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25 北京建设 委任代表表格:股东特别大会的白色代表委任表格
特别决议案 | 赞成 4 5 | 反对 4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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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附注及) | (附注及) | |
批准因应注销及剔除计划股份而削减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普通决议案 | 赞成 4 5 | 反对 4 5 | |
2. | 批准: (a) 待于生效日期注销计划股份及同时,本公司将动用因注销计划股份而产生 的储备,透过向要约人配发及发行与获注销计划股份数目相同且入账列作 缴足的新股份的方式,将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保持在紧接计划股份注销前的 数额;及 (b) (i) 2(a) (ii)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 就配发及发行上文 所述的新股份;或 就 | (附注及) | (附注及) |
BEIJING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股东特别大会的白色代表委任表格
适用于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时三十分(香港时间)
(或紧随法院会议结束或休会后)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本人╱吾等(附注
)
地址为
为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
0.10
元之普通股份共
股(附注
)之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股东特别大会主席(附注
)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的受委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时三十分(香港时间)(或紧随法院会议结束或休会
后)假座香港湾道
号香港君悦酒店阁楼中堂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依照下列指示投票,倘无作出指示,则由本人╱吾等的受委
代表酌情投票,以及就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前可能适当提出的任何其他决议案投票。
完成计划作出所有必要或适宜的行动及事宜。
日期:
股东签署(附注
):
联络电话号码: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写全名及地址。如属联名登记持有人,请填上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姓名。
2.
请填写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有关。
3.
如 阁下拟委派股东特别大会主席以外的人士为代表,请将「股东特别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拟委派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如未有填上代表姓名,则
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将出任 阁下之受委代表。本代表委任表格的每项更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阁下的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但须代表 阁下亲身出席股东
特别大会。
4.
本代表委任表格仅概述各项决议案内容。决议案的全文载于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通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代表委任表
格所用词汇与本公司与要约人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的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5.
重要提示: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上文所载决议案,请于「赞成」栏之适当方框内填上「
✓
」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请于「反对」栏之适当方框内填上「
✓
」号。如
本表格经正式签署惟对提呈的决议案并无明确指示,则受委代表可就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受委代表亦有权酌情对通告所载以外,并于股东特别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上适当提出的任何决议案投票或放弃投票。
6.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股东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委任人为法团,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或其他人士亲
笔签署。
7.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登记股东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表其出席并投票。倘属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均
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然而,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上述出席并于本
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的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8.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
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后,任何登记股
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惟在此情况下,本代表委任表格将依法撤回。
9.
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将根据本公司细则第
条行使其权力,提呈上述决议案以按投票方式表决。
10.
倘于股东特别大会当日上午九时正或之后任何时间(香港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因超强台风引致的「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则股东特别大
会将根据本公司细则押后举行。本公司将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bphl.com.hk)
刊发公告,以通知股东会议改期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所指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与香港法例第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阁下是自愿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以用于处理 阁下就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委任代表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如 阁下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资料,可能会导致本公司
未能处理 阁下就该等用途而发出的指示。我们可能会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依法获授权而要求取得
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披露或提供有关个人资料。为进行该等用途,本公司将在所需时间内保留 阁下的个
人资料。有关查阅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私隐条例》的条文提出,而任何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作出并邮寄至本公司╱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已在
上文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