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57 剑虹集团控股 公告及通告: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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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代号:1557)

K. 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剑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剑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

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21楼举行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二零二五

年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作为一般事项:

1. 省览及考虑并酌情批准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

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b) 重选冯志东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司徒丹妮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d)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1.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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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4(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

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未发行股份,并作出或授

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可兑换本公司股份的认股权

证、债券及债权证),惟须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并在其规限

下进行;

(b) 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

协议及期权(包括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4(a)及4(b)段的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

期权或其他方式)本公司股本的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

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但不包括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配发的股份、或根据

本公司所采纳购股权计划所授出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因本公司可能发行的认

股权证或可换股证券所附带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而发行股份、或发行股份以

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份股息、或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的任何以股代息计

划或类似安排,而上文的批准应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开曼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

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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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

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授权。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

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相关股份的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配

额或于考虑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法例项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

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后,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适宜的免除或其他安排)。」

  1. (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5(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上文4(d)段所定义)内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

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

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已发行股份,惟须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开曼公司法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任何其

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的规定并在其规限下进行;

(b) 5(a)段的批准将为给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之外的授出,将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

于有关期间内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的价格购回其股份;及

(c) 根据上文5(a)及5(b)段之批准,授权董事购回的本公司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公

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上文的批准应以此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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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内第4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后,将董事根据及按照

上述第5项决议案获授权购回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股份的总面值,加入董事根据及

按照上述第4项决议案可配发、发行或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处理

的本公司股本总面值内。」

承董事会命

剑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张致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香港总部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

柯士甸道西1号

环球贸易广场

86楼01室

注册办事处:

Windward 3, Regata Ofice Park

P. 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附注:

  1. ,可委任其他人士为其受委代表

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而投票结果将根据上

市规则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登载。

  1. ,则任何一位此等人士均可亲自或委派代表于二零二五年股

东周年大会上凭该股份投票,犹如其唯一有权投票者,但如有一位以上的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

表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则只有其中一位出席且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的联名股份

持有人,方可凭该股份投票。

  1. (如有)

或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尽快及无论如何不迟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

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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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处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厘定股东有权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

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四)。如欲符合出席大会并于

会上具有投票的资格,所有填妥过户表格连同相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下午四

时正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

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

7. 载有关于上文第5项决议案之进一步详情之说明函件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之

通函附录。

  1. ,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张致嘉先生、王磊博士及杨学锋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冯志

东先生、刘艺星女士及司徒丹妮女士。

9. 倘于举行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或之后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

暴雨警告信号或香港政府公布的「超级台风后的极端情况」生效,则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将会举

行续会。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w.kh-holdings.com」及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hkexnews.

hk」刊登公告通知股东续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倘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则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

东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

任何股东如选择不亲身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但对任何决议案或本公司有任何疑

问或有任何事项须与董事会沟通,欢迎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疑问或事项寄送至本公司的注

册办事处或发送电邮至candy@mcgi.com.hk。任何股东如对大会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方

式联系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

电邮:info@unionregistrars.com.hk

香港电话:(852) 2849 3399

传真:(852) 2849 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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