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71 佳明集团控股 委任代表表格:适用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时正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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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决议案(附注) 省览及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赞成反对
2.独立核数师报告; (a)
重选曾嘉敏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陈沛妍小姐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重选何超然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李宗燿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e)
3.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任期由本次会议结束时起至
4.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A) 10%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中最多 之本公司股份(不包括
任何库存股份) (B) 授予董事2一0%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
数中最多 之本公司额外股份(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 (C) 4(A) 4(B) 藉加入本公司根据第 项决议案所购回之股份,以扩大本公司根据第 项决议案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适用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时正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的

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注

地址为

为佳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股份

股(附注

的登记持有人,兹委任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或(附注

地址为

或如其未克出席,则委任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的代表(附注

),出席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

号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

M

楼主席厅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延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上述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并代表本人╱吾等按如下指示投票。

请于适当空格内划上记号,以表示 阁下在投票表决时的意愿(附注

)。

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

日期

签署(附注

附注:

1.

请以正楷填写全名及地址。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的姓名均须填上。

2.

请于空栏内填上与本代表委任表格有关并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登记于 阁下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本

中股份有关。

3.

倘拟委派主席以外人士为代表,请将「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拟委派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如 阁下并无删去「股东周年大会主席

或」字样,以及 阁下的受委代表并无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如并无填上姓名,则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出任 阁下的受委代表。代表委任表格如有任何修改,必须

由签署表格的人士简签示可。

4.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以书面方式委派一名或(如为两股或以上股份持有人)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代其投票。受委

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必须亲身代表 阁下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5.

重要事项: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上述任何决议案,请在适当决议案旁边注有「赞成」的空格填上「✓」。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适当决议案旁边注有

「反对」的空格填上「✓」。如未有填上任何或所有空格,则 阁下的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就有关决议案投票。 阁下的受委代表亦有权酌情就任何召开股东周年

大会通告所载以外而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正式提呈的决议案投票。

6.

该等决议案的完整版本及其进一步详情载于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的通函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其副本于本公司网站

(w.grandming.com.hk)

及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news.hk)

可供查阅。

7.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以书面正式授权的人士签署。倘股东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正式授权的高级职员或代

表签署。

8.

倘为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

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仅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的上述出席者方有权就此投票。

9.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认证的该等授权文件核证副本,必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延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10.

填妥及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声明中所指的「个人资料」与香港法例第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相同。 阁下是自愿提供个人资料,其中包括 阁下

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 阁下在本代表委任表格上所述的指示(「该等用途」)。如 阁下未能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有可能

无法处理 阁下的指示。本公司可就所述的该等用途,将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股份登记处及╱或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

脑及其他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

料之人士。个人资料将在适当期间保留作履行所述的该等用途(包括作核实及纪录用途)。有关查阅及╱或更正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

(私隐)条例》提出,而有关要求须以书面方式邮寄至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如上)的私隐条例事务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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