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25 北京建设 委任代表表格:适用于法院会议的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
d e k | d e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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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计划(附注、、) | 反对计划(附注、、) |
BEIJING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适用于法院会议的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
百慕达最高法院
民事司法管辖权
商业法庭
二零二五年:第
号
有关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及
有关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
条
本人╱吾等(附注
a
)
地址为
为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每股面值港币
0.10
元之股份共
股(附注
b
)之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法院会议主席或(附注
c
)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出席应百慕达最高法院指示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香港时间)假座香港湾道
号香港君悦
酒店阁楼中堂举行的法院会议(「法院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代表本人╱吾等行事,以考虑及酌情批准于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之综合
计划文件(包括法院会议通知,「计划文件」)中所指本公司与计划股东订立之计划安排(不论是否修订,「计划」),并于有关法院会议上代表本人╱
吾等及以本人╱吾等的名义按下列指示投票赞成计划或反对计划(不论是否修订)(附注
d
),如无明确指示,则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有权自行酌
情投票。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亦有权酌情就于法院会议或其任何续会上适当提出的任何其他决议案或动议投票。
除非另行指明,否则本代表委任表格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日期:二零二五年
股东签署:(附注
d
、
f
、
g
、
h
、
i
、
j
)
附注:
a)
请用正楷填上姓名及地址。须列明所有联名登记股份持有人之姓名。
b)
请填上登记于 阁下名下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与本公司股本中所有登记于 阁下名下之股份有关。
c)
凡有权出席法院会议并于法院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则可委任多于一名代
表代其出席法院会议并于法院会议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 阁下拟委任法院会议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法院会议主席或」字
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任代表之姓名及地址。
d)
倘交回之代表委任表格已妥为签署但并无就受委代表如何投票作出具体指示,则受委代表将有权就于法院会议上适当提出的所有决议案或动议酌情
投票或放弃投票。
e)
重要提示: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计划,请在「赞成计划」栏内填上「
✓
」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计划,请在「反对计划」栏内填上「
✓
」号。如未填写表格,
则 阁下之受委代表可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f)
就股份的联名持有人而言,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于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
法院会议,则仅限于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排名较为优先的联名持有人方有权投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概不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
按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名持有股份的联名持有人的名称次序而厘定。
g)
本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委托的受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必须加盖其公章或由正式获授权签署的高级职员、受权人
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h)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
(香港时间)前或最迟须于任何法院会议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交至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或可于法院会议上将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交予
法院会议主席,而法院会议主席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接纳该表格。
i)
本代表委任表格的任何更改均须由签署代表委任表格的人士简签示可。
j)
填妥及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法院会议或任何法院会议之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 阁下受委代表的授权将依
法撤回。
k)
计划全文及阐释计划影响的说明备忘录副本载于计划文件。
l)
倘于法院会议当日上午九时正或之后任何时间(香港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因超强台风引致的「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则法
院会议将根据本公司细则押后举行。本公司将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bphl.com.hk)
刊发公告,以通知计划股东会议改期的
日期、时间及地点。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法院会议委任受委代表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我们可能因该等用途向为我们提供行政、电
脑及其他服务之代理、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及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之有关人士或其他与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
提供 阁下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 阁下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该等用途所需之时间保留。有关查阅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根据香
港法例第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提出,而任何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作出并邮寄至本公司╱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
金融中心
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