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58 力劲科技 通函:建议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重选董事宣派及派付股息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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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力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的代表委任表
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
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力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L.K.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58)
建议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宣派及派付股息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69号帝苑
酒店二楼帝苑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定义见本通函),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18页。无论 阁
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快将股东周年大会通告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列印的指示填
妥,并无论如何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
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心17M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及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经已撤销。
股东周年大会不会提供礼品、食物或饮品。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3
2. 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4
3. 重选退任董事 .4
4. 宣派及派付末期股息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5
5. 股东周年大会 .6
6. 推荐建议.6
7. 一般资料.7
附录一—说明函件.8
附录二—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退任董事履历 .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4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指明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
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69号帝苑酒店二楼帝苑厅举行的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力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扩大授权」指本通函董事会函件第2(c)段所定义者
「Girgio」指Girgio Industries Limited ,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公
司,分别由Ful Profit Aset Limited及刘相尚先生拥有95%及
5%权益,Ful Profit Aset Limited由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全资拥有,而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刘氏家族信托之受托
人,该信托之受益人为张俏英女士、刘卓铭先生及刘莹小
姐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本通函董事会函件第2(a)段所定义者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中若干资料
的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释 义
「记录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即确定享有建议末期股息之日期
「购回授权」指本通函董事会函件第2(b)段所定义者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力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L.K.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58)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张俏英女士(主席)Cricket Square
刘卓铭先生(行政总裁)Hutchins Drive
谢小斯先生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独立非执行董事:Cayman Islands
刘绍济博士
吕明华博士,PhD、银紫荆星章,太平绅士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陆东先生香港
新界
葵涌
华星街1–7号
美华工业大厦
8楼A室
敬启者:
建议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宣派及派付股息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下列决议案的资料,其中包括:(i)授予
董事会函件
董事发行授权;(i)授予董事购回授权;(i)授予董事扩大授权;(iv)重选退任董事;及(v)宣派及
派付建议股息。
2. 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
(a) 配发、发行及处置不超过通过该项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20%的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如有)(「发行授权」);
(b) 在联交所购回不超过通过该项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10%的股份(不包括
库存股份(如有)(「购回授权」);及
(c) 扩大发行授权,方式为加入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的股份总数(「扩大授权」)。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将一直生效,直至股东周年大会后举行的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
束时或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5A及5B项普通决议案所述的任何较早日期为止。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数目包括1,364,391,500股份及本公司并无持有任
何库存股份。
待通过所提呈有关授予发行授权的决议案后,假设股东周年大会前再无发行或购回股份,
则本公司根据发行授权可发行最多272,878,300股份(相当于授予发行授权当日已发行股份的
20%)。
上市规则规定须给予股东有关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3.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细则第87条,刘卓铭先生及刘绍济博士(「刘博士」)将于股东周
年大会轮流退任,彼等符合资格并愿意重选连任。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
载列的独立性标准评估及审阅刘博士的年度独立确认书,确认刘博士仍属独立。刘博士身为薪酬
董事会函件
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主席,已于考虑其提名时放弃投票。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已审议及
提名上述两位退任董事加入董事会,以建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连任。
因此,经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会已建议上述所有退任董事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连任为董事。上述各退任董事已于相关董事会议上就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对其连任的相关
建议放弃投票。
刘博士已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逾9年。刘博士了解本集团的营运及在工业领域拥有
丰富经验,刘博士一直展现彼对本公司事务提供独立意见之能力及帮助本公司保持严格的企业管
治。董事会认为刘博士有能力继续履行所需之职责,故仍属独立人士及建议获重选。
建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退任董事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4. 宣派及派付末期股息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董事会建议,向于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派付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4.5港仙。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该建议末期股息将于二零
二五年十月二日(星期四)或前后派付。
本公司将于以下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为厘定可出席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
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
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事宜。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本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三十分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办理登记手
续,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董事会函件
为厘定享有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
月十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本公司股份过
户事宜。为符合资格获得末期股息,所有本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
九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以办理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5.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18页。股东周年大会将提呈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
括)授予发行授权、购回授权、扩大授权、重选退任董事以及宣派及派付末期股息。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
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的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
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
视为经已撤销。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
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所载的所有决议案将以按股数投
票方式决定。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解释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详细程
序。
6.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授予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重选退任董事以及宣派及派付截至二零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
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的有关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7. 一般资料
谨请 阁下注意本通函附录所载的其他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力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张俏英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以下为上市规则规定向股东提供的说明函件,以便彼等可就投票赞成或反对将于股东周年
大会提呈有关授予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的决定。
1.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数目包括1,364,391,500股份及本公司并无持有任
何库存股份。
待通过有关授予购回授权的建议决议案后,假设股东周年大会前再无发行或购回股份,则
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可购回最多136,439,150股份(相当于授予购回授权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
10%)。
2. 购回股份的理由
董事相信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有关购回或会增加资产净值及╱或每股
盈利,惟须视乎当时巿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并且只会在董事相信有关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
的情况下方会进行。
董事目前无意购回任何股份。
3. 购回资金
购回股份时,本公司只可动用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上市规则及开
曼群岛适用法例可合法作此用途的资金。根据购回授权进行购回的资金将以本公司溢利或就此发
行新股所得款项或(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法例的规限下)资本拨付,惟本公司须有能
力偿还其于日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购回时超逾所购回股份面值的任何应付溢价必须以本公
司溢利或本公司股份溢价账的进账或(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法例的规限下)资本拨
付,惟本公司须有能力偿还其于日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
于建议购回期间随时全面购回股份或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负债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与本
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所载经审核账目所披露的状况比较)。然而,倘购
附录一 说明函件
回授权对本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不时认为适合本公司的负债水平有重大不利影响,在此情况
下,董事不建议行使购回授权。
4. 股份价格
下表载列股份于过往十二个月内每月在联交所买卖的最高及最低价:
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3.642.72
八月3.012.34
九月3.682.22
十月4.392.82
十一月4.452.93
十二月3.262.66
二零二五年
一月2.902.42
二月3.652.56
三月3.642.91
四月3.072.38
五月3.202.73
六月3.602.65
七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3.713.16
5. 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彼等将会根据上巿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按照购回授权行使本公
司权力以购回股份(只要有关规定适用)。
各董事或(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彼等所知)其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目前无
意在股东批准该决议案的情况下,根据购回授权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董事确认本说明函件及建议购回均并无任何异常之处。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巿规则)并无向本公司表示其现时有意在股东批准购回授权
的情况下,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股份,亦无承诺不会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股份。
6. 收购守则之涵义
倘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使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益的比例增加,则根据收购守
则第32条,有关增加将被视为收购。因此,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的股东或会取得或巩固本公司控
制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收购建议。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控股东Girgio持有849,078,004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数目约62.23%。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全面行使权力购回股份,且假设本公司目前的股权及资本
架构维持不变,则Girgio拥有的已发行股份权益将增至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9.15%。就董事
所知,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不会导致收购守则下的任何后果。
董事目前无意在根据收购守则须提出强制收购建议或将导致公众持股量减至低于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25%之情况下购回任何股份。
附录一 说明函件
7. 本公司购回股份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直至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
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任何上市证券。
本公司可视乎购回股份相关时间的市况及本公司的资本管理需要,选择注销购回股份及╱
或将其持作库存股份。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退任董事履历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董事履历载列如下:
退任董事履历
刘卓铭先生,39岁,本公司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刘先生于二零八年十月加入本集团,
曾出任本集团多个职位。彼于二零一四年四月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并于二零一七年四月获委任为
行政总裁。刘先生亦为本公司部份附属公司的董事。彼毕业于美国俄勒冈州立大学,持有计算机
科学士学位。刘先生在业务营运及管理方面拥有广泛经验。刘先生为张俏英女士(本公司董事
会主席及执行董事)及刘相尚先生(本公司策略及技术顾问及控股东)的儿子。
刘先生为刘氏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于最后可行日期,刘先生被视为于Girgio所持有
849,078,004股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2.23%。此外,刘先生被视为持
有1,000,000份购股权的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0.07%。
刘先生与本公司已签订服务合约,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开始,为期三年。刘先生可收取
每年1,560,000港元的酬金,以及参考个人表现及本集团年度溢利而厘定的酌情花红。刘先生之薪
酬待遇由董事会按其经验、职务及职责,以及现行市况而厘定。
刘绍济博士,75岁,于二零四年九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于二零一二
年十一月退休前为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副教授,于机械工程方面累积超过三十年教学(及研究)
经验。彼于一九八年至二零六年曾当选为新加坡国会议员,并曾为新加坡上市公司Hor Kew
Corporation Limited及Casa Holdings Limited的董事会成员。刘博士持有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哲学博
士学位。
刘博士与本公司已签订为期三年之服务合约,可获取每年220,000港元的董事袍金及另外每
年90,000港元作为出任提名委员会主席的酬金,此乃参考其职务及责任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之外,就董事所知,于最后可行日期,(i)上述两名董事概无于本公司证券中
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i)现时或于过往三年间,该两名退任董事概无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退任董事履历
出任何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的董事或获其他重要委任或专业资
格;及(i)彼等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就建议重选上述两名退任董事而言,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规定,并无任何须予披
露的资料或现正╱曾经牵涉任何该两名退任董事而须予披露的事宜,亦无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
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力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L.K.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5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力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
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69号帝苑酒店二楼帝苑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以下事项:
普通决议案
- 、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
与核数师报告。
- 。
3A. (i) 重选刘卓铭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 重选刘绍济博士(彼已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逾9年)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3B.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
(「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或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购股权及
交换或兑换权利;
(b) 上文(a)段所批准的授权,可附加于董事获得的其他任何授权,并授权董
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或须在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
协议、购股权及交换或兑换权利;
(c) 依照上文(a)段之批准,董事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
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者)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依据(i)供股(定义
见下文);(i)行使任何购股权或任何现时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有关授予
或发行股份或收购股份之权利的类似安排;(i)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
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兑换权;及(iv)任
何按照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配发股份代替股份全部或部份股息
之以股代息或其他类似安排而发行者除外),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而以上之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者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按照任何适用的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
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时。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限内,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
份持有人,按其于该日期当时所持有股份之比例发售股份(惟董事有权就
零碎配额或考虑及根据任何适用于本公司所在地区之认可监管机关或任
何证券交易所之法例或规定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
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例及在其规限下,在
联交所或股份上市而就此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
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b) 依照上文(a)段之批准,授权本公司于有关期间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而以上之批准亦
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者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按照任何适用的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
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 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
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内第5A及5B段所载之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董事获授
可依据召开本大会通告内第5A段所载决议案行使本公司现时生效的权力配发、
发行及处置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即在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配发或有条件或
无条件同意配发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加入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内
第5B段所载决议案获授之权力所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惟该扩大数目不
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
承董事会命
力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吴嘉雯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
葵涌
华星街1–7号
美华工业大厦
8楼A室
附注:
- ,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所
持的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倘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则于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的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人士方可以所持的股份投票。
- 。
- ,均可委任另一名人士代其出席大会
并代其投票。持有2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于一名受委代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的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
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上午十
时正)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股东届时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惟倘该股东亲
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已遭撤回。
- (星期五)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
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事宜。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
票,所有本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
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办理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事宜。为
符合资格获得末期股息,所有本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
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办理登记手
续,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 (星期五)上午八时正悬挂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
告信号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极端情况」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不会于当日举行。本公司将
于本公司网站(w.lk.world)及披露易网站(w.hkexnews.hk)上载公告,通知股东续会的日期、时
间及地点。
- ,董事会主席已表明将指示就股东周年大会
通告所载的各项决议案进行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 (其中包括)建议重选董事及发行、购回本公司股份的一般授权以及宣派及派付末期股息等
资料之通函,将发送予本公司各股东。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张俏英女士、刘卓铭先生及谢小斯先生;而本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则为刘绍济博士、吕明华博士,PhD,银紫荆星章,太平绅士及陆东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