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00 中国玻璃 通函:主要交易 – 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
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商、其他注册证
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的代表委任
表格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
让人。
主要交易–
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同时采用假座中华人民共
和国上海市松江区泗博路66号1座2楼的室内会议及网上虚拟会议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有关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1至23页。适用于股东特别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亦随附于
本通函内。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htp:/w.hkexnews.hk)及
本公司网站(w.chinaglasholdings.com)。
无论股东能否出席实体或网上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所列印的指示填妥及签
署该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
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
任表格后,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或透过网上方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本通函所提述的时间及日期均为香港时间及日期。
本通函具有中英文版本。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 仅供识别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股东特别大会指引 .4
董事会函件 .6
附录一 -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14
附录二 - 一般资料.17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1
释 义
于本通函及其附录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公告」指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
中包括)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结算设立及管理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本公司」指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
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3300)
「董事」指本公司的董事
「现有融资租赁安排」指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与江苏华达所订立的日期
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的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
的安排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江苏华达」指江苏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
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释 义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可供载入
本通函的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租赁资产」指根据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之威海中玻浮法玻璃生产线
及在线低辐射玻璃生产线的若干机器及设备
「出租人」指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
限责任公司
「出租人集团」指出租人及其附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天津)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非登记股东」指本公司的非登记持有人,其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
且不时透过香港结算知会本公司,彼等希望收到本公司
的公司通讯文件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天津)」
指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
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租人的全资附属公司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或
另行修改)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
同时采用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泗博路66号
1座2楼的室内会议及网上虚拟会议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以供股东考虑及批准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所载的决议案
释 义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指本通函第21至23页所载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5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不时之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威海中玻」指威海中玻镀膜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
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
公司
「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协议」指出租人与威海中玻订立的协议,据此,(i)威海中玻已同
意出售,而出租人已同意购买威海中玻拥有之租赁资
产;及(i)出租人已同意(其中包括)将租赁资产租回予
威海中玻,为期二十四(24)个月,租赁付款约为人民币
158,600,000元,其应由威海中玻分八(8)期支付予出租人
「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指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安排
「%」指百分比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联系人」、「关连人士」、「控股东」、「公司通
讯」、「百分比率」、「主要股东」及「附属公司」等词汇应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等词汇之涵
义。
* 仅供识别
股东特别大会指引
混合模式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特别大会将会以混合模式举行。除传统亲临出席实体股东特别大会外,股东可
选择透过浏览网站htps:/metings.computershare.com/CNG_2025SGM(「网上平台」)出席、
参与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使用网上平台参与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东亦将计入法定
人数内,且 阁下将可透过网上平台投票及提交与建议决议案有关之问题。
透过电子设备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使用网上平台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股东将须确保使用的互联网连接之可靠性及稳定
性,以便支援网上音频直播,并能实时跟从股东特别大会议程以便进行网上投票及提交
问题。倘因任何原因导致互联网连线丢失或中断,则可能影响股东实时跟从股东特别大
会议程的能力。股东因连线问题而引致延误或受阻的任何内容将不再重复。各股东的一
套登入资料于同一时间仅可用于一部电子装置(智能手机、平板装置或电脑)。倘股东于
使用网上平台时遇到任何技术问题或需要协助,请联络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中央证券」)。务请留意,股东就提呈决议案的投票不得于
中央证券的服务热线记录或透过其作出。倘股东对出席实体股东特别大会或使用网上平
台有任何顾虑或问题,本公司鼓励股东任命股东特别大会主席作为 阁下的委任代表行
使 阁下的投票权。
网上平台将于股东特别大会开始前约30分钟开放予登记股东(「登记股东」)及非登记
股东登入(见下文的登入详请及安排),并可透过智能手机、平板装置或电脑于任何可连
接至互联网之地点进入。
登记股东之登入详情
有关股东特别大会之安排详情(包括进入网上平台之登入资料及网上投票),均载于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四)寄发至登记股东之通知信函。
股东特别大会指引
非登记股东之登入详情
有意使用网上平台出席及参与股东特别大会之非登记股东,应联络代 阁下持有股
份之银行、经纪、托管商、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统称「中介公司」),
并向 阁下的中介公司提供 阁下之电邮地址。有关股东特别大会的安排详情(包括进入
网上平台之登入及网上投票详情),将会由中央证券发送至非登记股东所提供之电邮地址。
本公司网站(w.chinaglasholdings.com)「投资者关系」的「股东大会」栏目载有详细
的「网上股东大会操作指引」。
有关混合模式股东特别大会安排的问题
如有任何疑问,请亲临、透过电话或填妥网上表格联络中央证券: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M楼
电话:(852) 2862 8555
网站:w.computershare.com/hk/contact
董事会函件
董事:
执行董事
吕 国先生(行政总裁)
非执行董事
汤李炜先生(主席)
解长青先生
杨昕宇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佰恒先生
陈华晨先生
蓝海青女士
注册办事处:
Canon’s Court
22 Victoria Str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168–200号
信德中心
西座26楼2608室
敬启者:
主要交易–
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绪言
兹提述该公告。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i)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交易之进一步详情;及(i)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
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
订约方:
- (作为买方及出租人);及
- (作为卖方及承租人)。
购买租赁资产
作为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之一部分,威海中玻已同意出售,而出租人已同意购买
威海中玻拥有之租赁资产,代价为人民币150,000,000元(「购买价格」),将以六个月银行
承兑汇票结算。购买价格乃由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之订约方参考租赁资产之估值约人
民币155,600,000元经公平磋商后厘定。
租赁资产之估值乃由中国独立合资格估值师江苏中润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基于成本法进行估值,成本法是涉及类似资产的融资租赁的惯用评估方法。成本法考虑
重置或更换租赁资产的成本,即租赁资产的重置成本(基于类似资产在全新状态下的购买
价格以及相关的运输、安装及测试成本)乘以成新率。用于估值之成新率(大约为96%)乃
按以下公式厘定:
成新率 = 观察成新率 × 60% + 使用年限成新率 × 40%。
观察成新率乃参照基于现场检查之租赁资产状况厘定,而使用年限成新率则以租赁
资产剩余使用年限除以租赁资产总使用年限(即租赁资产实际已使用年限与剩余使用年
限之总和)厘定。
租赁资产的估值基准日为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
董事会函件
估值的编制已计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假设:
(i) 评估资产将继续以目前的方式、规模、频率及环境下使用;
(i) 评估资产在公开市场上交易;
(i) 威海中玻的所有运营均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
(iv) 威海中玻将正常运营,并无重大错误或管理失误,保持所有必要许可,并确
保其人员及资产的安全;
(v) 威海中玻提供的信息属合法、真实、完整;
(vi)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或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vi) 利率、汇率、税收或政策性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
(vi) 未发生可能对威海中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不可抗力事件;及
(ix) 相关估计乃根据估值基准日当地货币购买力而编制。
租回租赁资产
根据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协议,租赁资产将租回予威海中玻,自购买价格支付之日起
计二十四(24)个月(「租赁期」)。
租赁付款
威海中玻于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项下应付出租人之租赁付款(「租赁付款」)约为
人民币158,600,000元,由威海中玻根据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协议的付款时间表于租赁期的
二十四(24)个月内分八(8)期支付予出租人,包括(i)本金额人民币150,000,000元,其相等于
购买价格;及(i)按年利率4.58%而估计之利息付款约人民币8,600,000元。
董事会函件
租赁付款乃由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之订约方参考(i)通行市场利率(即中国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之现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及市场上类
似融资租赁安排(包括本公司于订立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前一年内订立之融资租赁安排,
约为3.95%至4.75%)之融资成本;及(i)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之付款安排经公平磋商后
厘定。
租赁资产之所有权
租赁资产之所有权将于出租人向威海中玻支付购买价格当日自威海中玻转让予出租
人。租赁资产之所有权将于整个租赁期内归属于出租人。于租赁期结束时,待威海中玻
支付象征式回购价人民币100元及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协议项下应付出租人之所有尚未支付
之款项后,租赁资产之所有权将转回予威海中玻。
提前还款
自租赁期开始后六个月起及待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威海中玻可至少提前一个月发出
书面通知,要求提前终止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协议并向出租人支付:(i)所有到期但尚未支
付之租赁付款;(i)未到期租赁付款之本金部分;(i)未到期租赁付款利息部分的20%;及(iv)
象征式回购价人民币100元。于出租人收取上述所有付款后,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协议将告
终止,而租赁资产之所有权将转回予威海中玻。
先决条件
购买价格的支付须待下列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
(a) 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的担保生效;
(b) 出租人已收到威海中玻及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之担保人各自就威海中玻融
资租赁安排发出之必要内部(如股东或董事会)批准文件原件;
(c) 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已获董事会批准;
(d) 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已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获得股东批准;
董事会函件
(e) 出租人已从威海中玻处收到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文件;及
(f) 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协议所载的其他惯常条件。
上述先决条件不得豁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d)项条件外,上述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达成。
现有融资租赁安排
除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外,江苏华达此前已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与平安
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订立现有融资租赁安排,据此,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
有限公司同意(其中包括)(i)以人民币60,000,000元的代价向江苏华达购买其浮法玻璃生
产线的若干机械及设备(「江苏华达租赁资产」),及(i)将江苏华达租赁资产回租予江
苏华达,为期十八(18)个月,租赁付款约为人民币63,500,000元,由江苏华达分三(3)
期支付予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现有融资租赁安排的进一步详情载于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的公告。
租赁资产
租赁资产包括各类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在线低辐射镀膜设备及除尘设备、电气
及控制系统以及输送设备。
订立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之理由及裨益
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之条款(包括购买价格及租赁付款)乃参考租赁资产的估值
及类似资产融资租赁安排之通行市场利率经公平磋商后厘定。
预期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应不会产生重大开支。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约人民币
150,000,000元之所得款项将用于偿还威海中玻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到期
之外部借款,如贷款、融资租赁、信用证及银行承兑汇票,以改善其营运资金状况,董
事认为,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
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董事会函件
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之财务影响
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完成后,预计(i)本集团之总资产将因出售租赁资产所得款项
而增加,且由于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不会被视为本集团出售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将继
续作为本集团之物业、厂房及设备列示于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故对本集团之物业、厂
房及设备并无财务影响;及(i)本集团之总负债将因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项下之付款义
务而增加。尽管本公司认为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不会对本集团之收益产生即时重大影响,
且约人民币8,600,000元之利息付款将于租赁期间计入本集团综合损益表。
除上文所述者外,预计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不会对本集团之收益、资产及负债产
生任何重大影响。
有关相关订约方的资料
本公司及本集团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为中国领先平板玻璃生产商之一,专注研发、
制造及销售一系列建筑镀膜玻璃、节能环保玻璃及新能源产品,并在该等领域占有领先
技术地位。
威海中玻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威海中玻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
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玻璃及玻璃产品之生产、市场营销及分销业务。
出租人
出租人为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是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
601318)及联交所主板(股份代号:2318)上市。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出租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
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各自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董事会函件
上市规则之涵义
除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外,本集团先前已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与平安国际
融资租赁(天津)订立现有融资租赁安排,进一步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二
月十七日之公告。由于现有融资租赁安排亦涉及向出租人集团融资租赁若干机器及设备,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就须予公布交易分类之目的而言,现有融资租赁安排连同威海
中玻融资租赁安排的代价乃合并计算。
由于有关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与现有融资租赁安排合并计算时之一项或多项适用
百分比率超过25%但均少于7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构成本公
司之主要交易,故须遵守通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股东特别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寻求股东批准威海中玻融资
租赁安排。据董事所深知,概无股东或其紧密联系人于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中拥有重
大权益,亦无任何股东或其紧密联系人须就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公司将于股东特别大会后按照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式刊发投票结果公告。股东特别大
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1至23页。适用于股东特别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已随附于本通函内
且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htp:/w.hkexnews.hk)及
本公司网站(w.chinaglasholdings.com)。代表委任表格须按其上所印指示填妥及签署,
并连同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的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
尽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
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交回,
方为有效。倘受委代表并非股东特别大会之主席,务请股东提供各自受委代表之有效电
邮地址,以便其依愿收取进入网上平台之登入资料。如未能提供电邮地址,则其各自受
委代表无法出席网上股东特别大会并参与网上投票。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
仍可按其意愿亲身或透过网上方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董事会函件
暂停办理股东名册登记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亲身或透过网上
方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为确定股东亲身或透过网上方式出席股东特别大
会及于会上表决的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八
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亲身或透过网上方式出
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
月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办理登
记手续。
推荐意见
董事会认为,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
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会建议股东投票赞成批准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
排之决议案。
其他资料
务请注意,由于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须待获得股东批准后方可作实,故概不保证
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能否完成。
亦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之其他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吕国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1.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本集团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的财务资料详情于下
列文件所载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的综合财务报
表连同其相关附注中披露,有关资料于联交所网站(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站
(htp:/w.chinaglasholdings.com)刊载及可供查阅:
- (第102至202页)(可查阅:
htps:/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3/0425/2023042500444_c.pdf);
- (第105至212页)(可查阅:
htps:/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4/0425/2024042500451_c.pdf);
及
- (第102至196页)(可查阅:
htps:/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5/0425/2025042500562_c.pdf)。
2. 债务
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即就本债务声明而言之最近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债
务总额约为人民币10,281,900,000元,其详情如下:
- ,315,600,000元(其中人民币2,872,100,000元乃由本集团之
物业、厂房及设备、使用权资产、存货、已抵押存款作抵押及╱或由本公司最
大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凯盛集团公司」)或本公司一名董事、本公司
一间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及一名主要管理人员作担保,人民币3,461,300,000元
为无抵押且无担保,及人民币982,200,000元乃由银行票据作抵押);
i. 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及凯盛集团公司的借款约人民币2,892,700,000元(其
中人民币1,708,400,000元乃由本集团之物业、厂房及设备、使用权资产作抵押
及╱或由凯盛集团公司作担保、人民币1,184,300,000元乃无抵押且无担保);
及
i. 租赁负债约人民币73,600,000元。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除上文所述以及集团内部负债及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一般应付商业账款外,
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本集团概无任何已发行及尚未偿还、或已
授权或以其他方式设立惟尚未发行的债务证券,或任何属借款性质的定期贷款、其他借
款或债务,包括银行透支、贷款、承兑负债(一般商业票据除外)、承兑信贷、租购承担、
按揭或抵押、重大或然负债或尚未履行担保。
3. 营运资金
董事经适当及审慎查询后认为,本集团将拥有足够营运资金以满足其自本通函日期
起计至少未来十二个月的目前需求,并已计及(i)本集团的可动用财务资源,包括内部产
生的现金流量、手头现金以及来自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其他外部融资;(i)预期于银行
贷款及其他借款到期时,按相似利率以及相似条款及条件进行再融资;及(i)根据董事与
凯盛集团公司之间的讨论,预计凯盛集团公司将持续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公司已取得上市规则第14.66(12)条所规定的相关确认。
4. 重大收购事项
本集团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发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的
编制日期)后并无订立任何重大收购事项。
5. 本集团的财务及经营前景
本集团主要从事制造、销售及分销不同类别的玻璃产品,战略性地专注于探索及发
展高增值产品,如特种浮法玻璃、新能源玻璃、汽车玻璃及各类深加工玻璃等。
二零二五年,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增加,本集团加快产业升级与国际化布局。中国
内房地产行业深度调整,但新能源发电、汽车、智能家居及节能建筑改造等领域的高端
玻璃需求增长潜力大,驱动行业向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转型。海外发展中经济体和
新兴经济体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为海外玻璃市场持续繁荣注入动力。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在此背景下,本集团积极贯彻「走出去」战略,把握「一带一路」沿线市场发展机遇:
尼日利亚公司深化属地化经营模式,发挥区域经济体量优势填补产能缺口;哈萨克斯坦
公司依托中亚市场增长潜力,持续强化区域辐射能力;同时,加快埃及玻璃生产线建设
进度,抢抓市场需求窗口。此外,本集团将积极探索其他潜力市场发展机会。
本集团亦将聚焦国内基地节能建筑深加工、汽车镀膜玻璃、光热反射镜及透明导电
氧化物镀膜等高附加值产品领域,推动产业升级,进一步强化核心竞争力;此外,通过
优化内部管理并加速智能化改造提升运营效率,实现降本增效;并密切关注原料价格走势,
全面加强风险应对能力。
附录二 一般资料
1. 责任声明
本通函(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对此负全责)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提供有关本公司
之资料。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
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且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令当中所载任
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2. 权益披露
(a)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
有之权益及╱或淡仓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于本公司及其任何相联法
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拥有(i)记录于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由本公司存置的登记册的权益及╱或淡仓;或(i)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的权益及╱或
淡仓(包括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条文被当作或视为拥有的权益或淡仓);或
(i)根据《上市规则》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须
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的权益及╱或淡仓如下:
董事姓名
本公司╱
相联法团名称身份普通股总数
(1)
持股权之概
约百分比
(2)
吕国先生本公司实益拥有人15,442,096(L)0.84%
附注:
- 「L」字母代表董事于该等证券中的好仓。
-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836,218,258股。
附录二 一般资料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或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
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股份、相关股份
或债权证中拥有(i)记录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由本公司存置的登记册
的任何权益或淡仓;或(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须知会本公
司及联交所的任何权益或淡仓(包括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条文被当作或视
为拥有的权益或淡仓);或(i)根据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的任何权益或淡仓。
(b) 董事于主要股东之职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诚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条文
向本公司作出之披露,(1)凯盛集团公司于416,424,621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22.68%)中拥有权益;及(2) Hony Capital Group Limited于272,926,000股份(占已发
行股份总数约14.86%)中拥有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非执行董事汤李炜先生为凯盛集
团公司党委员及常务副总经理。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解长青先生为凯盛集团公司党
委员及副总经理。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杨昕宇先生为Hony Capital Group Limited投
资管理部董事总经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或本公司任何获提名董
事为公司董事或雇员而于本公司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第2及第3分部条文须向本公司披露之权益或淡仓。
(c) 竞争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及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犹如彼等各自被视
作《上市规则》第8.10条项下之控股东)于直接或间接与本集团业务构成或可能构
成竞争之业务中拥有任何权益。
附录二 一般资料
(d) 董事于本集团资产中之利益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即本集团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编制日期)以来所收购、出
售或租赁,或拟收购、出售或租赁的任何资产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
(e) 董事于本集团合约或安排中之利益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于任何与本集团之业务有重要关系之合约或
安排中拥有重大利益关系。
3. 服务合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订立或拟订立不会于一年内
届满或不可于一年内终止而毋须支付赔偿(法定赔偿除外)的服务合约。
4. 诉讼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悉,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概无任何尚未了结或对其
构成威胁的重大诉讼或索偿。
5. 重大不利变动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集团最近期刊发之经审
核综合财务报表之编制日期)以来,本集团的财务或交易状况并无重大不利变动。
6. 重大合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成员公司概无于紧接本通函刊发日期前两年内订立属
于或可能属于重大的合约(并非于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合约)。
附录二 一般资料
7. 其他事项
(a) 本公司公司秘书为焦颖辰女士,其曾作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香港公司治理
公会」)会士长达9年,并正根据香港公司治理公会指引恢复其会籍。
(b) 本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Canon’s Court, 22 Victoria Stret, Hamilton, HM12,
Bermuda及本公司于香港之主要营业地点位于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
心西座26楼2608室。
(c) 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为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d) 本通函之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8. 展示文件
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协议之副本将自本通函日期起直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包
括当日)(不少于14日)刊发于联交所网站(htp:/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
(w.chinaglasholdings.com)。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上
午十时正同时采用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泗博路66号1座2楼的室内会议及网
上虚拟会议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
之一项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或追认威海中玻镀膜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玻」)与平安
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订立的融资租赁协
议(「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统称「威海中玻融资租
赁安排」),以及与其相关之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董事」及各为一名「董事」)或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公
司秘书」)在该董事或公司秘书可能认为就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或就威海中
玻融资租赁协议属必要或适宜之情况下,作出所有关行动及事项、进行一
切必要存档及代表本公司磋商、批准、同意、签署、简签、追认及╱或签立本
公司为订约方或以其他方式于其中拥有权益之任何其他函件、通告、确认、
同意、豁免、协议或其他文件。在任何有关其他文件需要作为契据签立之情
况下,任何有关文件上须加盖本公司印鉴及该文件须由一名董事及公司秘书
或任何两名董事签署。」
承董事会命
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吕国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 仅供识别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附注:
- 。除传统亲临出席实体大会外,本公司股东(「股东」,各自称为「股东」)可选
择透过浏览网站htps:/metings.computershare.com/CNG_2025SGM(「网上平台」)出席、参与大会并于会
上投票。使用网上平台参与大会之股东亦将计入法定人数内,且 阁下将可透过网上平台投票及提交
与建议决议案有关之问题。
- (「上市规则」)以投票方式表决。投
票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发布。
- (或倘若其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可
委任超过一名代表)出席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无须为股东。若委任多于一名代表,则须于有关代表
委任表格内注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的有关股份数目。在投票表决时,每位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或透
过网上平台参与的股东就其持有的每股份均有一票投票权。
- ,或如委任人为一家公司,则必须
加盖公司印鉴或由该公司的行政人员或正式获授权的授权人亲笔签署。
- (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经公证副本,必须
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上午十
时正)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中央证券」),地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倘受委代表并非大会之主席,务请股东提供各自受委代表之有效
电邮地址,以便其依愿收取进入网上平台之登入资料。如未能提供电邮地址,则其各自受委代表无法
出席网上会议并参与网上投票。
- ,届时仍可亲身或以网上方式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
任表格将被视为撤回。
- ,任何一名相关的联名持有人均可于上述大会就相关股份亲自或委
派代表,或透过网上平台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就相关股份投票的人士。然而,如超过一名以上的
有关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只有就该等股份而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首位之人,才有资格就该等股份
表决。
- (星期五)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亲身或以网上方式出席上述大会并
于会上投票。为确定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表决的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星期二)至
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登记股份
转让。为符合资格亲身或以网上方式出席上述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本公司股份的未登记持有人须确保
所有已填妥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
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 ,以便支援网上音频直播,
并能实时跟从大会议程而透过电子设备出席大会进行网上投票及提交问题。倘因任何原因导致互联网
连线丢失或中断,则可能影响股东实时跟从大会议程的能力。股东因连线问题而引致延误或受阻的任
何内容将不再重复。各股东的一套登入资料于同一时间仅可用于一部电子装置(智能手机、平板装置
或电脑)。倘股东于使用网上平台时遇到任何技术问题或需要协助,请于大会当日上午九时正起至大
会结束止(香港时间)致电(852) 2862 8689联络中央证券。务请留意,股东就提呈决议案的投票不得于
中央证券的服务热线记录或透过其作出。倘股东对出席实体大会或使用网上平台有任何顾虑或问题,
本公司鼓励股东任命大会主席作为 阁下的委任代表行使 阁下的投票权。
- (「登记股东」)及非登记股东(「非登记股东」)登入(见
下文的登入详请及安排),并可透过智能手机、平板装置或电脑于任何可连接至互联网之地点进入。
登记股东之登入详情
有关大会之安排详情(包括进入网上平台之登入资料及网上投票),均载于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七月
二十四日(星期四)寄发致登记股东之通知信函。
非登记股东之登入详情
有意使用网上平台出席及参与大会之非登记股东,应联络代 阁下持有股份之银行、经纪、托管商、
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统称「中介公司」),并向 阁下的中介公司提供彼等之电邮
地址。有关大会的安排详情(包括进入网上平台之登入及网上投票详情),将会由中央证券发送至非登
记股东所提供之电邮地址。
本公司网站(w.chinaglasholdings.com) 「投资者关系」的「股东大会」栏目载有详细的「网上股东大会
操作指引」。
- ,请亲临、透过电话或填妥网上表格联络中央证券: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M楼
电话:(852) 2862 8555
网站:w.computershare.com/hk/contact
- 。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 ,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吕国先生;非执行董事汤李炜先生、解长青先生及杨昕
宇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佰恒先生、陈华晨先生及蓝海青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