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35 大众公用 公告及通告:海外监管公告 –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

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DazhongPublicUtilities(Group)Co.,Ltd.

*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35)

海外监管公告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下文载列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p:/w.se.com.cn)刊发的「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承董事会命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主席

杨国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

2025年7月24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杨国平先生、梁嘉玮先生及汪宝平先生;本公司非执行

董事为金永生先生及赵晔青先生;以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姜国芳先生、李颖琦女

士、刘峰先生及杨平先生。

*

仅供识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7/312025/8/12025/8/1

证券代码:600635证券简称:大众公用公告编号:2025-027

债券代码:138999债券简称:23公用01

债券代码:240539债券简称:24公用0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6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13日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952,434,67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03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6,287,648.30元。其中A股本

2,418,791,675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87,076,500.30元(含税)。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7/312025/8/12025/8/1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A股份的现金红利,由

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

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

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6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32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

和个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以及中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1月6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97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

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

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

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按已征税款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

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东一致。

(6)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

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

内地个人投资者,本公司应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

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

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对于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所有投资者,根据

《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股息所得税参照沪股通和港股通的税收政策进行缴纳。港股通投资者的股


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东一致。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4280679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5日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