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76 蒙古能源 公告及通告:内幕消息有关蒙古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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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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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GOLIA ENERGY CORPORATION LIMITED

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6)

内幕消息

有关蒙古税务争议

本公告乃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 根

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第 13.09(2)(a) 条及香

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 (定义见上

市规则) 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二零二五

年五月二十二日、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二零二

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和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有关包括蒙古税务争议之公告 (「该等

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MoEnCo收到在二零二五

年六月二十五日进行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覆审聆讯的书面裁决。当日,MoEnCo

的代表有出席对蒙古税务局重新评估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零年财政年度税务审

计所追收税款 (包括补加税和罚款) (「重新评税」) 总额413,400,000,000 蒙古图

格里克(约905,000,000港元)的上诉。根据裁决,MoEnCo需缴纳重新评税合共

412,300,000,000 蒙古图格里克(约902,600,000港元) (「裁定评税结果」)。

根据适用的蒙古法律,MoEnCo有权在接收裁决之日期起计三十天内就税务争议

解决委员会的裁决向蒙古行政法院提交申索。根据外部法律和税务专业人士的意

见,本公司管理层确信本集团具充分法律理据就裁定评税结果提出抗辩。

MoEnCo将在期限内向蒙古行政法院提交申索。

根据适用的蒙古法律,尽管进入司法程序,只要还有未缴纳的税款,蒙古税务局

有权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在任何时间扣押MoEnCo在蒙古的资产。本集团将尽最

大努力与蒙古税务局进行具建设性接触以防止任何可能对集团在蒙古的采矿业


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严厉执行措施。本公司将密切监察事态发展并适时及需要时另

行刊发公告,让股东及本公司的有意投资者及时了解任何进展。

股东及本公司的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之股份时,敬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邓志基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于本公告发表日期,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鲁连城先生、翁绮慧女士、鲁士奇先

生、鲁士伟先生及鲁士中先生;非执行董事杜显俊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徐庆全先生太平绅士、

刘伟彪先生及李企伟先生。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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