

午十时正)前,交回本公司股份登记及过户处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

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

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表决。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授出发行授权、回购授权、扩大发行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符合本公

司及股东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表决赞成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有关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局命

锦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庄金洲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载有联交所规定须就建议授予董事回购授权向股东提呈之说明函件。

1. 有关回购股份之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允许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于联交所回购彼等之股份,惟须遵

守以下若干限制:

(i) 公司拟回购之股份须为已缴足股款;

(i) 公司先前已遵照上市规则向其股东寄送说明函件;及

(i) 其股东已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授予其董事特定批准或一般授权以作出回购,

而该普通决议案已于公司正式召开及举行之股东大会上通过。

2. 用作回购之资金及回购之影响

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大纲及细则、上市规则以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可合法用作

回购之资金回购股份。本公司不得以现金以外之代价或联交所不时之交易规则规定

以外之交收方式在联交所回购股份。与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最

近期经审核账目之结算日)之财务状况比较,董事认为倘于建议回购期内全面进行回

购建议,不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及资产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倘行使回购授权对董事认为不时适合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于该情况下行使回购授权。

3. 回购之理由

董事相信,股东授予一般授权让董事可在市场回购股份,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

体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该等回购或会提升本公司每股资产净

值及╱或每股盈利,惟仅会在董事认为该等回购符合本公司及股东利益时方会进行。

4.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331,084,000股份。


附录一 说明函件

待批准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之相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及按于最后可

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期间再无发行或回购股份计算,董事将获授权行使本公司

权力回购最多33,108,400股份,即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10%。

倘本公司根据回购授权购买任何股份,则本公司将(i)注销所购回的股份及╱或(i)

将该等股份持作库存股份(视乎市况及本公司在购回任何股份的相关时间时的资本管

理需求而定)。

如任何库存股份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在联交所再出售,本公司将采取适当

措施,以确保其没有行使或获得倘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份以本公司本身名义登记时

原应根据适用法律被暂停的任何股东权利或任何权益。此等措施可包括由董事会批

准(i)本公司不(或促使其经纪不)就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于股东大会上投票,

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示;(i)在派发股息或作出分派的情况下,本公

司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将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份以其本身名义重新登

记或予以注销;而在各种情况下,于派发股息或作出分派的记录日期前进行;及(i)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益,倘该等股份以本身

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则有关股东权利或权益将依照相关法律暂停。

5. 董事确认

董事已经确认,在适用范围内,彼等将按照上市规则、开曼群岛适用法例以及

大纲及细则行使回购授权。

6.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根据回购授权回购股份而导致一名股东在本公司之表决权所占权益比例有所

增加,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作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

动之股东(具收购守则就该词汇界定之涵义)可取得或巩固于本公司之控制权(视乎股

权增幅而定),并因而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可行日期及据董事所知,唯一控股东为Perfect Group Version Limited

(「Perfect Group」),该公司拥有233,000,000股份(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数目约

70.37%)。倘回购授权获全面行使,Perfect Group之权益总额将增加至约78.19%。就

上述由Perfect Group持有之股权增加之基准而言,董事并不知悉倘回购授权获全面行

使而回购股份会产生任何导致该股东或该群一致行动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

出强制性收购建议之后果。再者,倘行使权力回购股份会导致任何一名或一群股东

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则董事不拟行使权力回购股份。倘全面

行使回购授权会导致本公司公众持股量不足,则董事无意于足以令公众持股量少于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25%之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之情况下行使回购授权。


附录一 说明函件

  1. 、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董事及(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彼等各自之任何紧密联系

人现时无意在建议回购授权获授出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并无本公司核心关

连人士向本公司表示,现时有意在本公司获授权回购股份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

股份,亦无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其所持任何股份。

8. 本公司回购股份

于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止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于联交所或以其他方式购回股份。

9. 股价

股份于过往十二个月每月及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止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成

交价如下:

股价(每股)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200.20

八月0.200.17

九月0.200.19

十月0.200.17

十一月0.200.19

十二月0.200.20

二零二五年

一月0.200.20

二月0.200.20

三月0.200.17

四月0.190.14

五月0.170.16

六月0.170.16

七月(截至最后可行日期)0.170.16

10. 一般事项

本附录所载说明函件或建议回购授权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董事之详情

于股东周年大会退任及拟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载列如下。

庄华彬先生

庄华彬先生,53岁,庄金洲先生之长子,并为执行董事庄华清先生及本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庄华琳先生之兄长,庄华彬先生现任本公司行政总裁兼总裁。彼于

一九一年十二月加入本集团,负责本集团整体管理。庄华彬先生为Central Dragon

Limited、Central Master Limited、展能(中国)有限公司、锦胜发展有限公司、锦胜集

团有限公司-澳门离岸商业服务、锦胜集团有限公司、晋海投资有限公司、伟毅有限

公司、利骏创富有限公司、锦胜包装(深圳)有限公司及华铭纸业(深圳)有限公司之

董事,该等公司均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庄华彬先生分别于二零二年六月及二零

六年三月获中国山西财经大学颁发企业管理深造证书及专业证书。庄华彬先生曾为

江西省政协第十、十一及十二届委员,现为江西省海外联谊会副理事长、香港福建体

育会永远名誉会长、东莞市环保包装行业协会副会长、广东省晋江商会永远荣誉会

长及香港东区工商业联会永远名誉会长。

于最后可行日期,庄华彬先生被视为或当作于233,000,000股份(相当于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约70.37%)中拥有权益,全部有关股份均由Perfect Group持有。Perfect

Group之全部已发行股份由Jade City Asets Limited持有,而Jade City Asets Limited则

由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庄氏家族信托之信托人持有。由于彼为庄氏家族信托

之受益人之一,故就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言,彼被视为或当作于Perfect Group实益拥有

之所有股份权益中拥有权益。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董事之详情

庄华彬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董事服务协议,任期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

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于二零二五年

二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有权收取基本薪金每年2,160,000港元,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或终止日期间有权收取基本薪

金每年2,700,000港元,以及房屋津贴每年540,000港元,有关金额乃经参考现行市场

惯例、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彼于本集团之职务及职责后厘定。庄华彬先生亦有权收取

董事局厘定之酌情年终花红。

徐珮文女士

徐珮文女士(「徐女士」),68岁,于二零九年二月五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

事。彼为香港执业律师。徐女士持有香港大学所颁文学士学位及法律学士学位。徐女

士于一九八年在香港取得律师资格。彼为英格兰及威尔斯、澳洲以及新加坡之合

资格律师。彼亦为国际公证人及中国委托公证人。徐女士曾任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

委员会委员。

徐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董事服务协议,任期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可

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于二零二五年二

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有权收取基本袍金每年132,000港元,于

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或终止日期间有权收取基本袍金

每年150,000港元,有关金额乃经参考现行市场惯例、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彼于本集

团之职务及职责后厘定。

张宏业先生

张宏业先生(「张先生」),64岁,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

事。其为专业特许产业测量师及于房地产行业及相关领域(包括估值及可行性研究)

拥有逾三十年专业工作经验。张先生为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之注册估值师、香

港测量师学会(产业测量)之会员及澳门房地产评估业协会之会员。彼为全国工商联

房地产商会香港分会有限公司成员及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成员。此外,张先生曾

历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委员会之委员。张先生曾担任建溢集团有限公司(其

股份已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从联交所主板除牌(股份代号:638)之独立非执

行董事。彼曾为威格斯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之董事副总经理(其已于二零二四年八

月辞任)。

张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董事服务协议,任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可由任

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并有权收取基本年度

袍金每年150,000港元,有关金额乃经参考现行市场惯例、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彼于

本集团之职务及职责后厘定。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董事之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庄华彬先生、徐女士及张先生于过往三

年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并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亦无持有其他主要任命及

专业资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庄华彬先生、徐女士及张先生并无于股

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庄华彬先生、徐女士及张先生与其他董事、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任何有关庄华彬先生、徐女士及张先生重选之其他事

宜须提请股东注意,亦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OME SUR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锦 胜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794)

兹通告锦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

续会)(「大会」),借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经修订与否)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

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

审核综合账目、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1. ,并授权本公司董事

局厘定其酬金。

(b) 重选徐珮文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张宏业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d) 授权本公司董事局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及(D)段之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

董事(「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

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自库存中销售或转让任何库存

股份(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并作出或授出将要或可能须行使

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

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董事将

要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内或其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配

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之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

及购股权(包括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

债券、债权证及其他证券);

(C) 除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行使根据本公司就向本公司

及╱或其附属公司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认

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类似安排所授

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时;或(i)任何根据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细

则规定以配发本公司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利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

似安排;或(iv)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前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

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前发行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换股权,并

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外,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及(B)段所述批准而

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

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时之已发行股

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数目20%,而上述批准亦受相应限制;

(D) 除非于有关配售时初步换股价并不低于股份之基准价(定义见下文),

否则本公司不可发行可转换为股份以获取现金代价之证券,以及本公

司不可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类似权利,以供就获取现金代价认购

(i)本公司之任何新股份;或(i)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新股份之证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基准价」指以下各项之较高者:(a)本决议案项下涉及建议根据一般

授权发行证券之相关配售协议或其他协议获批准当日之收市价;及(b)

紧接以下较早发生者前五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i)根据本决议案批

准涉及建议根据一般授权发行证券之配售或建议进行之交易或安排

之公告日期;(i)本决议案项下涉及建议根据一般授权发行证券之相

关配售协议或其他协议获批准当日;及(i)配售或认购价获确定之日。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至下列最早发生之日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除非有关授权于该大会通过

普通决议案无条件或受条件约束下获更新;

(i) 香港任何适用法例或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

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

议案授予之权力时。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

份持有人,按彼等于当日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惟董事可

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

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按其认为必要或适当情况排

除任何人士或作出其他安排)。

于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在其条文的限制下,对配

发、发行、授出、要约或出售股份的任何提述须包括出售或转让本公

司股本中的库存股份(包括履行因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换股证券、购股

权、认股权证或认购股份的类似权利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于其上市

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其他证券

交易所回购本公司股本中之已发行股份,而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

回购该等股份须遵守所有适用法例及╱或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

易所之规定(经不时修订)及受其所规限;

(B) 本决议案上文(A)段所述批准乃附加于董事所获授予之任何其他授权,

并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

回购其股份;

(C) 董事获授权于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所述批准回购之本公

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时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数目10%,而上述批准亦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通过本决议案时至下列最早发生之日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除非有关授权于该大会通过

普通决议案无条件或受条件约束下获更新;

(i) 香港任何适用法例或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

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

议案授予之权力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动议待本召开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部分)所载第4及第5项决议案获

通过后,扩大根据本召开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部分)所载第4项决议

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方法为加入本公司根据本召开大会通告(本决议

案为其中部分)所载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所回购之已发行股份数目,惟

有关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数目10%。」

承董事局命

锦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庄金洲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及于会上表决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代其

出席大会及表决。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表决。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

表决。

  1. ,或倘委任人为

公司,则须盖上印鉴或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获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1. ,本通告所载全部决议案均须在大会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1. (如董事局要求)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

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日)上午十时正),送达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及过户处香港分处卓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惟倘原订于该日期

起计十二个月内举行之大会,其任何续会或于该大会或其续会上要求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

行之表决除外。

  1. ,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登记持有人均可于大会亲身或由受

委代表就该等股份表决,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表决之持有人;如超过一名联名登记持有人出

席大会,则仅接受排名首位之人士亲身或委派代表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表决将不获接纳。

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公司之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

  1. ,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表决,而在该情

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视为已撤销论。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通函」)附录一附奉一份说明函件,当中

载有让股东就表决赞成或反对本通告所载第5项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所需之必要资料。

  1. ,本公司将于下列时间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详情如下:

递交过户文件以供登记之截止时间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

九月二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

记录日期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表决,所有

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上述递交过户文件截止时间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及过户处

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办理登记,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

17楼。有关厘定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表决之权利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

年九月二日。

10. 上文第3项决议案有关于大会分别建议重选庄华彬先生为执行董事及建议重选徐珮文女士及

张宏业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庄华彬先生、徐珮文女士及张宏业先生之履历详情及

其于本公司证券之权益(如有)载于通函附录二。

  1. ,董事局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庄金洲先生、庄华彬先生及庄华清先生;以及三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徐珮文女士、罗子璘先生及张宏业先生。

则大会将顺延举行,并就有关大会另行安排的详情再度发表公告。大会于悬挂三号或以下

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时仍如期举行。在恶劣天气下, 阁下应

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如选择出席大会,则务请小心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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