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67 大昌微线集团 公告及通告: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DAISHO MICROLINE HOLDINGS LIMITED

大昌微线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567)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大昌微线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5号温莎公爵社会服务大厦2楼201室举行股东

周年大会,商议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与董事会及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b) 重选邱伯 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c) 重选林颖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d)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1. ,并授权本公司董

事会厘定其酬金。

* 仅供识别之用


  1. (不论经修订与否)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

使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未发行股份(「股份」)(包括出售及转让任何

库存股份(具有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以及

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股份期权(包括可认

购股份的认股权证);

(b) 上文(a)段的批准应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于有关期

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股份期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

据股份期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的股本面值总额,除根据以下条件而配

发者外:

(i) 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i) 根据本公司现行股份期权计划行使股份期权;或

(i) 任何按照本公司之不时有效公司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

之全部或部分股息而设之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

(iv) 因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换股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

或转换权而发行任何股份),不得超过下列两者总和:

(a)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总面值的20%;及


(b) (倘本公司董事获另一项独立的本公司股东普通决议案授权)

随本决议案获通过后本公司所购回的任何股本面值(最多相

当于第6项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

份,如有)总面值的10%),

及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权力亦须因此受到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按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经修订)(「公司

法」)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

赋予董事的权力。

(iv) 凡提及配发、发行、授出、发售或出售股份时,须包括在上市规则

及适用法律及法规的条文允许范围内并遵守其条文情况下,转售

或转让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包括于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换股证券、

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股份的类似权利时履行任何责任)。

「配售新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向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于指定记录日期所

登记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日之持股比例建议配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

股权证、股份期权或其他有权认购股份的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

或经考虑香港境外的任何司法权区法律或规定或香港境外的任何认可

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律或规定所引致之任何限制或责任,

或于确定香港境外的任何法律或规定下所引致之任何限制或责任的存

续或范围时可能涉及的开支或延误后,而必需或权宜取消股份持有人

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1. (不论经修订与否)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

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

该目的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股份,以厘定购回的股份应遵

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的规则及条例、公司法及就此方

面的所有其他适用法律由本公司持作库存股份还是予以注销;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于有关期间可能购买的股份总面值不得超

过本公司在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

面值的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授权应受到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按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法或任何适用百慕达法例规定本公司

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

赋予董事的权力。」


  1. (不论经修订与否)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授权董事就上述第4项决议案(c)段(b)分段所述本公司股本行使该决议

案(a)段所述的权力。」

代表董事会

大昌微线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李文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注:

  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

网站。

2.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均可根据本公司

公司细则条文委派一位或(倘股东持有两股以上股份)一位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并代其投票。

倘委派一名以上代表,相关代表委任表格上必须注明每一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

每位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东均有权就其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仅可委派本

公司的股东为代表。

  1. ,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可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亲自或由代表

就该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倘多于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由代表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则只有就有关股份在股东名册名列首位之有关已出席持有人,方有资格就

有关股份投票。持有任何股份之已故股东之若干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均会被视为联名

持有人。

  1.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及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在香

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及于会上投票,此举将被视作撤回委任代表之文件。


  1. (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包括首

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在此期间将不会进行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确定出席二

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及于大会上投票之权利的纪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

二)。为符合资格以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未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应确保将所有股份

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至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一名执行董事,即李文光,两名非执行董事,即邱伯

及黄少雄,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陈友正、梁海明及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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