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99 大唐黄金 通函:建议(1)授出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2)重选董事、(3)续聘核数师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
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大唐黄金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
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售出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
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T Gold Holdings Limited
大唐黄金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建议
(1)
授出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
重选董事、
(3)
续聘核数师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大唐黄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
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中
244–248
号东协商业大厦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召
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页至
页。随函附奉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
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
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期
楼
3301-04
室,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或延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联交所
GEM
之特点
– i –
GEM
之定位乃为相比起其他在联交所上市之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之中小
型公司提供一个上市之市场。准投资者应了解投资于该等公司之潜在风险,亦应
在经过审慎周详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
鉴于
GEM
上市公司一般为中小型公司,在
GEM
买卖之证券可能会较于主板
买卖之证券承受较大之市场波动风险,且无法保证在
GEM
买卖之证券会有高流通
量之市场。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4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
.5
建议重选董事
.5
建议续聘核数师
.6
股东周年大会及受委代表安排
.6
以投票方式表决
.7
责任声明
.7
推荐建议
.7
一般资料
.7
附录一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8
附录二 -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5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中
244–248
号东
协商业大厦
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或延会,以考虑及(如适用)批准载于本通函第
页
至
页之大会通告所述决议案
「细则」或「章程细则」指本公司之现有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
GEM
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及其当时生效的任何修
订或再颁布条文,并包括当中纳入或替代的各项
其他法律
「本公司」指大唐黄金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及其股份于
GEM
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
GEM
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释 义
「扩大授权」指将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而购回之股份总数加入发
行授权之一般授权,上限为通过授出该授权的相
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总数之
10%
「
GEM
」指联交所经营的
GEM
「
GEM
上市规则」指
GEM
证券上市规则
「一般授权」指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于股东周年大会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
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占于
通过授出该授权的普通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总数
20%
之新股份(包括库存股的任何
出售及转让)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
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释 义
「购回授权」指于股东周年大会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行
使本公司权力购回最多占于通过授出该授权的普
通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总数
10%
之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01
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库存股」指具有
GEM
上市规则(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生效
并经不时修订)赋予该词之涵义
「
%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GT Gold Holdings Limited
大唐黄金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执行董事:
李大宏博士(主席)
马晓娜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郭 玮先生
林闻深先生
张伟雄先生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上环
皇后大道中
305–313
号
永业中心
楼
A–B
室
敬启者:
建议
(1)
授出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
重选董事、
(3)
续聘核数师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若干普通决议案资料,
包括
(i)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i)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i)
建议续聘核
数师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
(a)
发行授权及扩大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我们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
行使本公司权力以
(i)
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达于相关决议案在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当
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总数
20%
之股份(包括库存股的任何出售或转让);及
(i)
将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股份总数(最多达于相关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
份(不包括库存股)总数之
10%
)加入发行授权中。
(b)
购回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
本公司一切权力以于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不超过于相
关决议案在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总数
10%
之股份。
根据
GEM
上市规则的规定,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当中载有一切合理所
需之资料,以便 阁下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授出购回授权作出知情决定。
建议重选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第
87(1)
条,李大宏博士及郭玮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
合资格且愿意膺选连任。
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7.46A
条,倘有关重选连任或委任须待股东于有关股东大
会上批准,上市发行人须按照
GEM
上市规则第
17.50(2)
条所规定于致股东之有关股
东大会通告或随附通函中,向其股东披露有关建议重选连任之任何董事或建议委任
之新董事之详情。有关上述退任董事之所需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建议续聘核数师
本公司的核数师长青(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
并合资格且愿意膺选连任。
根据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的推荐建议,董事会拟续聘长青(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并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股东周年大会及受委代表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页至
页。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我们将提呈
多项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授出一般授权、重选董事及续聘核数师。
为确定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的记录日期(鉴于
将不会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即指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的截止日期)将为二零
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如欲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所
有本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四
时正前送交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
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期
楼
3301-04
室。
随函附奉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亦分别刊载
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htp:/w.gt-gold.com
)。无论 阁下
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并连
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核证副本尽快
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
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期
楼
3301-04
室交回,惟无论如何须于有关股东周年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或延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
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并于会上投票。于此情况
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论。
董事会函件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
GEM
上市规则,除主席以诚实信用原则决定容许就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
宜有关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之任何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
行。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后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7.47(5)
条规定之方式作出投
票表决结果公告。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
GEM
上市规则之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对此共同
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深知及确信:
(i)
本通
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备,且无误导或欺骗成份;及
(i)
本通函并
无遗漏其他事项,致令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授出一般授权、重选董事及续聘核数师乃符合本集团及股东之整体
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有关决议案。
一般资料
敬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及附录二(建议重选之退
任董事详情)所载之其他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大唐黄金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大宏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
GEM
上市规则规定须寄发予股东之说明函件,以便彼等就投票赞成
或反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授出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1.
已发行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为
7,428,201,720
股,且本公司并无任何库存
股。
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
项决议案所载有关授出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得通
过,并假设自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止再无发行股份,则董事将获
授权于购回授权仍然有效期间内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
742,820,172
股份,即于股
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之约
10%
。
2.
购回股份之原因
董事相信购回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购回股份(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可增进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
利。董事正寻求授出购回授权,以使本公司在适当之情况下可灵活购回股份。在任何
情况下所购回股份之数目、价格与购回股份之其他条款将由董事于有关时间经考虑
当时情况后厘定。
视乎市况及本集团于回购当时的资金管理需要,本公司可注销回购的股份或
将其持作库存股。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就记存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售的任何库存股而言,本公司须:
(i)
促
使其经纪不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记存于中央结算系统的
库存股进行投票;及
(i)
倘派付股息或作出分派,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并以
其本身名义重新登记该等库存股或将该等库存股注销,在两种情况下均须于派付股
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之前进行,或
(i)
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确保倘该等股份以其本身
名义登记为库存股,本公司不会行使根据适用法律应被暂停的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
根据适用法律应被暂停的任何权利。
3.
购回之资金
于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其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规定可
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
4.
购回之影响
倘购回授权于建议购回期间任何时间内获全部行使,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
本负债情况(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账目内披露之
状况相比)或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不时认为恰当之本
公司资本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在该等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5.
收购守则
倘若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导致股东于本公司之投票权中之权益比
例上升,就收购守则第三十二条而言,有关上升可能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位股
东或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之一组股东可能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之控制权,并
须根据收购守则第二十六条就尚未由该股东或该组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份提出强制性
收购建议。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据董事所知,下列本公司董事╱主要股东(定义见
GEM
上市规则)(如适用)于股份中拥有如下权益:
股东姓名
持有之
股份数目
现有股权
概约百分比
于全面行使
购回授权后
之股权概约
百分比
马干洲(附注)
4,029,354,89454.24%60.27%
赵悦冰(附注)
175,613,8602.36%2.63%
附注:
马干洲先生为赵悦冰女士的配偶。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马干洲先生及赵悦冰女士
被视为于彼等各自实益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董事并无觉察到根据购回授权将作出之任何购回可能产生须遵守收购守则之
任何后果。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全面行使权力以
购回股份,概无股东可能须根据收购守则第二十六条作出强制性收购建议。董事将
行使购回授权赋予的权力于其认为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下购回股份。
然而,董事目前无意在可能会导致公众持有股份数目低于规定的
25%
最低持股百分
比的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6.
一般事项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倘股东批准授出购回授权,董事或任何彼等
各自之紧密联系人目前概无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董事仅会根据
GEM
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之法例,按照购回授权行使本公
司权力以购回股份。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概无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倘股东批准授出购回授权,彼等目前有意
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承诺不向本公司出售彼等所持有之任何股份。
本公司确认,说明函件及建议股份购回并无任何异常之处。
7.
本公司作出的股份购回
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于联交所或以其他方式作出股份
购回。
8.
股份的市价
下表为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往十二个历月各月份股份在联交所之最高及
最低成交价概要。
月份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
0.1990.165
八月
0.1800.140
九月
0.1720.142
十月
0.1790.139
十一月
0.1550.134
十二月
0.1500.133
二零二五年
一月
0.1370.116
二月
0.1490.090
三月
0.1270.083
四月
0.1640.105
五月
0.2800.154
六月
0.4800.260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0.3400.246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根据
GEM
上市规则,将根据章程细则退任并于股东周年大会建议重选之董事
详情载列如下:
执行董事
李大宏博士(「李博士」)
李博士,
岁,于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加入本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彼亦
为本公司之主席及授权代表。李博士亦分别担任文华新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潼金
矿业亚洲有限公司(均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之董事。彼拥有逾
年投资银行、并购
及其他金融业务方面的经验。李博士毕业于清华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系并获得加拿
大多伦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学位。
李博士与本公司已订立服务协议,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为期三年及
须根据章程细则于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并重选连任。根据其服务协议
条款,李博士有权享有年薪
2,820,000
港元,该金额乃参考李博士之经验、职务及职责
以及规模相若之同业公司之现行市场水平而厘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李博士持有于二零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向彼授出的
23,948,516
份购股权,除此以外彼并无于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任何其他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博士
(i)
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何其他职
位;
(i)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三个年度内并无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
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i)
并无持有任何其他重大委任
或专业资格;及
(iv)
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东(定义见
GEM
上市规
则)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有关李博士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任何须
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7.50(2)(h)
至
(v)
条之规定予以披露之资料。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独立非执行董事
郭玮先生(「郭先生」)
郭先生,
岁,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获委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
事,并为本公司之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成员。
郭先生于一九年毕业于北京经济研修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二零
四年至今担任浙江瑞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于一九七年至一九八七年期间于浙
江省邮电勘察设计院工作,于一九八年至一九四年期间于浙江省政府驻广州办
事处及大东南集团公司工作,于一九五年至二零四年期间担任杭州南王国际大
酒店总经理、杭州五云投资公司董事长。郭先生从事管理工作三十余年,其中有二十
年担任企业一把手,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郭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服务协议,由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起为期三年及须
根据章程细则于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并重选连任。根据其服务协议的
条款,郭先生有权享有年薪
320,000
港元,该金额乃参考其经验、职务及职责以及规
模相若之同业公司之现行市场水平而厘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郭先生并无于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任何其他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郭先生
(i)
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何其他职
位;
(i)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三个年度内并无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
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i)
并无持有任何其他重大委任
或专业资格;及
(iv)
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东(定义见
GEM
上市规
则)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有关郭先生的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任何须
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7.50(2)(h)
至
(v)
条之规定予以披露之资料。
*
仅供识别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
C1
第
B.2.3
条,倘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逾
年,则该独立非执
行董事任何进一步委任应以独立决议案经股东批准。郭先生已为董事会服务超过
年。作为拥有丰富企业营运管理经验和知识及深入了解本公司营运和业务的独立非
执行董事,郭先生多年来一直向本公司表达客观点及给予独立指导,彼亦持续展
现尽责履行其职责的承诺。郭先生亦已根据上市规则第
5.09
条提交年度独立性确认
函。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认为郭先生长期在任并不影响彼作出独立判断,并信纳郭
先生具备继续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所需的品格、诚信及经验。董事会认为郭先生符
合上市规则第
5.09
条载列的独立性指引,且根据指引条款属于独立人士。董事会认为
郭先生膺选连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最佳利益。
郭先生已确认,
(i)
彼符合上市规则第
5.09(1)
至
(8)
条所述的各项因素有关的独
立性;
(i)
彼于过去或现在并无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业务中拥有任何财务或其他权
益,亦与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关连;及
(i)
概无其他可能
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GT Gold Holdings Limited
大唐黄金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兹通告大唐黄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
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中
244–248
号东协商业大厦
楼举行股东周
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以及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报告及长青(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之报告;
2. (a)
重选李大宏博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郭玮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3.
授权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之酬金;及
4.
续聘长青(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
厘定其薪酬;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修订与否):
5.
「动议:
(a)
在下文
(c)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
理额外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认购任何
股份(包括库存股的任何出售或转让)的类似权利,及作出或授出或
须行使有关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上文
(a)
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或须
在有关期间届满后行使有关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依据上文
(a)
段之批准所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
条件将予配发(无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之本公司股份总
数,惟依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
行使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
司之行政人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购买本公
司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类似安排项下之购股权;或
(i)
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章程细则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本公
司股份全部或部份之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
或
(iv)
在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
条款之规限下,因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任何本公司股
份,
将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
股)总数之
20%
,而上述批准亦应受此限制;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计至下
列事项中最早发生当日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依照本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例,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此决议
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供股」指于本公司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
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
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有权认购股份之证券
(惟受限于本公司董事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
区法例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
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厘定该等限制或责任之存在或程度而可能涉及
之开支或延误,而可能认为必要或恰当之取消权利或其他安排)。」
6.
「动议:
(a)
在下文
(b)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依据及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之规则
及规例及就此之所有其他适用法律,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联交所
GEM
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
(b)
依据上文
(a)
段之批准可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将不得超过本公司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总数之
10%
,而
(a)
段之授权亦应受此限制;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计至下
列事项中最早发生当日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依照本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例,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此决议
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7.
「动议待上述第
及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上述第
项决议案授予
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的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份
(包括库存股的任何出售或转让)的一般授权,方式为于本公司董事根据
有关一般授权可配发本公司股份总数,增加相等于本公司根据上述第
项
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所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惟有关数目不得超过本公
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总数的
10%
。」
承董事会命
大唐黄金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大宏
谨启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上环
皇后大道中
305–313
号
永业中心
楼
A–B
室
附注:
(a)
为确定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的记录日期(鉴于将不会暂停办理股
份过户登记,即指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的截止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所
有本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送交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
易广场
期
楼
3301-04
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b)
有权出席上述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
出席并代表其投票。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如此委任,相关委任应载明各如此委任的受委代表
相关的股份数目。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代表委任表格及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惟无论如何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视情况而定)指定
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
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期
楼
3301-04
室,方为有效。
(d)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视情
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有关股东先前交回的代表委任表格应被视作已撤销论。
(e)
倘为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有关人士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
会议,则就有关股份于本公司股东登记册排名首位的一名上述出席人士方可进行投票,而其他
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
(f)
有关上文第
项决议案的进一步详情的说明函件载于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为其一部分的通函
(「通函」)附录一。
(g)
有关本公司退任董事之详情载于通函附录二。
(h)
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乃刊发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htp:/w.gt-gold.com
)。
(i)
倘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上午七时正之后的任何时间悬挂
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
信号或香港政府公布的「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则股东周年大会将延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
网站
htp:/w.gt-gold.com
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刊发公告以知会股东经改期会议的日
期、时间及地点。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李大宏博士及马晓娜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郭玮
先生、林闻深先生及张伟雄先生。
本通告将自其刊发日期起计最少七日于联交所之网站
w.hkexnews.hk
「最新
上市公司公告」一页刊载并刊登于本公司之网站
htp:/w.gt-gold.com
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