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25 新兴光学 通函: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董事、续聘在任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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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5)
SUN HING VISION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新兴光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新兴光学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
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续聘在任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新兴光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观塘荣业街2号
振万广场18楼1806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13至16页。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大会,务请依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备指示填妥表格,尽快及无论
如何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48小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表决。
* 仅供识别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3
绪言 .3
股份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4
扩大股份发行授权 .5
购回之理由 .5
购回之资金 .5
权益披露.6
本公司购回股份 .6
董事之确认 .6
收购守则之影响 .6
市价 .7
股东批准.7
重选董事及续聘在任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8
责任声明 .12
股东周年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13
推荐意见 .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4
释 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举
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至16页
「联系人士」指按上市规则之定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委员会)
「公司附例」指本公司之公司附例
「紧密联系人士」指按上市规则之定义
「本公司」指新兴光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证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指按上市规则之定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当中所载若干
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购回授权」指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
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释 义
「股份发行授权」指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
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新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有权于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表
决权之任何人士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港元」及「港仙」分别指港元及港仙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5)
SUN HING VISION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新兴光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新兴光学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
执行董事:
顾毅勇(主席)
顾嘉勇(副主席)
陈智燊
马秀清
刘陶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广耀
黄志文
周志辉
主要办事处:
香港
九龙
观塘
鸿图道83号
东瀛游广场
25楼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敬启者:
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续聘在任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合理所需资料,以便 阁下就表决赞成或反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上提呈之普通决议案作出决定,有关大会将会召开以供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
(a) 授予董事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之股份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b) 扩大股份发行授权;及
(c) 重选董事及续聘在任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至16页。
股份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在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举行之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配发及发行股份
之一般授权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该等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董事拟在股东周年
大会征求股东以通过普通决议案方式批准授出:
(a) 股份发行授权,以发行最多26,277,828股份,即相当于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
行股份数目之10%;及
(b) 购回授权,以购回最多26,277,828股份,即相当于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
份数目之10%。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b)条,董事可于股东大会征求股东批准一般授权,以发行合共不
超过于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20%之股份。然而,董事认为,本公司仅需最多10%之
已发行股份数目,因此,董事拟于股东周年大会征求股东批准授出以该数额为限之股份发行授
权。
尽管董事目前无意配发及发行任何股份或购回任何股份,惟彼等相信,倘授出股份发行授
权及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有关授权提供之灵活弹性将对本公司有利。
于厘定该等数目之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为262,778,286股份。待批准
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并按于最后可行日期后至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止期间并无进
董事会函件
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之基准,董事将获授权于截至下列最早发生者止期间购回最多26,277,828股
股份(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二零二六年之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或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
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购回授
权。视乎购回授权获行使时本公司之股权架构而定,全面(或接近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可能会导致
公众持股量水平减至低于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5%。然而,董事无意于会导致公众持股量水平低于
上市规则所指定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之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本说明函件及建议股份购回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扩大股份发行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上亦将提呈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7C项决议案所载决议案,授权董事藉加入相
当于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所获授权购回股份总数之数额,以扩大股份发行授权,惟所扩大数额不
得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7C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购回之理由
股份购回仅会在董事相信有关购回将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之情况下,方会进行。视乎当
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该等购回事宜可能导致本公司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及╱或股息有所
增加。
购回之资金
根据购回授权进行之购回将全数以本公司可动用现金流量或营运资金融资拨付。任何购回
事宜将以本公司根据其公司附例、香港法例及百慕达适用法例可合法用作此用途之资金拨付,包
括原可供分派之溢利。
根据百慕达法例,购回事宜仅可以所购回股份之实缴股本或本公司原可用作派付股息或分
派之资金或就此用途新发行股份之所得款项拨付。购回时应付款项超出将购入股份面值之任何溢
价,必须以本公司原可用作派付股息或分派之资金或自本公司之股份溢价账拨付。
董事会函件
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
对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最近期刊发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状况)。然而,董事不拟于对
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认为不时适合本公司之资本负债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况下行
使购回授权。
权益披露
各董事(据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士目前均无意在购回授权
获股东批准及获行使之情况下,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概无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表示彼目前有意于购回授权获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授出及
获行使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亦无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彼所持任何股份。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概无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董事之确认
董事已确认,彼等将会按照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只要有关规则适用)行使购回授
权。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股东于本公司之表决权益比例因购回股份而有所增加,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
被视为收购事项。因此,视乎股东权益增幅而定,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股东可获得或巩固于
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就厘定有关数目而言,于最后可行日期,最大单一股东United Vis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United Vision」)持有141,533,828股份,相当于全部已发行股份约53.86%。假设购回授权
获全面行使及本公司并无发行任何新股份,United Vision之股权将增至占全部已发行股份约
董事会函件
59.85%,故不会产生收购守则规则26项下的任何责任。除United Vision外,董事并不知悉任何股
东或一组一致行动股东可能在董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之情况下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市价
股份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股价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6350.586
八月0.6250.590
九月0.5900.570
十月0.5900.480
十一月0.4900.420
十二月0.4300.400
二零二五年
一月0.4550.370
二月0.3950.355
三月0.4000.375
四月0.3750.345
五月0.3650.335
六月0.3850.345
七月(截至并包括最后可行日期)0.3950.390
股东批准
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进行之所有股份购回,均须事先经普通决议案以一般授权或
就特定交易作出特定批准之方式批准。
董事会函件
重选董事及续聘在任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根据公司附例第84(1)及87条,当时为数三分之一的董事(或如董事人数并非三的倍数,则
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人数)须轮值告退,惟每名董事(包括获委任特定任期者)须于
彼最近一次获选或重选后第三届股东周年大会前轮值告退。公司附例第83(2)条规定,董事会为
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根据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作出之授权补充现有董事会而委任的任何董事须任
职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因此,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顾毅勇先生及陈智燊先生(均
为执行董事)及黄志文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将退任且彼等符合资格将重选连任。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第B.2.3段所载之守则条文,在任超过九年足以作为厘定非执行董事
独立性之界线。任何在任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续聘事宜须待股东以独立决议案形式批
准。
黄志文先生为在任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经考虑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因素
后认为黄志文先生被视为独立并继续保持独立,因为彼具备继续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职所需的
要素、品格、诚信及经验。尽管黄志文先生已在董事会任职超过九年,惟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认
为,此并无亦不会影响彼行使独立判断,因为彼多年来一直向本公司提供客观点及独立意见。
黄志文先生并无参与本集团的日常或行政管理,亦未涉及任何会妨碍彼行使独立判断的关系或情
况。此外,本公司已收到黄志文先生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发出之独立性确认书。
董事会函件
董事会考虑黄志文先生于过往数年之独立工作范围及对本公司作出的宝贵贡献后,认为尽
管黄志文先生已为本公司效力超过九年,惟彼可为本公司的事务提供独立、平衡及客观的意见及
可继续独立履行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责。提名委员会亦认为黄志文先生于财务及业务管理方
面拥有丰富经验,将能继续为董事会多样化作出贡献。因此,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建议彼在股东
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将就彼重选提呈独立决议案。
提名委员会已对董事会的架构及组成、董事所提供的确认及披露、退任董事的资历、技能
及经验、付出时间及贡献(乃根据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所载的提名原则及标准)以及本公司的
企业策略作出检讨。在此基础上,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建议顾毅勇先生及陈智燊先生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膺选连任执行董事及黄志文先生膺选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独
立决议案以批准彼等重选连任。
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已按上市规则第3.13条载列之独立性标准评估及审阅截至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年度独立性确认书。彼等于财务及业务管理方面拥有
丰富的工作经验,且未曾担任本集团任何行政管理职务。董事会认为彼等均为独立,将继续为本
集团作出宝贵贡献。
顾毅勇先生、陈智燊先生及黄志文先生之简历如下:
顾毅勇先生
顾毅勇先生,现年58岁,执行董事,为本集团主席兼董事总经理。彼亦为本集团旗下若干
成员公司之董事。顾先生持有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颁发之文学士学位,主修行政管理及商务研
究。彼于一九八年六月加盟本集团。彼负责本集团整体公司政策制订、策略规划及业务发展。
彼为顾嘉勇先生之胞兄。
董事会函件
于最后可行日期,顾毅勇先生于141,533,828股份(由彼透过全权信托间接持有,而该项
全权信托拥有United Vision之实益权益)中拥有权益,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3.86%。除本
通函披露者外,顾毅勇先生并无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或被
视作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权益。
本公司与顾毅勇先生已签订服务协议。根据与本公司订立之服务协议,初步任期由
一九年五月一日起计为期两年,其后一直延续,直至任何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事先书面通
知终止为止。于本公司之现有或拟定服务年期将按年重续。顾毅勇先生现时有权向本公司收取每
月薪酬42,300港元。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顾毅勇先生有权向本集团收取之薪酬
包括工资、袍金、实物利益及退休供款,总额为532,980港元。顾毅勇先生之酬金由董事会及本
公司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彼之表现及对本集团之贡献,以及本公司采纳之薪酬委员会书面职权范围
后厘定。除出任董事外,顾毅勇先生亦为本集团旗下若干成员公司之董事。除上文披露者外,顾
毅勇先生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且于过去三年并无
于其他上市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务等过往经验。
本公司并不知悉有任何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任何资料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
(h)至(w)段须于本通函披露。
陈智燊先生
陈智燊先生,现年59岁,为执行董事,负责本集团整体行政事务。彼亦于本集团旗下其他
成员公司担任董事及其他职位。陈先生持有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颁发之学士学位。彼于一九四
年六月加盟本集团。彼负责本集团之整体行政管理工作,并在资讯科技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于最后可行日期,陈智燊先生于2,026,000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0.77%。除本通函披露者外,陈智燊先生并无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
券中拥有或被视作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权益。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与陈智燊先生已签订服务协议。根据与本公司订立之服务协议,初步任期由二零
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计为期两年,其后一直延续,直至任何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事先书面通知
终止为止。于本公司之现有或拟定服务年期将按年重续。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陈智燊先生有权向本集团收取之薪酬(包括工资、袍金、实物利益及退休供款),总额为1,028,000
港元。陈智燊先生之酬金由董事会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其表现及对本集团之贡献,以及本
公司采纳之薪酬委员会书面职权范围后厘定。除出任董事外,陈智燊先生亦任职于本集团旗下其
他成员公司。除上文披露者外,陈智燊先生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
概无任何关系,且于过去三年并无拥有于其他上市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务等过往经验。
本公司并不知悉有任何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
(h)至(w)段须于本通函披露。
黄志文先生
黄志文先生,现年65岁,自二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于专
业审核及会计界积逾三十年经验。彼为执业会计师黄志文会计师事务所之独资经营者,亦为香港
会计师公会及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黄先生现时为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之非执行董事
以及经纬天地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全通(控股)有限公司(清盘中)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澳门励骏
创建有限公司及经纬天地控股有限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而中国全通(控股)有限
公司(清盘中)直至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于联交所上市。于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前,彼亦为
Gaoyu Group Holdings Limited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公司于联交所上市。
于最后可行日期,黄志文先生并无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
拥有或被视作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或淡仓。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与黄志文先生已签订服务协议。根据与本公司订立的服务协议,初步任期由二零
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计为期三年,其后一直延续,直至任何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事先书面通知
终止为止。根据上市规则及本公司之公司附例,彼须于即将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
任及重选,及须至少每三年于随后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一次。截至二零二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黄志文先生有权向本集团收取酬金144,000港元。黄志文先生之酬金乃
由董事会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经参考黄先生的经验、在本集团的职责和责任,以及当前的市场状
况和行业惯例后厘定。除出任董事外,黄志文先生并无担任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任
何其他职务。除上文披露者外,黄先生与任何其他董事、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或控股
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本公司并不知悉有任何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
(h)至(w)段须于本通函披露。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愿就本通函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
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
属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本通函并无遗漏其他事项致使当中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
导。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至16页。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依照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备指示填妥表格,并须于股
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48小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填妥代表委任表
格并交回本公司后,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表决。
概无股东须就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表决之各项决议案放弃表决。
董事会函件
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之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
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股东大会之任何表决均须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因
此,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表决之所有决议案将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本公司将发表公告通知 阁下有关投票表决结果。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授出股份发行授权、购回授权、扩大股份发行授权以及重选董事及续聘在任超
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 阁下表决赞成将于股
东周年大会提呈之该等决议案。
此 致
本公司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主席
顾毅勇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5)
SUN HING VISION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新兴光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新兴光学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新兴光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
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观塘荣业街2号振万广场18楼1806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 、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经审
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 。
- 。
- 、批准及确认续聘黄志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已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超过九年)。
- 。
- 。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作为特别事项:
- (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本决议案(d)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
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或可转换为该等股份之证券、购股权、认股权
证或可认购本公司任何股份之类似权利,并作出及授出将会或可能须行
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及授出将会或
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
(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之股份总数,除根据供股(定义见本决
议案(d)段)或根据任何现行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行使购股权,或任何
以股代息计划或根据本公司之公司附例规定配发本公司股份以取代本公
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而发行之本公司股份外,不得超过于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10%),而上述批准
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本公司之公司附例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
授权;
「供股」指于本公司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本中之
股份,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在考虑香港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法
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香港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任何认可监管机关
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
排。」
-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
间(定义见本决议案(c)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并就此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与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本身股份,惟须根据
及遵照一切适用法例及经不时修订之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本公司证券
可能上市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b)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批准购回之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
十(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一词具有本通告第7A(d)项普通决议案所赋
予之相同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动议待第7A及7B项决议案获通过后,将本公司根据上文第7B项决议案所述授
予董事之授权购回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加入本公司董事根据第7A项决议
案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份总数,惟本公司购回之已发行股
份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莫婵华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要办事处:
香港
九龙
观塘
鸿图道83号
东瀛游广场
25楼
附注:
- 。受委代表
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授
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
方为有效。
- (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期间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手续,以确定有权出席大会及于会上表决之
股东。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及于会上表决,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
月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
- ,本公司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并无发行任何新股份或购回本公
司任何现有股份之即时计划。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现连同本通告一并寄交
股东。
- 「黑色」暴雨警
告信号生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w.sunhingoptical.com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刊发公告,以通知股东有关重新安排之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