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65 鹏高控股集团 通函:建议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续聘独立核数师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

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鹏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

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家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

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家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前称「

Trendzon Holdings Group Limited

卓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Pengo Holdings Group Limited

鹏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鹏高控股集团Pengo Holdings Group Limited

建议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续聘独立核数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鹏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时三十分假

座香港九龙尖沙咀海港城港威大厦第五座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

通函第

页。亦随函附奉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此代表委任表

格亦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news.hk)

发布。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的指示填妥表格,尽快惟于任何情况

下,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3301-04

室。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4

2.

发行授权

.5

3.

购回授权

.5

4.

重选退任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续聘独立核数师

.8

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8

7.

代表委任安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8.

投票表决

.9

9.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9

10.

责任声明

.10

11.

推荐建议

.10

12.

一般资料

.10

附录一 -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11

附录二 - 说明文件

.18

附录三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2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海港城港威

大厦第五座

楼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其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

方式修改

「审核委员会」指董事会辖下之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二五年修订本),前称为公司

法第

章(一九六一年法例

,经合并及修订),经

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本公司」指鹏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

代号: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 义

「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

授权,以配发、发行及╱或处理不超过授出发行授

权的有关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

20%

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

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大纲」指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

他方式修改

「提名委员会」指董事会辖下之提名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指董事会辖下之薪酬委员会

「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

授权,以购回不超过授出购回授权的有关决议案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

10%

的股份

「坡元」指新加坡的法定货币新加坡元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

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

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释 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

其他方式修改

%

」或「百分比」指百分比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紧密联系人」、「核心关连人士」、「控股

东」、「附属公司」及「主要股东」等词语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函件

(前称「

Trendzon Holdings Group Limited

卓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Pengo Holdings Group Limited

鹏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鹏高控股集团Pengo Holdings Group Limited

执行董事:

冯嘉敏女士(主席)

徐源华先生(行政总裁)

刘建甫先生

赵建红女士

梁耀祖先生

方恒辉先生

罗伟业先生

非执行董事:

董常舟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石峻松先生

邱越先生

谭咏欣女士

胡启腾先生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

观塘伟业街

美德工业中心

D

敬启者:

建议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续聘独立核数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的下列

建议:

(a)

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b)

重选退任董事;及

(c)

续聘独立核数师。


董事会函件

2.

发行授权

为确保及赋予董事于对本公司而言属适当的情况下发行任何新股份的灵活性

及酌情权,现正根据上市规则寻求股东批准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将提呈第

4(A)

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发行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

行及处理额外股份,该等额外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有关发行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

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

20%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份包括

736,736,000

股份。待第

4(A)

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直至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

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将获准发行最多

147,347,200

股份。

此外,待第

4(C)

项普通决议案另行获批准后,本公司根据第

4(B)

项普通决议案

购回的股份数目亦将加入以扩大第

4(A)

项普通决议案所述的

20%

发行授权限额,惟

该新增数目不得超过有关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

10%

。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根据发行授权发行任何本公司新股份。

发行授权自上述决议案通过起将持续有效,直至以下最早发生者为止:

(i)

本公

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任何适用法例或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该

项普通决议案所给予的授权时。

3.

购回授权

此外,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借以批准授予董事购

回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最多占有关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

份数目

10%

的股份。


董事会函件

如获批准,购回授权将持续有效,直至以下最早发生者为止:

(i)

本公司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任何适用法例或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该项普通决

议案所给予的授权时。

上市规则规定须就建议购回授权向股东寄发的说明文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此说明文件载有一切合理所需的资料,以供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投票赞成或反

对有关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4.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83(3)

条,刘建甫先生、赵建红女士、梁耀祖先生及董常舟

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董事职务,并符合资格及愿意重选连任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条,徐源华先生、邱越先生及胡启腾先生将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退任董事职务,并符合资格及愿意重选连任董事。

提名委员会将于审慎考虑目前董事会的组成及规模后建议董事会委任董事(包

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编制合宜的技能、视野及经验清单作为开始进行物色工作的重

点。提名委员会亦将审慎考虑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第

3.10(2)

3.13

条所

载者以及有关性别、年龄、文化、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资的多

元性、履行董事会职责、诚信誉及可为董事会带来的潜在贡献等准则(「准则」),以

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职位的候选人并作出推荐建议。提名委员会将审慎考虑退任董

事向董事会作出之整体贡献及提供之服务以及退任董事是否仍然符合准则,以评估

退任董事并向董事会作出重新委任的推荐建议。


董事会函件

提名委员会已评估及检讨重选邱越先生及胡启腾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提

名委员会亦已根据上市规则第

3.13

条审阅邱越先生及胡启腾先生各自独立性的独立

性确认书以及参照提名原则及准则审阅退任董事的资格、技能及经验、时间投入、本

公司企业策略及贡献。邱越先生及胡启腾先生与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控

股东并无任何其他关系。董事会亦不知悉任何可影响邱越先生及胡启腾先生作出

独立判断的情况,并信纳彼等均具备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所需的性格、诚信、独

立性及经验。据此,董事会认为,邱越先生及胡启腾先生为独立人士,将继续为董事

会带来宝贵的业务经验、知识和相关见解,进一步促进董事会的多元化。

提名委员会已参考提名原则、准则及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所载的标准以

及本公司的企业策略,检讨董事会的架构及组成、董事作出的确认及披露、退任董事

的资格、技能及经验、时间投入及贡献,以及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提名委

员会已就重选所有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的退任董事(包括上述独立非执行董

事)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

组织章程细则第

条规定,除非获董事推荐参选,或由正式合资格出席大会并

可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并非拟参选者)签署通知,表明建议提名相关人士参选的意

向,且获提名人士签署该通知表明愿意当选,否则除会上退任董事外,概无任何人士

有资格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上述通知须呈交总部或过户登记处,惟通知期

不得少于七

(7)

日,倘该等通知是于寄发有关推选董事的股东大会通告后呈交,则呈

交该等通知的期间为寄发有关推选董事的股东大会通告翌日起计至不迟于该股东大

会举行日期前七

(7)

日。


董事会函件

故此,如股东有意提名任何人士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参选董事,表明有意提名该

名人士参选董事之通知及获提名人士签署之愿意参选通知,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十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或之前送达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九龙观塘伟

业街

号美德工业中心

D

室),方为有效。

如本公司于刊发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后接获股东提名任何人士在股东周年大会

上参选董事之有效通知,则将刊发一份公告,以知会股东有关新增提名候选人之履

历详情。

以上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退任董事的详情,已根据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5.

续聘独立核数师

天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本公司独立核数

师,并合资格及愿意获续聘。

在审核委员会建议下,董事会建议续聘天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

公司独立核数师,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

龙尖沙咀海港城港威大厦第五座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

通函第

页,其中包括有关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批准重选退任董事

及批准续聘独立核数师的普通决议案。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

及确信,概无股东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拟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董事会函件

7.

代表委任安排

随函附奉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

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htp:/w.trendzon1865.com/)

。无

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格印备的指示填妥表

格,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即二零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3301-04

室。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并于会上投票。

8.

投票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股东于股东大会上进行的任何表决(除部分有关议

事程序或行政的事宜外)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根据组织章

程细则第

66(1)

条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所有决议案。

于投票表决时,每名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或(倘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

席之股东可就其名下所持每股缴足股份投一票。有权投一票以上之股东毋须尽投其

票或以同一方式尽投其票。

9.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确定股东出席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

停股份过户登记。于该期间内将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记录日期将为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且为符合资格出席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

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于任何情况下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

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3301-04

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董事会函件

10.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以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详情。董事愿共同及

个别对本通函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

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为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亦无遗漏

其他事实,致使其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11.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就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批准重选退任董事及批准续聘独

立核数师的建议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

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全部决议案。

12.

一般资料

敬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之其他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鹏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冯嘉敏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以下为按上市规则的规定提供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1.

执行董事

徐源华先生(「徐先生」),

岁,为本集团联合创办人,自一九三年一月起担

HSC Pipeline Enginering Pte. Ltd.

董事。彼于二零一八年七月获委任为董事,其后

于二零一八年八月调任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徐先

生连同冯嘉敏女士获委任为董事会联席主席且其后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辞任

联席主席。彼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为董事会辖下

提名委员会成员。徐先生自一九三年一月起一直担任本集团董事总经理,负责领

导本集团业务发展及监督业务各个层面,包括企业营运、项目执行及财务表现。

徐先生于建造业拥有逾

年经验。彼在新加坡接受中学教育,直至一九七八年

十月,其后参与从事楼宇建筑业务的家族业务,从而接触建造业。彼亦曾成立合伙企

Jet Equipment

,该公司于一九一年七月至一九二年八月从事安装工业机械及

设备以及机械工程。

多年来,徐先生曾参加多个专业培训课程,以提升处理先进机械及系统方面

的技能及知识,并取得相关许可证及证书。于一九二年十二月,彼完成公用事业

局举办的燃气服务工人课程。彼自一九三年起成为持牌燃气服务技工,并于二零

一五年二月获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授予终身燃气服务技工许可证。于一九五年

七月,彼取得技能评估证书,达到建设局所进行建造机械操作(挖泥机装载机)工艺

测试的所需标准,其后于一九六年成为

SP PowerGrid Ltd

认可的注册挖泥机操作

员。于一九五年十月,彼完成

Singapore Power Training Institute

举办的地下装置检

测课程。彼亦分别于一九七年六月及一九八年七月完成由

Glynwed Pipe Systems

(Asia) Pte Ltd

举办用于气体配送的

Durafuse

聚乙烯电熔系统的基础培训。于二零二

年七月,彼完成由

CP Global Products Pte Ltd

举办的

Hy-Ram

全自动对接熔合设备「现

场」指导课程。彼亦完成由

WIDOS Technology (Asia Pacific) Pte Ltd

举办的

WIDOS

4800 CNC 3.0

焊接机培训。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徐先生为徐源利先生的胞兄及徐鸿胜先生的父亲,徐源利先生及徐鸿胜先生

均为本集团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徐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计初步固定

为期三年,并将于其后继续生效,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

通知予以终止为止,而有关通知将于固定期限届满后方会失效。徐先生有权收取固

定薪金每年

420,000

坡元及酌情花红,有关花红将由薪酬委员会不时参考本公司财务

业绩及彼之表现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及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徐先生

(i)

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

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i)

于过去三年,并无

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之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位;

(i)

并无于本集团担任何其他职位;及

(iv)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

东或控股东(定义分别见上市规则)亦无任何关系。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

有关徐先生的事宜须敦请股东注意,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13.51(2)(v)

条予以披露。

刘建甫先生(「刘先生」),

岁,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

执行董事。彼于移动房屋行业拥有逾

年经验。刘先生于一九八七年在湖南省农业

局开展事业,引入创新的「公司

+

农民」农业模式,实现年销售额人民币

百万元。于

二零一年,彼开始创业,于二零四年创立了得莱斯集团。在彼带领下,得莱斯已

发展成中国规模最大的移动房屋租赁及销售企业之一,其后于二零一七年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NEQ)

上市。

刘先生为杰出的企业家及投资者,因其对移动房屋行业的贡献以及在中国股

票市场的策略参与而受到广泛认可。刘先生职业生涯跨越数十年,表现出彼善于洞

察及把握新兴市场趋势的敏锐能力。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根据刘先生与本公司订立的服务合约,刘先生的任期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十九日起计为期三年,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

止为止。根据董事会的建议,刘先生有权收取酬金每年

600,000

港元及与年度表现相

关的酌情花红,有关花红将由薪酬委员会不时参考本公司财务业绩及彼之表现厘

定,而有关表现乃经参考当时市况、刘先生于本集团的职责及责任以及本公司的薪

酬政策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及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刘先生

(i)

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

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i)

于过去三年,并无

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之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位;

(i)

并无于本集团担任何其他职位;及

(iv)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

东或控股东(定义分别见上市规则)亦无任何关系。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

有关刘先生的事宜须敦请股东注意,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13.51(2)(v)

条予以披露。

赵建红女士(「赵女士」),

岁,广东中山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获

委任为执行董事,且彼于二零二年十月获得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管理研究生学

位,拥有近

多年金融与企业管理经验,具备较强的领导管理才能。曾任职于大型金

融机构及知名企业,并为本集团产业园投资及综合运营项目及推动产业新生态项目

建设贡献良多。现任中山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中山市科技金融创新促进会常务

会长。

本公司已与赵女士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计为期一年。

赵女士有权收取董事袍金每年

240,000

港元及酌情花红,有关酌情花红乃董事会经本

公司薪酬委员会推荐,并参考其资格、经验、于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以及本公司的表

现及当时市况而厘定。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及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赵女士

(i)

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

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i)

于过去三年,并无

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之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位;

(i)

并无于本集团担任何其他职位;及

(iv)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

东或控股东(定义分别见上市规则)亦无任何关系。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

有关赵女士的事宜须敦请股东注意,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13.51(2)(v)

条予以披露。

梁耀祖先生(「梁先生」),

岁,已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自二零二四年

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梁先生于上市公司及持牌法团的策略财务规划、资本重组及

交易结构、税务规划及财务分析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加入本集团前,彼于二零六年

至二零七年在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主

板」)上市的公司)任助理财务总监;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三年在汉镒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任首席财务官兼董事会秘书;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九年在雅天妮集团有限

公司(股份代号:

)(一间于主板上市的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投资部副总裁;以及

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零年及自二零二年三月十一日起在恩典生命科技控股有限

公司(股份代号:

)(一间于主板上市的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核委员会

主席。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起,彼在无锡盛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一间于主板上市的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主席兼战略委员会

的成员。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起,彼在上海小南国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一间于主板上市的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

成员、提名委员会成员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至二零

二年六月三十日,彼在中食民安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一间于联交所

GEM

上市的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核委员会主席。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日起,

彼获融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一间于主板上市的公司)委任为首

席财务官、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至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彼

在新华通讯频媒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一间于主板上市的公司)任首席财

务官、公司秘书兼授权代表。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

日,彼在中国疏浚环保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一间于主板上市的公司)任公

司秘书兼授权代表。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彼在星宇

(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其股份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于主板被

取消上市)任公司秘书兼授权代表。梁先生于二零六年十二月取得香港理工大学

企业金融硕士学位。彼于二零一四年三月获接纳为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成员。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本公司已与梁先生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计为期三年。

根据董事会的建议,梁先生有权收取酬金每年

240,000

港元及与年度表现相关的酌情

花红,有关花红将由薪酬委员会不时参考本公司财务业绩及彼之表现厘定,而有关

表现乃经参考当时市况、梁先生于本集团的职责及责任以及本公司的薪酬政策而厘

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及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梁先生

(i)

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

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i)

于过去三年,并无

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之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位;

(i)

并无于本集团担任何其他职位;及

(iv)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

东或控股东(定义分别见上市规则)亦无任何关系。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

有关梁先生的事宜须敦请股东注意,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13.51(2)(v)

条予以披露。

2.

非执行董事

董常舟先生(「董先生」),

岁,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获委任为非执行

董事,且彼于一九二年七月毕业于辽宁大学经济学本科毕业。彼于投资方面、并购

及首次公开发售项目方面拥有逾

年经验,可为本集团业务作出贡献,包括光伏发

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彼现任中天银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董先生现任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高级会员、中物联应急物流专委会副主任等多个社会职务。董先

生凭借其专业能力与领导才能,为各不同领域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将会为集团持续

中稳健前行。

董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计初步固定为

期一年,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惟须根据

组织章程细则第

条及上市规则至少每三年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董先生有权收取

董事袍金每年

120,000

港元及酌情花红,有关酌情花红乃董事会经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推荐,并参考其资格、经验、于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以及本公司的表现及当时市况而

厘定。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3.

独立非执行董事

邱越先生(「邱先生」),

岁,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

董事以及董事会辖下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的成员。彼于一般业务

管理方面拥有逾

年经验。

邱先生于一九一年自广州中山大学取得中文学士学位。曾任广州日报及足

球报体育记者一职,于一九二年八月成立广州涛视传播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涛视」)

(前称:广州电视推广公司)并从事媒体广告相关业务。广州涛视于二零八年被亚

洲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亚洲资产」)(股份代号:

,一家股份于联交所

GEM

上市

的公司)收购后,彼于二零八年十月至二零一九年六月期间曾任亚洲资产的执行

董事,主要负责对外投资、并购及重组等业务,涉及行业广泛,包括工程、地产、互

联网等多个不同领域。邱先生亦于二零八年成立广州中懋广告有限公司(「中懋广

告」),主要业务为全国电台广告投放和音频内容经营。中懋广告于二零一四年与广

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一家股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公司)合并并成为其子公司后,邱先生曾任总经理一职直至二零一八年一月。彼自二

零一七年起于恒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风控副总裁,彼现任广东省绿色资产运营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一职。

邱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计初步固定为

期一年,并将于其后继续生效,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

知予以终止为止,而有关通知将于固定期限届满后方会失效。邱先生有权收取董事

袍金每年

60,000

港元。其酬金由董事会参考其于本公司的责任及职责厘定,并可在薪

酬委员会的建议下作出调整。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邱先生

(i)

并无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

司担任何其他职务且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

见上市规则)亦无任何关系;

(i)

于过去三年,并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之任何证券市

场上市的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位;及

(i)

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

法团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或淡仓。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邱先生的事宜须敦

请股东注意,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13.51(2)(v)

条予以披露。

胡启腾先生(「胡先生」),

岁,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

事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主席,且彼于二零七年获得香港理工大学会

计学士学位。胡先生现为其于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成立的香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胡启腾执业会计师的独资经营者,及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担任中国恒嘉融

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

)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胡先生拥有逾

年的会计与财务经验。于成立胡启腾执业会计师前,胡先生曾

于多家香港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部门工作。胡先生亦于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获得逾六年的财务及审核经验。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已与胡先生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起

初步为期一年,并将于其后继续生效,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不少于三个月的

书面通知予以终止为止,而有关通知将于固定期限届满后方会失效。彼有权就其获

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自本公司收取董事酬金每年

120,000

港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胡先生

(i)

并无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

司担任何其他职务且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

见上市规则)亦无任何关系;

(i)

于过去三年,并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之任何证券市

场上市的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位;及

(i)

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

法团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或淡仓。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胡先生的事宜须敦

请股东注意,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13.51(2)(v)

条予以披露。


附录二

说明文件

以下为根据联交所规定按照上市规则须向股东寄发有关建议购回授权的说明

文件。

1.

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允许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于联交所购回彼等之股份,惟须

遵守若干限制,其中最主要的限制概述如下:

(i)

建议公司购回的股份须为已经缴足;

(i)

公司已事先向其股东寄发一份符合上市规则的说明文件;及

(i)

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的公司在市场上购回股份均须事先通过普通决议

案予以批准,该项决议案可以就特定交易作出的特别批准的方式提呈或

以授予本公司董事作出有关购回的一般授权的方式提呈,而该决议案的

副本连同必要文件已根据上市规则送呈联交所。

2.

已发行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包括

736,736,000

股每股面值

0.1

港元的股份。

待授出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

回股份,本公司将获准购回最多

73,673,600

股份,占截至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结束时;

(i)

任何适用法例或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

限届满时;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该项决议案所给予的

授权(以最早者为准)止期间的已发行股份的

10%

3.

购回的理由及资金

董事认为,向股东寻求一般授权使本公司可购回其股份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

整体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有关购回可能会导致每股份的资

产净值及╱或每股份盈利有所增加,并仅于董事认为有关购回对本公司及股东整

体有利的情况下方会进行。


附录二

说明文件

购回股份的资金将来自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

规例可合法拨作此用途的资金。公司法规定,就购回股份偿付的资金可自本公司溢

利或为购回股份而发行新股份的所得款项或在符合及根据公司法的情况下自资本拨

付。购回的应付溢价仅可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自购回本公司股份时或之前的本公司

溢利或股份溢价账拨付。

董事现时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且仅于彼等认为购回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

体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方会行使权力购回。董事认为倘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可能不

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负债比率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对本公司于二零二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最近期发布的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的编制日期)经审核综

合财务报表所披露的状况而言)。倘行使购回授权将对本公司所需的营运资金或董

事不时认为对本公司属适当的资产负债比率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会建

议行使购回授权。

4.

收购守则

倘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会引致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比例有所增加,则按

照收购守则规则

而言,有关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

动的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能因获得或巩固其对本公司的控制权,而须根据收购

守则规则

提出强制要约(视乎股东权益增加的水平而定)。除上述者外,据董事所

知,并无因按照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而导致收购守则所述的任何后果。


附录二

说明文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作出的披露及据本公司所

深知及确信,以下股东拥有占已发行股份

5%

或以上的权益:

主要股东姓名身份╱权益性质

于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

所持股份

及相关

股份数目

(附注

占现有

股权的

概约百分比

倘购回

授权获悉数

行使占

股权的

概约百分比

刘建甫实益拥有人

(附注

81,984,000 (L)11.13%12.36%

附注:

(1)

字母「

L

」表示于股份之好仓。

(2)

刘建甫先生为执行董事。

5.

董事、彼等的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据董事作出合理查询后所深知,董事或彼等的任何紧密联系人目前无意于购

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后将股份出售予本公司。本公司并无接获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

知会,表示彼目前有意将股份出售予本公司,亦无承诺如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其不

会将股份出售予本公司。

6.

董事承诺

董事将遵照上市规则、开曼群岛适用法例以及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所载的规

定,根据建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的权力以购回股份。

此外,本公司确认本说明文件或购回授权概无任何不寻常之处。


附录二

说明文件

7.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购回任何股份(不论于联交所或以

其他形式)。

8.

股份价格

下表载列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

个月期间于联交所进行买卖之最高及

最低价格:

月份最高价格最低价格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

0.0230.017

八月

0.0200.017

九月

0.2050.019

十月

0.3250.193

十一月

0.3100.255

十二月

0.2750.248

二零二五年

一月

0.2550.238

二月

0.2500.234

三月

0.3350.233

四月

0.3000.270

五月

0.3250.295

六月

0.3300.280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0.2900.270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前称「

Trendzon Holdings Group Limited

卓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Pengo Holdings Group Limited

鹏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鹏高控股集团Pengo Holdings Group Limited

兹通告鹏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

期四)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海港城港威大厦第五座

楼举行股东周

年大会(「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决议案(不论有否作出修订):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本公司以下退任董事(「董事」):

(i)

执行董事徐源华先生

(i)

执行董事刘建甫先生

(i)

执行董事赵建红女士

(iv)

执行董事梁耀祖先生

(v)

非执行董事董常舟先生

(vi)

独立非执行董事邱越先生

(vi)

独立非执行董事胡启腾先生

(b)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3.

续聘天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

厘定其酬金。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下文第

(i)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

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或可换股证券,或可认购

本公司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

利,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或

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可换股

债权证);

(i)

上文第

(i)

段的批准属于授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额外

批准,并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予可

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或购

股权;

(i)

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上文第

(i)

段配发或有条件

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的股份总数

(不包括根据

(1)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2)

根据就向本公司

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

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而于当时采纳的本公司购

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或行使任

何购股权;或

(3)

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

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

似安排;或

(4)

根据本公司发行的任何现有可转换票据或附带

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权利的本公司任何现有证券的条

款,于行使认购或转换权利时发行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

20%

,而上述批

准将受相应限制;及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

止期间:

(1)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

(3)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

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及

(b)

「供股」指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

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股份或类

别股份的比例发售本公司的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

证、购股权或其他附有权利可于董事指定的期间认购股

份的证券(惟须符合董事可就零碎股份配额或经考虑适

用于本公司的任何司法权区或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认可

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例或规定项下的任何限

制或责任,或于厘定上述法例或规定项下的任何限制或

责任的行使或范围时可能涉及的费用或延误,而作出其

可能认为必要或权宜的例外情况或其他安排)。」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动议:

(i)

在下文第

(i)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符合及根据所有适

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的情况下,于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

就此目的而言根据股份回购守则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

(i)

本决议案上文第

(i)

段的批准属于授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以

外的额外批准,并将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安排本公司按董事厘定的价格购回其股份;

(i)

本公司根据上文第

(i)

段的批准可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购

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

10%

,而上述批准将受到相应限制;

(iv)

待本决议案第

(i)

(i)

(i)

各段获通过后,撤销本决议案第

(i)

(i)

(i)

段所述的该类之前已授予董事而仍然生效的任何

批准;及

(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

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

本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

(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的第

4(A)

项及第

4(B)

项决议案获通过

后,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的第

4(A)

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

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新股份,及

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的一般授

权,在董事根据上述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

的本公司股份数目中加入相等于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

的第

4(B)

项普通决议案授予的授权所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数目,惟该

经扩大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

10%

。」

承董事会命

鹏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冯嘉敏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

观塘伟业街

美德工业中心

D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i)

待第

4(A)

及第

4(B)

项普通决议案获本公司股东通过后,将提呈第

4(C)

项普通决议案予股东批准。

(i)

根据上市规则,大会上之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惟主席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

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则除外)。

(i)

凡有权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

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

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投票表决时,可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投票。

(iv)

如属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于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无论亲身或透过委

任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人,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排名首位的持有

人的投票(无论亲身或透过委任代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

言,排名先后将按上述出席人士中在本公司有关股份的股东名册排名首位者为唯一有权就有关

股份投票的人士而厘定。

(v)

随函附奉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书或其他经签署(或为其经公证文

本)的授权文件(如有),尽快惟于任何情况下,须于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

前(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时三十分),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3301-04

室,方为有

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

票。

(vi)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期间(包括首

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

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且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

股票于任何情况下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3301-04

室。

(vi)

倘于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悬挂或维持悬挂

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或香港政府宣

布「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则大会将予延期。本公司将于联交所及本公司各自之网站刊载公

布,以知会本公司股东有关重新安排之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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