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7 震雄集团 委任代表表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及其任何续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赞成(注四)反对(注四)
1采纳二零二五年购股权计划(定义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
2采纳二零二五年股份奖励计划(定义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

CHEN HSONG HOLDINGS LIMITED

震 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057)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

(及其任何续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注一)

地址为

为震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

(注二)

股每股港币0.10元股份

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

(注三)

大会主席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十二时三十分(或紧随本公司

将于相同地点及相同日期举行之应届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结束后)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第一

期24楼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人╱吾等就决议案的投票指示如下。如无投票指示,本人╱

吾等之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

#

决议案全文刊载于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内,该通告亦随附于同日发出之本公司通函。

日期:二零二五年月日 签署

(注五)

附注:

一、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二、 请填上登记于 阁下名下之股份数目。倘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代表 阁下名下登记之全部本公司股份。

三、 如欲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之其他人士为代表,请删去「大会主席或」字句,并在空格内填上委任代表之姓名及地址。本代表委任表格

上之每项更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四、 注意:倘 阁下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倘 阁下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

倘 阁下未有作出投票指示,则 阁下之代表有权酌情自行投票表决。委任代表亦可于大会上就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以外正式提呈

之任何决议案酌情投票。

五、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之正式书面授权代理人签署。倘股东为法人团体,则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由获正式授权之行政

人员或代理人签署。

六、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于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

惟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联名持有股份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

份投票。

七、 填妥及已签署之本代表委任表格及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

须尽早于本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八、 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但必须代表 阁下亲身出席大会。

九、 填妥及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于大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 阁下已交回之代表委任表格会被视

为已撤销。

十、 本公司强烈建议 阁下尽早藉递交本代表委任表格,委任大会主席为 阁下代表以行使 阁下之权利,并表明希望委任代表如何代

表 阁下投票,惟无论如何本代表委任表格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声明中所指的「个人资料」与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相同,其中包括 阁下

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有关 阁下委任代表之任命及投票指示(合称

「该等用途」)。若 阁下未能提供足够及正确的资料,我们或会无法处理 阁下的指示。我们可能转移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

址至为我们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用作该等用途,以及其他获法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

料的人士。 阁下所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上述该等用途所需的时间保留(包括作核实及纪录用途)。 阁下╱ 阁

下委任代表有权随时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要求存取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至个人资料私隐主任,卓

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本文件以英文及中文发出。中、英文版如有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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