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57 俊裕地基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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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fluent Foundation Holdings Limited

俊裕地基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57)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俊裕地基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72号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M楼层

主席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处理以下事项:

  1. 、考虑及接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i) 重选何志威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i) 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1. ,任期直

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及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第4项至第6项建议决议

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符合一切适用法

律之情况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

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

(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应具有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可转换成股份或期权的证券、认股权

证,或者其他类似的认购股份的权益,并订立或授予可能需行使该等

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及可换股债务证

券);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与授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同行,将授权董事

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订立或授予可能需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结束或其后行使该等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

份之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及可换股债

务证券);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

行或处理(不论依据期权或以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目(除因(i)供股(定

义见下文); (i)行使本公司发行之任何可换股证券所附带之换股权;

(i)行使认股权证以认购股份;(iv)行使根据本公司当时采纳之任何本

公司的购股权计划或相似安排授出之购股权;或(v)根据本公司不时

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细则」)发行的任何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

者以外),须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

股份)总数目之20%,而上述批准须相应地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直至下列各项中之较早日期

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 该项授权经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

更改之日。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

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任何库存股份持有人除外)按其当

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赋予权利认购股份的其他证券(惟董事可

就零碎股份或就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司法权区法律或适用于本公司

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引致之任何限制或

责任,或可能牵涉厘定存在任何限制或责任的开支或延误,作出其认

为必要或合宜的有关豁免或其他安排)。

对配发、发行、授出、发售或出售股份之任何提述,均应包括出售或转

让本公司股本中之库存股份(包括履行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换股证券、

期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类似权利时之任何义务),惟

以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及法规允许并符合其规定者为限。」;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符合一切适用

法律、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证监会或不时修订之任何其他获认可证

券交易所之规定之情况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

一切权力,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

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认可之

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购回股份;


(b)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于相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或许予购

回之股份总数目,须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目10%,而上述批准须相应地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直至下列各项

中之较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 该项授权经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

更改之日。」;及

  1. 「动议待上文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扩大授

予董事无条件一般授权,方式为另加相等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

授出之权力所购回之股份总数目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目之10%。」。

承董事会命

俊裕地基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陈绍昌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注册办事处:

P.O. Box 1350

Windward 3

Regata Ofice Park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

荃湾

沙咀道6号

嘉达环球中心

9楼903–905室

附注:

  1.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十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期间内暂停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进行股份过户。为符合资格以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

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

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

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资格的记录日期为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1. ,均可委派他人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于

会上投票。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本公司股东可委派多于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

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本代表委任表格可由任何联名持有人签署,惟倘多于一名联名持

有人出席大会,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不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后,其他联名持有人之

投票将属无效。就此而言,排名先后将以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

而定。

  1. ,如委任人为公

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盖章、或由其高级职员、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本代

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

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二时正)一并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根据细则,陈美宝女士及何志威先生须退任董事职务,且合

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有关彼等资料之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之通函内。

  1. ,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陈绍昌先生、单家邦先生及陈美宝女士;以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何志威先生、张国仁先生及刘亮豪先生。

  1. ,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

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1. 「极

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大会将会推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htps:/w.hcho.com.hk

及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刊发公告,以通知股东重新安排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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