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80 金力永磁 公告及通告:拟发行117,500,000美元于2030年到期之1.75厘有担保可换股债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

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非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邀请或要约,亦非邀请订立协

议进行收购、购买或认购,且不可视为邀请提出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建议。

本公告并非供于美国(包括其领地及属土,美国任何一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

直接或间接分发。本公告及其所载资料并不构成或组成在美国购买、认购或出

售证券的建议或要约。本公告所述的证券并无亦不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

(经修订)(「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或其他司法权区的证券法登记。本公告所述

证券会基于证券法S规例在美国境外发售及出售,而未根据证券法办理登记或

获得豁免登记的情况下不可在美国境内发售或出售。在受到限制或禁止的情

况下,本公告所述证券并非亦不会在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公开发售。本公

告或其所载资料并非索取金钱、证券或其他代价,而倘回应本公告或其所载资

料而发出金钱、证券或其他代价亦不会获接纳。

JL MAG RARE-EARTH CO., LTD.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码:06680)

拟发行117.5百万美元于2030年到期之1.75厘有担保可换股债券

独家全球协调人、独家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

联席牵头经办人


本公告由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及上市规

则第13.09条作出。

于2025年7月23日(交易时间后),发行人、本公司及经办人签署认购协议,根

据该协议并在达成所载若干条件的前提下,发行人已同意发行,而各经办

人已分别(并非共同或共同及个别地)同意认购和支付(或促使认购人认购和

支付)本金为117.5百万美元的债券。本公司将根据担保契据的条款,无条件

及不可撤回地担保发行人到期支付根据债券及信托契据表示应付的所有款

项。

债券可于条款及条件所载情况下按初步转换价每股H股21.38港元(可予调整)

转换为H股。

初步转换价为每股H股21.38港元,较(i)于2025年7月23日(即签署认购协议之

交易日)在香港联交所报最后收市价每股H股19.44港元溢价约10.0%;及(i)

截至2025年7月23日(包括该日)止连续五个交易日在香港联交所报平均收

市价19.88港元溢价约7.5%。

假设按初步转换价每股H股21.38港元悉数转换债券,则债券将转换为约

43,141,406股H股,相当于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H股本总额约18.95%

及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3.14%,以及本公司悉数转换债券后的经扩大已

发行H股本总额约15.93%及本公司经扩大已发行股本总额约3.05%。转换股

份将悉数缴足,并在各方面与于相关登记日期当时已发行的H股享有同等地

位。

根据认购估计所得款项净额约115百万美元,及债券悉全数转换产生的

43,141,406股转换股份计算,每股转换股份的净发行价估计约为20.97港元。

待债券发行完成后,认购债券所得款项净额(扣除经办人佣金以及与本发行

相关的其他估计应付开支)将约为115百万美元。本公司拟按「所得款项用途」

一段所详述之方式使用认购所得款项。


转换股份将由本公司根据股东于本公司在2025年5月28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

会授予董事会的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认购债券及发行转换股份毋

须获股东进一步批准。

发行人及本公司将向香港联交所申请批准债券及因转换债券而配发及发行

之转换股份上市及买卖。

认购协议须待达成及╱或豁免协议所载先决条件后,方可完成。此外,认购

协议可于若干情况下终止。

由于认购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未必会完成、债券未必会发行或上市及╱或转换

股份未必会发行或上市,故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

事。

本公告由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及上市规则

第13.09条作出。

于2025年7月23日(交易时间后),发行人、本公司及经办人签署认购协议,根据

该协议并在达成所载若干条件的前提下,发行人已同意发行,而各经办人已分

别(并非共同或共同及个别地)同意认购和支付(或促使认购人认购和支付)本金

为117.5百万美元的债券。本公司将根据担保契据的条款,无条件及不可撤回地

担保发行人到期支付根据债券及信托契据表示应付的所有款项。

认购协议

日期

2025年7月23日

各方

  1. ;及

认购

各经办人已分别(并非共同或共同及个别地)同意认购及支付(或促使认购人认

购及支付)本金为117.5百万美元的债券,惟须待下文「先决条件」一节所载条件

达成后,方可作实。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各经办

人及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认购人

经办人已知会本公司,将向不少于六名独立承配人(各自为独立个人、企业及╱

或机构投资者)发售债券。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各

承配人(及其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先决条件

经办人认购及支付债券义务的先决条件为(其中包括):

  1. :经办人信纳其对发行人、本公司及彼等各自之附属

公司的尽职调查结果,且发售通函乃按令经办人信纳的形式及内容编制;

  1. :有关各方(于交割日或之前)签立及交付的合约,各合约在形式

上令经办人合理信纳;

  1. :各主要股东须于认购协议日期或之前按认购协议所载的形式签立

禁售协议;

  1. :于刊发日期及交割日,本公司执业会计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已

按经办人所信纳的形式及内容(首封函件的日期为刊发日期,而第二封函

件的日期则为交割日)向经办人发送告慰函;


  1. :于交割日:

(i) 发行人及本公司于认购协议内所作陈述及保证于各作出日期属真实、

准确及正确,惟该等陈述及保证所载的保留意见(如适用)除外;

(i) 发行人及本公司已履行认购协议所规定于交割日或之前彼等各自须

履行的所有义务;及

(i) 经办人已获由发行人及本公司正式授权人员所提供一份日期为交割

日及形式为认购协议所示者的证书,以兹证明;

  1. :于认购协议日期或发售通函所载资料编制当日(以较早者

为准)后直至交割日,发行人、本公司或合并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前景、经

营业绩或一般事务并无发生经办人认为就发行及提呈发售债券以及提供

担保而言属重大及不利的任何变化或任何涉及潜在变化的事态发展或事

件;

  1. :于交割日或之前,经办人应已获提供(i)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案副

本,以及董事会及股东授权发行债券以及履行发行人及本公司于合约及

债券项下义务的决议案副本;(i)发行债券以及履行发行人及本公司于合

约及债券的义务所需的所有备案文件、登记、同意及批文(包括所需来自

所有贷款人的同意及批文(如有)以及国家发改委证明文件)的副本;

  1. :于交割日已向经办人发出发行人及本公司正式授权人员截

至该日期且形式为认购协议所示者的无违约证明;


  1. :于交割日或之前,经办人应已获提供确认,即香港联交所同意因转

换债券而发行的转换股份上市,且在合理满足经办人的任何条件下,批准

债券上市(或在该情况下,经办人合理认为相关上市申请将获批准);

  1. :于刊发日期及交割日,已向经办人交付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签署并发出的日期为该日且形式大致上为认购协议所示者之证明;

  1. :于交割日或之前,已按经办人所信纳的形式及内容向经办人提

供有关香港法律、中国法律及英国法律的法律意见;及

  1. :于交割日或之前,已向经办人交付下列与中国证监会备

案有关的文件的协定最终稿或大致完成稿,其形式及内容须令经办人信

纳:

(i) 中国证监会备案报告(包括本公司的承诺函);

(i) 发行人及本公司就中国法律的法律顾问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法律意

见(包括发行人及本公司法律顾问的承诺函);

(i) 经办人就中国法律的法律顾问所编制有关中国证监会备案报告的核

证备忘录;

(iv) 经办人就中国法律的法律顾问出具的确认函,以确认在所有重大方

面均符合发行人及本公司的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中所载的内容、结

论及意见;

(v) 经办人就中国法律的法律顾问所编制有关中国证监会备案报告的致

经办人的备忘录;及

(vi) 中国证监会要求有关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任何其他文件。

经办人可全权酌情按彼等认为合适的条款豁免遵守认购协议全部或任何部分

先决条件(上文条件2除外)。

于本公告日期,上述若干完成认购协议之先决条件尚未达成及╱或尚未获豁免

(视情况而定)。发行人及本公司拟于发行日之前达成或促使达成认购协议项

下之先决条件。


终止

不论认购协议作何规定,经办人可于向发行人支付债券净认购资金前随时向

发行人及本公司发出通知,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终止认购协议:

  1. ,或任何

事件致使认购协议所载任何保证及声明在任何方面失实或不正确,或未

能履行发行人或本公司于认购协议中之任何承诺或协议;

  1. 、金融、政治或经济状

况(包括任何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场外证券市场之整体买卖或本公司任何证

券之买卖受到之任何干扰)或货币汇率或外汇控制存在其认为可能将严重

损害债券之成功发售及分销或债券在二级市场交易之任何变动或涉及任

何潜在变动之任何发展;

  1. :(i)暂停或严重限制证券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

及╱或本公司证券进行买卖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整体买卖;(i)暂停或

严重限制本公司的证券在香港联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或本公司证券

进行买卖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买卖;(i)相关部门宣布全面暂停美国、

中国、香港及╱或英国之商业银行业务或美国、中国、香港或英国之商业

银行服务或证券结算或清算服务发生严重中断;或(iv)出现影响发行人、

本公司、债券及于债券转换后将予发行之H股或其转让之税务变动或涉及

潜在税务变动之发展;或

  1. (包括任何地区、国家或国际

灾难、敌对行动、叛乱、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天灾或传染病之爆发或蔓

延),而彼等认为很可能严重损害债券之成功发售及分销或债券在二级市

场的买卖。


发行人及本公司之禁售

自认购协议日期起至交割日后满90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未经办人事先

书面同意,发行人、本公司及代表彼等行事之任何人士概不会(a)发行、发售、

出售、抵押、设立产权负担于、订约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处置任何股份、任何与

债券或股份属同类别之证券或任何可兑换为、可交换为或附带权利可认购或

购买债券、股份或与债券、股份属同类别之证券,或任何其他附带债券、股份

或其他同类别证券之权益的其他工具,或授出购股权、发行认股权证或提供赋

予任何人士可认购或购买上述各项权益之权利,(b)订立掉期或其他协议以转

让全部或部分因为拥有股份而引起的经济后果,(c)进行任何与上述经济后果

相符的交易,或任何旨在或合理预期会导致或同意达到上述后果的交易,不论

第(a)、(b)或(c)项的任何交易是否将以股份或其他证券或现金或以其他方法结

算,或(d)宣布或公开进行上述事项的意图;惟(i)债券和债券转换时发行的转换

股份;(i)根据任何雇员股份计划或方案向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包

括董事)或为其利益发行、提呈、行使、配发、分拨、修订或授出之任何股份或

其他证券(包括权利或购股权);或(i) A股的任何抵押或其他产权负担除外。

主要股东之禁售

各主要股东共同及个别承诺,自认购协议日期起至交割日后满90日期间(包括

首尾两日),未经办人事先书面同意,彼及代彼行事之任何人士(无论通过任

何一致协议或任何投票代理安排)概不会(a)发售、出售、抵押、设立产权负担

于、订约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处置任何相关股份、任何与债券或相关股份属同类

别之证券或任何可兑换为、可交换为或附带权利可认购或购买债券、相关股份

或与债券、相关股份属同类别之证券,或任何其他附带债券、相关股份或其他

同类别证券之权益的其他工具,或授出购股权、发行认股权证或提供赋予任何

人士可认购或购买上述各项权益之权利,(b)订立掉期或其他协议以转让全部

或部分因为拥有相关股份而引起的经济后果,(c)进行任何与上述经济后果相

符的交易,或任何旨在或合理预期会导致或同意达到上述后果的交易,不论

第(a)、(b)或(c)项的任何交易是否将以相关股份或其他证券或现金或以其他方

法结算或(d)宣布或公开进行上述事项的意图,惟(i)受股票借贷协议所规限的

10,085,700股相关股份或(i)相关A股的任何质押或其他产权负担除外。为免生

疑,本段所述的「同类别之证券」不包括任何相关股份。


债券的主要条款

债券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发行人:金力永磁绿色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本公司: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到期日:2030年8月4日

发行价:债券本金额的100%

债券:117.5百万美元于2030年到期的有担保可转换债券,可由其

持有人选择按初步转换价每股H股21.38港元转换为每股面

值人民币1.00元的本公司缴足普通H股。

利息:债券将自发行日(包括该日)起按未偿还本金额以年利率1.75%

计息,以等额分期付款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

地位:债券将构成发行人的直接、非后偿、无条件及(受不抵押保

证条文所规限)无抵押责任,且彼此之间任何时间均享有同

等地位,并无任何优先权或特权。发行人根据债券的付款责

任于任何时候须至少与所有其他现有及未来直接、非后偿、

无条件及无抵押责任享有同等地位,惟适用法律的强制条

文可能规定的例外情况及受不抵押保证条文所限者除外。

本公司将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担保发行人根据债券及信托

契据表示应付的所有款项如期支付。该担保将构成本公司

的直接、非后偿、无条件及(受不抵押保证条文所规限)无抵

押责任。


形式及面值:债券将以记名形式按每份200,000美元的特定面值及超出部

分以100,000美元的整数倍发行。

转换期:按照条款及条件及在其规限下,债券持有人有权于发行日

后第41天或之后直至到期日前第十个工作日营业时间结束

时(以寄存有关债券转换证明文件当地时间计,包括首尾两

日)为止或(倘发行人于到期日前要求赎回债券)直至并包括

指定债券赎回日期前不迟于第十个工作日(以上述地点时间

计)营业时间结束时(以上述地点时间计)为止,随时行使任

何债券所附带之转换权;惟倘持有人已行使权利要求发行

人根据条款及条件赎回或购回债券或于限制性转换期间(包

括首尾两日),则不可行使债券转换权,前提是转换权须根

据任何适用财政或其他法律或规例或条款及条件所载规定

行使。

转换价:转换后发行H股之价格初步为每股H股21.38港元,惟如条款

及条件进一步阐释,在(其中包括)H股合并、分拆或重新分

类、利润或储备资本化、向H股持有人资本分派、以低于每

股H股当前市价95%的代价进行供股或发行股份期权、以低

于每股H股当前市价95%进行其他证券供股、以低于每股H

股当前市价95%进行可换股或可交换证券的其他发行、以低

于每股H股当前市价95%修订转换权等、向H股持有人提呈

其他要约、本公司另行厘定应对转换价作出调整的其他事

件或控制权变动。


发生控制权

变动时的调整:

倘发生控制权变动,发行人须根据条款及条件在获悉该控

制权变动后七日内书面通知债券持有人、受托人及根据代

理协议委任的代理(「控制权变动通知」)。在发出控制权变动

通知后,经行使转换权,以使债券的相关转换日(「转换日」)

在(i)发生相关控制权变动与(i)向债券持有人发出控制权变

动通知之日二者中较迟者后30日期间内(「控制权变动转换

期」),则转换价应按下列公式调整:

NCP = OCP/(1 +(CP x c/t)

其中:

「NCP」 = 有关调整后的转换价;

「OCP」 = 有关调整前的转换价。为免生疑,OCP须为于相关

转换日适用的转换价;

转换溢价(「CP」) = 10.00%(以分数列示);

「c」 = 控制权变动转换期首日(包括该日)至到期日(不包括该

日)的天数;及

「t」 = 发行日(包括该日)至到期日(不包括该日)的天数,

惟转换价不得降至低于不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水平(如

有)。

转换股份之地位:因行使转换权而发行的H股将全数缴足并在各方面与于相

关登记日期已发行的H股享有同等地位且属于同一类别,

惟适用法律之强制规定排除的任何权利除外。


到期赎回:除非先前根据条款及条件规定赎回、转换或购买及注销,

否则发行人将于到期日按债券本金额赎回各债券连同就其

累计及未付的利息。

因税项原因赎回:倘发行人于紧接发出税务赎回通知前使受托人信纳,(i)由于

中国或香港或拥有税项权力的任何政治分部或税务主管部

门之法例或规例出现任何变动或修订,或有关法例或规例

的一般适用性或官方诠释出现变动,而该等变动或修订于

2025年7月23日或之后生效,导致发行人(或倘担保被催缴,

本公司)须支付或将有责任支付条款及条件中规定或所述的

额外税款,及(i)发行人(或视乎情况而定,本公司)采取合理

措施后亦无法规避上述责任,则发行人向受托人、主要代理

人及债券持有人发出不少于30日但不多于60日之通知后(该

通知不可撤回),可随时选择按其本金额连同直至就赎回厘

定的日期(但不包括该日)就其累计及未付的利息赎回全部

(而非部分)债券,惟不得早于发行人(或视乎情况而定,本

公司)就支付当时到期债券款项而须缴付额外税款的最早日

期前90日发出该赎回通知。倘发行人行使其税务赎回权,则

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其债券不被赎回。于债券持有人选

择不在此情况下赎回其债券后,于有关赎回日期后到期的

任何款项须扣除或预提需要扣除或预提的任何税项。

债券持有人选择

赎回:

按条款及条件中所规定,各债券持有人将有权按该持有人

选择要求发行人于2028年8月4日(「认沽期权日期」)按其本金

额连同直至认沽期权日期(但不包括该日)就其累计及未付

的利息赎回该持有人的全部或仅部分债券。


发行人选择赎回:在向债券持有人、受托人及主要代理人发出不少于30日但

不超过60日的通知(该通知不可撤回)后,倘(i)于2028年8月25

日之后但于到期日前,则不会作出该等赎回,除非H股的收

市价按在任何连续30个香港联交所营业日内的其中任何20

个香港联交所营业日(且该等营业日的最后一日不得早于赎

回通知发出日期前10日)的各香港联交所营业日适用的现行

汇率换算为美元后达到(该20个香港联交所营业日各日)当

时生效转换价(按固定汇率换算为美元)之130%或以上,方可

行使赎回权。若该连续30个营业日内发生导致转换价变动

之事件,则须采用经独立财务顾问批准的经调整数据计算

相关日期的H股收市价;或(i)未转换债券的本金总额少于

原先已发行本金总额(包括任何根据条款及条件随后发行的

债券)的10%,则发行人可随时按本金额连同直至就赎回厘

定的日期(但不包括该日)就其累计及未付的利息赎回全部

(而非部分)债券。

相关事件赎回:于发生相关事件(定义见下文)后,各债券持有人将有权按该

持有人选择要求发行人按其本金额连同直至相关事件沽售

日期(但不包括该日)就其累计及未付的利息于相关事件沽

售日期赎回该持有人的全部或仅部分债券。

「相关事件」指发生以下任何事件:

(i) 控制权变动;

(i) 下市;

(i) H股暂停买卖;或

(iv) 未登记事件。


不抵押保证:只要有任何债券仍存续,发行人或本公司均不会,且发行人

及本公司将促使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不会就其现时或未来

的业务、资产或收益(包括任何未催缴资本)的全部或任何部

分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权益,以取得任何投资证券或

就任何投资证券取得任何担保或弥偿保证,除非同时或在

此之前按照债券为取得任何有关投资证券、担保或弥偿保

证而设立或存在相同担保,或经由债券持有人以特别决议

案批准的有关其他担保。

证券借贷安排

就拟发行债券而言,UBS AG London Branch(「借款人」,作为借款人及托管人)已

与本公司股东香港锐德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贷款人」)签署股票借贷协议,

以允许贷款人就对冲目的根据股票借贷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就10,085,700股H

股向借款人提供股票借贷。于本公告日期,贷款人(本公司其中一位控股东)

持有20,171,400股H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1.47%)。为免生疑,上述贷款

人借出的H股仅会发售予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第三

方。

转换价及转换股份

初步转换价为每股H股21.38港元,较(i)于2025年7月23日(即签署认购协议之交

易日)在香港联交所报最后收市价每股H股19.44港元溢价约10.0%;及(i)截至

2025年7月23日(包括该日)止连续五个交易日在香港联交所报平均收市价19.88

港元溢价约7.5%。

转换价乃参考H股之现行市价以及条款及条件(包括赎回权),由发行人、本公

司与经办人经公平磋商后厘定。董事认为,基于当前市况,转换价公平合理且

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就H股持有任何库

存股份,且本公司无意于转换权获行使时就H股转让库存股份。


假设按初步转换价每股H股21.38港元悉数转换债券,则债券将转换为约43,141,406

股H股,相当于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H股本总额约18.95%及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总额约3.14%,以及本公司悉数转换债券后的经扩大已发行H股本

总额约15.93%及本公司经扩大已发行股本总额约3.05%。转换股份将悉数缴足,

并在各方面与于相关登记日期当时已发行的H股享有同等地位。

转换股份之面值总额为人民币43,141,406元。根据认购估计所得款项净额约115

百万美元,及债券悉数转换产生的43,141,406股转换股份计算,每股转换股份的

净发行价估计约为20.97港元。

股权影响

下表载列本公司(i)于本公告日期及(i)于悉数行使债券所附转换权后之股权概

要:

股份类别于本公告日期

按初步转换价每股H股21.38港元

悉数转换债券后

股份数目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之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之

概约百分比

(%)

A股

控股东

421,799,76930.74%421,799,76929.80%

本公司其他核心关连人士

2,292,9680.17%2,292,9680.16%

公众A股东720,398,38652.50%720,398,38650.90%

A股总计1,144,491,12383.41%1,144,491,12380.87%

H股

控股东

20,171,4001.47%20,171,4001.43%

公众H股东207,469,40015.12%207,469,40014.66%

债券持有人–43,141,4063.05%

H股总计227,640,80016.59%270,782,20619.13%

总计1,372,131,923100%1,415,273,329100%


附注:

  1. ,蔡报贵先生、胡志滨先生和李忻农先生,以及彼等控制的投资控股实体,

即江西瑞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锐德有限公司、宁波锐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赣州

格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赣州欣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有权行使本公

司约32.21%的已发行股本投票权。因此,彼等构成本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一组

控股东。

  1. ,除控股东外,吕锋先生及刘秋君女士合共持有的2,292,968股A股将不被

视为公众持股量的一部分,因彼等将被视为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所得款项用途

待债券发行完成后,认购债券所得款项净额(扣除经办人佣金以及与本发行相

关的其他估计应付开支)将约为115百万美元。有关所得款项净额目前拟用于以

下用途,即:(i)偿还债务;(i)购回H股;(i)一般营运资金;及(iv)支付发行人的

营运开支,详情载列如下:

(i) 偿还债务:

拟将所得款项净额的9%(即约10百万美元)用于偿还本集团银行贷款的未

偿还本金及应付利息。本公司相信,使用所得款项净额偿还债务能够帮助

减轻本集团的还款压力,强化其资本架构并保留现金流以供未来业务发

展。

(i) 购回H股:

拟将所得款项净额的66%(即约76百万美元)用于购回H股。该购回计划构成

本公司财政管理措施的一部分,当中涉及同时购回A股及H股。所购回H股

或将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或持作库存股用于(其中包括)为本集团的H股激

励计划拨付资金。由于本公司的现金主要以人民币形式存放于中国的银

行账户,本公司认为,将以美元计值的所得款项净额用于计划购回H股为

更具成本效益的内部资源分配方式,原因是本公司可将资金直接用于此

用途,避免支付高昂的跨境汇款费用,并通过简化支付程序,于出现任何

回购机会时及时使用该等资金。本公司亦认为,购回H股将有助于提升投


资者信心,通过增加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提升股东回报,优化本

公司的管治架构及维持本集团的营运资金及流动性,以实现本集团的长

期业务目标。为免生疑,购回H股将于发行债券完成后方会实施。任何H股

购回须视市场情况而定且仅会于董事认为有关购回将有利于本公司及股

东时方会进行。

(i) 一般营运资金:

拟将所得款项净额的22%(即约25百万美元)用于一般营运资金需求,主要

用于采购原材料及设备,以确保实施本公司夯实主要业务及拓展新兴业

务的战略,其详情如下:

(a) 50%(即约12.5百万美元)用于采购支持产能扩张的设备。为满足新能源

汽车、变频空调、具身机器人等领域的旺盛需求并支撑订单增长,本

公司计划投资包头三期2万吨稀土永磁材料产能项目,因此,需采购

生产设备以实现产能目标。

(b) 50%(即约12.5百万美元)用于原材料采购,以满足客户未来的量产需

求,重点投向具身机器人电机转子的开发。具身机器人代表科技进步

的未来趋势,是高性能钕铁硼磁材的关键增长领域之一。本公司正积

极与全球知名科技公司合作,开展具身机器人电机转子的研发及产

能扩张工作,目前已实现小规模交付。

本公司认为,将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一般营运资金需求将有助于支持本集

团的营运,并为本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改善整体财务状况及提升流动性

提供更多资源。


(iv) 支付发行人的营运开支:

拟将所得款项净额的3%(即约4百万美元)用于支付发行人的营运开支,包

括但不限于支付法律及合规费用、租赁费用、薪金及薪酬、行政成本及其

他杂项费用。本公司相信,使用所得款项净额支付发行人的营运开支将有

助于维持其日常营运及确保其能够继续为持份者的利益行事。

发行债券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会认为,发行债券能为获取可长远及更好地支持本公司全球业务发展及

债务再融资的可即时动用资金池缔造良机。董事会现时拟将资金用作上述用

途,并认为此举将有利于本集团之整体发展及扩张。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认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和发行债券乃按正常

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发行债券及转换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在2025年5月28日举行的202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向

董事授出可发行、配发或处理不超过于202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

行H股面值总额(227,640,800股H股)的20%(即45,528,160股H股)之额外H股的一般

授权(「一般授权」)。于本公告日期及紧接订立认购协议前,本公司并无根据一

般授权发行任何H股。转换债券时将予发行的转换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

发行。本公司认购债券及发行转换股份毋须股东进一步批准。

倘若转换价出现任何调整,导致本公司于悉数转换债券后将予配发及发行的

转换股份数目超过一般授权项下的限额,本公司将于必要时遵循上市规则项

下的所有适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寻求股东批准根据债券的条款及条件配发

及发行转换股份的特别授权。


过去12个月本公司的股权筹资活动

紧接本公告日期前12个月内,本公司进行了以下股权筹资活动:

股权筹资活动所得款项净额

所得款项

拟定用途

所得款项

实际用途

公告及╱或

通函日期

根据日期为2024年1月26日的股

份认购协议,按每股H股7.82

港元的认购价向香港锐德有

限公司配发及发行20,171,400

股新H股;及根据本公司与星

展亚洲融资有限公司(作为配

售代理)于2024年12月19日订立

的配售协议,按每股H股7.82

港元的配售价配售6,723,800股

新H股(两者均根据特别授权

进行)。

206.6百万港元所得款项净额拟

用于购买原材

料、偿还本公司

债务及其他日常

用途。

于本公告日期,所

得款项净额已按

拟定用途全数

动用。

详情请参阅本公

司日期为2024年

1月28日、2024年

6月5日、2024年

12月19日及2024

年12月30日的公

告以及本公司日

期为2024年5月

14日的通函。

除上文所述者外,紧接本公告日期前12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进行任何其他股权

筹资活动。

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将就发行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般资料

本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磁组件、具身机器

人电机转子,以及稀土永磁材料回收综合利用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全球

新能源和节能环保领域核心应用材料的领先供应商。公司产品被广泛应用于

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节能变频空调、风力发电、3C产品、机器人及工业

伺服电机、低空飞行器、节能电梯、轨道交通等领域,并与各领域国内外龙头

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申请上市

发行人及本公司将向香港联交所正式申请批准债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仅以债务发行提呈予专业投资者),且本公司将向香港联交所申请批准因行

使债券附带的转换权而将予发行之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认购协议须待达成及╱或豁免协议所载先决条件后,方可完成。此外,认购协

议可于若干情况下终止。

由于认购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未必会完成,债券未必会发行或上市及╱或转换股

份未必会发行或上市,故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A股东」指A股持有人

「A股」指本公司内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并以人民币买卖

「代理协议」指发行人、本公司、受托人、主要代理人及中国

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登记处)

以及其他依据该协议委任之支付代理、转让

代理及转换代理于发行日就债券订立之付

款、转换及转让代理协议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债券」指117.5百万美元1.75%于2030年到期之有担保可

转换债券,可由持有人选择按初步转换价每

股H股21.38港元转换为本公司每股面值人民

币1.00元的缴足普通H股


「债券持有人」指不时持有债券之人士

「控制权变动」指(a) 就发行人而言,本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

持有或拥有发行人全部已发行股本;或

(b) 就本公司而言:(A)获许可持有人整体而

言不再为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单一最大

持有人;或(B)倘任何人士或一致行动人

士于发行日并无且将不会被视为拥有本

公司的控制权,该名或该等人士获得本

公司的控制权

「交割日」指2025年8月4日或发行人、本公司及经办人可

能协定的较后日期(不迟于发行日后14天)或

前后

「本公司」指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

8月19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合约」指认购协议、信托契据、担保契据及代理协议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除文义另有所

指外,指本公司的一组控股东,包括蔡报

贵先生、胡志滨先生、李忻农先生、江西瑞德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锐德有限公司、宁

波锐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赣州格硕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及赣州欣盛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转换价」指债券可转换为H股之每股转换股份之价格(可

予调整)


「转换权」指债券持有人将任何债券转换为H股之权利

「转换股份」指因根据信托契据以及条款及条件转换债券而

将予发行之H股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备案」指根据中国证监会备案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其

他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告)已经或将会向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与交

易相关的书面、口头或任何形式的任何及所

有函件、备案、通信、传讯、文件、答复、承

诺及提交文件,包括其任何修订、补充及╱

或修改

「中国证监会备案报告」指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备案规则第13及16

条,于发行日后三个登记营业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呈递有关债券发行的备案报告

「中国证监会备案规则」指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并于2023年

3月31日生效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

市管理试行办法》及配套指引,经不时修订、

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担保契据」指本公司与受托人就担保发行人根据债券及信

托契据表示应付的所有款项将于发行日订立

的担保契据

「下市」指H股不再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或获准买卖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股证券交易所营业日」指香港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视乎情况而

定)开放办理证券买卖业务的任何日子(星期

六或星期日除外)

「H股暂停买卖」指H股连续30个H股证券交易所营业日暂停买

「H股东」指H股持有人

「H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

上市外资股,以港元买卖并于联交所上市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或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独立第三方」指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

确信,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或关连人士的联

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之人士或公司及

彼等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

「发行日」指2025年8月4日

「发行人」指金力永磁绿色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一家于

2022年7月19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为

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经办人」指UBS AG Hong Kong Branch及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到期日」指2030年8月4日

「新股」指转换债券后将发行的H股


「未登记事件」指并未于发行日后六个月内向受托人提供外汇

管理局登记文件

「发售通函」指发行人与本公司就发行债券及债券于香港联

交所上市而编制的发售通函

「获许可持有人」指作为整体的下列人士,当中可能包括替代该

等人士的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视情况而定):

(i) 蔡报贵先生、胡志滨先生及李忻农先生,

以及蔡报贵先生、胡志滨先生及李忻农

先生的继承人、遗产、直系后代(或其配

偶)、配偶或父母;

(i) 其直接或间接受益人为本条释义(i)分段

所指任何人士的任何信托;及

(i) 受本条释义(i)及(i)分段指明任何人士控

制的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

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主要代理人」指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刊发日期」指发售通函之刊发日期,不迟于发行日前三个

营业日(或发行人、本公司及经办人可能协定

之其他日期)

「登记营业日」指北京的商业银行一般开门营业的日子,星期

六、星期天或公众假期除外

「相关A股」指截至本公告日期,由主要股东透过彼等与本

公司其他股东的一致行动协议以及投票代理

安排控制的A股


「相关H股」指截至本公告日期,由主要股东透过彼等与本

公司其他股东的一致行动协议以及投票代理

安排控制的H股

「相关股份」指相关A股及相关H股

「限制性转换期间」指(i)股东会议前30天开始,直至该会议日期为

止;或(i)自本公司就分配任何股息所确定的

记录日前五个工作日开始,直至该记录日为

止;或(i)自适用法律不时要求本公司停止登

记股东名册之日开始的日期或期间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外汇管理局」指中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地方分支

「《证券法》」指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股份

(包括A股及H股)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特别授权」指股东于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

董事之特别授权,以配发及发行最多26,895,424

股H股

「股票借贷协议」指UBS AG London Branch(作为借股人及托管人)

与香港锐德有限公司(作为贷股人)于2025年

7月23日订立的股票借贷协议

「认购」指根据认购协议发行及认购债券


「认购协议」指发行人、本公司及经办人就发行及认购债券

所订立日期为2025年7月23日的认购协议

「主要股东」指蔡报贵先生、胡志滨先生及李忻农先生

「条款及条件」指债券的条款及条件

「信托契据」指发行人、本公司与受托人于发行日或前后订

立的债券信托契据

「受托人」指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蔡报贵

江西,2025年7月24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蔡报贵先生及吕锋先生;非执行董事

胡志滨先生、李忻农先生、梁敏辉先生及李晓光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朱玉

华先生、徐风先生及曹颖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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