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8 庄士中国 通函:选择收取企业通讯之方式及语文印刷本及回复表格

致:列位股东

选择收取企业通讯之方式及语文印刷本

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Chuang’s China Investments Limited(庄士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致函 阁下,请就日后寄发予 阁下之本公司企业通

讯(「企业通讯」)作出有关下列事项之选择。企业通讯指本公司刊发或将予刊发以供 阁下参考或

供证券持有人处理之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会报告书、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书及

(如属适用)财务报告概要;(b)中期报告及(如属适用)中期报告概要;(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

(e)通函;及(f)委派代表书。

收件方式

阁下可选择阅览及/或下载登载于本公司网页( w.chuangs-china.com )(「本公司网页」)之企业通讯

或收取一份印刷本:

  • (直至2025年8月22日止)并未收到 阁下回复, 阁下将被视

为已同意本公司日后可通过本公司网页向 阁下传递企业通讯。日后每当本公司将任何企

业通讯登载于本公司网页,便以邮递方式或按 阁下在回复表格内就接收通知所提供之电

邮地址向 阁下发出通知。

  • ,请填妥及签署随附于本函之回复表格,并寄往本公司

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以转交本公司。 阁下可选择只索阅企业通讯之英文本或中文本,或同时索阅中、英文本。

变更收取企业通讯之方式或语文印刷本

阁下如在阅览登载于本公司网页之企业通讯方面有任何困难, 阁下可随时致函上述地址或电邮

至 chuangschina-ecom@vistra.com 免费索阅企业通讯之印刷本。

不论 阁下原先向本公司表明之选择如何, 阁下亦可随时致函上述地址或电邮至

chuangschina-ecom@vistra.com 以变更收取企业通讯之方式及语文印刷本。

敬请留意,本公司日后所有企业通讯之中、英文本均将登载于本公司网页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网页 w.hkex.com.hk 以供阅览。

阁下如对本函有任何疑问,请于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办公时间(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致

电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之热线电话(852) 2980 1333查询。

代表

Chuang’s China Investments Limited

(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庄家彬

主席

谨启

2025年7月25日


致: 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98)

经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

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本人/吾等拟采用以下方式收取 贵公司企业通讯*:

(请只在其中一个空格内画上()号)

阅览及/或下载日后登载于 贵公司网页( w.chuangs-china.com )之所有企业通讯以代

替收取印刷本,并接受 贵公司以邮递方式或按下文所提供之电邮地址发出有关已

登载企业通讯之通知;或

只收取日后所有企业通讯之英文印刷本;或

只收取日后所有企业通讯之中文印刷本;或

同时收取日后所有企业通讯之英文及中文印刷本。

签署: 日期:

联络电话号码:

电邮地址:

附注:

  1. ,本回复表格须由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签署,方为有效。
  1. , 阁下将被视为已同意本公司日后可通过本公司网页

向 阁下传递企业通讯。日后每当本公司将任何企业通讯登载于本公司网页,便以邮递方式或按 阁下在本回复表

格内就接收通知所提供之电邮地址向 阁下发出通知。

  1. (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以转交本公司或电邮至chuangschina-ecom@vistra.com ,以变更收取企业通讯之方式及语文印刷本。

  1. ,本公司不接受本回复表格上填写之任何特别指示。
  1. 、英文本合并于一份文件,则只索阅企业通讯其中任何一种语文印刷本之股东将获寄发该合并本。
  1. ,并无空格画有()号,并无签署或有任何资料填写不正确,将告作废。
  • 、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书及(如属适用)财务报告概要;(b)中期报告及(如

属适用)中期报告概要;(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及(f)委派代表书。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声明中所指的「个人资料」与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相同。 阁下是自愿提供个人资料,

以用于处理 阁下在本表格上所述的指示(「该等用途」)。如 阁下未能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有可能无法处理 阁下的指

示。本公司可就该等用途,将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及/或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

脑及其他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

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个人资料将在适当期间保留作履行该等用途(包括作核实及纪录用途)。有关查阅及/或更正个人

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而有关要求须以书面方式邮寄至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如上)的私

隐条例事务主任。

回复表格

邮寄标签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Tricor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

Frepost No. 10 GPO

Hong Kong

庄士中国(298)

请剪下邮寄标签并贴在信封上

以将回复表格寄回本公司。

若在香港邮递,毋须贴上邮票。

登记股东之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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