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49 中国农产品交易 委任代表表格:股东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 4) 赞成附注 | ( 4) 反对附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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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本 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 ||
2. | (i) (a) 重选邓清河先生为董事; | ||
(b) 重选黄家杰先生为董事; | |||
(c) 重选王炳源先生为董事。 | |||
(ii)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各董事薪酬。 | |||
3. |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
4. | (a) ( 5) 授予董事无条件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证券;附注 | ||
(b) ( 5) 授予董事无条件一般授权,以购回股份;附注 | |||
(c) ( 5) 以所购回之股份数目扩大授予董事发行证券的一般授权。附注 |
(股份代号:
)
CHINA AGRI-PRODUCTS EXCHANGE LIMITED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东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举行之
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
附注
1)
地址为
为
China Agri-Products Exchange Limited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股份(「股份」)共
股
(
附注
2)
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
(
附注
3)
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或倘其未克出席,则委任
,
地址为
,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时四十五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
号
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
楼花园厅
A-D
室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召开所述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并代表本人╱吾等
以下列本人╱吾等之名义于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就该等决议案投票,或如无作出指示,则由本人╱吾等之代表自行酌情投票。
以所购回之股份数目扩大授予董事发行证券的一般授权。
日期:二零二五年
月
日
股东签署
(
附注
及
8)
:
附注:
1.
请以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之姓名均须填写。
2.
请填上以 阁下名称登记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 阁下名称登记之所有该等股份有关。
3.
倘拟委任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删去「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或倘其未克出席,则委任」字样,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代表之姓名及地址。
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倘未有注明代表姓名,则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出任 阁下之代表。
4.
注意:倘 阁下拟投票赞成或反对任何决议案,请于「赞成」或「反对」之适当方框内填上「
✓
」号。未于方框内填上符号即表示 阁下之代表可自行酌情代 阁下投票
或放弃投票。 阁下之代表亦可就于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未有提及而正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5.
此决议案之全文载于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
6.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经 阁下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签署。倘股东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另行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授权人士
或其他获正式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7.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表决,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表决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
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仅接纳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排名首位并出席大会之人士之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表决一概不予受
理。
8.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 阁下。
9.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核证副本,须尽早且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
行时间
小时前送抵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阁下于填妥并交回本代
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本代表委任表格应视作已撤回论。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股东周年大会有关 阁下受委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我们可能向为本公司提供行
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
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该等用途所需的时间保留。 阁下或 阁下受委代表有权按照香港
法例第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要求存取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形式邮寄至本公司╱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上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