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7 震雄集团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EN HSONG HOLDINGS LIMITED

震 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05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震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下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第一期24楼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一、 省览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与董事局报

告书及核数师报告书。

二、 批准派发由董事局建议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三、 (i) 重选郭敬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 重选Anish LALVANI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 厘定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袍金总额不超过港

币2,000,000元。

四、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局厘定核数师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

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五、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符合及

根据所有适用法例之规限及╱或《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


券交易所(如适用)不时修订的规定之要求,于有关期间(根据下文之定

义)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而本公司股份可在

其上市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已发行股份;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乃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以外之额外授权,

并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在有关期间以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本公司股份;

(c)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内可购回或同意有条件

或无条件购回本公司股份之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

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总额百分之十,而

上述批准亦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各项中之最早日期止之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根据本决议案

所授予之权力;及

(i) 依照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

六、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

间(根据下文之定义)内,行使本公司之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

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订立或授出须行使此等权力之要约、协

议及认购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可授权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出可

能于有关期间内及╱或结束后行使该项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认购权(包

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本公司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及(b)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

条件配发(不论是依据认购权或其他方式)之股本面值总额(但不包括(i)

供股(根据下文之定义);或(i)行使本公司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所授

予之任何购股权;或(i)根据本公司之细则实行任何以股代息或其他

类似安排而发行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本公司股息)不得超过于本决议

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总额百

分之十,而上述批准亦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各项中之最早日期止之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根据本决议案

所授予之权力;及

(i) 依照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于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

股东名册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股份的比例提呈发

售股份之建议(惟须受本公司董事就零碎股权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

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七、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内载列之第五项及第六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

扩大召开本大会通告内载列之第六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一般

性授权至加入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内载列之第五项普通决议案所购回之


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惟该扩大总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

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总额百分之十。」

承董事局命

震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陈志毅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注册办事处:

Victoria Place

5th Flor, 31 Victoria Stret

Hamilton HM 10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威非路道18号

万国宝通中心

20楼2001室

附注:

(一) 为确定股东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

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为确定股东有权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

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

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

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一并

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 本公司董事局建议派发之末期股息须待于大会上获本公司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批

准。建议派发之末期股息的收取权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为确定

股东有权收取建议派发之末期股息,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至二零

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

保符合资格获派发建议之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

年九月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一并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 有资格出席本公司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委任

代表出席大会,并代其于会上投票。于投票方式表决时,股东可亲身(或倘若股东为法

人团体,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委任代表投票。一名股东可委任多于一名的代表出

席同一大会。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四) 委任代表之文件必须由委任者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代理人签署。倘委任者为法人团体,

则委任代表之文件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由获正式授权之行政人员或代理人签署。


(五) 委任代表之文件及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

送交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若逾时送达,则委任代表之文件将被视为失效。股东交回委任代

表之文件后,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该情况下,委任代表之文件将被视

为已撤销。

(六) 以上提呈之每项决议案将于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七)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

代表于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

表出席大会,则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联名持有股份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就

有关股份投票。

(八) 按照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提供的进一步详情载于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致本公司股东之通函。

(九) 若举行大会当日上午9时或之后任何时间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悬挂,或黑色暴雨警告信

号又或香港政府公布「极端情况」在香港生效,则大会将休会。香港政府可于因超强台

风引致的「极端情况」,例如公共交通服务严重受阻、广泛地区水浸、严重山泥倾泻或大

规模停电,发出「极端情况」公布。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 w.chenhsong.com 及联交所网

站w.hkexnews.hk 上载公告,通知股东续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在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大会将会如期举行。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

因应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

(十) 本公司强烈建议股东尽早藉递交代表委任表格,委任大会主席为其代表以行使其权利,

并表明希望委任代表如何代其投票,惟无论如何代表委任表格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蒋丽苑女士及钟效良先生,而本公司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许志伟先生、郭敬文先生、Anish LALVANI先生、利子厚先

生及陈庆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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