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509 威扬酒业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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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e’s Lin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威扬酒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四)下
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大新金融中心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以
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
本公司董事(「董事」)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独立核数师」)报告;
2.(a)
重选陈湛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重选陈诗桐先生为执行董事;
(c)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3.
续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独立核数师,任期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
束,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1-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
(c)
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GEM
证券上市规
则(「
GEM
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
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的未发行股份(「股份」)(包括
任何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之库存股份)或可转换为或交换为股份之证券,或具有
认购任何股份之类似权利之购股权或认股权证,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
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的认股权证);
(b)
本决议案上文
(a)
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出可能
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不论
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之股份(包括任何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之库存股份)总
数(惟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
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所授出之任
何购股权;或
(i)
任何以股代息或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所规定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或
(iv)
根
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或交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转
换或交换权利后发行之任何股份则除外),不得超过以下各项之总和:
(a)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之
20%
;及
(b)
(倘本公司股东(「股东」)另行通过普通决议案授权董事如此行事)本公司于
本决议案获通过后所购回之任何股份总数(最多相等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
日股份总数之
10%
),
且根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授出之授权亦相应受此数目限制;
-2-
(d)
待本决议案第
(a)
、
(b)
及
(c)
各段获通过后,撤销本决议案第
(a)
、
(b)
及
(c)
段所述
类型且先前已授予董事及现时仍属有效之任何批准;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第
章(一九六一年法例三(经综合及修
改)(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
他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
权时;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的期间向于指定纪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其
当时所持该等股份的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
其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的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
法权区的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或在决定该等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该等规定的存在或程度时可能
涉及的费用或延误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3-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
(b)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可能
上市并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委员会」)及联交所根据委员会所施
行之香港股份回购守则就此目的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且另须
就此遵守委员会、联交所、公司法的规则及规例以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的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可能购回之股份
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
之
10%
,且该授权乃根据本决议案
(a)
段相应受到限制;
(c)
待本决议案第
(a)
及
(b)
各段获通过后,撤销本决议案第
(a)
及
(b)
段所述类型且先
前已授予董事及现时仍属有效之任何批准;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为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章程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
权时。」
-4-
6.
「动议待召开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通告」)所载的第
项及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
后,批准扩大本公司董事根据通告所载的第
项决议案的授权,以包括相当于根据通
告所载第
项决议案获授的授权而购回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有关数目,惟有关经扩大
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之
10%
。」
承董事会命
威扬酒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王姿潞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注册办事处:
POBox309
UglandHouse
GrandCayman
KY1-1104
CaymanIslands
香港总部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新蒲岗
太子道东
号
友邦九龙金融中心
楼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视情况而定)
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在章程细
则条文之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股
东。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有关委任须注明所委任的各受委代表涉及之股份数目
及类别。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
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必须在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举行时间前
小时交回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
会,并于会上投票。
3.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
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有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
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在上述出席的联名持有人中,仅就该等股份于本公司股东名
册上名列首位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5-
4.
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
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办理股份登记,届时将不会
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应届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
有关股票须在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四)。
5.
就上文第
项建议决议案而言,董事会认同审核委员会之意见,并建议续聘中汇安达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独立核数师。
6.
就上文第
项及第
项建议决议案而言,本公司现根据
GEM
上市规则寻求股东批准向董事授
出一般授权,以授权配发及发行股份(包括任何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之库存股份)。董事并
无发行任何新股份及╱或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如有)之即时计划。
7.
就上文第
项建议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该项决议案所赋予的权力,以在
彼等认为就股东整体利益而言属恰当的情况下购回股份。
GEM
上市规则所规定载有令股东
就所提呈决议案投票作出知情决定所需资料之说明函件载于通函附录一。
8.
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7.47(4)
条,通告所载之所有建议决议案之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王姿潞女士及陈诗桐先生;非执行董事为杨志红女士,S.B.S.,
B.B.S.,J.P.;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曼琪女士,M.H.,J.P.、陈湛文先生及刘健威先生。
本通告将由刊发日期起计最少七天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之「最新上市公司公告」
网页刊登。本通告亦将于本公司网站
w.wines-link.com
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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