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99 大唐黄金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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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 Gold Holdings Limited
大唐黄金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大唐黄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中
244–248
号东协商业大厦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
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
司董事会(「董事会」)报告及长青(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之报告;
2. (a)
重选李大宏博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郭玮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3.
授权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之酬金;及
4.
续聘长青(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
酬;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修订与否):
5.
「动议:
(a)
在下文
(c)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或可转换
为股份之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认购任何股份(包括库存股的任何出售或
转让)的类似权利,及作出或授出或须行使有关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
(a)
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或须在有关期
间届满后行使有关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依据上文
(a)
段之批准所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
发(无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惟依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
行使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行政人
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
类似安排项下之购股权;或
(i)
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章程细则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
或部份之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
(iv)
在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条款之规限
下,因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任何本公司股份,
将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总数之
20%
,而上述批准亦应受此限制;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计至下列事项中
最早发生当日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依照本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例,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此决议案授予本公
司董事之授权;
「供股」指于本公司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
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
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有权认购股份之证券(惟受限于本公司董事就零
碎配额或经考虑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法例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
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厘定该等限制或责任之存在或
程度而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误,而可能认为必要或恰当之取消权利或其他安
排)。」
6.
「动议:
(a)
在下文
(b)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依据及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之规则及规例及就此之所有其他适用
法律,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联交所
GEM
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
份;
(b)
依据上文
(a)
段之批准可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将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总数之
10%
,而
(a)
段之授权亦应受
此限制;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计至下列事项中
最早发生当日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依照本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例,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此决议案授予本公
司董事之授权。」
7.
「动议待上述第
及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上述第
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
事行使本公司的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份(包括库存股的任
何出售或转让)的一般授权,方式为于本公司董事根据有关一般授权可配发本公司
股份总数,增加相等于本公司根据上述第
项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所购回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惟有关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
股)总数的
10%
。」
承董事会命
大唐黄金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大宏
谨启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上环
皇后大道中
305–313
号
永业中心
楼
A–B
室
附注:
(a)
为确定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的记录日期(鉴于将不会暂停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即指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的截止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所有本
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送交本公
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期
楼
3301-04
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b)
有权出席上述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
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
并代表其投票。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如此委任,相关委任应载明各如此委任的受委代表相关的
股份数目。
(c)
代表委任表格及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本,须尽快惟无论如何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
时间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
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期
楼
3301-04
室,方为有效。
(d)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视情况
而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有关股东先前交回的代表委任表格应被视作已撤销论。
(e)
倘为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有关人士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会
议,则就有关股份于本公司股东登记册排名首位的一名上述出席人士方可进行投票,而其他联名
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
(f)
有关上文第
项决议案的进一步详情的说明函件载于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为其一部分的通函(「通
函」)附录一。
(g)
有关本公司退任董事之详情载于通函附录二。
(h)
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乃刊发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htp:/w.gt-gold.com
)。
(i)
倘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上午七时正之后的任何时间悬挂
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
号或香港政府公布的「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则股东周年大会将延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
htp:/w.gt-gold.com
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刊发公告以知会股东经改期会议的日期、时
间及地点。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李大宏博士及马晓娜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郭玮先生、
林闻深先生及张伟雄先生。
本通告将自其刊发日期起计最少七日于联交所之网站
w.hkexnews.hk
「最新上市公司
公告」一页刊载并刊登于本公司之网站
htp:/w.gt-gold.com
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