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37 香港科技探索 公告及通告: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作出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香港科技探索有限公司证券的邀

请或要约。

香港科技探索有限公司

Hong Kong Technology Venture Company Limited

(股份代号:1137)

(根据公司条例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乃香港科技探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

则」)规则3.8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与Mision Forward Limited(「要约人」)所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五

年七月二十二日的综合文件(「综合文件」),内容有关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代表

要约人提出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以收购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及注销所有

尚未行使期权(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的股份及期权除外)。除本公告

另有所指外,于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有关证券数目的最新状况

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根据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共计授

出的1,000份期权获行使,合共配发及发行1,000股新股份,有关详情载列如下:

授出日期权可行使期间每股行使价

已行使

期权数目

行使期权时

发行新股份

数目

(港元)

二零一七年

二月二十一日

二零一八年

三月一日至

二零二七年

二月二十日

1.451,0001,000

总计:1,0001,000

董事会进一步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根据二零一二年股份期 权计

划授出之931,950份期权已根据二零一二年股份期权计划之规则失效。

于本公告日期及紧随期权行使及失效后,本公司发行的所有类别的有关证券

(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的详情以及已发行的该等证券的数目如下:

(a) 合共已发行789,431,781股无面值股份;及

(b) 合共已发行34,395,550份尚未行使期权,赋予持有人权利认购二零一二年

股份期权计划项下合共34,395,550股份。

于本公告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并无其他尚未行使之期权、衍生工

具、认股权证或可转换或可兑换为股份的证券,而本公司亦无任何其他有关证

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交易披露

现谨此提醒本公司的联系人(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在要约期根据收购

守则规则22披露彼等于本公司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中的交

易。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

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系人及其他人

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

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

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

纪佣金)少于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

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

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

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独立股东、独立期权持有人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

慎行事,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的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香港科技探索有限公司

主席

张子建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执行董事:

张子建先生(主席)

王维基先生(副主席兼集团行政总裁)

黄雅丽女士(集团财务总裁兼公司秘书)

刘志刚先生(行政总裁(国际业务)

周慧晶女士(行政总裁(香港)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汉英先生

白敦六先生

麦永森先生

安宇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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