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87 永发置业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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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永发置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
(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弥敦道二十号香港喜来登酒
店三楼唐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一、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之已审核账目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书。
二、 宣布派发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港
币12仙。
三、 重选董事及厘定所有董事的袍金。
四、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核数师及
授权董事厘定其酬金。
五、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
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配发、发行及处
理本公司新股之一切权力,授予权利认购或转换任何证券
为本公司之股份(包括发行任何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期
权、认股权证或类似之认购权利);
(b) 上文(a)段之批准可授权本公司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内或届满
后订立或发行或需于有关期间以后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
议、协议及选择权;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
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
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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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公司董事会依据上文(a)段及(b)段之批准所配发或同意有
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其为依据选择权所配发者与否)之
股份总数(向股东进行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所配发者除
外)须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二十,是以上文之
批准须受此数额之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之较早日
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依照法例规定本公司下次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
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
据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
「配售新股」指在本公司董事会所订定之期间内,并按照
其当时之持股比例,向载列于一指定记录日期之股东名册
内之股份持有人配售新股或发行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赋
予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的证券之建议(惟本公司董事
会有权就零碎股份或因本港以外任何地域之法律或任何认
可管制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引致之任何限制或责任
而必须或权宜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
排。)」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马玉珊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九龙佐敦道51号
利侨大厦50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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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
十九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票
过户及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将不处理任何股份转让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上述大会并在会
上投票,所有转让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
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股票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办理为荷。
- (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首
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票过户及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将不处理任何股份登记,以厘
定股东获派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为符合资格
收取末期股息,所有转让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下
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股票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办理为荷。
- ,均有权委派一位或以上代表出席及于表决时代为投
票,受委任之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代表委任表格最迟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
时前送达本公司股票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 ,则可由其董事会或其管理当局通过决议案而授权其任何行政人
员或任何其他人士作为其代表出席大会,及作为本公司之个人股东并行使相同权利,及须
视该有限公司为亲自出席任何该等大会。
- (「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载于本
通告内之所有决议案均须以投票方式于大会进行表决。
- ,苏国梁先生、苏国伟先生及吴志扬博士将于是次
股东周年大会内轮值退任且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
- 、其在本公司股份的利益、酬金及厘定酬金的基准分别载于2024/2025
年报「董事及管理人员」、董事会报告书内之「董事之证券权益」、账目附注第11项内
之「董事酬金」及企业管治报告内之「薪酬政策」内。除于2024/2025年报内所披露外,并
无需要告知股东的其他事项,亦无任何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而披露的资料。
(8) 董事会对担任董事超过九年及在是次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吴志扬博士的独立性已作出
评估。吴博士于1995年获委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担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
责外,吴博士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内担任行政或管理职能及参与本公司或本集团日常
业务管理,亦无受任何关系或情况影响其行使独立判断。吴博士已向本公司呈交其独立性
的书面确认。尽管吴博士已担任本公司董事多年,董事会认为其独立性符合《上市规则》
的要求。董事会认为吴博士仍属独立人士及在是次股东周年大会上应获重选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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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大会将会延期或休会。有关重新安排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之公告将于本公司网站
(w.winfairinvestment.com)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网站(w.hkexnews.hk)内通
知各股东。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伍大伟先生及伍大贤先生,非执行董事为苏国梁
先生、苏国伟先生及伍国芬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吴志扬博士、陈雪菲女士及邢沛
能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