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65 亦辰集团 委任代表表格:委任代表表格

特别决议案赞成(附注4)反对(附注4)
1.批准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中所载列之股本削减及分拆。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HATCHER GROUP LIMITED

亦辰集团有限公司

*

委任代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1)

地址为

为亦辰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25港元的普通股

(附注2)

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大会主席,或

(附注3)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委任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皇

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低座21楼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尤其是(惟不限于)出席大会并以本

人╱吾等之名义代表本人╱吾等按照下列指示就召开大会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

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列决议案表决,若无此等指示,则由本人╱吾等之委任代表酌情表决。

日期: 股东签署

(附注5)

附注:

  1. 。如未注明数目,本经修订委任代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有关。
  1. ,请删去表格内「大会主席,或」字样,并于适当空栏填上所拟委任代表之姓名及地址。本委任代

表格之任何修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1. : 阁下如拟表决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空栏内加上「✓」号。 阁下如拟表决反对决议案,请在「反对」空栏内加上「✓」号。如并无于

空栏填上「✓」号, 阁下之委任代表即有权自行酌情投票。 阁下的委任代表亦有权就通告所载决议案以外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正式提呈之任

何决议案酌情投票。

  1.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该证明须由公证人或具

备香港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最迟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

期三)上午十一时正)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假若股东为公司,则表格上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须由公司负责

人、代办人或获正式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1. ,则其中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委任代表于大会上就有关股份表决,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

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委任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在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出席之上述人士方有权就有关

股份表决。

  1. ,惟必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
  1. ,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经修订委任代表格所指之「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赋予「个人资料」之相同涵义,当中包

括 阁下及 阁下之委任代表之姓名及地址。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于本经修订委任代表格所提供之个人资料将用以处理 阁下要求委任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代表 阁下按如上所

示进行投票。 阁下及 阁下之委任代表乃基于自愿性质提供个人资料,惟倘 阁下及 阁下之委任代表并无提供个人资料,本公司可能无法

处理 阁下之指示。

本公司可就上述用途将 阁下及 阁下之委任代表之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及╱或其他公司或团体,或按法

例规定(例如应法庭命令或执法机关之要求)作出披露或转移,并将在适当期间内保留该等个人资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阁下于本经修订委任代表格提供 阁下之委任代表之个人资料,须取得 阁下之委任代表明确同意(并未以书面方式撤回)使用 阁下之委

任代表于本经修订委任代表格所提供之个人资料,而 阁下亦已通知 阁下之委任代表收集其个人资料之目的及其个人资料可能被使用之

方式。

阁下或 阁下之委任代表有权根据私隐条例之条文分别查阅及╱或更正 阁下或 阁下之委任代表之个人资料。任何查阅及╱或更正 阁下

或 阁下之委任代表个人资料之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邮寄至本公司╱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上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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