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96 兴胜创建 通函:有关(i)重选董事(ii)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之建议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
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
Hanison Construction Holdings Limited
(兴胜创建控股有限公
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出售或转让之
银行、持牌证券商或其他代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有关
(i)
重选董事
(i)
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之建议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Hanison Construction Holdings Limited
(兴胜创建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沙田源康街
号帝逸酒店
楼
I-V
厅逸轩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
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大会,敬请 阁下细阅该通告,并
按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刊印之指示填妥及尽快交回该表格,惟无论如何必须于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自出
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应被视为已撤销。
股东周年大会将不提供茶点。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一 -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
.7
附录二 - 说明函件
.11
附录三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5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
十时正假座香港沙田源康街
号帝逸酒店
楼
I-V
厅
逸轩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
「细则」指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建立和营运的中央结算
及交收系统
「本公司」指
Hanison Construction Holdings Limited
(兴胜创建控
股有限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证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指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
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任何修订
释 义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
0.1
元之普通股,包括
库存股份(如有)(为免疑虑,库存股份持有人于本
公司股东大会上概无投票权)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行的公司收
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
%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董事:
查懋德先生
*
(主席)
王世涛先生(董事总经理)
戴世豪先生(总经理)
周嘉峰先生
林泽宇博士
*
陈伯佐先生
#
刘子耀博士
#
陈繁昌博士
#
郝荃女士
#
*
非执行董事
#
独立非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沙田
石门
安群街
号
京瑞广场
期
楼
敬启者:
有关
(i)
重选董事
(i)
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之建议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一
.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以及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
关
(i)
重选董事及
(i)
授予董事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的决议案资料。
董事会函件
二
.
重选董事
根据细则第
条,查懋德先生、周嘉峰先生及林泽宇博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轮值退任。根据细则第
条,郝荃女士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获董事会委任,任
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止。所有退任董事均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郝荃女士(将予退任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于审核及会计方面以及教育领域拥有
丰富经验。彼已根据上市规则第
3.13
条所载独立性因素作出独立性书面确认。
经参考本公司之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检讨董事会之
架构、人数及组成以及退任董事之履历。提名委员会认为退任董事于各自的专业及
商业范畴拥有丰富经验及知识,可为本集团之业务及发展提供宝贵意见,并符合本
公司之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经考虑退任董事于任期内对董事会及本集团之贡
献及其个人属性可提升董事会之多元化及最佳组合后,董事会同意提名委员会之意
见,并向股东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退任董事。
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载列于本通函附录一。
三
.
建议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举行之本公司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一
般性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发行股份。该项授权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
效。因此建议寻求 阁下批准载列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普通决议案八
(A)
及八
(C)
,
借此授予董事一项新的一般性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之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
份(包括任何销售或转让的库存股份),该额外股份不超过于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
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的
20%
(「发行股份授权」),以及本公司所回购之股
份数目最多不超过于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的
10%
的总额。
董事会函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为
1,073,074,676
股份,且本公
司并无任何库存股份。若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即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期间并无进一步发行及╱或回购股份,且本公司并无任何
库存股份,本公司将按照发行股份授权获批准配发及发行及╱或转售或转让本公司
库存股份(倘上市规则允许),涉及最多
214,614,935
股份,相当于决议案通过当日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的
20%
。
董事并无即时计划根据发行股份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为符合上市规则,本公
司将寻求股东批准一般性授权。
四
.
建议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举行之本公司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一
般性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回购股份。该项授权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
效。因此建议寻求 阁下批准载列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普通决议案八
(B)
,借此授予
董事一项新的一般性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之权力回购最多不超过于决议案通过当日
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
10%
的股份(「回购股份授权」)。
为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规管在联交所拥有第一上市地位之公司于联交所回购其
本身证券之规定,本通函附录二已载列一份说明函件,以向 阁下提供考虑回购股
份授权之所需资料。
五
.
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及细则第
条,股东大会上的股东表决将会以股数
投票方式进行,而本公司须按上市规则第
13.39(5)
条所指定的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根据细则第
条,在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的情况下,每名亲身或以委任代表出
席的股东可就股东名册内登记于其名下的每股缴足股份投一票。有权投多于一票的
股东无责任将其票数全数投于同一方向。
董事会函件
六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随附于本通函为适用于股东周年大
会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敬请 阁下细阅股东
周年大会通告,并按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刊印之指示填妥及尽快交回本公司于香
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M
楼),惟无论如何必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应被视为已撤销。
七
.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以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详情。董事愿共同及
个别对本通函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
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为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亦无遗漏
其他事实,致使其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八
.
推荐建议
董事会认为,上述有关重选董事、发行股份授权、回购股份授权以及扩大发行
股份授权之建议,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推荐 阁下
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相关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董事总经理
王世涛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
以下为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详细资料。
1.
查懋德先生,
岁,本公司主席兼非执行董事。彼于二零一年十一月起
加入本公司。查先生于创业投资及投资管理方面累积逾
年经验,现时
为
C.M. Capital Advisors (HK) Limited
之主席。彼为香港兴业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香港兴业」)及美亨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美亨」)之非执行董事。
香港兴业及美亨之证券均于联交所上市。彼为
CM Trust (Cayman) Limited
(「
CM Trust
」)、
LBJ Regents (PTC) Limited
(「
LBJ
」,前称
LBJ Regents
Limited
)及
Mingly Asia Capital Limited
(「
Mingly Asia
」)之董事以及名力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名力」)之非执行董事。
CM Trust
、
LBJ
、
Mingly Asia
及
名力均为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须予披露的主要股东。查先
生亦为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多间香港及海外公司
之董事。彼为多间非牟利机构之成员,包括求是科技基金会及德育关注
小组,以及香港科技大学校董会财务委员会增选外部委员及大学顾问委
员会委员。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查先生已知会本公司彼于本公司
553,656,461
股
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权益。
根据查先生之委任函,彼之委任期固定为期三年,订约双方可给予两
个月通知予以终止,惟须遵守细则以及上市规则之轮席退任条文。根据
彼之委任函,查先生每年收取董事袍金港币
4,000,000
元,由董事会参考其
职务及责任及市况后厘定。
C.M. Capital Advisors (HK) Limited
为查先生控制之实体,而林泽宇博士
(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担任其董事。
除本节所披露者外,查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香港或海外其他上市公众
公司担任何董事职位,且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
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
2.
周嘉峰先生(别名:
Mathew
),
岁,自二零二一年三月起担任本公司执
行董事。周先生自一九八年起于本集团任职。彼负责监管理物业发
展部、物业投资部以及物业代理及管理部。彼亦担任本公司一般事务委
员会及收购╱出售物业委员会之成员,以及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周先
生专长于香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之物业发展、投资、推广、管理
及项目管理。彼持有香港理工大学土地管理学士学位。周先生为香港
测量师注册管理局之注册专业测量师(产业测量)(物业设施管理)。彼亦
为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
会员、英国仲裁学会员及香港测量师学会员。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周先生已知会本公司彼于本公司
2,394,000
股份
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权益。
周先生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其委任期固定为期三年,订约双方可
给予六个月通知予以终止,惟须遵守细则及上市规则所载之轮席退任条
文。周先生的酬金乃参考其职务及责任、其个人及本公司的表现以及市
况而厘定。根据由薪酬委员会建议及经董事会批准之本公司奖励花红计
划,花红总额相等于
(i)
本公司之控制权变更予与本公司现有控股东并
无关连且并不一致行动之独立第三方时本公司价值之
2.5%
;及
(i)
根据一
间附属公司之任何分拆及独立上市分派之该附属公司之任何股份之资产
净值之
2.5%
将向自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本公司附属公司董事中甄选出之计
划参与者作出。周先生将根据本公司之奖励花红计划收取奖励花红,金
额由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及总经理建议并经薪酬委员会批准,倘发生此类
企业交易,有关付款须根据其服务协议于有关时间其仍受雇时作出。截
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周先生收取的董事酬金总额约港币
2,169,000
元。
周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香港或海外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
位,且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
关系。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
3.
林泽宇博士(别名:
Chat
),
岁,自二零二一年三月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
董事。林博士于二零一年十一月加入本集团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并自
二零一三年八月起调任为非执行董事,直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辞任。林
博士专注致力于直接投资、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等领域。彼在科技界之
投资方面经验丰富,包括
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矽谷以及逾
年在亚
洲投资的经验。林博士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
The Sloan Schol
取得管理科
学博士学位,同时持有美国西北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及电气工程本
科学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林博士已知会本公司彼于本公司
2,458,000
股份
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权益。
根据林博士之委任函,彼之委任期固定为期三年,订约双方可给予两
个月通知予以终止,惟须遵守细则以及上市规则之轮席退任条文。根据
彼之委任函,林博士每年收取董事袍金港币
150,000
元,由董事会参考其
职务及责任及市况后厘定。
林博士为
C.M. Capital Advisors (HK) Limited
之董事,该公司为由本公司非
执行主席查懋德先生所控制之实体。除本节所披露者外,林博士于过去
三年并无于香港或海外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位,且与本公
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
4.
郝荃女士(别名:
Shery
),
岁,自二零二四年九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亦担任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郝女士在审计及会计领域及
教育行业拥有丰富经验。郝女士于一九三年加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美国),并自二零一年起成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及其前身之合伙人,直至彼于二零一五年退休。在此之前,郝女士自
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九年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郝女士自二零一五年起
担任联想控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上市之公司)之独立非执行
董事,及自二零二零年起担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
董事。彼自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四年担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之独
立非执行董事,及自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一年担任
BEST Inc.
(百世集团)
(一间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之独立董事。郝女士现任北京蒲
公英中学理事会理事、北京中艺术基金会理事长及中金公益基金会董
事。郝女士获得中国人民大学颁发的财务会计学士学位,并获得美国天
普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
册会计师。郝女士自二零一年至二零一五年担任中国财政部会计准则
委员会委员。
根据郝女士之委任函,彼之委任期固定为期三年,订约双方可给予两
个月通知予以终止,惟须遵守细则以及上市规则之轮席退任条文。根据
彼之委任函,郝女士每年收取董事袍金港币
350,000
元,由董事会参考其
职务及责任及市况后厘定。
除本节所披露者外,郝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于香港或海外其他上市公众
公司担任何董事职位,且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
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彼并无于本公司证券
中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除本节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且并无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
条之任何规定而须予披露有关查懋德先生、周嘉峰先生、林泽宇博士及郝荃
女士之其他资料。
附录二
说明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本附录乃为向 阁下提供考虑回购股份授权时所需资料之说明
函件。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为
1,073,074,676
股份,且本公司并
无任何库存股份。待通过有关批准回购股份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后,并假设于股东周
年大会日期前不会进一步发行及╱或回购股份,且本公司并无任何库存股份,本公
司根据回购股份授权可回购之股份最多为
107,307,467
股,占决议案通过当日之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之
10%
的股份。
倘若本公司根据回购股份授权回购股份,本公司可
(i)
注销已购回的股份及╱或
(i)
以库存形式持有该等股份,惟视乎于回购相关时间之市况及本集团的资本管理需
要而定。
就任何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有待于联交所转售的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
(i)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而言,促使其经纪不要向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指示;
(i)
在派发股息或分派的情况下,并于派发股息或分派记录日期前,从中央
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其自身名义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将其注
销;及
(i)
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益,如
该等股份以其自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根据适用法律,该等股东权利
或权益将被中止。
回购之原因
董事相信,建议授出回购股份授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利益。尽管董事并不
可能预计其认为适合回购股份之具体情况,董事相信有关授权可给予本公司更大灵
活性回购股份,并对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有利,因此等回购可提升每股资产净值
及╱或每股盈利(须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或可能会符合本公司之利益。此
外,在遵守上市规则、细则以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本公司回购并作为库
存股份持有的股份可按市价于市场上转售,为本公司筹集资金,或转让或用作其他
目的。回购股份只会在董事认为此等回购将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有利之情况下进
行。
附录二
说明函件
回购之资金
用于回购股份之资金必须根据上市规则、细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自可
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中拨支。本公司之任何回购所需款项,可从将回购股份之实缴
股本、原可供派发股息或分派之本公司资金或因回购而发行新股份拨付,如进行回
购时出现溢价,则从原可供派发股息或分派之本公司资金或本公司股份溢价账之进
账款项中拨付。此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一间公司从资本拨付资金购买其自身股份
乃属违法,除非紧随计划支付款项日期之后,公司应可偿付于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
偿还的债项。倘全面行使回购股份授权,并不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
况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相对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所载之经审
核账目所披露之情况而言)。倘回购股份对本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认为不时适
合于本公司之资产负债水平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时,董事则不会行使回购股份授权至
该程度。
承诺
只要有关规定仍然适用,董事将会按上市规则、细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行
使回购股份授权。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目前并无任何董事或彼等任何紧密联系人
(定义见上市规则)有意于股东批准回购股份授权后根据回购股份授权向本公司出
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并无接获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通知,彼等目前有意
在股东批准回购股份授权后,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
股份。
董事确认,本说明函件及回购股份授权下的任何建议股份回购均不存在任何
异常之处。
附录二
说明函件
收购守则
倘其中一位股东于本公司所占之投票权的权益比例因回购股份而有所增加,
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取得投票权。因此,视乎股东权益增加之幅度,
任何一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可取得或巩固其对本公司之控制权,则须遵照
收购守则规则
提出强制收购要约。
就收购守则而言,下文所列查氏家族之若干成员(当中包括查懋德先生(本公司
主席)拥有合共
569,687,112
股份权益,相当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
股份约
53.08%
。
查氏家族成员
直接及╱或
间接股份权益
占已发行股份
之概约百分比
CM Trust
(附注
)
487,702,04145.44%
LBJ
(附注
)
67,829,5716.32%
查懋德先生(附注
)
14,155,5001.31%
总计
569,687,11253.08%
附注:
(1)
此等股份权益包括由
CM Trust
直接持有之
383,458,740
股份及透过名力之全资附属公
司间接持有之
104,243,301
股份。
CM Trust
于名力拥有
87.5%
股权。
CM Trust
以信托人
身份为若干不同酌情信托持有
383,458,740
股份,该等信托之酌情受益人其中有查氏家
族成员(当中包括查懋德先生(本公司主席)。
(2)
此等股份权益包括由
LBJ
直接持有之
61,022,931
股份及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
Bie Ju
Enterprises Limited
间接持有之
6,806,640
股份。
LBJ
以信托人身份为若干不同酌情信托持
有
61,022,931
股份,该等信托之酌情受益人其中有查氏家族成员(当中包括查懋德先生
(本公司主席)。
(3)
此等股份权益由查懋德先生个人持有。
附录二
说明函件
倘若董事根据回购股份授权行使所有权力回购股份,查氏家族之若干成员(如
上文所列)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中之总权益将会由
53.08%
增加至
58.98%
。而即使查
氏家族之总权益增加,亦不会导致查氏家族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提出强制收购要
约的责任。现时,据董事所知,董事并不知悉根据回购股份授权进行的任何回购会
导致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提出强制收购要约的责任。董事现时无意行使本公司权
力根据回购股份授权回购股份,以致公众人士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减至低于
25%
。
股价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股份在联交所每月之最高及最低买卖价
格分别如下:
每股价格
最高最低
港币元港币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
0.480.41
八月
0.440.37
九月
0.440.37
十月
0.470.39
十一月
0.440.35
十二月
0.380.28
二零二五年
一月
0.290.24
二月
0.300.25
三月
0.290.25
四月
0.270.23
五月
0.270.23
六月
0.260.22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0.270.23
本公司回购股份
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回购任何股份(不论于联交所或
其他证券交易所)。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兹通告
Hanison Construction Holdings Limited
(兴胜创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
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沙田源康街
号帝
逸酒店
楼
I-V
厅逸轩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一、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
表、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二、
重选查懋德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三、
重选周嘉峰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四、
重选林泽宇博士为本公司董事。
五、
重选郝荃女士为本公司董事。
六、
考虑并酌情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所有董事(包括可能获委任的新董事)之酬金。
七、
重新委任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来年之独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
事会厘定其酬金。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八、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下文
(i)
段及所有适用法例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
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按下文之定义)内,行使本公司之全
部权力,以配发、发行、授出、分派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
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包括任何销售或转让的库存股份),并就
此作出、发出或授予需行使此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
权、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可转换本公司股份之
公司债券、信用债券及票据;
(i)
上文
(i)
段之授权亦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发
出或授予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该
等权力可能须在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
(i)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
(i)
段之授权而配发、发行、授出、分派或
以其他方式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发行、授
出、分派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论乃根据购股权或因其他原
因)之股份连同本公司将予销售或转让的库存股份总数,但若
根据或由于下列作出者除外:
(a)
供股(按下文之定义);或
(b)
根据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行政人员及╱或
雇员授予或发行本公司普通股份或获得购买本公司普
通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行之
本公司普通股份;或
(c)
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不时以股份代替股息之形式
或类似安排而配发代替全部或部份本公司股息之股份,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不得超过以下总额:
(a)
在本决议案八
(A)
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
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及
(b)
(倘本公司董事获本公司股东通过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
权)在本决议案八
(A)
通过之后由本公司回购之本公司股
份数目(最高限额相等于在本决议案八
(A)
通过之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而上述之批准亦以此为限;及
(iv)
就本决议案八
(A)
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八
(A)
通过之时直至下列三者中最早
发生者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b)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之法例所规定本
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时;或
(c)
本决议案八
(A)
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
决议案将之撤销、修订或重新确认之时。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在指定之期间内,向某一指定记录日期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者按其当时之持股比例
而提出之认购本公司股份建议,或有权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
购股权或其他证券之建议(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就
零碎股权或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或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获
认可之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下之限制或责任,作
出其认为必需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i)
在下文
(i)
段限制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
期间内(按下文之定义)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买或回购
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i)
根据上文
(i)
段之授权,本公司可根据股份回购守则于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或回
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在本决议案八
(B)
通过之日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百分之十,而上述授权
亦以此为限;及
(i)
就本决议案八
(B)
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八
(B)
通过之时直至下列三者中最早
发生者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b)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之法例所规定本
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时;或
(c)
本决议案八
(B)
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
决议案将之撤销、修订或重新确认之时。」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动议待上述决议案八
(A)
及八
(B)
获通过后,授权本公司董事就决议
案八
(A)(i)
段
(b)
分段所述之本公司股份数目,行使该决议案八
(A)
(i)
段所述之权力。」
承董事会命
兴胜创建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马丽琼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注:
一、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股东如欲符合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过户表格须于二零
二五年八月十三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楼
1712-16
室。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二、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
并于会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三、
倘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将接纳排名优先之人士作出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
股份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股东名册上联名股份持有人之排名次
序厘定。
四、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
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于香
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M
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
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应被视为已撤销。
五、
股东周年大会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开始办理登记。为确保大会
能准时开始,务请股东或其受委代表于会议举行前至少
分钟抵达办理登记。
六、
股东周年大会将不提供茶点。
七、
如预期于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当日
号(或以上)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及╱或香港政
府公布的「极端情况」将会生效,本公司会适时于公司网站
(w.hanison.com)
及披露易网站
(w.hkexnews.hk)
发出公告,通知本公司股东就天气状况而作出有关股东周年大会的安排。
八、
本通告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