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43 宏安地产 通函:致非登记股东之函件及申请表格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

各位非登记股东

(附注

于本公司网站刊登公司通讯及二零二五年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之通知

谨此通知 阁下,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之下述公司通讯

(附注

(「本次公司通

讯」)之英文及中文版本,现已载列于本公司网站

w.woproperties.com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及

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有关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通函。

请于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一栏或联交所网站读取本次公司通讯。

为了支援通过电邮进行电子通讯,建议非登记股东向代其持有股份的银行、经纪、托管商或代理人(统称「中介人」)提

供其有效且可用的电邮地址。如本公司没有收到 阁下的中介公司透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 阁下

有效且可用的电邮地址或邮寄地址,本公司将无法向 阁下发送登载通知。

作为非登记股东,倘 阁下拟收取本次公司通讯之印刷本,请填妥随附之申请表格(申请表格下方附有邮资已付邮寄

标签)及寄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分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或电邮至

1243-ecom@vistra.com

。在收到 阁下之要求后,本公司将向 阁下免费寄发

本次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请注意, 阁下在填写及交回申请表格以索取本次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后,即表示 阁下确认选择收取所选语言的所

有日后公司通讯印刷本。

本公司二零二五年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仅以电子形式刊发,可于本公司网站

w.woproperties.com

「可持续发展」一

栏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查阅。若 阁下欲索取本公司二零二五年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之印刷本, 阁下

可向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邮寄至上述地址或以电邮发送至上述之电邮地址)提出有关要求。

倘 阁下对本通知有任何疑问,请致电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咨询热线

(852) 2980 1333

查询,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

期五(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

代表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

姚智文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附注:

1.

本函件致其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CAS)

,并透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不时通知本公司其欲接收本

公司公司通讯之本公司非登记股东。倘 阁下已售出或转让所持有之全部本公司股份,请毋须理会本函件及随附之申请表

格。

2.

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已刊发或将予刊发以供本公司证券股东参照或采取行动之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i)

董事会报告、年度

账目连同独立核数师报告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i)

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i)

会议通告;

(iv)

上市文件;

(v)

通函;及

(vi)

代表委任表格。


申请表格

致: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代号:

经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

夏悫道

远东金融中心

(或电邮至:

1243-ecom@vistra.com)

提示

作为非登记股东

(附注

, 阁下如欲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收取公司通讯

^

, 阁下应与持有 阁下股份的银行、经纪、托管商或代名人(统称

「中介人」)联络,并向中介人提供 阁下的地址或电邮地址。

甲部:本人╱吾等欲收取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是次公司通讯的印刷副本

(请在下列空格内划上「

」号)

仅英文版;或

仅中文版;或

英文及中文版。

乙部:本人╱吾等欲以下列方式收取本公司之日后公司通讯:

(请仅在下列其中一个空格内划上「

」号)

仅参阅网页版本以取代收取印刷本,并以邮寄方式收取于本公司网站刊发公司通讯的通知信函;或

仅收取日后之英文印刷本;或

仅收取日后之中文印刷本;或

同时收取日后公司通讯之中文及英文印刷本。

非登记股东姓名:

联络电话号码:

地址:

签名:

日期:

附注:

1.

请 阁下填妥所有资料。倘未有在乙部任何一个空格或在超过一个空格划上「

」号,或任何签名及其他内容填写错误,本公司保留权利将本申请表格视为无效。

2.

非登记股东指其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CAS)

,并透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不时通知本公司其欲接收本公司公司通讯之人士或公司。

3.

上述乙部之指示适用于所有日后发送予 阁下之公司通讯,直至 阁下以邮递方式送达至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收(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

金融中心

楼),或以电邮至

1243-ecom@vistra.com

向本公司发出合理预先书面通知。

4.

阁下有权随时向本公司以邮递方式送达至地址(如上文附注

所述),或以电邮至

1243-ecom@vistra.com

向本公司发出合理预先书面通知,更改所有日后公司通讯之收取方式及╱或

语言版本之选择。

5.

为免存疑,本公司概不接受于本非登记股东申请表格上书写之任何其他特别指示。

6.

倘 阁下对本非登记股东申请表格有任何疑问,请致电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咨询热线(

2980 1333

查询,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

六时正。

^

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已刊发或将予刊发以供 阁下参照或采取行动之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i)

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独立核数师报告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i)

中期报告

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i)

会议通告;

(iv)

上市文件;

(v)

通函;及

(vi)

代表委任表格。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i)

本声明所指之「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赋予「个人资料」之相同涵义。

(i)

阁下乃基于自愿性质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倘 阁下并无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可能无法处理 阁下之指示。

(i)

本公司可就任何指定用途将 阁下之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予其附属公司、其股份过户登记处及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及╱或其他公司或团体,并将在必要期间内保留该等个人资

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iv)

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之规定查阅及╱或更正 阁下之个人资料。任何查阅及╱或更正 阁下个人资料之要求均须透过书面方式向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

(地址如上文附注

所述)。

Please cut the mailing label and stick this on an envelope to return

this Request Form to us.

No postage stamp is required for local mailing in Hong Kong.

当 阁下寄回此申请表格时,请将此邮寄标签剪贴于信封上。

如在本港投寄, 阁下无需支付邮费或贴上邮票。

Mailing Label

邮寄标签

Tricor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Frepost No.

简便回邮号码:

10 GPO

Hong Kong

香港

(Please cut along the doted line

请沿虚线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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