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25 北京建设 公告及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BEIJING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

上午十时三十分(香港时间)(或紧随法院会议(定义见综合计划文件(本通告构成其

中一部分)结束或休会后)假座香港湾道

号香港君悦酒店阁楼中堂举行股东特别

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借以考虑及酌情批准以下特别决议案及普通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1.

「动议:

为使本公司与计划股东(定义见计划)之间的计划安排(其印刷本载于日期为二

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的综合计划文件(「计划文件」)(已提交予本大会并由大

会主席简签或签署)(仅供识别)(不论有否修订)(「计划」)于生效日期(定义见

计划)得以生效,待计划股东于法院会议(定义见计划)上批准后,批准因注销及

剔除计划股份(定义见计划)而导致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任何削减。」


普通决议案

2.

「动议:

(a)

待于生效日期(定义见计划)注销计划股份(定义见计划)及同时,本公司将

动用因注销计划股份而产生的储备,透过向要约人(定义见计划)配发及发

行与获注销计划股份数目相同且入账列作缴足的新股份(定义见计划)的

方式,将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保持在紧接计划股份注销前的数额;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就

(i)

配发及发行上文第

2(a)

项所述新股份;或

(i)

完成计划采取被认为必需或合宜之一切行动及事宜。」

所有登记股东均获邀出席是次会议。

承董事会命

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许志刚先生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朱莹先生、萧健伟先生、方斌先

生、许志刚先生及郑静富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葛根祥先生、陈进思先生及

李惠群博士。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登记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

代其出席及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登记股东,惟须代表股东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2.

适用于股东特别大会之白色代表委任表格已随函附奉。不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特

别大会,务请将白色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交回。


3.

白色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

本,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上午十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即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前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的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填

妥及交回白色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登记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

于会上投票,但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依法撤回。

4.

倘本公司登记股东为法团,则其可由其董事或其他监管机构决议或以授权书授权其认为合适

者在股东特别大会上作为其法团代表(视情况而定),而各获授权人士将有权代表法团行使该

法团本身可行使的同等权利,犹如该法团为本公司之个人登记股东,惟倘超过一名人士获授

权,则须注明本公司相关登记股东就各获授权人士作为有关代表所持有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5.

如属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其任何一名股东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

犹如彼为股权之唯一拥有人。然而,若超过一名联名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则只有排名于本公司股东名册首位之有关人士方有权亲自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在股东特别

大会上投票。

6.

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根据本公司细则第

条行使其权力,提呈决议案以投

票方式表决。

7.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期间(包括首

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登记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为符合资格出席

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表决,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提交至股份过户登记处的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远东金融中心

楼)。

8.

倘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上午九时正后任何时间,香港出现极端天气情况,股东特别大会可根

据本公司细则延期举行。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于联交所及本公司各自网站刊登公告以知会

股东有关重订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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