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816 KFM金德 通函:(1)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2)建议重选及委任董事;(3)建议修订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倘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的证券经纪或其他持牌证券

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倘阁下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

KFM

金德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代表委任表

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证券经纪或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

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KFM KINGDOM HOLDINGS LIMITED

KFM

金德控股有限公司

(1)

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2)

建议重选及委任董事;

(3)

建议修订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封页所用词汇与本通函「释义」一节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订于

日(星期四)上午

分假座香港新界荃湾海盛路

TML

广场

C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页。

无论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阁下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表格,

并尽早且无论如何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不迟于

日(星期二)上午

分(香港时间),地址

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依愿亲自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先前已交回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为

免生疑,本公司库存股份持有人(如有)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放弃投票。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4

授予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5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6

建议重选及委任董事

.6

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8

应采取的行动

.8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

.9

推荐意见

.9

责任声明

.9

一般资料

.10

其他事项

.10

附录一—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11

附录二—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及委任的董事详情

.15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1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39

目录

i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

日(星期四)上午

分假座香

港新界荃湾海盛路

TML

广场

C

室召开并举行的股东

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章程细则」指现行有效的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

「审核委员会」指本公司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市场系

统所用之证券结算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法例第

章公司法(

年法例三,经综合及修订)

「本公司」指

KFM

金德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扩大授权」指建议向董事授予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使其根据购回授权购

回的任何股份将计入根据一般授权而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

「一般授权」指建议向董事授予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

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内的

库存股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

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最多

20%

的股份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释义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可行日期」指

日,为本通函刊印前确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的

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经二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细则,当中载入及合并

本公司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采纳的所有建议修订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议修订」指本通函附录三所载的章程细则建议修订

「薪酬委员会」指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购回授权」指建议向董事授予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使其可购回总数不超

过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并厘定有关已购回股份应以

本公司库存股份持有或以其他方式注销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

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释义


「附属公司」指本公司目前及不时之附属公司(定义见香港法例第

章公司

条例)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

」指百分比

释义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KFM KINGDOM HOLDINGS LIMITED

KFM

金德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孙国华先生(主席及行政总裁)

黄志国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尹锦滔先生

陈铭燊先生

郑沅庭女士

注册办事处:

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

P.O.Box2681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

荃湾海盛路

TML

广场

C

敬启者:

(1)

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2)

建议重选及委任董事;

(3)

建议修订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绪言

本通函主要旨在向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的决议案资料及向阁下发

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的决议案包括:

(a)

建议授予一般授权、购回

授权及扩大授权的普通决议案;

(b)

有关建议重选及委任董事的普通决议案;及

(c)

有关建议

修订及采纳新章程细则的特别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授予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下列决议案(其中包括):

(a)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包括库存内

任何出售或转让的库存股份)于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最

20%

的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基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

600,000,000

股份,并假设在股东周年大会前将不会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则根据一般授权将

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数目(或从库存出售或转让)最多将为

120,000,000

股;

(b)

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以使彼等可于联交所购回于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最多

10%

的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及

(c)

授予董事扩大授权,透过加入相当于根据购回授权购回的该等数目股份以增加一

般授权项下可能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

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各自于下列日期届满(以较早者为准):

(a)

股东周年大

会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公司法或章程细则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之日;或

(c)

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股东于股东大会经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授予

董事的授权时。

董事谨此声明,除根据本公司现有购股权计划所授予任何购股权获行使而可能配发及

发行的有关股份外,现时并无计划配发及发行任何新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须向股东提供一切合理所需资料,以使股东可在股东周年大会

上就是否表决赞成或反对有关购回授权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本通函附录一载有就此目

的而提供的说明函件。

董事会函件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确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股东名册将于

(星期一)至

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暂停登记,在此期间将暂停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

必须于

日(星期五)下午

分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权利之记录日期为

日(星期四)。

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建议末期股息后,末期股息于

日(星期一)或

前后派付。为厘定股东收取建议末期股息的资格,股东名册将于

日(星期三)至

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暂停登记,在此期间将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为符合资格领取截至

日止年度的建议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必须于

日(星期二)下午

分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建议重选及委任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第

条,三分之一的董事须于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轮席退任。孙国

华先生及尹锦滔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并符合资格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

任为董事。

尹锦滔先生已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九年,且担任本通函附录二履历资料所载的其

他上市公司董事职务。根据上市规则附录

C1

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

B.2.3

条,鉴于

尹先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九年,彼之连任须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通过。

本公司已制订一项提名政策(「提名政策」),该政策载有甄选准则及程序,将于考虑委

任或重选人士为董事时采用。在评估重选孙国华先生及尹锦滔先生分别为执行董事及独立

非执行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已考虑彼等各自对本公司的贡献及服务,并审阅彼等各

自的专业知识及专业资格,以厘定孙国华先生及尹锦滔先生是否符合提名政策项下的甄选

董事会函件


准则。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孙国华先生及尹锦滔先生分别具备作为董事所需的品格及

诚信,并于商业管理及会计行业拥有丰富经验及专业知识,能为董事会带来客观判断。

本公司已接获尹先生根据上市规则第

3.13

条就确认其独立性发出的年度书面确认。在评

估尹先生的独立性时,提名委员会已评估及审阅其发出的年度独立书面确认。提名委员会亦

已考虑以下事实,即尹先生

(i)

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并无任

何关系;

(i)

并无参与本集团日常管理或履行任何管理职位或行政职能,故仍然维持其独立

性;

(i)

并无涉及任何其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独立判断受到干预的关系或情况;及

(iv)

对本集团营运及业务已有深入了解,并一直在任期内向本公司提供客观及独立意见。根据上

文所述,提名委员会认为,尽管尹先生长期出任本公司董事,彼仍能维持独立并符合上市规

则第

3.13

条所载之独立性指引及按照指引条款具独立身份。

尹先生为合资格会计师,并于审计及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丰富经验。透过其于会计及企

业管理与管治方面的专业技能、知识及宝贵经验,尹先生为董事会带来多样性。

经考虑尹先生的专业资格、过往多年的独立工作领域及目前董事会的功能构成,提名

委员会认为,继续委任尹先生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将为董事会带来极大稳定性,而尹先生将

继续为本集团的业务发展提供宝贵意见,使董事会的多样性足以有效履行其功能。因此,提

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名尹先生,以供董事会对股东举荐彼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连任。

据上文所述及经考虑孙国华先生及尹锦滔先生各自的丰富知识及经验后,董事会认为

重选及委任以上董事(包括孙先生作为执行董事及尹锦滔先生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符合本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而根据提名委员会之推荐,彼等应获重选连任。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各董事履历资料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

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修订及建议采纳

新章程细则。

董事会建议修订章程细则,以反映(其中包括)

(i)

经扩大的无纸化上市制度;

(i)

股东以

电子方式线上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

(i)

新库存股份制度;

(iv)

其他内务管理修订;及

(v)

应上述修订(即建议修订)而调整若干章程细则的编号。因应建议修订,董事会建议采纳新章

程细则,以取代及废除章程细则。建议修订(对应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文作出标示)的详情载于

本通函附录三。

本公司就香港法律及开曼群岛法律的法律顾问已分别确认,建议修订符合上市规则的

适用规定,且并无违反开曼群岛法律。本公司亦确认,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角度而言,建议

修订并无任何不寻常之处。

建议修订以英文编制,中文译本乃仅供参考。若建议修订的英文版与中文版有任何歧

异,概以英文版为准。

建议修订及建议采纳新章程细则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

方可作实,并将于有关特别决议案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通过后生效。

应采取的行动

本通函第

页载有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会上将提呈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

括)下列事项:

(a)

建议授予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b)

建议重选及委任董事;及

(c)

建议修订及建议采纳新章程细则。

董事会函件


无论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阁下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

指示填妥表格,并尽早且无论如何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不迟于

(星期二)上午

分(香港时间),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填妥及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依愿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在此情况下,先前已交回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

倘于

日上午

时正悬挂或持续悬挂「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

气旋警告信号或因超强台风导致的「极端情况」,原定于

日上午

分假座香

港新界荃湾海盛路

TML

广场

C

室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于联交所

网站

(w.hkexnews.hk)

及其网站

(w.kingdom.com.hk)

刊载公告,以通知股东召开大会

的最新日期、时间及地点。如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股

东应在考虑自身情况后自行决定会否在恶劣天气下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如决定出席,务请审

慎行事。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股东周年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而本公司将公布股东

周年大会结果。

为免生疑,本公司库存股份持有人(如有)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放弃投票。

推荐意见

董事会认为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建议授予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建议重

选及委任董事以及建议修订及建议采纳新章程细则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最佳利益,因

此,建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投票赞成该等决议案。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详情,董事愿就本通函共同及个别地

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

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致使其所载

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董事会函件


一般资料

谨请阁下垂注载于本通函各附录的其他资料。

其他事项

本通函的中英文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承董事会命

KFM

金德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孙国华

谨启

董事会函件


本附录为上市规则规定的说明函件,以向股东提供合理所需的一切资料,让股东就是

否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向董事授予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1.

有关购回股份的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准许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的公司,于联交所及公司证券上市的任何其他证

券交易所(该交易所须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购回其本身的证券,惟须若

干限制。在该等限制中,上市规则规定有关公司的股份须为已缴足股款股份,而该公司所有

购回股份须事先经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批准(无论透过一般授权或就某项交易之特别批准)。

2.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合共为

600,000,000

股。购回授权将令董事于联交所可购

回于有关普通决议案在股东周年大会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最多

10%

的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待授予购回授权的建议决议案获通过,并假设在股东周年大会前

并无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则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

60,000,000

股份。

3.

进行购回的理由

董事相信,购回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最佳利益。在行使购回授权时,董事可视

乎于相关购回时间的市况及本公司的资本管理需要而决议注销在结付任何有关购回后已购

回的股份或持有该等股份为库存股份。视乎当时的市况及资金安排,有关购回以供注销可提

高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另一方面,本公司购回及持作库存股份的股份可按市价在

市场上再出售,以为本公司筹集资金,或转让或用作其他用途,惟须遵守章程细则及开曼群

岛适用法律及上市规则。股份购回仅会在董事认为有关购回有利于本公司及股东时方会进

行。

附录一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4.

购回的资金

根据购回授权进行购回的资金必须遵照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章程细则、公司法、开曼

群岛其他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由可合法作此用途的资金拨付。上市公司不得以现金

以外或联交所买卖规则规定以外的交付方式作为代价而于联交所购回其证券。根据公司法

规定,本公司用于购回股份的资金,仅可由本公司的溢利或为购回股份而发售新股的所得款

项中拨付,或倘章程细则授权并根据公司法的条文规定在股本中拨付。按将予购买股份的面

值赎回或购回股份时应付的溢价,仅可由本公司的溢利或本公司的股份溢价账中拨付,或倘

章程细则授权并根据公司法的条文规定在股本中拨付。

5.

一般事项

倘购回授权于建议购回期间内获悉数行使,可能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或资产负债

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对最近期刊发的经审核账目所披露的状况而言)。然而,行使购回

授权将出现对董事不时认为对本公司而言属适当的营运资金需求或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本公司确认,附录一所载之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第

10.06(1)(b)

条所规定的资料,且说

明函件及建议股份回购并无异常之处。

购回股份后,本公司可能注销任何购回股份及╱或持作为库存股份,惟须视乎(其中包

括)相关购回时间的市况及其资本管理需要而定,而市况及其资本管理需要可能因情况变动

而改变。

就任何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有待在联交所转售的本公司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在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下列临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i)

促使其经纪不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以便在股东大会上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

统的库存股份投票;

(i)

如属股息或分派(如有及如适用),则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其本身

名义将该等股份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在各情况下均须于股息或分

派的相关记录日期前);及

附录一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i)

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获得该等股份在以其本身

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的情况下根据适用法律本应被中止的任何权利。

6.

股份价格

紧接最后可行日期前十二个历月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在联交所买卖的最高价

及最低价如下:

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0.3650.300

0.3150.250

0.2550.220

0.3500.250

0.2850.250

0.2700.243

0.2700.237

0.3350.260

0.3450.285

0.3350.275

0.3500.310

0.3250.260

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止)

0.3200.280

7.

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适用情况下,将按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的适用法例以及依据

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载规定,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的权力购回股份。

8.

关连人士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董事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士现时均无意根据购回

授权(如股东批准)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附录一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概无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彼目前有意在向董事授予

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后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或该关连人士承诺不会出售。

9.

收购守则及公众最低持股量

倘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引致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比例有所增加,则按

照收购守则第

条的规定,该项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股

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能因取得或巩固本公司控制权,而须根据收购守则第

条提出强制

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可行日期,据董事所深知及确信,

KIGRealEstateHoldingsLimited

(「

KREH

」)实益拥有

449,999,012

股份,相当于现时已发行股份约

75.0%

。孙国华先生拥

KREH

已发行普通股约

45.5%

的权益。

假设截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保持不变及倘购回授权获得全面行

使,

KREH

于本公司的股权将增加至约

83.33%

。在

KREH

目前持股的基础上,行使购回授

权不会导致

KREH

有义务根据收购守则第

26.1

条须作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董事无意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以致由公众持有本公司股权的水平下降至

低于

25%

。据董事作出所有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倘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概无董事或其任何

紧密联系人士目前有意向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销售任何股份。

10.

本公司作出的股份购回

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并未于联交所或以其他方式购回其任何股份。

附录一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合资格于股东周年大会

(i)

重选连任的董事;及

(i)

将获委任的候任董事履历资料载列如

下:

执行董事

孙国华先生,

岁,为本集团创办人之一,分别于

日及

日获委

任为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彼亦为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的董事。孙国华先生于金属冲压行业

积逾

年经验。自

年起,彼参与其家族于香港的金属厨房用具制造业务。当彼于

年在葵涌首次开设其名为金德实业制品厂的金属冲压工厂时,彼发展其于金属冲压方面的

专业。彼于

年成立金德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并于

年成立深圳市顺安金德实业制品

来料加工厂。彼负责本集团的整体策略规划及合作伙伴关系发展以及维系国际重要客户关

系。孙先生亦为本公司控股东

KIGRealEstateHoldingsLimited

的唯一董事。

孙国华先生的行业成就屡获肯定。彼于

年获香港工业总会授予香港青年工业家

奖。于

年,彼获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深圳市青年联合会、

深圳特区报社及深圳电视台评选为优秀青年企业家,并获香港董事学会颁发杰出董事奖。于

年,彼获香港理工大学颁发紫荆花杯杰出企业家奖。于

年,彼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

荣誉勋章。

孙国华先生于多间政府机构担任众多职位。彼于

年至

年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政协」)深圳市南山区常务委员会委员,彼于

年至

年为安徽省政协委员会委

员。彼亦自

年起担任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副会长。彼于

年至

年间担任深

圳市南山区侨商会的副会长,并于

月获委任为会长。彼自

年起为港区省级政协

委员联谊会有限公司的会员。

孙国华先生亦为不同社会组织的热心成员。彼为香港青年工业家协会基金有限公司名

誉会长兼常务委员。除此之外,彼亦通过担任香港盲人体育总会的创会主席及亚洲防盲基金

会名誉赞助人参与公益事业。

附录二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及委任的董事详情


孙国华先生持有欧洲大学

(EuropeanUniversity)

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于

月,孙国华先生获香港工业专业评审局颁发副院士(金属行业)。彼亦于

月获深圳

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委聘为荣誉教授。孙国华先生于

月获授予香港理工大学大学院

士。

孙国华先生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内任何时间及目前概无担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董

事职务。

孙国华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自

日起为期三年,直至任何一方向

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终止为止。任期将于现有任期届满或每次继任后一年

任期届满时自动续期一年,直至任何一方于当时任期届满前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

书面通知不予续期为止。根据服务协议,孙国华先生现时可获得年薪

3,900,000

港元。孙国

华先生的酬金由董事会参考彼的职务、职责及对本集团的贡献而厘定。此外,孙国华先生有

权获发酌情管理花红,该金额由董事会厘定,条件为于本公司任何财政年度应付全体执行董

事的花红总额须不超过本公司于该财政年度经审核综合或合并股东应占纯利(扣除税项、少

数股东权益及支付该等花红后但扣除非经常或特殊项目前)的

5%

于最后可行日期,孙国华先生于

449,999,012

股份中拥有权益,占现有已发行股份(定

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的约

75.0%

。所有该等股份均由

KIGRealEstateHoldings

Limited

持有,该公司由孙先生持有约

45.5%

权益。

孙国华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附录二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及委任的董事详情


独立非执行董事

尹锦滔先生MH,

岁,于

月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尹先生于

年毕业

于香港理工学院(现称香港理工大学),获颁高级文凭。彼曾为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合

伙人,在该事务所任职

多年,累积丰富的审计、财务顾问及管理经验。彼目前为香港会计

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并已获委任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的非执行

董事,自

日起生效。

尹锦滔先生现时亦为

(i)

联交所上市公司大快活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及

(i)

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先前以股份代号

上市,已于

日私有化)的独立非

执行董事。

尹先生自

日至

日于华润置地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自

日至

日于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曾

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彼自

日至

日曾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中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的独立执行董事。

除披露者外,尹锦滔先生在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证券于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

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任何其他主要任命。除披露者外,尹锦滔先生并无于本公司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本公司与尹锦滔先生并无订立服务合约。根据本公司与尹锦滔先生订立的委任函,尹

锦滔先生已于

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期两年。

尹锦滔先生可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终止其任命。尹锦滔先生须按照企业管治

常规守则退任及重选连任。尹锦滔先生的酬金为每年

500,000

港元,此乃参考现时市场价格

厘定。

于最后可行日期,尹锦滔先生于本公司任何其他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定义见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中并无拥有及未被视为拥有任何权益。

尹锦滔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附录二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及委任的董事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并不知悉就重选孙国华先生及尹锦滔先生各自而须提请股

东垂注之任何其他事宜,亦无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

条第

(h)

(v)

段之任何条文规定予以

披露之其他资料,孙国华先生及尹锦滔先生亦无涉及任何根据该等上市规则条文而须披露

之事宜。

附录二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及委任的董事详情


以下为藉新章程细则引入对现有章程细则的改动。除另有指明外,本附录内提述各条

款、段落及细则编号均为新章程细则的条款、段落及细则编号。

KFMKingdomHoldingsLimited

KFM

金德控股有限公司

经二次修订及经重列

组织章程细则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二十一日举行

的股东周年大会采纳)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公司法

(经修订)

受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KFMKINGDOMHOLDINGSLIMITED

KFM

金德控股有限公司

经修订及经重列组织章程细则

引言

1.(A)

公司法(第

章)(一九六一年第

条法例,经综合及修订)附表内

A

表所载或所纳入

的规定不适用于本公司。

本章程细则的标题及旁注以及索引不得视作本章程细则的一部分,亦不得影响其

诠释。于诠释本章程细则时,除与文旨或文意不符者外: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法例第

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

条法例,经综合及修订)及

其当时有效的任何修订或重订条文,包括纳入其中或予以替代的所有其他法例;

「电子通讯」指透过任何媒介以电线、无线电、光学方式或任何形式的其他类似方

式传送、传输、传递及接收的通讯;

「电子会议」指全部及专门为股东及╱或受委代表通过电子设备虚拟出席及参加而

举行及进行的股东大会;

「混合会议」指为

(i)

股东及╱或受委代表在主要会议地点及(如适用)一个或多个会

议地点亲身出席及

(i)

股东及╱或受委代表通过电子设备虚拟出席及参加而召开的

股东大会;

旁注等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会议地点」指具有章程细则第

71A

条所赋予的涵义;

「实体会议」指为股东及╱或受委代表在主要会议地点及╱或(如适用)一个或多个

会议地点亲身出席及参加而举行及进行的股东大会;

「主要会议地点」指具有章程细则第

条所赋予的涵义;

「主要股东」指有权在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

或以上(或上市指

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不时订明的有关其他百分比)投票权的人士;

「书面」或「印刷」包括书面、印刷、平面印刷、影印、打印及所有其他以可辨认及持

久形式呈列文字或数字的形式,而呈列方式亦包括电子显像,惟有关资料必须可

供使用人在其电脑下载或以传统的办公室小型器材列印或登载于本公司之网站,

而无论那一种方式,有关股东(按此等细则的有关条文规定须向其传递或送达任何

文件或通知之股东)已选择以电子方式收取有关下载或通告,而发放有关文件或通

告的方式及股东的选择均符合相关地区之所有适用法规、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

定。

(G)

除于有关期间内,本章程细则如有任何条文订明要以特别决议案通过任何目的,

以普通决议案通过亦同样有效。

(H)

如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二零三年)(经不时修订)第

节及第

节在本章程细则所

载之义务或规定施加其他额外义务或规定,则该等额外义务或规定不适用于本章

程细则。

(I)

凡提述股东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上发言的权利,均包括透过电子设备以口头或

书面方式向会议主席提出问题或作出陈述的权利。倘出席大会的全部或仅部分人

士(或仅大会主席)可听到或观看该等问题或陈述,而在此情况下,大会主席须将

普通决议案

与特别决议

案同样有效

(仅限于有关

期间)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会上提出的问题或作出的陈述,透过电子设备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传达予所有出席

人士,则有关权利将被视为已获正式行使;

(J)

凡提述会议指:

(a)

以本章程细则允许的任何方式召开及举行的会议,就法规及本

章程细则而言,任何透过电子设备出席及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董事均应视为出席会

议,而出席、参加等相关词汇应据此诠释,及

(b)

(倘文义适用)应包括董事会根据

章程细则第

71E

条已延后的会议。

(K)

凡提述某人士参与股东大会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及在相关情况下享有发言或沟

通、投票、由受委代表作为代表及以印刷本或电子形式取得法规或本章程细则所

规定须于会议上提供的所有文件的权利(倘为法团,包括通过正式授权代表行使上

述权利),而参与股东大会的事务应按此诠释。

(L)

凡提述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地址、在线研讨会、网络广播、视频或任何形

式的电话会议系统(电话、视频、网络或其他)。

(M)

对所签署或签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决议案)的提述包括提述亲笔签署或加盖

印章或电子签署或以电子通讯或任何其他方式签署或签立的文件,而对通告或文

件的提述包括以任何数码、电子、电气、磁性或其他可取回方式或媒体及视象资

料(无论有否实体)记录或储存的通告或文件。

(N)

若股东为法团,则视乎文义所指,本章程细则中任何对股东的提述,均指该股东

的正式授权代表。

(O)

在本章程细则中对「地点」一词的任何提述应诠释为仅适用于实体地点为必要或相

关的情况。任何提及由本公司或股东进行金钱交付、接收或支付的「地点」,均不

得排除使用电子方式进行该等交付、接收或支付。为免生疑问,在适用法律及法

规准予的情况下,会议提及的「地点」应包括实体、电子或混合会议形式。会议、续

普通决议案

与特别决议

案同样有效

(仅限于有关

期间)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会、延会通告或任何其他对「地点」的提述应诠释为在适用的情况下包括虚拟平台

或电子通讯方式。倘「地点」一词在文义上不合适、不必要或不适用,则该提述应

予以忽略,而不影响相关条文的有效性或诠释。

(P)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对「印刷」、「打印」或「印本」及「列印」的任何提述应视为包括

电子版本或电子副本。

(Q)

除非公司法或上市规则规定必须使用邮寄地址,否则,对「地址」的任何提述均包

括电子地址。

(R)

本章程细则提及的所有投票权不包括库存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

股份、认股权证及修订权利

5(A)

倘于任何时间股本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所附的全部或任何特别权利

(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者除外)可在公司法条文的规限下予以更改或废

除,实行方法有二:一是取得持有不少于该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四分之三的持有

人书面同意,一是获得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在个别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批

准。本章程细则有关股东大会的条文,经必要修订后将适用于所有个别股东大

会,惟所需的法定人数(续会或延会除外)须为持有(或如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

权的代表)或受委代表所代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三分之一的不少于两名人士,

任何续会或延会所需的法定人数须为亲身(或如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的代

表)或委派受委代表(无论彼等持有的股份数目为多少)出席的两名股东。

购回本公司证券

15.

在法规的规限下,董事会可按彼等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行使本公司的权力购回或以

其他方式购回其股份(包括其可赎回股份)及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以认购或购回本公司

股份(包括可赎回股份)。董事会可接受无偿交回的任何缴足股份。

股份权利可

如何修改

(如超过一个

类别股份)

本公司可购

回本公司股

份及认股权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15.

在公司法、本公司的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及(如适用)上市规则及╱或任何主管监管机

构的规则及规例规限下,本公司有权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购入其本身的股份、认股权证

或其他证券,而董事会应可按其全权酌情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并在其规限下以有关

方式行使上述权力,而就公司法而言,董事会决定之购买方式应视为已获本章程细则

授权。本公司据此获授权自股本中或根据公司法可为此目的获授权动用的任何其他账

户或资金支付购买其本身股份之款项。董事会可接受无偿交回的任何缴足股份。在公

司法规限下,本公司进一步获授权可将任何回购、赎回或交回的股份作为库存股份持

有,而无需董事会就每次情况作出单独决议案。

股份转让

41.(A)

董事会可全权决定随时及不时将股东总册的任何股份转往任何股东分册登记,或

将任何股东分册的股份转往股东总册或任何其他股东分册登记。

(C)

(D)

尽管有上文章程细则第

条及第

条的规定,在有关期间的任何时候,该等上市

股份的拥有权可根据适用于该等上市股份的法律以及适用于或应当适用于该等上

市股份的上市规则证明和转让。本公司有关其上市股份的股东名册(不论是股东名

册或股东名册分册)可以不可阅形式记录公司法第

条规定的详细资料,但前提是

该等记录须符合适用于该等上市股份的法律以及适用于或应当适用于该等上市股

份的上市规则。

于股东总

册、股东

分册等

登记股份

于转让后交

回股票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47.

以公告或于任何报章以广告方式或有关地区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可能接纳的任何电子方

式发出通知后,可在董事会不时可能厘定的时间(由董事会不时厘定)及期间暂停及停

止办理所有或任何类别股份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惟在任何年度内,暂停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的期间合共不得超过三十

(30)

日。倘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批准,则可就任何年度三

(30)

日期间再延长一个或多个不超过三十

(30)

日的期间。

股东大会

62.

在有关期间(惟并非其他时间)的任何时候,除任何其他大会外,本公司须就每一财政

年度每财政年度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股东周年大会,并须在召开大会的通告中指

明召开股东周年大会;该股东周年大会必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

(6)

个月(或经本

公司许可的本公司任何证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规则可能准许的较长期间)内举行。股

东周年大会将于有关地区或董事会可能指定的其他地方按董事会将会指定的时间及地

点举行。股东会议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可透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备举行,并容许

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士可同时及即时地互相沟通,而以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人士,应被

视为已亲身出席该会议。

63.

除股东周年大会外的所有股东大会称为股东特别大会。所有股东大会(包括股东周年大

会、任何续会或延会)可按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在有关地区或世界任何地方以及按章程

细则第

71A

条规定在一个或以上地点以实体会议形式举行,亦可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

形式举行。

64.

董事会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亦须于一名或多

名于递呈要求当日持有不少于本公司有权于股东大会上按每股份一票的基准投票的

缴足股本十分之一的股东要求时召开。该项要求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秘书提呈,

以供董事会就该项要求所指定的任何业务交易或决议案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该项

要求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秘书提呈,以供董事会就该项要求所指定的任何业务交

易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该大会须于该项要求递呈后两个月内举行。倘于有关递呈

暂停办理转

让簿册及

股东名册的

时间

股东周年

大会举行的

时间

股东特别

大会

召开股东

特别大会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后二十一

(21)

日内,董事会未有召开该大会,则递呈要求人士可自行以相同方式召开大

会,而本公司须向递呈要求人士偿付所有由递呈要求人士因董事会未能召开大会而产

生的所有合理开支。

65.

股东周年大会须发出不少于二十一

(21)

个完整日的通告。所有其他股东大会(包括股东

特别大会)须发出不少于十四

(14)

个完整日的通告。通知告期并不包括送达或视作送达

通知告当日,亦不包括举行大会当日,而通知告须指明

(a)

大会举行地点、日期及时间

及,

(b)

(除电子会议外)大会的地点,及倘董事会按章程细则第

71A

条决定有多于一个

会议地点,须指明大会的主要地点(「主要会议地点」),

(c)

倘股东大会为混合会议或电

子会议,通告应载有相关声明,并附有以电子方式出席及参与会议的电子设备详情,或

本公司在大会前将在何处提供相关详情,及

(d)

会上将审议的决议案详情以及,如有特

别事务,则须指明该事务的一般性质。通知告须按下文所述的方式,或按本公司可能于

股东大会上订明的其他方式(如有),发送予根据本章程细则有权自本公司接收有关通

知的人士,惟本公司的大会,即使其召开的通知期短于本条章程细则所指明的通知期,

在下述情况下仍须视作已妥为召开: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68.

在所有情况下,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须为两名有权投票并亲自(或如股东为法团,则其

正式授权的代表)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的股东或(仅就法定人数而言)由结算所指定作为

授权代表或受委代表的两名人士。除非于大会开始时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法定人数,

否则任何股东大会不得处理任何事项。

69.

倘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起计十五分钟内,出席人数未能达到法定人数,则股东要求召

开的大会将会解散,惟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大会则应押后至下周同日举行,举行时间及

地点由董事会决定,而倘于有关续会指定举行时间起计十五分钟内,出席人数未能达

到法定人数,则出席的股东或其代表或受委代表(如本公司仅有一名股东),或有权投

票并亲自(或如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的股东即构成

法定人数,并可处理召开大会拟处理的事项。

大会通知

法定人数

出席人数

未达到法定

人数时解散

大会及召开

续会的时间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71.

在章程细则第

71C

条的规限下,大会主席可(经任何达到法定人数出席的股东大会同意)

及须(倘大会指示)不时按大会决定的时间及╱或地点举行任何续会(或无限期休会)

及╱或由一种形式改为另一种形式(实体会议、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倘大会押后十

(14)

日或以上,则须按原定召开大会的相同方式发出至少七

(7)

个完整日的通告,列

明续会举行的地点、日期及时间章程细则第

条所开列的详情,惟毋须于该通告列明

续会将予处理事项的性质。除上述者外,本公司毋须发出任何续会通告或有关于任何

续会上将予处理事项的通告,而任何股东亦无权收取任何有关通告。除引发续会的原

定会议上本应处理的事项外,续会不得处理其他事项。

71A.(1)

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安排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之人士于董事会全权酌情权厘定的一个

或多个地点(「会议地点」)以电子设备同时出席及参与会议。以该形式出席及参与

的任何股东或任何受委代表,或以电子设备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任

何股东或任何受委代表,视为出席会议及须计入会议的法定人数内。

(2)

所有股东大会均受限于下列各项,且(如适用)本分段

(2)

内所有对一名「股东」或多

名「股东」的提述,均分别包括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

(a)

倘股东出席会议地点及╱或如为混合会议,如会议于主要会议地点召开,则

会议应视为已召开;

(b)

亲身或以受委代表出席会议地点的股东及╱或以电子设备出席及参与电子会

议或混合会议的股东,须计入法定人数内,且有权于有关会议上投票,而该

会议应妥为组成及具备有效议事程序,惟大会主席须信纳于整个会议期间已

提供足够电子设备,确保所有会议地点的股东及以电子设备参与电子会议或

混合会议的股东能够参与召开会议所处理的事项;

(c)

倘股东以出席其中一个会议地点的方式出席会议及╱或倘股东以电子设备出

席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则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因任何原因)失灵,或任何

其他安排未能令身处会议地点(主要会议地点除外)的人士参与召开会议所处

理的事项,或如为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则尽管本公司已提供足够的电子设

举行股东

大会续会的

权力、续会

通告及处理

的事项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备,但一名或多名股东或受委代表仍未能连接或持续连接电子设备,均不会

影响会议或已通过决议案或已在会议上处理的事项或根据该事项已采取的任

何行动的有效性,惟于整个会议过程中须有法定人数出席;

(d)

倘任何会议地点并非处于主要会议地点的同一司法权区内及╱或如为混合会

议,该等有关送达及发出会议通告以及提交受委代表的时间的本章程细则条

文,应参考主要会议地点应用;如为电子会议,则提交受委代表的时间应为

会议通告内所列明者。

71B.

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大会主席可按其全权酌情认为合适者,不时作出管理于

主要会议地点、任何会议地点的出席及╱或参与及╱或投票及╱或以电子设备参与电

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形式(不论是否涉及出具门票或其他身份识别方式、密码、预留座

位、电子投票或其他)的安排,并可不时更改任何该等安排,惟根据该等安排无权亲身

或以受委代表于任何会议地点出席会议的股东,须有权于其他会议地点之一出席会

议;而任何股东于该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出席会议或续会或延会的权利,须受不时生

效及会议或续会或延会通告载述适用于会议的任何该等安排所规限。

71C.

倘股东大会主席认为:

(a)

主要会议地点或可供出席会议的其他会议地点的电子设备就章程细则第

71A(1)

所述目的而言变得不足够,或不足以使会议大致上按照会议通告所载规定进行;

(b)

如为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本公司提供的电子设备变得不足够;或

(c)

不可能确定在场人士的意见或给予所有权于会议上沟通及╱或投票的人士合理

机会如此行事;或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d)

会议上发生暴力或暴力威胁事件、失当行为或其他干扰或无法确保大会能妥善而

有序地进行;

则在不损害会议主席根据本章程细则或普通法可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力的情况下,主席

可全权酌情在未获会议的同意及于会议已开始前后,中断或押后会议(包括无限期押后

会议),而不论是否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所有直至会议押后前于会议上处理的事项将

为有效。

71D.

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上)会议主席可作出及施加董事会或会议主席(视情况而定)

认为适当确保会议安全有序进行的任何安排及规定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与会人士出示

身份证明凭证、搜查个人财物及限制可带入会议地点的物品的规定、厘定会议上可提

出问题的数目及频率及容许的发问时间)。股东亦须遵守会议举办场所拥有人施加的一

切规定或限制。根据本章程细则作出的任何决定将为最终定案及具决定性,拒绝遵守

任何该等安排、规限或限制的人士可能被拒加入会议或被驱逐出会议之中(实体或电子

形式)。

71E.

倘于发出股东大会通告后但举行会议前,或于会议延期后但举行续会前(不论是否需要

续会通告),董事因任何原因全权酌情认为于召开会议通告上注明的日期或时间或地点

或以电子设备方式举办股东大会属不适当、不可行、不合理或不理想,彼等可将会议更

改或延后至其他日期、时间及╱或地点及╱或更改电子设备及╱或更改会议方式(实体

会议、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而毋须取得股东批准。在不损害上述各项的一般性下,

董事有权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每份通告中规定自动延后相关股东大会的情况,而毋须进

一步通告,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当日任何时间八号或更高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在香

港生效或发生其他类似情况。本章程细则受下列各项所规限:

(a)

当会议延后时,本公司须尽力于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于本公司网站上刊发延期

通告(惟未能发出该通告将不会影响会议的自动延期);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b)

当仅在通告所注明的会议方式或电子设备有变时,董事会须按董事会可能厘定的

方式通知股东有关变动详情;

(c)

当会议根据本章程细则延后或有变时,在受限于及不损害章程细则第

条的情况

下,除非原会议通告已有注明外,董事会须厘定已延后或变更会议的日期、时间、

地点(如适用)及电子设备(如适用),并须按董事会可能厘定的方式通知股东有关

详情;此外,倘代表委任表格按本章程细则的规定于延会举行时间

小时前收

到,则所有代表委任表格均为有效(除非已撤销或由新代表委任表格取代);及

(d)

毋须发出于已延后或变更会议上将处理的事项的通告,亦毋须重新传阅任何随附

文件,惟于已延后或变更会议上将处理的事项须与已向股东传阅的原股东大会通

告所载者相同。

71F.

所有寻求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人士须负责维持足够设备,确保彼等可如

此出席及参与会议。在章程细则第

71C

条的规限下,倘一名或多名人士无法以电子设备

出席或参与股东大会,将不会使议事程序及╱或已于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案无效。

71G.

在不损害章程细则第

条其他条文的情况下,实体会议亦可以电话、电子或可使所有

参与会议的人士同时及即时相互沟通的其他通讯设备举行,而参与该会议将构成亲身

参与该会议。

72.(A)

任何于股东大会提呈表决的决议案须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惟倘为实体会议,大

会主席可真诚允许纯粹关于程序或行政事宜的事项以举手方式表决,在此情况

下,每位亲身或委托受委代表出席的股东(或公司股东的正式授权代表)可投一

票,惟若结算所股东(或其代名人)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于举手表决时,该等

受委代表每人可投一票。就本章程细则而言,程序及行政事宜指

(i)

并无列入股东

大会议程或本公司可能向其股东刊发之任何补充通函;及

(i)

涉及主席维持会议有

序进行之职责及或令会议事项获适当有效处理,同时让全体股东均有合理机会表

达意见的事宜。不论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均可由董事或大会主席决定以电子

或其他方式投票。

投票表决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B)

倘为实体会议而且准许举手表决,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之时,可要求以投

票方式表决:

(i)

最少三名亲身(或如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

大会,并有权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或

(i)

亲身(或如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并

占全体有权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所拥有投票权总数不少于十分之一的股东;或

(i)

亲身(或如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并

持有可于会上投票而实缴股款总额不少于全部具有该投票权的股份已缴股款

总额十分之一股份的股东。

由股东之受委代表(或倘股东为公司,则由正式授权代表)提出之要求被视为与股东所

提出之要求相同。

股东投票

76.

除任何一类或多类股份当时附有关于表决的特别权利、特权或限制外,在任何股东大

会上如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则每名亲身出席的股东(或如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的

代表)或受委代表,每持有一股缴足或入账列为缴足的股份可投一票。惟就上述情况而

言,任何在催缴或分期缴款到期前就股份所缴付或入账列为已缴的股款不得就本条章

程细则目的作为股份的已缴股款。在投票表决时,凡有权投一票以上的股东毋须尽投

其票或全部以同一方式投票。提呈大会表决之决议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惟大会主席可

真诚准许就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之决议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在此情况下,每

名亲身(或倘为法团,则由获正式授权之代表出席)或由委任受委代表出席之股东均可

投一票,惟倘身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之股东委派多于一名委任受委代表,则每名委

任受委代表于举手表决时可投一票。就本细则而言,程序及行政事宜指

(i)

并无列入股

东大会议程或载于本公司可能向其股东发出之任何补充通函者;及

(i)

涉及主席维持会

议有序进行之职责者及或令会议事项获适当有效处理,同时让全体股东均有合理机会

表达意见者。

股东投票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77.

凡任何根据章程细则第

条有权登记为任何股份持有人的人士,均可就有关股份于任

何股东大会上以相同方式投票,犹如其为有关股份的登记持有人,惟其须于其拟投票

的大会或续会或延会(视情况而定)举行时间至少

小时前,令董事会信纳其有权登记

为有关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会先前已承认其就有关股份于该大会上投票的权利。

81.(A)

根据本条章程细则第

(C)

段,除非在大会或其续会或延会提出及提呈反对有关

投票,否则行使或拟行使投票权的任何人士的投票资格或任何投票的接纳资格不

应遭受反对,而并非遭禁止的投票在有关大会上就所有事项作出的表决均为有

效。任何适当提出的反对将提交主席,而主席的决定将为最终及不可推翻。

84.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据须以董事会可能厘定的形式及(倘无作出有关厘定)须以书面方式

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立,或倘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章或

经由高级人员或获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立。

85.(A)

本公司可全权酌情提供电子地址,收取有关股东大会受委代表的任何文件或资料

(包括任何受委代表文据或委任受委代表的邀请、任何显示委任受委代表的有效性

的必要文件或与之相关的其他文件(不论是否本章程细则所规定者)及终止受委代

表权力的通知)。倘提供该电子地址,本公司将视为已同意任何该等文件或资料

(上述与受委代表相关者)可以电子方式发送至该地址,受此后所规定者所限及受

限于本公司提供该地址时注明的任何其他限制或条件。本公司可不受限制地不时

厘定该电子地址可一般用于该等事项或特别用于特定会议或目的及(如是者)本公

司可就不同目的提供不同电子地址。本公司亦可对传送及收取该等电子通讯施加

任何条件,包括(为免生疑问)施加本公司可能注明的任何安全或加密安排。倘任

何根据本章程细则须向本公司发出的文件或资料以电子方式发送予本公司,如本

有关身故及

破产股东的

投票

投票的接纳

资格

委任受委代

表文据须以

书面方式作

委任受委代

表文据须以

书面方式作

出须提交委

任受委代表

文据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公司未有于本章程细则规定的指定电子地址收到该文件或资料,或本公司未有就

收取该文件或资料指定任何电子地址,则该文件或资料不视为已有效送达或递交

至本公司。

85.(B)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据及(如董事要求)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

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须不迟于有关文据所列人士拟

投票的会议或续会(视情况而定)或延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四十八

(48)

小时前,送

交送达本公司所发出的会议通告或受委代表文据中列明召开大会通告或其附注或

随附的任何文件内就此目的可能指定的地点或其中一个地点(如有)(或如无如是者

列明地点,则送交送达登记处或注册办事处(如适用),或倘本公司已根据上一段

提供电子地址,则须于所注明的电子地址收取,否则受委代表文据将被视作无

效。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据由其内指定的签立日期起计十二

(12)

个月届满后生效,惟

原订于由该日起计十二

(12)

个月内举行大会的续会上或延会则除外。交回委任受委

代表的文据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的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且在此情况下,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据将视为已撤销。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

139.(A)

由全体董事(或彼等的替任董事)签署的书面决议案,将于犹如在妥为召开及举行

的董事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案般具有同等效力及效用。任何该书面决议案可包括

数份各自由一名或以上董事或替任董事签署的类似形式文件。就本章程细则而

言,董事以任何方式(包括电子通讯方式)向各董事发出同意该决议案的书面通知

应视为其对该决议案的书面签署。

股息及储备

董事的书面

决议案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164.

除董事会另有指示外,有关任何股份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或红利、权利或其他

分派可以支票或股息单或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文件或凭证派付或支付,并以邮递方式寄

发至有权收取该等股息的股东的登记地址,或倘为联名持有人,则邮寄至该等联名持

有人就联名持股在股东名册中排名首位的人士的登记地址,或邮寄至持有人或联名持

有人书面所指示的人士及地址。就此发出的每张支票、股息单、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文件

或凭证,其抬头人应按获寄发该等支票或股息单的人士的要求,或倘为上述所有权证

书或其他文件或凭证,则抬头人应为有权收取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文件或凭证的股东,

而以银行开出支票或股息单作出派付应视为本公司已有效清偿该等支票或股息单所代

表的股息及╱或其他款项,即使有关支票或股息单其后可能被窃或有关支票或股息单

上的任何背书可能为伪造亦然。邮寄上述每张支票、股息单、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文件或

凭证的风险概由有权收取其所代表的股息、款项、红利、权利及其他分派的人士承担。

为免生疑问,有关任何股份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或红利、权利或其他分派亦可

按董事可能厘定的条款及条件,以电子资金转账支付。

通告

177.(A)(1)

任何通告或文件(包括根据上市规则获赋予的涵义之内的任何「公司通讯」及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不论是否由本公司根据本章程细则向股东作出

或发出,均应属书面形式或是经由电报、电传或传真传输的信息或其他电子

传输或电子通讯形式。在遵守上市规则的前提下,任何该等通告及文件均可

以下列方式作出或发出:

(a)

以专人送达有关人士;

177.(A)

根据章程细则第

177(B)

条,按本章程细则给予或发出的任何通告或文

件须为书面形式,可由本公司亲身或

(b)

透过已妥为预付邮资并已按股东

名册所示股东登记地址注明地址的信封或包裹邮寄给任何股东,或寄发

或放置于上述登记地址,或(如为通告)于报章刊登广告方式或于注册办

事处及总办事处当眼位置展示有关通告。股东就此目的向本公司提供的

任何其他地址;

(c)

交送或留存于上述地址;

以邮寄方式

付款等

送达通告

送达通告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d)

根据有关地区内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于适当报章或其他出版物(如适用)刊

登广告;

(e)

以电子通讯形式发送或传送至有关人士根据章程细则第

177(A)(4)

条提供

的电子地址,前提为本公司须遵守法规及不时有效的任何其他适用法

律、规则及规例就取得该名人士同意(包括隐含或视作同意)的规定;

(f)

在本公司网站或有关地区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前提为本公司须遵守法

规及不时有效的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就取得该名人士同意(包

括隐含或视作同意)的规定;或

(g)

根据法规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的规定并在其允许的情况下以寄

送方式或任何其他方式提供予该等人士。

(2)

如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所有通告须送交股东名册上名列首位的联名持有

人,而由此送交通告即视为等同于已妥善送达或交付予向所有联名持有人发

出充分通知。

(B)

取决于妥为遵守有关地区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取得所需一切必需同意(如有),而

该等同意全面生效及有效,本公司可透过下列电子方式,向任何股东或本公司其

他证券持有人发出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之任何文件或通

知,以向其任何证券持有人提供资料及╱或以供其作出行动,而不论根据该等公

司细则提出或发出与否:

(3)

藉法律的执行、转让、传输或任何其他方式而拥有任何股份的权益的各人

士,应受到在其姓名及地址(包括电子地址)登记于股东名册以作为该股份登

记持有人之前,就有关股份向获取有关股份权益所源自的人士正式发出的所

有通告所约束。

(i)

股东名册所示的电子地址或网站(如有);或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4)

根据法规或本章程细则有权自本公司接收通知的各股东或人士,可向本公司

登记能够向其送达通知的电子地址。

(i)

就有关传送而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电子地址或网站;或

(5)

除非任何适用法律、规则和规定以及本章程细则条款另有规定,本公司可仅

提供任何通告、文件或出版物(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细则第

172(B)

172(C)

条所提及的文件)的英文版,或可同时提供英文版及中文版。

(i)

刊载于本公司网站,惟倘有关文件为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年度财务报

表、核数师报告、中期报告(及(倘适用)中期报告概要)及(于第

172(C)

适用情况下)财务报表概要,本公司于网站刊载任何有关文件之同时,必

须按第

177(A)

条所述方式或有关股东与本公司可能协定之任何其他方

式,向有关股东发出于网站刊登该等文件之通知(「刊登通知」);

(B)

任何通告或其他文件:

(a)

如以邮递方式送达或交付,在适当情况下应以空邮寄送,载有通告或文件的

信封应适当预付邮资及注明地址,并视为于投邮之日的翌日送达或交付。在

证明送达或交付时,证明载有通告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已妥善注明地址及已

投邮,即为充分的证明,而由秘书或本公司其他高级职员或董事委任的其他

人士签署的证明书,表明载有通告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已如上所述注明地址

及投邮,即为决定性的证据;

(a)

倘属股份联名持有人,任何就本第

177(B)

条需获有关股东之同意须由

根据第

183(A)

条有权接收通知之其中一名联名持有人发出;及

(b)

就本

177(B)

条而言,本公司可向其股东建议上述任何一或多项或全部电子通讯方

式。

(b)

如以电子通讯传送,应视为于通告或文件从本公司或其代理的伺服器传输当

日发出。登载于本公司或有关地区证券交易所网页的通告、文件或出版物,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除非上市规则订明不同日期,否则于首次登载于有关网站当日视为已由本公

司发出或送达。在此情况下,视作送达的日期应为上市规则规定或要求的日

期;

(c)

如以本章程细则所述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或交付,应视为于面交或交付之时

或(视属何情况而定)有关发送或传输之时送达或交付,而在证明送达或交付

时,由秘书或本公司其他高级职员或董事委任的其他人士签署的证明书,表

明该送达、交付、发送或传输的行为及时间,即为决定性的证据;及

(d)

倘若于本章程细则允许的报章或其他出版物中作为广告刊登,则于广告首次

刊登当日视为已送达。

179.(A)

倘任何通告或文件以邮递方式寄发,如载有该通告或文件的信封或包裹已送抵位

于有关地区的邮政局,则该等通告或文件应被视为已于送抵该日的翌日送达。只

要证明载有该通告或文件的信封或包裹已适当地预付邮费(及倘地址为有关地区以

外,可提供空邮服务的地点,则为预付空邮费)、注明地址及送抵该邮政局即可作

为该通告或文件已被送达的足够证明,而一份经由秘书或董事会委任的其他人士

签署以证明载有该通告或文件的信封或包裹已按上述方式注明地址及送抵该邮局

的书面证明,应为其不可推翻的证据。

179.

特意删除

(B)

任何以报章刊登广告方式送达的通告,将被视为已于首次刊登通告当日送达。

(C)

以电子方式传送之任何通知或文件将视作于发出通知当日已发出。

(D)

刊载于本公司网站之任何通知或文件将视作于有关通知或文件刊载于本公司网站

当日已由本公司向股东发出,除非有关文件为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年度财务报表

或核数师报告及(倘适用)财务报表概要,则有关文件将视作已于视作已向股东发

出刊登通知翌日发出。

邮寄通告被

视为送达的

情况

以广告方式

送达的通知

被视为送达

的时间

电子传输通

告何时视为

已送达

于本公司网

站刊登通告

何时视为已

送达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E)

透过在注册办事处及总办事处展示的方式送达的通告,应被视为于首次展示通告

小时送达。

(F)

根据章程细则第

178(B)

条送达的任何通告或文件,应被视为于首次展示有关通告

小时妥为送达。

180.

就向因股东身故、精神紊乱、破产或清盘而拥有股份权益的人士发出通告或文件而言,

本公司可透过电子方式或以预付邮资信件或包裹方式,以身故股东遗产代理人或破产

或清盘股东受托人的名义或职衔或任何类似身份,将通告或文件发送至声称因此拥有

权益的人士就此目的所提供的地址(包括电子地址)(如有),或(于有关地址获提供前)

按假设上述身故、精神紊乱、破产或清盘事件并未发生情况下发出通告或文件的任何

方式而发出有关通告或文件。

183.

本公司所发出任何通告或文件的签署可以为书写或、机印或以电子形式签署。

以展示方式

送达的通知

被视为送达

的时间

寄发予并无

提供地址或

地址有误的

股东的通知

视为送达的

时间

承让人受以

前通告所约

通告的签署

方式

附录三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KFM KINGDOM HOLDINGS LIMITED

KFM

金德控股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

KFM

金德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日(星期四)上午

分假座香港新界荃湾海盛路

TML

广场

C

室以现场方式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

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是否经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批准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

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

日止年度本公司每股面值

0.1

港元股份的末期股息每股

1.3

仙。

3.

考虑并酌情批准下列各项决议案为独立决议案:

(a)

重选孙国华先生为董事;

(b)

重选尹锦滔先生为董事;及

(c)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

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

「动议:

(a)

在下文

(c)

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

则(「上市规则」)及所有其他适用法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

期间(定义见下文

(d)

段)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

股本中的未发行股份(包括在上市规则准许下库存内的任何库存股份(应具有

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的出售或转让),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

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成本公司股本中每股

0.10

港元

的股份(「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上文

(a)

段所述的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

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成股份的认股权

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

(a)

段所述的批准而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

行(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原因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包括库存内的

任何库存股份的出售或转让)(惟不包括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d)

段);或

(i)

行使

本公司根据购股权计划授予的任何购股权;或

(i)

根据本公司不时有效的组织

章程细则配发与发行股份以替代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或类似安

排;或

(iv)

因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成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证券

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任何股份),不得超过下列两者总和:

(a)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20%

(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及

(b)

(倘董事获另一项独立的本公司股东普通决议案授权)随本决议案获通过

后本公司所购买任何股份的总数(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

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最多

10%

),

而根据本决议案

(a)

段的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法例第

章公司法(

年第三部法律,

经综合及修订)(「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

董事权力之时;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根据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

持有人于当时持有股份比例向彼等提出股份的发售建议,或认股权证、购股

权或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股份的证券的发售建议或发行(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

零碎股份的配额权或经考虑香港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之任何法律或香港境外

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经考虑到在决定该

等法例或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之存续或程度时所涉及的开支或延误而作出

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6.

「动议:

(a)

在下文

(b)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c)

段)

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及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股份,以及在上市

规则批准的前提下,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或任何其他认可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经不时修订),决定该等已购回股份是否应由本公司持有作

为库存股份,或另行注销;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本公司根据

(a)

段的批准可于有关期间内购买或同意购买的股份总数,不得超

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

10%

而根据本决议

(a)

段的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

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

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董事权

力之时。」

7.

「动议待上文第

及第

项决议案通过后,扩大根据上文第

项决议案

(a)

段授予董事

的一般授权,在董事根据或按照该一般授权可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或

从库存出售或转让)股本中股份总数上,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或按照上文第

决议案

(a)

段的授权购买股份总数。」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8.

「动议:

(a)

谨此批准对本公司现行有效的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作出

的建议修订(「建议修订」),其载于本公司日期为

日的通函(「通

函」)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谨此批准及采纳本公司经二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细则(「新章程细则」)(已

纳入所有建议修订,其注有「

A

」字样的副本已呈上本大会,并由本大会主席签

署以资识别及于本大会提呈),作为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以取代及废除章

程细则,并于本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及

(c)

谨此授权董事办理一切所需的事项,以落实采纳新章程细则,包括但不限于

签立就本决议事项而言属必要的任何及所有文件,并且向开曼群岛及香港公

司注册处长报备必要的文件。」

承董事会命

KFM

金德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孙国华

香港,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新界

荃湾海盛路

TML

广场

C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的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代

其出席大会并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的股东可委任多于一名受委代表作为其代表及代

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作为其代表。

2.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倘委任人如为法

团,则须盖上法团印鉴或经负责人、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后,方为有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

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最少四十八小时前

(不迟于

日(星期二)上午

分(香港时间)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

中心

楼,方为有效。

4.

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亲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

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据将视作已撤回论。

5.

如属本公司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自或委派代表于大

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排名

较先的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后,其他联名持有人概不得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

后乃按照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而登记的姓名先后次序而定。

6.

为确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股东名册将于

日(星期

一)至

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暂停登记,在此期间将暂停办理本公司

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

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

日(星期五)下午

分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权利之记录日期为

日(星

期四)。

7.

就上文所提呈的第

及第

项决议案而言,本公司正征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

以授权根据上市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包括库存内任何库存股份的出售或转让)。除根

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可能发行的股份外,董事现时并无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

8.

就上文所提呈的第

项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该决议案所赋予的权

力,在彼等认为符合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购买股份。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本公司须编制一

份说明文件提供所需资料,载于本公司日期为

日的通函内附录一,以便股

东可就提呈的决议案的表决作出知情决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9.

倘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上午

时正悬挂或持续悬挂「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

带气旋警告信号或因超强台风导致的「极端情况」,股东周年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

于其网站

(w.kingdom.com.hk)

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刊载公告,以通知

股东召开大会的最新日期、时间及地点。如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股东周年大

会将如期举行。股东应在考虑自身情况后自行决定会否在恶劣天气下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如决定出席,务请审慎行事。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为孙国华先生(主席)及黄志国先生;及独立非执

行董事为尹锦滔先生、陈铭燊先生及郑沅庭女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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