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50 数科集团 公告及通告:联合公告(1)寄发有关圣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代表QH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就收购数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QH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者除外)作出的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之综合文件;及(2)委任执行董事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联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
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及要约人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QHTECHNOLOGYHOLDINGSLIMITED
(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MT GROUP HOLDINGS LIMITED
联合公告
(1)
寄发有关
圣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代表
QHTECHNOLOGYHOLDINGSLIMITED
就收购数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
(
QHTECHNOLOGYHOLDINGSLIMITED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者除外)
作出的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
之综合文件;
及
(2)
委任执行董事
QHTechnologyHoldingsLimited
之财务顾问
独立董事委员会之独立财务顾问
兹提述
(i)
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之四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潜在出售卖方所持股
份;
(i)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之澄清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期间于二
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开始;
(i)
要约人与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刊发的联合公告,内
容有关(其中包括)收购事项及要约(「该联合公告」);
(iv)
要约人与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
-1-
刊发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延迟寄发综合文件;及
(v)
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的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之综合文件。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寄发综合文件
当中载有(其中包括)
(i)
要约详情(包括预期时间表及要约条款);
(i)
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要约致独
立股东的推荐意见函件;及
(i)
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致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意见函件的综合文件,
连同接纳表格已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根据收购守则寄发予独立股东。
预期时间表
下文转载自综合文件的预期时间表,仅属指示性质,可能有所变动。时间表如有任何变动,要约
人及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联合作出公告。除另有指明者外,本联合公告及综合文件所载所有日期
及时间均指香港本地日期及时间。
事项日期及时间
综合文件及随附接纳表格的寄发日期
以及可供接纳要约日期(附注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四)
接纳要约之最后日期及时间(附注
、
及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正前
截止日期(附注
及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
在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刊载之要约(或其延期或
修订(如有)结果公告(附注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
就要约项下的有效接纳寄发应付股款之
最后日期(附注
及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2-
附注:
1.
要约(于各方面均属无条件)于综合文件之寄发日期作出,且于该日及自该日起直至截止日
期下午四时正可供接纳。要约一经接纳则不可撤回且无法撤销,惟属综合文件附录一「
5.
撤
销权利」一节所载之情况除外。
2.
根据收购守则,要约初步须于综合文件寄发当日后至少
日内可供接纳。要约将于截止日
期停止接纳。除非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修订或延长要约,否则接纳要约之最后日期及时间
将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要约人及本公司将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
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七时正透过联交所网站联合发布公告,说明要约之结果及要约是否
已获延长、经修订或停止接纳。倘要约人决定延长或修订要约及公告并无指明下一个截止
日期,则将于要约截止前至少
日以公告之方式向未接纳要约之有关独立股东发出通知。
3.
于中央结算系统以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身份直接持有要约股份或透过经纪或托管商参与者间
接持有要约股份之要约股份实益拥有人,应留意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
统运作程序规则向中央结算系统发出指示之时间规定(详情载于综合文件附录一)。
4.
就根据要约提呈的要约股份应付现金代价的汇款(于扣除卖方从价印花税后)将尽快以平邮
方式寄发予接纳独立股东,惟无论如何不迟于过户登记处接获已填妥之接纳表格及所有必
要文件(以使要约接纳程序根据收购守则完整有效)之日后七
(7)
个营业日寄发,邮误风险概
由彼等自行承担。
5.
倘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或香港出现超强台风引致的「极端情
况」:
(a)
于接纳要约的最后日期及就有效接纳寄发要约项下应付股款的最后日期中午十二时正
前之任何当地时间生效但于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后不再生效,则接纳要约的最后时间将
为同一营业日下午四时正,而寄发股款的最后日期亦将为同一营业日;或
(b)
于接纳要约的最后日期及就有效接纳寄发要约项下应付股款的最后日期中午十二时正
及╱或其后时间生效,则接纳要约的最后时间及寄发股款的最后日期将顺延至中午十
二时正及╱或其后任何时间并无任何该等警告生效的下一个营业日。
除上述者外,倘接纳要约之最后时间并无于上述日期及时间生效,则上文所述之其他日期可能受
到影响。要约人及本公司将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共同以公告方式知会独立股东有关预期时间表
之任何变动。
-3-
股东于决定是否接纳要约前,务请细阅综合文件及接纳表格,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向独立董
事委员会提供的意见及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要约向独立股东提供的推荐意见。倘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对彼等的状况有任何疑问,则应咨询彼等的专业顾问。
委任执行董事
董事会欣然宣布,闫威先生(「闫先生」)及王冠先生(「王先生」)将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五
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闫先生及王先生的简历详情载列如下:
闫先生
闫先生,
岁,持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士学位以及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于二零年至二零一二年期间,彼在建中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于二零一四年三月至二零
一五年七月期间,彼担任承辉国际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前称为中国公共采购有限公司(「中国公共采购」)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中国公共采购
当时主要从事公共采购相关业务,包括大宗商品交易、开发及运营电子化公共采购平台并向认购
平台用户提供采购资讯及其他增值服务。于二零一七年,闫先生担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成立
的全国智慧物流平台(托盘共享系统)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负责推动全国智慧物流平台(托盘
共享系统)项目的前期规划,开发平台并参与后期运营规划。于二零一三年三月至二零一四年六
月期间,彼亦担任中国公共采购的首席营运官。于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二四年期间,闫先生于中国
多家从事公共采购数字平台运营、科研及技术服务以及智慧物流的企业担任董事及法定代表并持
有投资。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闫先生间接于要约人(即一间由闫先生全资拥有的公司)所持有的
358,380,000
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约
57.3%
)中拥有权益。
-4-
王先生
王先生,
岁,于二零七年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取得管理学士学位。于二零一七
年至二零二五年,彼于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部主管。
闫先生及王先生获委任为执行董事之任期将无固定期限。彼等各自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闫先
生及王先生将有权获得董事袍金,分别为每年
1,440,000
港元及每年
960,000
港元,该等金额乃经
参考董事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以及该职位之市场薪酬水平而厘定。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闫先生及王先生
(i)
概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
任何其他职务;
(i)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前三年概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
他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i)
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
概无任何关系;及
(iv)
并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的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就董事会所知,并无有关闫先生及王先生获委任的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证
券持有人或联交所垂注,亦无其他资料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至
(v)
条须予以披露。
董事会谨此就闫先生及王先生加入董事会致以热烈欢迎。
为及代表
QHTechnologyHoldingsLimited
唯一董事
闫威
承董事会命
数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叶嘉威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闫威先生为要约人之唯一董事。
要约人之唯一董事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与本集团、卖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不包括要约人及闫
先生)有关之资料除外)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本
联合公告所表达意见(董事以其董事身份所表达之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方作出,且并无
遗漏任何未载入本联合公告之其他事实,足以令本联合公告内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5-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叶嘉威先生及陈添祥先生,非执行董事何宏信先生及陈
亿亮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林至颕先生、钟美瑶女士、胡青桐女士及罗国龙先生。
董事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与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不包括卖方及叶先生)有关之任何资料
除外)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联
合公告所表达意见(要约人之唯一董事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方作出,且并无遗漏任
何未载入本联合公告之其他事实,足以令本联合公告内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