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80 景福集团 委任代表表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代表委任表格
与本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注1) |
---|
普通决议案 | 赞成(注4) | 反对(注4) | |
---|---|---|---|
一、 | 省览及采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 报告书。 | ||
二、 | 宣派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普通股2.6港仙。 | ||
三、 | 选任董事 | ||
(i) 重选冯钰斌博士为董事。 | |||
(ii) 重选何维珊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 |||
(iii) 重选侯旦丹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
(iv)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 |||
四、 | 聘任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
五、 | A. 无条件授权董事会配发股份。 | ||
B. 无条件授权董事会购回本公司之股份。 | |||
C. 将本公司购回之股份总数目加入董事会根据第五A项决议案所获给予之授权。 |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80)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注2)
地址为
为上述公司(「本公司」)之登记股东,兹委任
(注3)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如其未克出席,则委任本大会主席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于2025年9月4日(星期四)中午12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弥敦道118号
The Mira Hong Kong十八楼宴会厅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按下列适当空格内「✔」号所指示就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
则本人╱吾等之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日期:2025年月日
签署
(注6)
附注:
- 。倘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登记于 阁下名下之本公司股份有关。
- (须与股东名册相同)。
- 。若不填上任何名字,大会主席将作为 阁下的代表。股东可委任一位其他人士为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结算所或其代
理人之股东则可委任超过两位代表)。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亲自代表 阁下出席大会。代表委任表格上如有任何更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一栏内填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反对」一栏内填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则 阁下之代
表可自行酌情投票或弃权。 阁下之代表亦有权酌情对召开大会之通告所载以外而正式提呈大会之任何决议案投票或弃权。
-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上述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公众假期
的任何部分除外)前送达本公司之股票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 。如股东为有限公司,则本表格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由公司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人或其他授权人士签署。
- ,其中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有权亲自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
会议,则仅在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有权投票。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i) 本代表委任表格所指的「个人资料」具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赋予「个人资料」之相同涵义,当中包括 阁下及 阁下代
表之姓名及地址。
(i) 阁下及 阁下代表于本代表委任表格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以处理 阁下要求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代表 阁下按如上所示参加投
票。 阁下及 阁下代表乃基于自愿性质提供个人资料,惟倘 阁下及 阁下代表并无提供个人资料,本公司可能无法处理 阁下的指示。
(i) 本公司可就上述用途将 阁下及 阁下代表的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本公司的证券登记处及或其他公司或团体,或按法例规定(例如应法庭命令
或执法机关的要求)作出披露或转移,并将在适当期间内保留该等个人资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iv) 阁下于本代表委任表格提供 阁下代表的个人资料,须取得 阁下代表明确同意(并未以书面方式撤回)使用 阁下代表于本代表委任表格所提供
之个人资料,而 阁下亦已通知 阁下代表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及其资料可能被使用的方式。
(v)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有权随时按照私隐条例要求查阅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按以下方式通知:
邮寄至: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或
电邮至: hkinfo@computershare.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