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65 鹏高控股集团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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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前称「
Trendzon Holdings Group Limited
卓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Pengo Holdings Group Limited
鹏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鹏高控股集团Pengo Holdings Group Limited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鹏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
期四)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海港城港威大厦第五座
楼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决议案(不论有否作出
修订):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本公司以下退任董事(「董事」):
(i)
执行董事徐源华先生
(i)
执行董事刘建甫先生
(i)
执行董事赵建红女士
(iv)
执行董事梁耀祖先生
(v)
非执行董事董常舟先生
(vi)
独立非执行董事邱越先生
(vi)
独立非执行董事胡启腾先生
(b)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3.
续聘天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
厘定其酬金。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下文第
(i)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
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或可换股证券,或可认购本
公司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
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或购股
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可换股债权
证);
(i)
上文第
(i)
段的批准属于授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额外批
准,并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予可能须
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或购股权;
(i)
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上文第
(i)
段配发或有条件或
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的股份总数(不
包括根据
(1)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2)
根据就向本公司及╱或其
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
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而于当时采纳的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任
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或行使任何购股权;或
(3)
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
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
(4)
根据本
公司发行的任何现有可转换票据或附带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
份的权利的本公司任何现有证券的条款,于行使认购或转换权
利时发行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数目
20%
,而上述批准将受相应限制;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
期间:
(1)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
(3)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
据本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及
(b)
「供股」指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份
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股份或类别股
份的比例发售本公司的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
股权或其他附有权利可于董事指定的期间认购股份的证券
(惟须符合董事可就零碎股份配额或经考虑适用于本公司
的任何司法权区或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
何证券交易所的法例或规定项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于
厘定上述法例或规定项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的行使或范围
时可能涉及的费用或延误,而作出其可能认为必要或权宜
的例外情况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i)
在下文第
(i)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符合及根据所有适用法
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
规则」)的情况下,于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目的
而言根据股份回购守则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
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
(i)
本决议案上文第
(i)
段的批准属于授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以外
的额外批准,并将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安排本公司按董事厘定的价格购回其股份;
(i)
本公司根据上文第
(i)
段的批准可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购回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数目的
10%
,而上述批准将受到相应限制;
(iv)
待本决议案第
(i)
、
(i)
及
(i)
各段获通过后,撤销本决议案第
(i)
、
(i)
及
(i)
段所述的该类之前已授予董事而仍然生效的任何批
准;及
(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
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
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
(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的第
4(A)
项及第
4(B)
项决议案获通过
后,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的第
4(A)
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
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新股份,及
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的一般授
权,在董事根据上述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
的本公司股份数目中加入相等于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的
第
4(B)
项普通决议案授予的授权所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数目,惟该经
扩大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
10%
。」
承董事会命
鹏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冯嘉敏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
观塘伟业街
号
美德工业中心
D
座
楼
室
附注:
(i)
待第
4(A)
及第
4(B)
项普通决议案获本公司股东通过后,将提呈第
4(C)
项普通决议案予股
东批准。
(i)
根据上市规则,大会上之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惟主席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
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则除外)。
(i)
凡有权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
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
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投票表决时,可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投票。
(iv)
如属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于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无论亲身
或透过委任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人,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
则排名首位的持有人的投票(无论亲身或透过委任代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
的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后将按上述出席人士中在本公司有关股份的股
东名册排名首位者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的人士而厘定。
(v)
随函附奉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书或其他经签署(或为其
经公证文本)的授权文件(如有),尽快惟于任何情况下,须于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
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时三十分),送交本公
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
懋交易广场
期
楼
3301-04
室,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
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vi)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期间
(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记录
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且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于任何情况下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
五)下午四时正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期
楼
3301-04
室。
(vi)
倘于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悬挂或维持悬挂
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或香
港政府宣布「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则大会将予延期。本公司将于联交所及本公司
各自之网站刊载公布,以知会本公司股东有关重新安排之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冯嘉敏女士、刘建甫先生、徐源华先生、
赵建红女士、梁耀祖先生、方恒辉先生及罗伟业先生;非执行董事董常舟先
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胡启腾先生、石峻松先生、邱越先生及谭咏欣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