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01 未来机器有限公司 公告及通告:建议按非包销基准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的基准进行供股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FUTURE MACHINE LIMITED

(前称为「Sprocom Inteligence Limited」)

未来机器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401)

建议按非包销基准于记录日期

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

供股份的基准进行供股

本公司配售代理

帝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建议供股

董事会建议透过供股,按合资格股东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获

发一(1)股供股份之基准,以每股供股份0.28港元之认购价发行500,000,000

股供股份,筹集所得款项总额(扣除开支前)最多约140百万港元。供股只供

合资格股东认购,而非合资格股东将不得认购。

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并无变动,且供股获悉数接

纳,供股所得款项净额上限(经扣除估计开支)估计约为138百万港元。

供股份(于配发、发行及缴足股款时)将于各方面与现有已发行股份享有同

等权益。供股份持有人将有权收取于配发及发行缴足股款供股份当日

或之后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所有未来股息及分派。


待供股条件达成后,不论暂定配发供股份之接纳水平如何,供股将按非包

销基准进行。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内并无进行任何供股或公开发

售,而供股将不会令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或市值增加超过50.00%,供股毋须

根据上市规则经股东批准。供股将会遵从上市规则第7.19A条进行。

一般事项

待供股之若干条件达成后,本公司将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当中载有

(其中包括)供股之详情。

本公司将向非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章程,仅供彼等参考,惟本公司将不会向

非合资格股东寄发暂定配额通知书。

买卖未缴股款股份及供股份之风险警告

供股须待条件(其中包括)联交所批准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上市及

买卖达成后,方可作实。请参阅本公告「供股条件」一节。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倘供股之条件未能达成,供股将不会进

行。自本公告日期起至供股所有条件获达成当日,任何买卖股份以及买卖

未缴股款供股份之股东将相应承担供股未必成为无条件或未必进行之风

险。

待达成条件后,不论暂定配发供股份的接纳水平如何,供股将按非包销基

准进行。因此,倘供股认购不足,供股规模将被削减。未悉数认购其保证配

额之合资格股东及非合资格股东(如有)应注意,彼等于本公司之股权可能会

被摊薄,摊薄程度将部分取决于供股之规模。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及╱或供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

股东或其他人士如拟买卖未缴股款股份及╱或供股份,建议咨询其专业顾

问。

建议供股

董事会建议透过供股,按合资格股东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获发

一(1)股供股份之基准,以每股供股份0.28港元之认购价发行500,000,000股

供股份,筹集所得款项总额(扣除开支前)最多约140百万港元。供股只供合资

格股东认购,而非合资格股东将不得认购。

待供股条件达成后,不论暂定配发供股份之接纳水平如何,供股将按非包销

基准进行。

供股的进一步详情载列如下:

发行统计

供股基准: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合资格股东每持有

两(2)股现有股份可获发一(1)股供股份

认购价:每股供股份0.28港元

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

数目:

1,000,000,000股份

供股份数目:最多500,000,000股供股份(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总额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并无变动)

供股所得款项总额:最多约140百万港元(扣除开支前)(假设于记录日

期或之前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并无变动,且所

有供股份均由合资格股东承购)


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并无变动,根据供股条款将予发

行之500,000,000股供股份占(i)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本总额50%;及

(i)紧随完成后经配发及发行供股份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33.33%。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尚未行使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期权、可换股证券、

或其他可转换或交换为股份的类似权利。

承诺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未收到本公司任何主要股东对于将根据供股暂定配发

予彼等的供股份意向的任何资料或不可撤销承诺。

合资格股东

供股只适用于合资格股东。本公司将(i)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及(i)向非

合资格股东寄发海外函件连同供股章程,仅供参考。

为符合供股资格,股东必须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i)已于本公司股东名

册登记;及(i)并非合资格股东。

为于记录日期登记为本公司股东,股东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星期五)下

午四时三十分前将任何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送交股份过户登记处登

记。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包

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供股的配额,期间将不会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

认购价

合资格股东须于接纳供股份之相关暂定配发及(如适用)未缴股款供股份

之承让人认购供股份时缴足每股供股份0.28港元之认购价。


认购价较:

(i) 于最后交易日在联交所报之收市价每股份1.0100港元折让约72.28%;

(i) 截至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止五(5)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报之收市价

每股份1.0100港元折让约72.28%;

(i) 截至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止十(10)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报之平均收

市价每股份约1.0100港元折让约72.28%;

(iv) 经供股影响调整之理论除权价每股份约0.7667港元折让约63.48%(基于最

后交易日在联交所报之收市价每股份1.0100港元计算);

(v) 相当于理论摊薄效应(定义见上市规则第7.27B条)为折让约24.09%,乃基于

理论摊薄价每股份约0.7667港元(定义见上市规则第7.27B条,当中计及(i)

于最后交易日在联交所报股份收市价;及(i)于本公告日期前五(5)个过

往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报股份平均收市价之较高者);及

(vi) 每股份经审核资产净值约0.3922港元折让约28.61%,乃基于本集团于二零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最新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人民币366.53百万元

(相当于约392.19百万港元)及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即1,000,000,000

股份)计算。

认购价乃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并参考(其中包括)股份之现行市价及本集团之财

务状况厘定。

由于供股份向所有合资格股东提呈发售,董事有意将认购价定于可吸引合

资格股东参与供股的水平。各合资格股东有权按其于本公司之现有持股比例

以相同价格认购供股份。董事认为认购价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

之整体利益。


供股份的地位

供股份(于配发、发行及缴足股款时)将于各方面与供股份配发及发行日期

之已发行现有股份享有同等权益。供股份持有人将有权收取于配发及发行

缴足股款供股份当日或之后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所有未来股息及分派。

暂定配额的基准

暂定配发基准为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合资格股东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

份获发一(1)股供股份(未缴股款形式)。

合资格股东可于最后接纳时限或之前,向股份过户登记处递交正式填妥之暂

定配额通知书及就所申请供股份应付股款之支票或银行本票,以申请彼等

各自之全部或任何部分暂定配额。

海外股东的权利(如有)

章程文件无意、并无及将不会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登

记或存档。海外股东可能不符合资格参与供股。

截至本公告日期,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本公司合共有7名海外股东,合共持有

68,500,000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85%,而该等股东的登记地址均位于

中国及英属维尔京群岛。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a)条,董事已就将供股范围扩大至登记地址位于上述

司法权区之海外股东作出查询。

本公司已取得中国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顾问之法律意见,并获告知根据中

国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相关法例,概无任何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就将供股范

围扩大至相关司法权区之海外股东施加任何监管限制或规定。

有意申请供股份之股东(包括海外股东)有责任于认购其于供股项下之暂定

配额前,确保遵守所有相关司法权区之法律及法规,包括取得任何政府或其他

同意,以及就认购及继续出售供股份支付于该司法权区所须支付之任何税

项及关税。


基于有关意见,董事决定将供股范围扩大至登记地址位于中国及英属维尔京

群岛之海外股东,因此彼等均为合资格股东。据此,根据本公告日期之本公司

股东名册,概无非合资格股东。

若本公司认为任何供股份之接纳或申请将违反任何地区或司法权区之适用

证券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本公司保留权利将有关接纳或申请视为无效。

供股并不构成或组成出售或发行或收购未缴股款供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

份之任何要约邀请,或认购未缴股款供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份之任何配

额之任何要约或邀请,而在任何司法权区进行该等要约或邀请属违法。

本公司将安排于未缴股款供股份开始买卖后及未缴股款供股份买卖结束

前,在可取得溢价(扣除开支)之情况下,尽快在市场出售原应暂定配发予非合

资格股东之未缴股款供股份。每次出售所得款项(扣除开支)如超过100港元,

将按比例支付予相关非合资格股东。考虑到行政成本,100港元或以下的个别

款项将拨归本公司所有。

非合资格股东任何未售出之供股份配额及任何暂定配发但未获合资格股东

接纳之供股份,将可能由配售代理根据未获认购安排配售予非股东且为独

立第三方之投资者(或视情况而定,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海外股东应注意,彼等未必有权参与供股。因此,海外股东于买卖本公司证券

时务请审慎行事。

无零碎配额

按合资格股东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可认购一(1)股供股份之权

利计算,供股将不会产生供股份之零碎配额。

上市申请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供股将予发行及配发之未缴股款

及缴足股款供股份上市及买卖。本公司并无任何证券于任何其他证券交易

所上市或买卖,亦无正在或建议寻求任何该等证券之上市或买卖批准。


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将以每手2,000股供股份买卖。

供股份将符合资格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获准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以及符合香港结

算之股份收纳规定后,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

资格证券,可于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由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

股份分别于联交所开始买卖当日或香港结算厘定之其他日期起生效。

联交所参与者之间于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于其后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

算系统进行交收。中央结算系统之所有活动均受不时生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

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所规限。股东应向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

专业顾问查询有关交收安排之详情及该等安排将如何影响彼等之权益。

印花税及其他适用费用

买卖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须缴纳(i)印花税、(i)联交所交易费、(i)证

监会交易征费及(iv)香港任何其他适用费用及收费。

供股的股票及退款支票

待下文所载供股条件达成后,预期所有缴足股款供股份之股票将于二零二五

年十月六日(星期一)或之前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往有权收取股票之人士之登记

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承担。

倘供股未能成为无条件,退款支票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星期一)或之

前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出,邮误风险概由各股东自行承担。

非包销基准

待供股条件达成后,不论暂定配发供股份之接纳水平如何,供股将按非包销

基准进行。


倘供股未获全数认购,任何未获合资格股东认购之供股份将根据未获认购

安排配售予独立承配人。任何未根据未获认购安排配售之未获认购供股份

将不会由本公司发行,供股规模亦会相应削减。供股不设最低集资额。

由于供股将按非包销基准进行,申请认购其于暂定配额通知书项下全部或部

分配额之股东或会在不知情下招致根据收购守则就股份提出全面收购建议之

责任。因此,供股之条款将订明,倘供股份未获悉数认购,则任何股东(香港

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除外)申请认购其于供股项下之保证配额之申请,将根

据上市规则第7.19(5)条之附注被削减至不会触发有关股东根据收购守则提出

全面收购建议之责任之水平。

有关未获认购供股份及未获认购安排之程序

根据上市规则第7.21(1)(b)条,本公司必须作出安排,向独立承配人提呈发售未

获认购供股份,以处置未获认购供股份,而该等未获认购供股份之受益

人为获发售供股份之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第7.21(1)(a)条之规定,供股将不会

有超额申请安排。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内容有关按尽

力基准向独立承配人配售未获认购供股份。根据配售协议,本公司已委任配

售代理于配售期内按尽力基准向独立承配人配售未获认购供股份,而该等

供股份超出认购价之任何溢价将按比例支付予该等无行动股东及非合资格

股东。配售代理将尽最大努力,于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

四时正为所有(或尽可能多)该等未获认购供股份物色收购人。任何未获配售

之未获认购供股份将不会由本公司发行,而供股规模亦将相应削减。

净收益(如有)将按下列比例(但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仙位)支付(不计息)予无行

动股东及非合资格股东:

  • (或于有关未缴股款权失效时持有任何未缴股款权的有关

人士)的未缴股款权未获有效全数申请,参照其未缴股款权的股份未获有

效申请;及


倘及就任何净收益而言,任何无行动股东或非合资格股东根据上述基准有权

获得100港元或以上之金额,则有关金额将仅以港元支付予相关无行动股东及

非合资格股东,而100港元以下的个别款项将拨归本公司所有。

配售协议

配售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发行人:本公司

配售代理:帝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于本公告日期,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

立第三方。

配售期: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起至二零二五年九

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止期间,或本公司可

能公布的其他日期,即配售代理将寻求实施未获认

购安排的期间。

配售价:未获认购供股份的配售价应不少于认购价,而最

终价格的厘定将取决于配售事项过程中对未获认

购供股份的需求及市况。

配售佣金:待配售事项完成后,本公司将向配售代理支付配售

佣金,金额相等于配售价乘以配售代理成功配售之

未获认购供股份总数之1.0%。


承配人:承配人须为任何人士、企业、机构及其他投资者。

配售代理应确保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

立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任何联系

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的第三方。

未获认购供股份

之地位

:已配售之未获认购供股份(于配发、发行及缴足

股款(如有)时)在各方面与配售事项完成当日之已

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

配售协议之先决条件:配售代理于配售协议项下的责任须待下列条件达

成后,方可作实:

(i) 上市委员会已批准供股份(包括未获认购供

股份)上市及买卖;

(i) 配售代理及本公司各自已就配售协议及其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取得所有必要同意及批准;

(i) 概无配售协议所载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于

完成前任何时间在任何重大方面为或变为不真

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成份,且并无出现任何

事实或情况,亦无作出或遗漏作出任何事项,

致使任何有关承诺、声明或保证在配售协议完

成时重新作出时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

确;及

(iv) 配售协议并无根据其条文(包括有关不可抗力

事件的条文)终止。

配售代理可全权酌情透过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豁免达成全部或任何条件或当中的任何部份(上文

第(i)、(i)及(iv)段所载者除外)。


倘上述先决条件于最后完成日期(定义见下文)或之

前未获达成或豁免,则订约方于其项下有关配售事

项的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将告停止及终止,且订

约方概不得就配售事项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惟

任何先前违反配售事项者除外)。

为免生疑问,倘所有供股份根据供股获悉数认

购,则配售事项将不会进行。

终止:倘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

(「最后终止时限」)前出现下列情况,配售代理有权

于最后终止时限前向本公司送达书面通知终止配

售协议,而毋须对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a) 配售代理合理认为配售事项的成功将因以下各

项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i) 本地、国家或国际发生任何政治、军事、财

务、经济或其他性质之事件或变动(不论是

否构成于有关协议日期前及╱或之后发生

或持续之连串事件或变动之一部份),或性

质为任何本地、国家或国际爆发战争或武

装冲突或有关行为升级之事件或变动,或

影响本地证券市场之事件或变动,而配售

代理可能合理认为会对本集团整体之业务

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或

(i) 颁布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任何现行法例或

规例(或其司法诠释)出现变动或发生其他

任何性质之变动,而配售代理可能合理认

为会对本集团整体之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

况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配售事

项而言属重大不利情况;或


(i) 股份在联交所之买卖因特殊之金融情况或

其他原因而被全面禁止、暂停或施加重大

限制(超过十(10)个连续交易日);或

(iv)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业务或财务或经营

状况出现配售代理合理认为对配售事项而

言属重大的任何不利变动;或

(b) 香港、美国或中国的市况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

动(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或货币政策或外汇或货

币市场出现变动,或证券买卖被暂停或受到限

制,以及货币状况出现变动,包括香港货币与

美利坚合众国货币汇价挂钩体系出现变动),

而配售代理合理认为会导致进行配售事项属不

宜或不智;或

(c) 配售代理获悉本公司严重违反任何声明及保

证,或于配售协议日期或之后及最后终止时限

前发生任何事件或出现任何情况,而倘该等事

件或情况于配售协议日期前发生或出现,将导

致任何有关声明及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属失实

或不正确,或本公司严重违反配售协议的任何

其他条文。

于配售代理发出上述有关通知后,配售代理于配售

协议项下的所有责任将告停止及终止,且订约方概

不得向任何其他订约方提出任何申索,惟任何先前

违反配售协议者除外。


未获认购安排符合规则第7.21(1)(b)条之规定,根据该规定,即使无行动股东不

作任何行动(即既不认购供股份,亦不出售其未缴股款供股权),仍可获得补

偿,原因是未获认购供股份将首先发售予独立第三方,而超出认购价之任何

溢价将支付予无行动股东。就有关配售事项应付配售代理之佣金及相关费用

及开支将由本公司承担。

配售代理确认其为独立第三方。配售协议之条款(包括配售佣金)乃由配售代理

与本公司经参考现行市场利率后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而本公司认为该等条

款属正常商业条款。

本公司认为,未获认购安排将为无行动股东及非合资格股东提供补偿机制,且

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供股条件

供股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

  • ,将经两名董事(或彼等正式书面授权之代理人)正式签署证

明已获董事决议批准之每份章程文件之正式核证副本(及须随附之所有其

他文件)送交联交所,以及将符合上市规则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之其他规定之每份章程文件送交香港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存档及登记;

  • ,于发布日期或之前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及(如适用)向非

合资格股东(如有)寄发供股章程,仅供参考),并于联交所网站刊载章程文

件;

  • (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买卖首日或之前,批准或

同意批准(视配发情况而定)供股份上市及买卖,且并无撤回或撤销有关

批准;

  • ,并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及

(5) 已自相关政府或监管机构取得并履行供股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所有其

他必要豁免、同意及批准(如需要)。


上述先决条件概不获豁免。倘上述任何条件未能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星期三)(或本公司可能厘定之较后日期)下午四时正或之前达成,供股将不会

进行。

由于建议供股须待达成上述条件后,方可作实,因此建议供股可能或可能不会

进行。

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将不会有任何变动而供股获全

面接纳,则供股之最高所得款项净额(扣除估计开支后)(「所得款项净额」)预计

约为138百万港元(相当于净价每股供股份约0.276港元)。

董事拟分配所得款项净额如下:

(i) 约57.2%所得款项净额或约79百万港元将拨作满足本集团手机及相关产品

业务的真正资金需求,尤其是用于完成本集团于二零二五年第一季度订

立的新业务合约所需额外营运资金。本公司负责手机及相关产品的研发、

产品设计、制造及销售;

(i) 约8.7%所得款项净额或约12百万港元将拨作扩充生产线、提升员工能力,

以及推进本集团手机及相关产品业务的研发工作;

(i) 约3.6%所得款项净额或约5百万港元将拨作扩充本集团两轮电动车业务;

(iv) 约1.5%所得款项净额或约2百万港元将拨作提升本集团的企业资源规划

(「ERP」)系统;

(v) 约14.5%所得款项净额或约20百万港元用作一般营运资金及一般企业用途;

(vi) 约14.5%所得款项净额或约20百万港元,将拨作选定合并、收购及战略投

资,尤其著重发掘人工智能领域的潜在商机。虽然目前并无特定目标正在

洽谈中,但本公司将继续积极物色及评估可补充其现有业务及符合其长

远策略目标的业务。


本集团手机及相关产品业务的真正资金需求

本集团是一间位于中国的原设计制造商(ODM)手机供应商。其业务主要集中于

研发、设计、制造及销售手机及相关产品。此外,本集团亦以ODM基准生产手

机及相关产品的印刷电路板组件(PCBA)。

董事谨此强调,自首次公开发售以来,本集团的核心业务一直保持一致。本集

团的营运以深入的市场研究为基础,从而创造出符合客户期望的手机。本集团

的研发团队致力设计硬件及软件组件,提供多元化的型号,迎合客户的喜好。

本集团透过会议、直接沟通、参加国际展览等方式,有系统地介绍新产品及功

能,从而有效地与现有及潜在客户联系。在确认订单后,本集团开始大量生产,

包括在内部制造PCBA,以及向信誉良好的第三方电子制造服务供应商采购集

成电路及显示模块等重要组件。

最后的组装由本集团进行,并在所有生产基地实施严格的品质控制措施,以确

保产品的卓越品质。完成后,制成品会交付客户或其指定代理分销。本集团主

要为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同时亦在国际市场保持一定的影响力,主要客户位于

印度及美国。该等客户负责在各自的地区市场销售产品。

二零二五年上半年,本集团成功从多名客户取得有关手机及相关产品的新采

购订单和框架协议。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该等协议预计将

增加收益约人民币600百万元。根据过往毛利率,在预计收益增长的同时,本集

团预期将产生总额至少人民币500百万元的成本。

目前,本集团依赖其内部资源及债务融资以支持其业务营运。为保持竞争优

势,本集团须维持高水平营运资金,以确保营运顺畅且满足对其产品日益增长

的需求。本集团通常需要资金以及时从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及零部件,并向下游

客户提供较长的信贷期限。然而, 此做法可能导致应收贸易款项与应付贸易款

项周转天数间的不匹配。具体而言,给予客户的信贷期一般为90天,而从供应

商获得的信贷期介乎30至60天。因此,本集团向供应商付款与从客户收款之间

存在时间错配,在此业务周期内产生约一至两个月的资金缺口。


为弥补此缺口及履行新业务订单,本集团计划从所得款项净额中拨出约79百

万港元以应付基本营运资金需求。余额约人民币421百万元用以支持该等新订

单的生产及营运,预期将于年内逐步由本集团来自手机及相关产品销售的持

续现金流量支付。这反映本集团既定的营运模式,即营运资金在整个信贷期内

透过客户付款逐步收回。

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银行结余及现金约为人民币79.4百万

元。此外,约人民币2,127.30百万元的存款已抵押予银行,作为发行银行承兑票

据的担保。该等票据用作结付本集团对供应商及联营公司的未偿还采购负债,

以及为内部生产活动提供资金,包括原材料成本、劳工成本及制造相关开支。

由于该等已抵押银行存款的抵押性质,该等存款受到限制,不能即时用作营运

用途。为满足持续生产所需的营运资金要求,本集团依赖银行融资,导致融资

成本庞大及资产负债比率上升。鉴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的营运规模,每月平均营运成本(包括销售及行政开支)估计不少于约人民币26

百万元。因此,本集团的可用现金资源足以应付约三个月的营运,显示本集团

需要额外资金以支持与新获订单相关的时间差距及经扩大的生产规模。

扩充本集团手机及相关产品业务的生产线、增加人手及提高研发能力

董事谨此强调,以ODM基准制造手机及相关产品乃一项资本密集型的投资。本

集团须投入大量资源以支持研发活动。董事有信心,透过确保产能充足及研发

实力强大,本公司将能够捕捉该领域的潜在增长。

为此,本集团已进行全面的分析,并计划投资额外的生产线,预测总开支不少

于人民币6百万元(即每条线约人民币1百万元)。另外,本集团拟增聘至少80名

员工,以支持该等新生产线的运作。因此,本集团预期将分配约人民币5百万元

以促成该扩充。


内部生产PCBA较将该工作外判更具成本效益。再者,内部生产可以更好地控

制生产时间表。因此,董事深信,增加产能及提高营运能力将可提升成本效益

及整体生产效率。

扩充本集团两轮电动车业务的生产线

除本集团的手机营运外,本集团已拓展至两轮电动车业务,该项投资始于二零

二年。本集团目前经营一条专门负责两轮电动车制造的生产线,月产约4,000

辆。在该产能中,60%用于处理来自外判客户的订单,产生加工费,其余40%专

门用于生产本集团的自家产品。

二零二五年,本集团预测其两轮电动车业务将录得重大增长。因此,现有产能

将不足以应付预测需求。为应对该预测市场需求,本集团正计划建立更多生产

线,以提高产能。估计收购该新生产线的必要机器及设备所需的投资约为人民

币1百万元。

另外,本集团计划招聘合共15名人员,包括研发与销售及营销员工,以支持该

生产扩张。建立新生产线预料将使本集团的年收益增加约人民币70百万元。

提升本集团ERP系统

为提升本集团的管理能力及整体营运效率,董事拟将部分所得款项净额用于

升级本集团的电脑硬件、设计软件以及ERP系统。此项投资旨在优化基本功能

的整合,包括产品设计、成本管理、预算、采购、生产计划、存货监控、品质控

制及财务报告。

随著业务的持续增长,董事相信有关提升措施将促进生产效率和提高客户满

意度,并赋予管理团队制定战略计划、迅速回应市场变化和有效监察业务实施

的能力。这种策略方法将有助本集团在行业中保持竞争优势。


其他集资替代方案

除供股外,董事已考虑其他债务╱股本集资替代方案,如银行借款、配售或公

开发售。董事注意到,银行借款将附带利息成本及可能需要提供抵押品,债权

人之地位将优先于股东,配售将摊薄股东权益,而不允许彼等参与活动。董事

认为,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将使本集团面对巨大的流动资金风险,尤其是在出现

任何不可预见的经济衰退时,而额外的融资成本亦会影响本集团的财务表现。

与公开发售不同,供股让股东可于市场上出售未缴股款供股权。供股将给予合

资格股东机会维持彼等各自于本公司之股权比例,并继续参与本公司之未来

发展。

经考虑上述替代方案,董事认为,透过供股进行集资在当前市况下更具吸引

力。供股将可让本公司加强其营运资金基础及改善其财务状况,让合资格股东

维持彼等于本公司之股权比例。

基于上文所述,董事会认为,透过供股进行集资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

益。此外,经考虑本集团之资金需求、供股之条款及认购价,董事会亦认为按

非包销基准进行供股符合本公司利益。然而,不承购彼等有权承购之供股份

之合资格股东及非合资格股东(如有)务请注意,彼等之股权将被摊薄。

倘供股或配售事项筹得之所得款项少于上述估计所得款项净额约138百万港

元,本公司将按比例分配所得款项用途,并将进一步评估多个方案,其中包括

减少建议投资金额或探讨其他融资及╱或集资替代方案。本集团现正专注于改

善其盈利能力。

于本公告日期,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本公司目前(i)并无订立任何协议、安排、

谅解、意向或磋商(不论已达成或正在进行中),以进行涉及发行本公司股本证

券的任何潜在集资活动;(i)并无其他计划或意向于未来十二个月内进行任何

未来公司行动;及(i)本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并无任何具体集资计划。


结论

经考虑预期将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并为确保本集团有足够财务资源履行其

即将到来的财务责任,董事现正考虑筹集额外资金,其认为此举符合本公司及

其股东的最佳利益。

过去十二个月的集资活动

本公司于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并无进行任何股本集资活动。

对本公司股权结构之影响

下表载列本公司因建议供股而可能出现的股权架构变动,仅供说明用途。

以下为本公司于下列情况的股权架构:(i)于本公告日期;(i)紧随完成后,假设

所有合资格股东将悉数承购其各自的供股配额及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于记

录日期或之前并无变动(「情境一」);及(i)紧随完成后,假设概无合资格股东将

承购其各自的供股份配额及所有未获认购供股份将由配售代理根据配售

事项成功配售,以及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并无变动(「情境

二」)。

于本公告日期情境一情境二

股东股份数目

概约股权

百分比股份数目

概约股权

百分比股份数目

概约股权

百分比

立坚有限公司(附注1)204,967,20420.50%307,450,80620.50%204,967,20413.66%

超新有限公司(附注2)140,032,05614.00%210,048,08414.00%140,032,0569.34%

承配人–500,000,00033.33%

公众股东655,000,74065.50%982,501,11065.50%655,000,74043.67%

合计1,000,000,000100.00%1,500,000,000100.00%1,500,000,000100.00%


附注:

  1. 、主席兼行政总裁李承军先生为其建立的家族信托受益

人的利益而合法拥有100%权益。

2. 超新有限公司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熊彬先生为其建立的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而合法拥有100%权益。

供股预期时间表

下文所载供股及配售事项之预期时间表仅作指示用途,并假设所有供股及配

售事项之条件均获达成而编制。

事件 日期与时间

按连权基准买卖现有股份的最后日期. . . . . . .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

有关供股按除权基准买卖

现有股份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

为符合供股资格而递交现有股份之

股份过户文件之最后时限.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以厘定供股配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星期一)至

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

(包括首尾两天)

供股记录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

恢复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

章程文件的预计寄发日期(包括暂定

配额通知书及供股章程),若为非合资格

股东,则仅为供股章程的寄发日期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

未缴股款供股份买卖首日.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


事件 日期与时间

分拆暂定配额通知书的最后时限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三十分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份的最后日期.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

接纳供股份及缴付股款之

最后接纳时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正

递交未缴股款供股份过户文件

以符合资格收取净收益的最后时限. . . . . .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正

公告受未获认购安排规限之未获认购

供股份数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

配售代理开始配售未获认购供股份.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

配售事项最后截止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

将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刊载

供股配发结果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星期五)

寄发缴足股款供股份的股票及

配售事项将告完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星期一)

若供股终止,寄发退款支票(如有)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星期一)

开始买卖缴足股款供股份.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星期三)

上午九时正

向相关无行动股东(如有)或非合资格

股东(如有)支付净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星期二)

本公告内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本地时间及日期。上述预期时间表或本公

告其他部分所指明的日期或期限仅属指示性质,并可予以延长或更改。预期时

间表如有任何变动,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向股东及联交所刊发或发出

通知。


恶劣天气及╱或极端情况对接纳供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后接纳时限之

影响

若出现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超级台风

造成的「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则最后接纳时限将不会进行:

(i) 于最后接纳时限当日中午十二时正前任何当地时间在香港有效,而于中

午十二时正后不再有效。取而代之,最后接纳时限将延长至同一营业日下

午五时正;或

(i) 于最后接纳时限当日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之间任何当地时间在香

港有效。取而代之,最后接纳时限将改为下一个营业日下午四时正,而该

营业日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任何时间并无上述任何一项警告在

香港生效。

倘最后接纳时限未能于现时预定日期进行,上文「供股预期时间表」一节所述

之日期或会受到影响。本公司将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有关预期时间表之任何变动。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内并无进行任何供股或公开发售,

而供股将不会令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或市值增加超过50.00%,供股毋须根据上

市规则经股东批准。供股将会遵从上市规则第7.19A条进行。

一般事项

待供股之若干条件达成后,本公司将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当中载有(其

中包括)供股之详情。

本公司将向非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章程,仅供彼等参考,惟本公司将不会向非

合资格股东寄发暂定配额通知书。


买卖未缴股款股份及供股份之风险警告

供股须待条件(其中包括)联交所批准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上市及买

卖达成后,方可作实。请参阅本公告「供股条件」一节。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倘供股之条件未能达成,供股将不会进行。

自本公告日期起至供股所有条件获达成当日,任何买卖股份以及买卖未缴股

款供股份之股东将相应承担供股未必成为无条件或未必进行之风险。

待达成条件后,不论暂定配发供股份的接纳水平如何,供股将按非包销基准

进行。因此,倘供股认购不足,供股规模将被削减。未悉数认购其保证配额之合

资格股东及非合资格股东(如有)应注意,彼等于本公司之股权可能会被摊薄,

摊薄程度将部分取决于供股之规模。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及╱或供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股

东或其他人士如拟买卖未缴股款股份及╱或供股份,建议咨询其专业顾问。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一致行动」指具有收购守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持牌银行于其正常营业时间开门营业之日子

(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香港于上午九时正至

中午十二时正之间任何时间发出黑色暴雨警告或

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且未于中午十二时

正或之前取消的日子

「英属维尔京群岛」指 英属维尔京群岛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经不时修订)

「本公司」指未来机器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

代号:1401)

「完成」指完成供股及配售事项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

独立于本公司及其任何关连人士或彼等各自的任

何联系人且并非与彼等一致行动或与之有关的第

三方

「最后交易日」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即紧接本公告日期前

股份于联交所的最后交易日


「最后接纳时限」指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时正(或本公司可

能厘定的其他时间或日期),即章程文件中所述接

纳供股份要约及缴付股款的最后时限

「上市委员会」指具有上市规则所定义的涵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净收益」指根据未获认购安排之任何溢价总额(即经扣除配售

代理根据配售协议配售之未获认购供股份之认

购价总额后承配人支付之总额)

「无行动股东」指该等并未按其保证配额认购供股份(不论部分或

全部)之合资格股东或非合资格股东(视情况而定)

「非合资格股东」指董事根据本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之法律意见,基于

相关地方法律之限制或该地方相关监管机构或证

券交易所之规定,认为不向该等股东提呈发售供

股份乃属必要或权宜之海外股东

「海外函件」指本公司致非合资格股东之函件,解释非合资格股

东不获准参与供股之情况

「海外股东」指于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且该股东名册所

示地址位于香港境外的股东

「暂定配额通知书」指就供股将向合资格股东发出之可放弃暂定配额通

知书

「承配人」指由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物色以认购任何未获认

购供股份之任何人士、机构、企业或其他投资者


「配售事项」指配售代理于配售期内根据配售协议所载条款及条

件按尽力基准以私人配售方式向独立承配人提呈

发售未获认购供股份的要约

「配售代理」指帝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一间根据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

(期货合约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

活动之持牌法团(CE No.:AVI905)

「配售协议」指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未获认购安排订立日期为二

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的配

售协议,据此,配售代理同意按尽力基准物色承配

人认购未获认购供股份

「配售最后完成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或本公司与配

售代理可能书面议定的其他相关日期,作为达成

配售协议项下先决条件的最后日期

「配售期」指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

十八日(星期四)期间,或本公司可能宣布的其他日

期,即配售代理寻求实施未获认购安排的期间

「配售价」指未获认购供股份的配售价至少应相等于认购价,

而最终价格将视乎配售过程中未获认购供股份

的需求及市况而厘定

「发布日期」指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或本公司可能公

布之其他日期,即章程文件寄发日期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供股章程」指本公司将寄发予股东载有供股详情之供股章程


「章程文件」指供股章程及暂定配额通知书之统称

「合资格股东」指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

之股东,惟非合资格股东除外

「记录日期」指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或本公司可能公布

之其他日期,即厘定股东参与供股配额之参考日

「股份过户登记处」指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供股」指建议按认购价以合资格股东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两

(2)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份之基准发行供

股份,并须按章程文件所载条款及条件进行

「供股份」指根据建议供股将予发行及配发之股份,基准为于

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已发行股份获发一

(1)股供股份,即根据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计算之

500,000,000股现有股份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已发行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指每股供股份0.28港元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未获认购安排」指配售代理按尽力基准配售未获认购供股份予非

股东且根据上市规则第7.21(1)(b)条为独立第三方

之投资者(或(视情况而定)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之安

「未获认购供股份」指该等未获合资格股东认购的供股份及原应配发

予非合资格股东(视情况而定)的供股份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未来机器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李承军先生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李承军先生、熊彬先生、温川先生、郭庆林先生、

何文渊先生及陈海书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洪为民先生、黄昆杰先生、吕

永琛先生、郑其昌先生及王慧女士。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